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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海南大学 关于印发海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处(部)及直属单位: 海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业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现予印发实施。 二七年四月二日 1海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各类科研项目、课题(以下统称项目)经费的管理,保证科研经费更合理和有效使用,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21】 11号)及国家有关科技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修订海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以下两类科研经费的管理。 1、纵向经费。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
2、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科技部、教育部、中央其它各部委、国防科研主管部门、海南省各厅局及市县、海南省社科联、各省市自治区直接下达给我校的各类研究经费、各类基金会资助的研究经费,以及我校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我校的经费。也包括学校纳入年度预算的科研项目启动经费、项目匹配套经费和校科研基金。 2、横向经费。包括各类非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机关、社团、部队、其他学校、企业等)和个人委托和联合开展,通过批准立项、签订合同所获得的项目经费;境外(含港、澳、台)基金和非基金类资助的研究项目以及合作研究项目转拨给我校的经费;国内民间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经费。 第二章经费管
3、理 第三条凡以海南大学(包括二级单位)名义申请或协作并获准的科研项目经费必须纳入学校帐户进行统一管理。科研经费转入学校财务帐户,由财务处和科研处核实到校经费所属项目,按有关规定提取管理费后核发科研项目经费卡。经费卡由项目负责人保管使用。原则上每个科研课题项目只设一个经费卡,实行项目管理,统一核算。 第四条经费管理由财务处负责到校经费的入账、提取,开设项目经费卡,审查经费开支的合法性和手续的完整性,经费的分类统计、结题决算等工作;科研处负责入账经费的分类、项目经费卡的发放、非常规性科研经费开支的审批,办理纵向经费预算变更申请,对科研经费的开支进行监督和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在研期间科研经费应专款专
4、用,不得挪作它用。科研项目经费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赠、投资、福利性支出。 第三章经费使用 第六条科研经费的开支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下达(委托)部门(单位)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依据项目批复的经费预算范围,自主合理的支配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当年度项目经费结余可以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负责人对其管理的经费开支3的合理性、真实性、可靠性负法律责任。经费开支手续必须完整,票据必须合法。 第七条项目经费支出的审批。项目组成员经办的项目经费开支,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及各单位科研分管领导或负责人签字;项目负责人本人经办的项目经费开支,由所在单位科研分管领导或
5、负责人审批。与校外协作需转拨经费的,须由校科研处根据合作方协议进行审批,办理转款手续。 第八条纵向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1.人工费,指为直接参加科研项目研究开发的人员支出的劳务费。包括研究生科研补贴、临时工劳务费、野外向导费(临时工劳务费和向导费可用造册方式报销,每人每个工作日不得超过50元)、退休教师返聘工资,以及符合规定的科研加班补贴等,其额度按批复的项目任务书、合同书所列相关经费额度执行。 2.仪器设备费,指研究开发科研项目所发生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和自行试制费用。其中从国外购进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及进口环节增值税费用。凡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
6、器设备,经科研处批准后,由项目负责人到设备与资产管理处登记,属于政府统一采购范围的都必须由政府统一采购。特殊情况有必要进行自我采购的仪器设备,必须事先请示学校,待学校报请省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行。否则,因自行采购引起的一切责任由采购人自负。同时,所购置的仪器设备按海南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海南大学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管理办 4法进行登记管理。对于研制仪器设备的项目,科研任务书(或合同书)规定必须购置定型仪器设备配套的,经科研处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可直接交付使用单位(校内使用的,按成本价以科研成果成套仪器设备的方式进行固定资产登记管理)。 3.修缮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所用固定资产的
7、安装费、维护费、修理费等,包括设备安装、调试及零星土建工程费,以及直接为科研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房屋建筑物修缮费、实验室改装及设备维修费等。 4.能源材料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要支付的水、电、气、燃料费、排污费及各种原材料费、仪器设备相关辅助消耗材料费、试剂、药品、实验动物、植物、真菌(标本)的购置费、养殖费、样品(标本)的采集加工费、实验动物、低值易耗品、元器件、部件、外购件、包装物的原件、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5.试验外协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中所发生的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研究开发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但不包括将科研项目部分研究开发工作委托给
8、外单位所支付的协作研究开发支出。 6.会议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组织召开咨询会、论证会、鉴定会等各种会议发生的费用。 7.差旅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国内外差旅费(差旅费中参加会议的住宿费按会议通知所指定的住宿地点的金额实报,报销时须附会议通知或有关文件的证明;项目所需的一些特殊非会议出差住宿,经校主管领导或其授权的科研管理部门领导审批, 5可按实际发生额实报;对中级职称以下的项目组成员及教授的随行人员乘坐飞机,经校领导或其授权的项目负责人同意,可在本项目经费中报销)及市内交通费用(含的士费);自驾车的汽油费可按每次出差的计划公里数,乘以百公里油耗标准予以报销,一般按1
9、.8排气量的标准计算。使用自驾车的人员必须到科研处填写有关表格,经过有关部门负责人签字,随同燃油发票一起进行报帐。此项费用都应在项目任务书、合同书注明的差旅费额度范围内开支。 8.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及书籍购买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入网费、通讯费、专利申请与维持费以及知识产权顾问费等各项费用。其中入网费和通讯费限于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且在项目进行期限内,合计每月不超过200元。此项费用各部分合计应不超过项目任务书、合同书注明的相应额度范围。 9.国际合作交流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科研项目组人员必须进行的与国外科研机构合作费、
