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政策制度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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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采购政策制度汇编淮南市财政局2017年6月目 录国家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8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十四号(9)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1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26)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 (45)4、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 (49)5、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 (51)6、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 (54)7、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
2、的通知财库2008248号 (59)8、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质检总局 认监委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财库201048号(63)9、财政部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和行政处罚罚款上缴事项的通知财库201115号(64)10、财政部关于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159号 (66)11、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67)1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72)13、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269号 (76)14、政府采购非
3、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13年12月19日 财政部令第74号(81)15、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 (99)16、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103)17、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105)18、财政部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165号(116)19、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5号 (118)20、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
4、125)21、政部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财办库2015111号 (126)22、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函财办库2015295号(127)23、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5163号(128)24、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5150号(133)25、财政部关于开展2016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676号(134)26、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 (137)27
5、、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7月11日 财政部令第87号 (141)省级28、安徽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办法财购20091540号 (166)29、安徽省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购2010396号 (170)30、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购2012142号 (173)31、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购20121370号(177)32、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工作的通知财购20122826号(182)33、安徽省财政厅
6、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购20132372号(186)3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政府采购涉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购20132576号(193)35、安徽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财购20132369号(195)36、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结余资金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购2014726号(204)37、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省级分散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购20141054号(205)38、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购20141951号(208)39、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的通
7、知财购2015560号(212)40、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购20152056号(217)41、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购2016205号 (219)42、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 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购20161322号(230)4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推广网上商城政府采购 有关工作的通知财购201752号(234)市级44、淮南市政府采购“网上询价采购”管理试行办法淮财购200172号(236)45、淮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淮南市市级2009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淮
8、财购2008250号(242)46、淮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淮南市市级2011-201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淮财购2010530号(248)47、淮南市财政局关于淮南市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应用系统实施方案淮财购201216号(254)48、淮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淮南市市级2013-2014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淮财购2012463号(257)49、淮南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工作的通知淮财购2013133号(263)50、淮南市财政局 淮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淮南市招投标管理局关于印发淮南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财购2013343号(
9、266)51、淮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淮南市市级2015-2016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淮财购2014542号(269)52、淮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淮南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淮财购2016364号(275)53、淮南市公管委关于印发淮南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淮公管委20163号(286)54、淮南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淮公管委20164号 (293)55、淮南市公管委关于部分通用设备实行网上商城采购的通知淮公管委20165号(301)56、淮南市财政局 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公管2016
10、32号 (305)57、淮南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淮财购201666号(311)58、淮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淮南市2016-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淮财购201682号(315)59、淮南市财政局关于市本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淮财购201742号(321)60、淮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淮南市市级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淮财购201741号(323)61、淮南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淮财购2017566号(329)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8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11、第十四号)(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
12、、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第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第七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
13、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第八条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第九条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第十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需
14、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第十二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
15、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第十五条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第十六条 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第十七条 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
16、、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第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第十九条 采购人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第二
17、十条 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
18、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
19、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
20、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第二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
21、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第三十二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第三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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