认证申请人、产品获证企业和认证中心的权力和义务CGC-XZ-G10-201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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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件编号:CGC-XZ-G10-2016北京鉴衡认证中心China General Certification Center认证申请人、产品获证企业和认证中心的权力和义务本资料版权为北京鉴衡认证中心所有,且受版权法和国际公约保护。如未获得本中心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任何方法复制本资料及其任何部分用于任何目的。本中心保留依法追究侵权责任的权利。CGC-XZ-G10-2016认证申请人、产品获证企业和认证中心的权力和义务修 改:0第 4 页 共 4 页修订记录序号修订内容发布日期实施日期0年号更新2016-09-012016-11-011 目的为明确认证申请人、产品获证企业和认证中心
2、的权力和义务,特制定本说明。2 适用范围本说明适用于CGC自愿性产品认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3 认证申请人、产品获证企业的权力和义务3.1 认证申请人、产品获证企业的权力3.1.1 有选择认证机构的权力。包括有权询问认证机构的资格、能力、有关认证的背景和索取有关资料;有选择认证机构推荐使用的检测机构的权力;有权对CGC派出的检查组成员、检查计划提出异议,要求选派合适人选和商定现场3.1.2 有投诉、申诉和争议的权力。认证申请人/产品获证企业可随时向CGC提出投诉,一般情况下CGC须在60日内做出决定;认证申请人/产品获证企业在接到CGC的决定或措施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CGC提出书面
3、形式的申诉材料,一般情况下CGC须在90日内做出决定;在认证过程中出现的争议,认证申请人/产品获证企业可随时向CGC反映,一般情况下CGC须在30日内处理完毕。3.1.3 有要求认证机构及检验机构保守本企业秘密的权力。申请人/产品获证企业有权对因CGC原因造成的失密事件追究责任。3.1.4 获得认证后,有权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3.1.5 申请人/产品获证企业有对CGC员工工作能力和服务态度提出意见的权力。3.2 认证申请人、产品获证企业的义务3.2.1 同意遵守认证要求并承诺提供评价拟认证产品所需的任何信息。3.2.2 有义务为进行认证、监督和申诉、投诉等做出必要的安排,包括审查文件
4、、检测产品、进入认证所涉及的所有区域、调阅有关记录(包括内部审核报告)和评价所需人员(例如检验、检查、评定、监督、复评)和解决投诉的有关规定。3.2.3 始终遵守认证计划安排的有关规定,确保认证产品质量始终符合相关的产品标准及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不得将产品质量责任转移给CGC或相关检测机构及人员。3.2.4 当认证证书被暂停、撤消、注销时,应立即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同时停止涉及相关认证内容的广告宣传,并按CGC的有关规定办理该证书的暂停、撤消、注销手续。3.2.5 有义务确保不采用误导的方式使用或部分使用认证测试报告、工厂检查报告、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3.2.6 在宣传本企业认证结果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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