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党组会议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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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局党组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白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的集体领导,坚持和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提高局党组会议决策水平,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和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等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会议原则。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和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其他成员应当对党组讨论和决定的事项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服从党组
2、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在其他场合发表不同意见。第三条 会议规则。(一)需局党组审议通过或讨论决定的议题,特别是涉及“三重一大”事项一律召开党组会集体决策。(二)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充分酝酿等程序,按照规则由集体讨论和决定。(三)党组会一般应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四)会议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其他党组成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如意见不统一,可经进一步调查论证,下次会议再议;如遇重大紧急事项,可请上级党组织裁定。(五)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
3、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六)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七)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第四条 会议内容。(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二)制定拟订各类实施方案细则等重要规范性文件中的重大事项。(三)人社工作发展规划、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四)重大改革事项。(五)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六)重大项目安排。(七)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
4、处置、预算安排。(八)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项。(九)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十)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十一)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十二)其他应当由局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第五条 会议程序。(一)党组会讨论决定的议题,须事先搞好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形成目标明确、措施具体的初步方案和意见。(二)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党组其他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议题在会前由局机关党委统一汇总后,书面通知党组成员。(三)一般情况下,应提前2至3天将确定的议题和开会的时间、地点通知与会人员。必要时,有关讨论材料要事先发到与会者手中
5、,与会人员要认真做好参加会议的准备工作。(四)党组会议,首先由有关方面详细介绍情况;其次由全体与会人员讨论,会议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发表意见,确保决策的准确性和科学性。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要领导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五)会议由局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负责记录、整理,局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无法参会或空缺时,由局党组指定专人记录、整理;需要形成纪要或文件的,交由机关党委负责行文,经党组书记审定后上报或下发,并要搞好归档立卷工作。
6、第六条 会议落实。(一)党组会决议的贯彻落实,由党组书记负全责,其他党组成员要按照分工负责制,抓好分管范围内的落实工作。(二)党组会议决定事项的督促检查、考核工作,由局机关党委具体承办。第七条 会议纪律。(一)遵守开会时间。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要提前征得党组书记同意。需变更会议时间时,会议主持人要提前通知应参加会议人员。(二)严守秘密。会议进行情况及会议决议、决定,除需公布的内容外,与会人员不得泄漏。(三)决议在实施中如遇较大问题需要修改时,须提交党组会复议,其它会议或个人无权更改党组会决议。局长办公会议制度 第一章 议事范围第一条 传达学习有关业务的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研究制定相应的贯彻
7、意见。第二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安排部署,分析研究工作形势,制定本单位工作方针、原则、工作重点、年度计划和工作制度。第三条 讨论通过需上报上级部门研究并出台的政策意见、重大部署等方面的规定。讨论通过以局名义印发的涉及全面工作的政策性文件。第四条 审议并通过需要上报上级部门的重要行政事务的请示、报告等文件材料。研究决定局下属单位请示、报告的重要行政、业务等问题并作出相应的决定。第五条 其他应由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第二章 会议时间及组成人员第六条 局长办公会议一般一个月召开1至2次,具体时间由办公室根据内容和缓急程度,报请局长批准后确定会议时间。第七条 局长办公会议
8、全体班子成员参加,办公室主任列席;与议题有关的单位和科室负责人在讨论其议题时可通知列席。第三章 具体要求第八条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主持,原则上需参会人员到齐后召开。如经请假缺席,参会人员必须超过半数以上。会议一般提前一天通知。第九条 会议讨论问题时,要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会议实行局长末位表态制度。会议主持人要在充分讨论、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议决事项作出简要明确的结论。第十条 凡提请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有关单位或科室必须认真准备,明确提出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或建议方案,提供必要的参考资料,并在会前交办公室。由办公室收集议题并报请局长审议后,正式列入会议议题,
9、提交会上讨论。除特殊情况或紧急议题外,原定议题中没有的,一般不临时动议。第十一条 凡局领导及个别协商或召集有关部门协调能够解决的问题,可以不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但涉及全局事项的应在局长办公会议上通报。第十二条 议题与会务工作由办公室搜集与承办。会议落实的事项,由分管副局长负责督办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第十三条 局长办公会议由办公室主任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应详细记录参会人员和列席人员的观点、意见以及表决情况和最终决议。“一把手”权力运行制约制度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对“一把手”行使权力的制约与监督,规范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依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10、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部分工作的意见关于县(局)级单位“三重一大”事项民主决策意见关于各级领导班子议事决策实行主要领导“末位表态”制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一把手”,指市人社局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第三条 “一把手”应当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一把手”应当支持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并对班子成员的分管工作加强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把关。班子成员应及时向“一把手”请示汇报分管工作。第四条 “一把手”不得直接分管财务、人事、物资采
