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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肖志军案的背后一名湖南籍男子肖志军因为拒绝签字做剖宫产手术导致22岁的怀孕妻子母子双亡,在中国社会引起巨大反响。有关一个人的生命不能像这起事件一样完全取决于另外一个人 的签字、特殊情况下医院是否应该忽略法律限制勇于救死 扶伤、现行医疗法律制度是否存在设计硬伤等话题引发 激烈讨论。两条人命在30多名医护人员众目睽睽之下没了 , 肇因是自私,是贫穷,是愚昧,是紧张的医患关系,还是僵化 的制度?2007年n月21日下午4时左右,怀孕41周的李丽云因 难产生命垂危,被其丈夫肖志军送到朝阳医院京西院区。李丽 云被诊断为孕足月、重症肺炎、急性呼吸衰竭、急性心功能 衰竭,需要立即进行剖宫产手术。按照规定,进
2、行任何手术 前,必须得到患者或家属的签字同意。由于李丽云已经陷入昏 迷,肖志军成为唯一有权签字的人。当医生将手术单递给肖志 军时,意想不到的情况出现了一一肖志军拒签。肖志军却执拗 地声称,妻子只是得了感冒,只需吃药,不用手术,拒绝在手 术同意书上签字。医护人员,包括院领导都来劝说,肖志军一 直执意不签。经众人2个小时苦口婆心地劝说,最后肖志军仍 在同意书上签下坚持用药治疗,坚持不做剖宫产手术,后果 自负字样。据院方介绍,医院妇产科医生在3个小时的急救 过程中,一面请110紧急调查该孕妇的户籍,试图联系上其 他家人;一面上报了北京市卫生系统的各级领导,得到的指示 为:如果家属不签字,不得进行手术
3、。李丽云的父母起诉了朝阳医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09年12月18日对这起备受关注的拒绝手术签字致孕妇 死亡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 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的后果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构成 侵权,驳回孕妇家属的诉讼请求;但考虑本案实际情况,由朝 阳医院向原告支付10万元的经济补偿。朝阳医院认为对李丽云的诊断、治疗、抢救已尽到法定义 务,无任何过错,她的死亡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根 据司法鉴定结论,朝阳医院对患者李丽云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一 定缺乏,但其死亡主要与病情危重、病情进展快、综合情况复 杂有关,医方的缺乏与患者的死亡无明确因果关系。法院认为, 李丽云神志
4、清醒时,未对肖志军的关系人身份表示异议,故朝 阳法院无法也没有能力对肖志军作为李丽云家属的身份进行 核实。患者入院时自身病情危重,医院履行了医疗方面法律、 法规的要求,而患方却不予配合,这些因素均是造成患者最终 死亡的原因。因朝阳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死亡后果之间无 因果关系,故不构成侵权。国务院1994年发布实施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 三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 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 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征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 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 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
5、处置方案,在取得医 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同年,卫 生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那么第六十二条规定:医 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 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 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有学者认为,医患关系本是私法上的合同关系,而国务院 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本身的性质却是辅助医疗机构的公法 规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所设定的主要法律关系是医疗机 构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行政管理的公法关系,但是,医 疗机构管理条例却介入了医患关系,主动设定医院与患者、 医院与患者家属或关系人之间的私法关系,在原本应该由民法 调整的民事主体之间设定了强制性的禁止义务与法律责任,从 而最终导致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之间的纠缠与混乱。这起案件涉及的争议问题不少,这里主要关注的是公法与 私法之间的界限问题。患者家属的知情同意权是绝对的吗? 医院方应该强行对孕妇实施手术吗?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 相关规定合理吗?医患双方是完全的契约关系吗?相类似的 问题:国家出台的房屋限购方面的行政法规规章,是不是侵害 了市场主体自由交易的私法关系?中国人民银行禁止转按揭, 是否是以行政法规干预了债权转移的私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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