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年第10期中国信贷风险报告(doc 5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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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57页 共58页“中国信贷风险信息库”系列中国信贷风险报告2010REPORT ONCREDIT RISK OFCHINAS COMMERCIAL BANKS 国内第一份中国银行业风险跟踪监测报告 根据官方公布资料、规范披露信息及专业权威数据 风险类型涵盖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个方面 关注政策环境、经济环境、产业环境、投资项目以及银行经营等多个领域2010年第10期 总第153期 有助于了解中国银行业的经营背景,找到自身市场定位,寻求提升银行竞争力的战略与对策 北京银联信信息咨询中心倾力打造,每月15日和31日定期发
2、布。本期目录I本期专题:收费权质押贷款风险与防范2【业务介绍】收费权质押概念及特殊性分析2【业务现状】收费权质押贷款业务现状4【风险挑战】收费权质押贷款存在的风险7【防范预警】收费权质押贷款风险的防范10II.宏观研究13【宏观研究】二季度CPI将继续温和上扬,全年涨幅或超3%“红线”13.银行风险16【信用风险】货物质押业务风险防范重在质物管理16【信用风险】国家创意产业融资信贷平台开通为银行风控铺路20【政策风险】会计准则改革引发银行业担忧24【信用风险】北京力推小额贷款项目,青年创业贷款风险要防范有道26.行业风险29【有色】行业面临需求瓶颈难题29【机械】原材料上涨变压器企业生存面临挑
3、32【稀土】稀土行业整顿进一步深化34【环保】国资组建节能产业“集团军”或冲击民营企业38【电力】水电、火电盈利能力有所下滑40【电解铝】“差别电价”将拉大电解铝企业成本差距45.区域研究48【集群】产业集群竞争力评价标准发布,或成信贷风险判断依据48I本期专题:收费权质押贷款风险与防范近年来,商业银行加大产品创新和营销力度,开展旅游景点门票收费权、水费收费权、高校和医院收费权等多种业务创新,这些创新以其独特的融资方式和广阔的发展前景成为当前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亮点。各界针对地方政府如何破解资金的难题一直争论不休,在“4万亿”投资计划抛出之后更是引起关注。各省级政府出台更为庞大的投资计划后,仍需
4、地方政府配套一定比例的资金,收费权质押贷款业务可以满足地方政府对资金的巨大需求。2010年两会期间,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关于完善担保物权登记制度的提案,说明收费权质押业务一直被商业银行重点关注,预示着商业银行收费权质押业务将成为下一个市场开发重点。因此,如何认识它、解剖它、从业务操作方面分析研究它,对于指导和规范商业银行收费权质押信贷业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业务介绍】收费权质押概念及特殊性分析一、收费权质押的概念收费权是权利人基于法律、行政法规的直接规定或者政府的行政许可而享有的就特定的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等在政府核定的价格范围内收取费用的权利,例如高速公路的收费权、非义务教育机构的收费权等等
5、。收费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收费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所具有的依照法律规定以该收费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收费权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二、收费权质押的种类收费权质押的种类很多,按照行业划分,有公路收费权、旅游景点收费权、电力收费权、电信收费权、自来水收费权、燃气收费权、有线电视收费权、污水处理收费权、垃圾处理收费权、医院收费权、高校收费权等等。上述收费权还可以进行细分,如公路收费权可以分为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和经营性公路收费权;电力收费权可分为发电企业向电网收费的收费权和电网向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收费的收费权;高校的收费权,可分为学费、书杂费、住宿费等收费权。按照收
6、费机构的性质可以划分为工商、技术监督、计生、公安等部门的行政性收费;有公立医院、学校、自来水厂、供电局、电视台等公共服务机关的事业性收费;还有高速公路建设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医院、民营高校等企业经营性收费。三、收费权质押的特殊性对收费权与其他权利担保形式进行比较研究,我们得出收费权质押的特殊性表现在以下四方面:第一,收费权不同于不动产用益物权。所谓不动产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权利。收费权不是具有实物形态的财产,这种收费权利并不是权利人原始具有的,而是依附一定的行政权力,通过国家权力机关的批准或特许而获取的权利,是一种期权,依存于未来的可得收益。就其实质来讲