10、培训费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费用。 10.管理费,是指承担单位为组织和支持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而发生的难以直接计入科研项目成本的各项费用。包括:承担单位直接为科技项目服务的管理服务人员的人工费和其他行政管理支出、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的使用或折旧费等。 11.其它经过批准的必要费用。 第九条为了保证研究工作顺利进行,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变 6更。如遇出国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项目负责人需到科研处办理“科研项目委托代管手续”(病休、死亡另行办理)。经批准后,科研处以书面形式通知计划财务处变更“财务一支笔”。未办理代管手续的,科研处将通知计划财务处中止该项目经费的使用。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应认真负责研究计划的
11、实施,按要求如实做好项目的年度进展报告或总结报告;未按研究计划实施或不按时报送总结报告、又不在规定期限提出延期报告的项目,科研处将通知计划财务处中止该项目经费的使用。 第十一条科研项目负责人正常调动工作,其以“海南大学”名义申请的项目经费原则上仍留在校内(科研经费资助部门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纵向经费使用 1.纵向项目管理费提取。对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按国家现行各项科技计划经费管理办法和管理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余各类纵向项目按实到经费的5提取管理费。 2.项目经立卡后,其经费开支按学校有关财务制度办理。经费的领用和报销都必须有经办人和项目负责人共同签字,开支的范围和数额由项目负责人按批复的
12、项目任务书、合同书的开支预算合理掌握和使用。(没有任务书、合同书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须根据项目需要拟定开支预算,经科研处和计划财务处同意,项目负责人按此使用) 3.用于国际合作交流的开支必须严格按项目下达部门有关规定的各项比例执行,开支时必须提交邀请函或合作协议书、机票及购买 7机票的发票、科研处的批件等。 4.纵向经费按任务、合同书需外拨的经费,不提管理费,也不计工作量。转出经费的开支按项目下达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5、校科研启动费、学校对项目匹配的科研经费、校科研基金等学校提供的科研经费,不提取管理费,开支范围按相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此类经费如用于著作出版需经科研处审批,并署名“海南大学科研
13、经费资助”字样;校科研启动费用于购置电脑及相关设备费不得超过校科研启动费的50%。 第十三条横向经费使用 1.横向项目按实到经费的6提取管理费,或按合同、协议书确定的比例提取。 2.项目经立卡后,其经费的开支,应从保证项目如期完成和实际需要出发,做好开支预算,具体开支范围由项目负责人按财务制度自行决定。 3.项目在研期间,人工费的提取额度按合同书预算和有关规定执行。 4.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科技项目按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应缴的税费(印花税除外)由项目组在项目经费中开支。 5.项目实施出现违约责任,根据合同书进行认定,属项目组主观原因造成的,一切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十四条科研处和各院系所应共同加强
14、对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学校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有权对项目经费的使用和开支情况进行 8监督和审计。 第四章经费决算 第十五条科研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室根据项目经费预算,按实际开支情况审签决算表。 第十六条项目下达部门(单位)对结余经费有相应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对没有明确规定或允许结题结余的经费计划财务处可为项目负责人设立纵向经费结余卡或横向经费结余卡,分别用于合并该项目负责人所主持的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的结余经费。 第十七条纵向科研项目按期完成或提前完成并经鉴定或验收合格者,应及时办理结题手续,注销原经费卡,结余经费转入项目负责人纵向项目结余经费卡,主要用于后续的项目研究、人才培养等费用。 第十八条横
15、向科研项目按期完成或提前完成并经鉴定或验收合格(或委托方出具同意结题证明)者,应及时办理结题手续,注销原经费卡,结余经费转入项目负责人横向项目结余经费卡,在国家财务制度允许范围内,由项目负责人自行使用。 第十九条项目组因某种原因不能继续其研究工作而要求中止或撤消原定项目,或项目下达单位及委托单位因某种原因要求中止或撤消原定项目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报告,有关院系所应将具体情况及时报告科研处,并共同商讨剩余经费的处理 9意见。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上述规定若与项目下达(委托)单位管理办法不一致,以项目下达(委托)单位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
16、的海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海校办20211号文)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学校科研经费管理通知抄送:省财政厅,省会计中心。 海南大学校长办公会2021年3月29日印发 第二篇:兰州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兰州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校财2021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学事业的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2143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2112号)、教育
17、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217号)等教育部、财政部、科技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以学校名义或利用学校的条件,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方式,为有关部门或单位提供科学研究服务、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经费。 第三条学校科研经费按来源渠道不同,分为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两大类。 (一)纵向科研经费,是指经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并拨款的科研经费,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 (二)横向科研经费,是指以科研合同方式获得的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出资投入的科研项目经费,经费来源
18、性质属于社会资金。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 第四条科研经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财务管理体制。校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对科研经费管理承担监管责任,项目负责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使用承担直接责任。涉及科研经费管理重大问题的,按照学校规定报党委常委会或校务会、校财经工作小组会研究决定。 第五条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及在科研活动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均属学校国有资产,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其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牟取私利。 第六条外汇科研经费应严格
