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刑事审理报告格式 (3)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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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审理报告格式 申诉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律师)(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律师只需写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申诉人对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_号刑事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请求事项 (写明请求事项的要点)事实与理由 (写明基本的案情事实、审判结果以及具体的申诉理由和法律依据)此致 _人民法院 申诉人: 代书人: 年月日 (附:原审_书抄件一份)篇二: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格式完整版)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2014年10月27日实施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三章受理 第四章立案 第五章复
2、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刑事处理决定申诉案件的复查 第三节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判决、裁定申诉案件的复查 第六章其他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完善内部制约机制,规范刑事申诉案件复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的任务,是通过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纠正错误的决定、判决和裁定,维护正确的决定、判决和裁定,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
3、申诉案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原案办理权与申诉复查权相分离; (二)依照法定程序复查; (三)全案复查,公开公正; (四)实事求是,依法纠错。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根据办案工作需要,可以采取公开听证、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和公开答复等形式,进行公开审查。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 第二章管辖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4、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对不服人民检察院下列处理决定的申诉,不属于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应当分别由人民检察院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规定办理: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因虽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是不可能判处犯罪嫌疑人徒刑以上刑罚,或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但是不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作出的
5、不批准逮捕决定的;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因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是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立案决定的; (五)不服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 (六)不服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查封、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决定的; (七)不服人民检察院对上述决定作出的复议、复核、复查决定的。 第八条不服人民法院死刑终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由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办理。 第九条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不
6、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第十条分、州、市以上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三)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的申诉; (四)不服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且经过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复查的申诉。 第十一条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时,可以将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也可以直接办理由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 第三章受理 第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刑事申诉,应当受理,本
7、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属于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刑事申诉; (二)符合本规定第二章管辖规定; (三)申诉人是原案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四)申诉材料齐备。 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诉,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受理。 第十三条申诉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申诉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 身份证明是指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件。对身份证明,人民检察院经核对无误留存复印件。相关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决
8、定书、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第十四条申诉人递交的申诉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二)申诉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申诉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及申诉时间。 申诉人不具备书写能力而口头提出申诉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由申诉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第十五条自诉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的申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
9、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的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但是申诉人对人民法院因原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或者没有履行相应诉讼义务而作出的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除外。 第十六条刑事申诉由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统一负责接收。控告检察部门对接收的刑事申诉应当在七日以内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本院管辖,并符合受理条件的,移送本院相关部门办理; (二)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但是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告知申诉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或者将申诉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处理。移送申诉材料的,应当告知申诉人; (三)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应当告
10、知申诉人向有关机关反映。 第四章立案 第十七条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刑事申诉,应当指定承办人员审查,并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复查条件的,应当制作刑事申诉提请立案复查报告,提出立案复查意见; (二)经审查,认为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的,可以提出审查结案意见。对调卷审查的,应当制作刑事申诉审查报告。 第十八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刑事申诉,应当经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后立案复查: (一)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有错误可能的; (二)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的; (三)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院检察长交办的。 第十九条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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