7、,收费权是对未来享受一定服务的不特定主体所享有的请求权。虽然广义上收费权是基于物的收益,但不是基于对物的直接支配和使用的收益。所以收费权与用益物权是不同的。另外,收费权也并不是仅限于不动产的收费,它还包括其他非不动产的收费权,如电力电网收费等等。第二,收费权不同于一般债权。所谓一般债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给付)的权利。收费权不同于债权,收费权质押不同于债权质押。一方面,收费权只是一种收取费用的权利和资格,取得收费权并不意味着权利人就对特定人享有了债权,权利人并不能依据收费权直接对特定人提出请求。收费权权利人只是取得了对实际使用其提供的特定的基础设施或者享受其提供的公共服务的当
8、事人按照固定费率收取一定费用的资格,而并非直接享有债权本身。只有在他人使用了其提供的特定基础设施或者享受了其提供的公共服务的情况下,权利人才实际享有债权,能够请求对方给付相应的费用。另一方面,在没有收取费用之前,收费权已经存在。但在没有提供服务之前,收费权人不能享有对特定义务人的请求权,收费权人和潜在的被收取费用的人之间还没有形成债的关系。因此,收费权在本质上不是债权。第三,收费权不同于应收账款。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进行第七次物权法草案的审议时,删去了物权法草案(六次审议稿)第224条中“公路、桥梁等收费权”可以质押的条款。物权法中之所以没有规定“公路、桥梁等收费权”可以质押,主要原因在于收费权类
9、型的复杂性,目前的理论还不成熟,同时认为收费权可以归入应收账款之内。那么收费权是否是一种应收账款呢?在我国,应收账款是一个会计学概念。所谓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或代垫的运杂费等。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已经存在应收账款的质押。从国外对应收账款的定义与国内金融实践来看,应收账款的标的仅限于金钱之债,可以是已经存在的既定债权,也可以是有稳定预期的未来债权。但是应收账款是基于合同而产生的,这一点与收费权具有明显的区别。第四,收费权不同于账户质押。账户质押现在被银行广为采用,不少银行将账户质押等同于收费权质押,造成了不少错觉。所谓银行采用的
10、账户质押,即借款人或第三方以未来预期可能获得的收入(一般是较为稳定的收费收入)作担保,在贷款银行开立唯一的收费账户,由贷款银行对账户进行日常监管,一旦出现债务人不能按期还款的情况,贷款银行有权直接从该收费账户中扣划资金。账户只是一个会计概念,其本身不具有价值和交换价值,不能作为质押的标的物,具有价值的是账户中的资金。因此,账户质押的实质是以账户中的资金作为质押。但由于账户资金是流动的,不具有特定性,同时银行对账户资金的监管力度比较有限,不能进行支配,所以不符合担保标的物特定性的要求。因此,从质押物的角度来讲,账户质押不构成严格意义上的一种质押方式,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业务现状】收费权质押
11、贷款业务现状一、收费权质押贷款发展情况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融资需求也急剧增长,各金融机构的创新产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频频展现。在实际工作中,常常会遇到这样的融资需求者,他们目前没有可覆盖贷款风险的资产作为担保,但他们拥有优质的项目资源,在未来拥有收费权,且有明确、稳定的现金流。敏锐的金融机构正是抓住这些需求,对融资者未来的收费权利设计了收费权质押的担保方式。2006年12月,南京长江隧道工程以未来几年的收费权作为质押,获得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和浙商银行四家银行组成的银团贷款,额度高达21.57亿元,占总投资额的65%。2010年,黄山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对“
12、景点门票经营收费权质押贷款”业务进行创新。目前,黄山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该项贷款共有6户,其中徽商银行黄山分行1户,余额2亿元;建设银行黄山分行1户,余额376万元;黟县农村合作银行2户,余额310万元;黄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1户,余额660万元;祁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1户,余额750万元;徽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1户,余额200万元。可见,收费权质押在实务界经过近年的摸索和探讨,形式不断创新,规模不断扩大。金融行业对收费权质押充满着信心,这种独特的融资方式将在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被称为“以未来的现金流换取现时的资金融通”。随着经济形式的多样化,种类繁多的收费权所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以