19、执行国家外汇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结汇之日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后核算。 第二章职责及权限 第七条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相关职能部-23 收入预算包括各种来源渠道的经费明细,需经费配套的项目要说明配套经费来源。 支出预算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按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分类编制,并详细说明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依据。 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课题的,应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经费预算。 第十三条纵向科研经费支出预算内容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的专用仪器设备及其运输、安装、调试,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0、涉及重大仪器设备、重要文本文献等资产购置的,要综合考虑学校现有相关资产存量及使用情况、区域内资源配置及共享情况,避免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单价20万元及以上仪器设备的购置须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审核通过后方可编列。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校外单位、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 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
21、(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图书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仅限于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课题组临时聘用的人员,包括研究生助研津贴。 课题申请人应当结
22、合相关人员参与课题的全时工作时间及完成任务的可行性,合理编制劳务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67 核,并报校财经工作小组审议通过后,列入学校当年部门预算采购计划,经教育部批复后执行。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八条不论以何种渠道、拨款方式及币种取得的科研经费,都必须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分项核算。 第十九条科研经费凭科研管理部门开具的科研项目经费入账审核单入账。其中,纵向科研经费入账时须提供批复的项目经费预算;横向科研经费入账时须提供科研合同。 第二十条横向科研经费入账时,由财务部门按国家规定代扣代缴相关税费。可以享受免税的,由项目负责人向科研管理部门和科研经费管理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免税手续;经税务部门
23、批准后,由财务部门办理退税。减免的税费额度退回原经费项目。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 科研经费的支出必须严格按批复的预算或签订的合同执行,按实际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真实、合法票据进行财务报销。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违反规定自行调整、挤占和挪用科研经费,严禁超范围、超标准支出。 -9 位主管科研领导签字证明。每项支出凭证应至少有基层单位经办人、审核(验收)人、审批人(项目负责人)3个人的签字。 第六章间接费用提取与使用 第二十六条为适当补偿学校为支持科研工作所支付的
24、条件占用成本,促进科研工作的发展,根据国家以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本着公平、合理、简便易行的原则,学校对不同类型的科研经费提取间接费用,具体方法如下: (一)纵向科研经费按照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间接费用,具体办法为: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按下列比例计算: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按20%的比例核定;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13%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10%的比例核定。其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二)横向科研经费按照年度实际进账总额,分类型核定间接费用。其中,理、工、农、医类科研经费按照15%核定,文科类科研经费按照10%核定。 (三)国
25、家或项目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或项目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11 (二)外拨横向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应提供总项目立项合同及项目组与子课题合作单位的正式合同或协议,子课题应在总项目立项合同书上有明确规定。 第三十一条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须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须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开户许可证等相关资料。科研管理部门应建立外协单位数据库信息系统。 第三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不得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合作(外
26、协)单位是项目负责人、项目参与人员或其家属、直接利益关系人举办、参股的,或有其他利害关系的,项目负责人要明确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十三条 已提取间接费用的科研项目,在研究过程中因与外单位发生实质性协作关系而需划转协作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提供书面协议和协作结果说明书,经所在基层单位审核,由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经费外拨手续。 第三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正常调动工作的,其以兰州大学名义申请的项目经费原则上应留在学校(国家有明确规定的除外),继续归课题组使用,不得外拨。项目负责人 非正常情况脱离学校工作岗位的,其科研经费一律冻结,由科研管理部门向项目批准部门报批后处理。 第八章结题
27、结账 第三十五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根据项目管理的要求,按财务账目编制项目结题报告(决算),并报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按规定办理结题手续。 第三十六条科研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的结账期限内,执结题报告及科研管理部门开具的结账通知单到财务部门办理结账手续。按期结题并结账的科研项目,学校将给予一定的经费奖励,具体办法另定。 第三十七条 科研项目结转和结余资金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监督及惩处 第三十八条 科研管理、财务、监察、审计部门和基层单位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紧密配合,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监督检查,防止科研经费使用中发生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套取资金等
28、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科研项目全过程管理和财务监督的长效机制。 第三十九条科研管理部门、基层单位要加强对科研活动的日常监督和中期检查,及时制止和纠正科研经费的不合-1415 第三篇:东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东南大学文件校通知202122号 东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科研事业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2112号)及国家有关科技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科研经费是指学校为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经费,包括科研经费拨款(即纵向科研)和
