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督导问责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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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督导问责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结合教育督导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教育督导问责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提高教育治理能力,督促各地各校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切实履行立德树人职责,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督导问责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在教育
2、督导工作中,发现地方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有关工作人员等被督导对象,存在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教育职责的问题,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能和管理权限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一项工作制度。第四条 教育督导问责遵循依法问责、分级实施、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第五条 被督导单位、有关人员存在本办法规定的问责情形,需要进行问责的,适用本办法。第二章 问责情形第六条 被督导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不力,对学校思想政治教育不重视,履行规划、建设、投入、人员编制、待遇保障、监督管
3、理、语言文字工作等教育职责不到位,严重影响本地区教育发展。(二)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学校办学行为不规范,整体教育教学质量持续下降、教育结构失衡、侵犯学校合法权益、群众满意度低。(三)教育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未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规定目标任务。(四)教育群体性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群众反映强烈。(五)因履行教育职责严重失职、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保障或卫生防疫不力,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涉校案(事)件。(六)对教育督导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推诿扯皮、不作为等导致没有完成整改落实任务。(七)下级人民政府、所辖(属)学校和行政区域内其他教育机构对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或整改后出现严重反弹。(八)阻挠、
4、干扰或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提供虚假信息,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教育督导人员。(九)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第七条 被督导的各级各类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不力,在各级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的评估监测、督导检查工作中未达到合格(通过)标准。(二)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在招生入学、人才培养、科学研究、课程开设和教材使用等工作中存在办学行为不规范或出现严重违规;未按要求加强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管理,存在超标超前培训、虚假宣传、超期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侵害师生合法权益,出现教师师德严重失范、学生欺凌等危害学生身
5、心健康情况或重大负面舆情。(三)教育群体性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处置失当,群众反映强烈。(四)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卫生防疫主体责任、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不力,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不达标,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严重食品安全事件或重大涉校案(事)件。(五)对教育督导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推诿扯皮、不作为或没有完成整改落实任务。(六)阻挠、干扰或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提供虚假信息,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教育督导人员。(七)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第八条 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一)玩忽职守,不作为、慢作为,贻误督导工作。(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三)滥用职权
6、、乱作为,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四)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隐患而未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五)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六)其他没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职责。第三章 问责方式第九条 对被督导单位的问责方式为:(一)公开批评。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督导报告,对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予以点名批评并视情况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二)约谈。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对被督导问责单位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作出书面记录并报送其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相关部门备案。(三)督导通报。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教育督
7、导结果和整改情况等通报至其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相关部门。(四)资源调整。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通报被督导问责单位所在地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求对被督导问责单位在表彰奖励、政策支持、财政拨款、招生计划、学科专业设置等方面,依照职权进行限制或调减。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含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如依据法律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视违法情形依法予以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招生、撤销办学资格或吊销办学许可证。上述问责
8、方式,可以根据问题严重程度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第十条 对被督导单位相关责任人的问责方式为:(一)责令检查。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责令被督导问责单位相关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二)约谈。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对被督导问责单位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作出书面记录并报送被督导问责单位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部门备案,作为个人考核的重要依据。(三)通报批评。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教育督导结果、整改情况和被督导问责单位有关负责人的工作表现通报至其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部门。(四)组织处理。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通知被督导问责单位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部门,对被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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