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师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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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偃师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洛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1.3 突发环境事件定义与分级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
2、,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辖区内因企业、事业单位排污或其他事件引发以环境污染为主要灾害的突发事件,以及由市政府认定需要采取应急措施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对工作。因生产安全、交通运输、自然灾害及人为破坏或恐怖袭击引发以环境污染为次要灾害的突发事件,依从其他相关应急预案应对。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
3、装置失控,放射性物质泄漏等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农业污染事件,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1.5工作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主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1.6预案体系本预案是我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与我市其他领域专项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其下级预案包括各级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本预案与其下级预案共同组成偃师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2组织指挥体系市政府成立偃师市
4、环境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长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环保工作、应急工作的领导担任(市指挥部组成及职责见附件2)。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是市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由市指挥部指挥长视情况指定。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工作组,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部门、单位职责,牵头或参与工作组相关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国家、河南省、洛阳
5、市已成立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已派出指导、协调工作组的,市指挥部在国家、河南省、洛阳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领导或该工作组的指导下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3监测预警3.1监测和风险分析市环保部门和其他负有环保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对存在风险场所的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市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商务、卫生计生、安全监管、气象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市环保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
6、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应当立即报告市环保部门。3.2预警3.2.1预警分级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和发布权限,按照原环境保护部的有关规定执行。3.2.2预警信息发布市环保部门和其他负有环保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对环境风险信息的收集、分析、研判过程中,当判断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要及时向市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企事业单位违法排污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处理由环保部门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水利调度、
7、自然灾害等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处理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市环保部门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处理的有关工作。相关部门要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3.2.3预警行动预警信息发布后,要视情采取以下措施:(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或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
8、事件危害警示标志,加大宣传力度、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健康防护措施等。(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涉及饮用水安全时,做好储水和启用后备水源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4)引导舆论。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3.2.4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有关部门,要根据
9、事态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预警的调整、解除和预警信息发布的主体及程序相同。4信息报告与通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市环保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市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市环保部门。市环保部门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市环保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
10、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对于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环保部门要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2小时内,向市政府和洛阳市环保局报告;对于初步认定为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市环保部门要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20分钟内向市政府和洛阳市环保局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按照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和洛阳市环保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市环保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发生下列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当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
11、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有可能对周边地区或更大区域造成影响的;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市环保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对情况不够清楚、要素不全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以及事件发生在敏感区域、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应当边报告、边核实。无法立即核实清楚的,应当先报告,并注明“正在核实中”,同时指定专人跟踪核实上报,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报告,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等方式
12、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在一小时内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5应急响应5.1响应分级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级别分为级、级、级和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分别启动级、级应急响应,由省政府组织实施;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启动级应急响应,由洛阳市政府组织实施;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启动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
13、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5.2响应措施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有关镇(街道)、部门和单位要根据现场应对工作需要或在预警行动的基础上,组织采取以下措施。5.2.1先期处置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进行先期处置,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同时,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事发地镇(街道)负责现场污染处置工作。事发地镇(街道)要在进行先期处置的同时,报请市指挥部组织环保、公安、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肇事者,
14、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参与先期处置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及时收集、保全涉及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证据。5.2.2现场污染处置市指挥部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综合治污方案。采取监测、模拟等措施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措施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措施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5.2.3转移安置人员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
15、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5.2.4医学救援迅速组织医疗救护力量,对伤病员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疗物资,支援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工作。5.2.5应急监测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
16、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开展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5.2.6市场监管和调控密切关注受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5.2.7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
17、、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5.2.8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救灾物资存放等地点的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5.3应急响应程序5.3.1立即赶赴现场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或事件情况特殊时,市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应急力量赶赴现场,调度核实有关信息,指导事发地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开展现场处置工作。同时,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报请市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并提出成立现场指挥部及下设相应工作组的建议。 初判发生较大以上
18、突发环境事件或事件情况特殊时,市指挥部立即向洛阳市环保局和洛阳市政府报告,建议启动洛阳市级、省级应急响应。5.3.2启动IV级响应 根据市指挥部办公室的建议,由市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IV级应急响应。市指挥部指挥长主持召开协调会、现场会或发布命令,决定成立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明确现场指挥部职责,部署任务,并责成现场指挥部进驻事发地进行现场指挥。5.3.3现场指挥协调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和响应措施落实情况,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研判,采取更进一步的应对措施。组织、协调、调度全市必要的应急救援资源,支援现场处置。经市指挥部同意或授权,现场指挥部向各有关镇(街道)及部门、单位
19、下达指令,并进行督导。同时,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水利调度、自然灾害等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已启动相关领域应急预案的,按照其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本预案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现场环境监测、污染处置和污染调查等工作,并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当事件转化为以应对环境污染为主时,市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报请市政府启动本预案。 5.4响应终止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到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政府终止应急响应。6后期工作6.1损害评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市政府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评估
20、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6.2事件调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市环保部门牵头,可会同市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6.3善后处置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事发地镇(街道)要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市环保部门要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并向洛阳市环保局报告。7 应急保障7.1队伍保障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公安消防部队、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方面的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要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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