29、科研事业收入(即横向科研)。 科研经费拨款(即纵向科研)是学校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各级财政拨款。 科研事业收入(即横向科研)是学校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各种非财政拨款和收入,包括联合研究、委托开发、科技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取得的收入。 第三条 学校各院系、各单位所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东南大学科研收入,都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处,严格按合同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不得设立帐外资金、“小金库”,不得违反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支出。 第四条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与形成的固定和无形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与经费资助单位另有合同约定的除外),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
30、转让、非法占有或谋取私利,其处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学校各院系、各单位必须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 学校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校级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 第七条 科技处、社科处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订和完善校内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
31、件,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 第九条 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十条 各院系分管科研工作负责人负责领导和督促本院系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合同和项目预算顺利开展各项科研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对所承担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主要责任,自觉接受上级财政部门、行政主管部 门、国家审计机关和资助单位的检查与监督,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相关性、真实性和合理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预算和决算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在财务处、科技处或社科处的指导下,按有关规定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严禁编制虚假预算套取科研经费。 第十三条 项目经
32、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按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和项目进度执行,不得超出项目预算范围开支费用;批复后的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由于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项目经费总预算造成较大影响的,可以进行调整,但应按项目资助方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决算的编报要求和规定,严格按照财务处提供的科研项目财务明细账目,如实编报项目经费决算,并对项目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财务处应予指导和审查。项目决算经科技处或社科处、财务处和审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根据要求报送并存档。 第四章 收入管理和分配政策 第十五条 财务处根据科技处或社科处科研拨款通知
33、和科研合同按实际收到的款项确认科研经费收入。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到款后收款票据的开具。横向科研经费按国家税法规定开具税务发票;纵向科研经费凭银行结算凭证入帐,其中收到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凭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或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及相关银行结算凭证入账。须预开票据的,也按以上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拨款单位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规定对项目经费提取管理费;如拨款单位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根据东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提取的项目管理费纳入学校预算统筹使用。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财务处根据项目预算或合同、合法的财务凭证及学校有关的财务管理规定确认科研
34、经费支出。 第十九条 科研支出包括项目管理费(间接费用)、人员经费、研究生助研津贴、设备费、维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和业务费等。 (一)项目管理费(间接费用)。是指学校为组织、支撑项目研究而发生的各项费用,项目管理费按有关规定一次性提取,纳入学校预算统筹使用。 (二)人员经费。是指直接支付给参加项目研究人员的相关支出。人员经费开支比例及开支标准,应严格按照拨款单位项目管理办法执行。拨款单位项目管理办法和合同没有规定比例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纵向科研的人员经费支出比例最高控制在20%以内,横向科研的人员经费支出比例最高控制在25%以内。另外,纵、横向科研的人员经费可分别增加15%作为研究生助研津贴。
35、人员经费支出按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人员经费必须据实列支(有支出规定比例的项目按规定比例使用),实行指标控制,不得预提。人员经费需要支出时,需填写人员经费领取明细表,办理相关支取手续后再作支出账务处理。 (三)研究生助研津贴。根据拨款单位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的要 求,对参加课题研究的研究生,在课题经费支出中据实安排研究生劳务费用支出,作为研究生助研津贴。纵向科研项目在申请项目时要将所需支付的研究生助研津贴列入预算,取得主管部门的批准。为确保助研津贴按时足额发给研究生本人,助研津贴发放一律实行直接转入研究生个人银行卡的办法。发放给研究生的助研津贴科研项目负责人不得挪作他用。 (四)设备
36、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五)维修费。是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所用固定资产的维护费、修理费以及直接为科研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房屋、建筑物修缮费,实验室改造费等。 (六)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组人员出访和外国专家来访而发生的费用。 (七)业务费。是指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及其他业务费用。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
37、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学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 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
38、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业务费中含业务招待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项目研究相关的一定标准的业务招待费用,可在横向科研经费或结题经费中报销。 第二十条 科研经费的收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费的使用要按照开展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据实支出,应与科研任务具有相关性,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票据进行财务报销。凡有拨款单位项目管理办法或财务管理办法的科研项目,其列支比例按有关规定和预算执行,无拨款单位项目管理办法或财务管理办法的科研项目,执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科研经费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各项支出;不得使用假发票;不得虚构经济业务或通过非法