13、未来收费权作为质押来解决现有资金需求逐渐成为普遍现象。二、收费权质押业务现状及特点从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收费权质押贷款业务开展情况看,普遍呈现以下四个特点:第一,收费权质押的种类比较多。目前商业银行办理质押贷款的权利有公路收费权、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电费收益权、电源项目收费权、不动产租售收费权、学校收费权、医院收费权、风景区及游乐场所门票收费权、公园收费权、宗教及祭祀场所门票收费权、城市供水供热及燃气收费权、垃圾处理与城市排污收费权、有线电视收费权、通讯通话收费权、(出租车)车辆营运权、殡仪馆收费权等。第二,贷款单笔数额较大。由于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实务中设立收费权质押的初衷,主要是为了解决电力、公
14、路、交通等大型基础设施、能源企业贷款数额较大、担保难以落实的问题,因此,该类贷款平均单笔贷款数额普遍较大,远远高于其他贷款的平均数额。第三,各种类型的收费权押担保业务发展不平衡。虽然目前商业银行实践中已经办理的收费权质押贷款类型较多,但各种类型的收费权质押贷款业务之间发展是很不平衡的。其中最常见的、贷款额度最大的是公路收费权、农电网收益权、电厂上网电费收费权、学校收费权、医院收费权和水费收费权等六种权利质押贷款,其贷款总额占权利质押贷款总额的一半以上。第四,部分收费权质押贷款潜在风险较大。部分商业银行创设的收费权质押,担保法和物权法对其合法性并没有明确规定,以至于影响了质押的效力,虽然目前来看
15、,这些权利质押贷款的运行相对比较平稳,但其存在的问题和潜在的风险隐患不容忽视,亟待规范解决。三、收费权质押的法律现状(一)担保法我国担保法第75条规定可以质押的权利除了包括票据、股票与知识产权之外,还包括“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担保法司法解释(2000年)第97条补充规定:“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75条第4项规定处理。”明确了这些不动产收费权可以出质。(二)物权法2007年3月颁布的物权法中,其第223条列举了包括债权(含应收账款)、股权、知识产权等七种可以质押的权利之后,还在第7项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三)其他法
16、律法规国务院关于收费公路项目贷款担保问题的批复(国函(1999)28号)规定了公路收费权可以质押。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电费收益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国家计委、人民银行2000年发布),规定了农村电网经营企业与地方电力企业可以其电费收益权设质。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国办发(2001)73号)第五条明确可以逐步开展供水、供热、公交、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电信等基础设施项目的收费权质押贷款。关于进一步解决学生公寓等高等学校建设资金问题的若干意见(2002年人民银行、教育部联合发布)规定了高校学生公寓收费权可以质押银行贷款。四、银行对可质押收费权的确定经济活动中的各种收
17、费权利并不是都能作为质押标的对贷款进行担保,为此需要对质押的收费权进行认真、谨慎的分析。银行可质押收费权的确定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条件:第一,可质押的收费权要具有财产价值,即权利人拥有收费权权利以后能得到收益。第二,可质押的收费权要具有可转让性。质权是担保物权,其含义是债权人(银行)能利用担保物的交换价值。因此,质押的收费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第三,可质押的收费权要具有排他性,即收费权要有明确的权利人主体,并具有标明权属的权利凭证。第四,可质押的收费权要权利状态比较稳定,收费权为权利人所控制,不是随意地就可以被他人(如政府)收回。第五,要有专门的权利登记机构,对质押的收费权进行登记公示,使质押权利人
18、取得能对抗其他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具备以上五项条件的收费权才能够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使债权人通过拍卖、变卖、折价、直接控制等方式,以其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达到质押的目的。五、某外资行收费权质押须知图表1:某外资行收费权质押贷款须知相关规定具体内容提供资料建成的公路、桥梁平面图;建成公路、桥梁跟政府签订经营权合同;项目公司营业执照;公司代码证;国税、地税证;开户许可证;申贷书。贷款性质人民币收费标准一次性服务费6%,中介费另行承诺贷款年限五年贷款地区江、浙、沪、沿海开放城市、省会城市其他条件以上资料申报外资银行审核同意,由操作人员带外资银行工作人员一起考察公路、桥梁项目公司实地考察费用由公路、
19、桥梁项目公司承担。资料来源:银联信整理【风险挑战】收费权质押贷款存在的风险由于收费权质押贷款涉及的行业众多,现行法律对收费权做出的约束还有待加强,在具体执行时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潜在风险。归纳起来,收费权质押主要存在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一、法律风险(一)合法性风险商业银行创设的部分收费权质押存在法律依据不足问题。目前,除了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电费收益权、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学生公寓收费权,有明确的国务院或部门规章依据外,其他类型的收费权质押均无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商业银行自行创设的收费权质押方式能否被司法部门认可,银行质权能否得到切实的保障,存在较大不确定因素。(二)质权实