39、手段取得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不得将科研经费用于与科研项目无关的活动,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方式变相谋取私利;科研经费中的大额支出不得违反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强化专家论证。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在科研经费使用中,任何人不得违反财务制度和相关规定,一经查实, 学校有权没收所涉项目经费,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开展项目所需费用由责任人自行承担;如因此损坏学校声誉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责任人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科研经费的转拨必须订立合同,报经学校科技处或社科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批。申请转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向学校科技处或社科处、财务处提供该
40、科研项目的预算批复、项目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否则不予批准。 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经费转拨业务由财务处统一管理,不得将款项转入非协作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 校内各项目之间转账必须要有与项目有关的实质性的业务内容,不得随意相互转让科研经费。 第六章 间接费用和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加强项目间接费用经费的管理,按规定、按比例核定的间接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按照学校有关绩效支出的相关规定,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安排绩效支出。 第二
41、十四条 所有课题及科研服务等项目完成后,都应按项目合同规定的时间及时结题。项目负责人应主动办理各项结题手续,经科技处或社科处确认后通知财务处。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应在科研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一年后办理结题手续。 第二十五条纵向科研项目(科研拨款)结题后,结余经费按照科研拨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使用。横向科研项目(科研事业收入)结题按照财务处制订的东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结题经费根据科研工作需要,可用于补助仪器设备的维护运转、人才培养及其他研究发展项目的预研和启动等,也可适当开支业务洽谈招待费、研究生助研酬金等。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建立科研项目信息公开和科研经费内部
42、检查制度。建立项目绩效情况公示、项目信息公开以及违规使用科研经费行为公开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定期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尽早在校内得到解决,确保科研经费合理使用。对组织不力或行为不当的项目和单位,学校有权进行管理和干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报告项目委托单位。 第二十七条 财务处要加强对科研经费收支的会计监督,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科研经费收支的审计监督,切实防止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发生。 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要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财政部、教育部、审计署、科技部等有关部门和科研经费提供方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预算和科研合
43、同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检查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司法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具体实施细则由财务处制定。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 主题词:财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东南大学校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21年3月2日印发 第四篇:湖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附件: 湖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212021年)和国家
44、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212021年),建立健全符合科研活动规律的学校内部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升科研经费管理服务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和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21434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21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211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216号)等科研政策、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及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45、 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纳入我校管理的各类科研项目,包括自然科学研究项目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第三条我校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科研收入,必须全部纳入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按项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学校建立健全“学校、学院、课题组”三级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进行科研经费管理,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校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学校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重大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进行专题研究决定。 第五条学校和国家认定的校内各类研究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基层管理单位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含课题,下同)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要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学校将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情况纳入基层管理单位负责人的业绩考核范围。 第六条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