20、现风险收费权出质,借款人偿还贷款的第一还款来源是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收取的费用,实现质权(第二还款来源)也是收取的费用,第一还款来源与第二还款来源重叠,当第一还款来源出现风险时,作为第二还款来源的收费权质押也难以实现。(三)权利价值评估风险收费权是预期收益,难以进行量化,缺乏科学的价值评估标准和方法,并且受宏观政策、经济环境、借款人的经营状况等影响较大。因此,如何科学地界定权利的种类、划分可质押权利的类型并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是一个立法、司法和商业银行业务实践中不可回避的难题。目前,对商业银行来讲,哪些权利可以质押以及可以出质权利的价值如何评估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四)收费账户监管风险收费权质
21、押的账户管理问题比较复杂:有的出质人可能违背约定,将项目的收费存人专用还款账户以外的户头,使得质权银行无法有效监管;有的出质人在多家银行开户,恶意逃避质权银行的监控;企事业单位财务上实行“收支两条线”,大部分的收入均通过财政部门统一调度,根据情况进行资金回拨,专用还款账户如果没有政府财政部门的拨款形同虚设。(五)质权登记公示不规范风险物权法颁布实施之前。除公路收费权、农村电网电费收益权、学生公寓收益权有比较的明确质押登记部门外,其他收费权质押登记部门均不明确。物权法颁布实施之后,明确规定应收账款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等记时设立。但应收账款是否包含各类收费权,物权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虽然人民银
22、行出台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规定,可以质押的应收账款包括:(1)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4)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5)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但医院、学校等收费权是否包括在应收账款范围之内,并未做出明确规定。实践中的银行办理公不的所谓登记部门主要为卫生、教育等出质人的主管部门,以及物价部门、公证部门以及行政事业收费管理局等这些部门的登记效力难以确认。另外,质押登记的程序和形式不规范,出质登记往往是取得出质人上级主管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表明“同意以收费权作
23、为贷款质押、同意以收费权作为还款来源”的批复或承诺,难以成为真正法律意义上的登记,不足以保障银行优先受偿的效力和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由于权利凭证的缺失和质押登记部门的缺位,极易出现一项权利被人为地按收费期限和收费对象分成多笔反复多次在多家银行质押的现象。(六)出质人主体资格难以确定的风险许多收费权质押出质人为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法人,而我国担保法原则上是禁止这些单位提供担保。虽然担保法司法解释第53条规定了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为担保自身债务,允许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设定抵押。但是,如何认定学校、医院以外的事业单位是否具有公益性,以及其收费权
24、是否属于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我国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因此,出质人的主体资格已经成为一个难以认定的问题。二、操作风险(一)公路收费权质押操作风险公路收费权质押的风险集中体现在:一是并非所有的公路收费权都可设定质押。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长度小于1000米的二车道独立桥梁和隧道、二级公路、收费时间已超过批准收费期限2/3的收费公路收益中的收费权不得出质。二是能否正确确定出质人。由于高速公路实行“分段建设、统一收费、按份分成机制”,易导致“公路建设项目法人”与实际收费主体不一致;普通收费公路因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文件规定的收费站没有领取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不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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