11、购、工程建设、行政审批工作(以下简称“五个不直接管”),以上五项工作由班子副职分管。第五条 “一把手”应当坚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需局党组、局领导班子审议通过或讨论决定的议题,特别是“三重一大”事项一律由集体充分讨论后决定。第六条 “一把手”应当坚决贯彻落实会议表决末位表态制。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议事决策时,在充分讨论基础上,主要领导不首先发言定调,班子其他成员分别发表意见和建议,主要领导认真综合分析,充分吸纳集体意见后,提出明确意见,按规定表决,形成决策。第七条 “一把手”应当坚持回避制度。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第八
12、条 “一把手”应当带头坚持述责述廉制度。局主要领导每年要面向全体党员干部就本年度工作开展进行述责述廉,并接受评议;面向市委就本年度履职尽责情况进行述责述廉。第九条 “一把手”应自觉加强党性修养,牢固树立公共权力观,依法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以勇于担当的态度,带领班子成员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第十条 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工作进行监督。定期召开党组会、民主生活会,汇报、检查、总结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工作情况和分管副职履职尽责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重要问题需由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研究后决定实施,分管副职不
13、得擅自做主。第十一条 加强公开监督。通过党务公开、政务公开、财务公开、工作述职等形式,及时公开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工作情况及分管副职履职情况。分管副职要慎用权力,严格自律,主动接受党政主要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干部群众的监督,防止暗箱操作。第十二条 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和问责制度。对不按制度执行或执行制度不力的“一把手”,尤其是对造成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问责处理或党政纪处分。“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对“一把手”行使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构建廉政风险防控体系,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依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
14、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部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一把手”指白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第三条 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物资采购、工程建设、行政审批工作(以下简称“五个不直接管”),上述五项工作由班子副职分管。第四条 具体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明确划分“一把手”和分管副职的职责权限,理顺关系,构建“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权力运行机制。(二)“一把手”在“五个不直接管”中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副职履行职责情况的
15、监管,做到虽然不直接管,但应总揽全局,大事清楚,监管到位。(三)分管副职要及时汇报。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要按照规定和程序操作,并及时向党政主要领导汇报,不准擅自做主、独断专行。要履职尽责。敢于坚持原则,严格遵守制度,做到按章办事,不准发生超越职权,出现违反纪律的行为。第五条 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工作进行监督。定期召开党组会、民主生活会,汇报、检查、总结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工作情况和分管副职履职尽责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重要问题需由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研究后决定实施,分管副职不得擅自做主。第六条 加强公开监督。通过党务公开、政务公开、财务公开、工作述职等形式,及时公开党
16、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工作情况及分管副职履职情况。分管副职要慎用权力,严格自律,主动接受党政主要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干部群众的监督,防止暗箱操作。第七条 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和问责制度。对不按制度执行或执行制度不力的“一把手”,尤其是对造成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问责处理或党政纪处分。“末位表态”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民主集中制落实,规范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依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各级领导班子议事决策实行主要领导“末位表态”制等有关规定,结合实
17、际工作需要,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白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议事决策。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主要领导系白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第四条 实行主要领导“末位表态”制,是指在议事决策过程中,主要领导要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综合各方面情况最后发表意见,不首先发言定调。第五条 “末位表态”要按规定程序进行。领导班子议事决策时,在充分讨论研究的基础上,班子成员按排序从后至前逐一发表意见和建议,主要领导认真综合分析,充分吸纳集体意见后,提出明确意见,按规定表决,形成决策。第六条 主要领导应当坚持回避制度。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应
18、当回避。第七条 主要领导应自觉加强党性修养,牢固树立公共权力观,依法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以勇于担当的态度,带领班子成员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第八条 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和问责制度。对不按制度执行或执行制度不力的主要领导,尤其是对造成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问责处理或党政纪处分。“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对一把手”行使权力的制约与监督,规范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依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及市委
19、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县(局)级单位“三重一大”事项民主决策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重大事项决策。主要包括:年度工作计划,阶段性重要工作;中央和省市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要会议及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各项重大政策、措施的制定;重大事故和突发性群体事件调查处理;涉及重大民生实事等。(二)重要干部任免。主要包括: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副科以上干部的任免调整;市级后备干部人选推荐;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职工奖惩及工作人员调入和调出等。(三)重大项目安排。主要包括:重大基建项目或单项修缮工程项目等。(四)大额资金使用。主要包括:
20、大宗物品一次性采购,其它大额资金使用项目等。第三条 民主决策一般应按前期调研论证、承办科室(单位)提出意见、主管领导审阅、提交党组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四个步骤实施。(一)前期调研论证。对需要民主决策的重要事项,组成调研论证组,事先进行广泛深入调研,了解掌握准确的第一手材料,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科学评估。(二)承办科室(单位)提出意见。在调查研究或专家论证咨询后,由具体承办科室(单位)提出议事决策的初步意见。(三)分管领导审阅。承办科室(单位)将提出的初步意见向分管领导汇报,经主管分管审阅签字后做上会讨论准备。(四)提交党组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将准各好需要民主
21、决策事项的调研论证情况,具体拟办意见向党组会议汇报,提请与会人员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原则上不得以传阅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讨论决定。需要履行法律程序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第五条 实行备案制度。凡涉及“三重一大”民主决策事项,要全程有详实的文字材料和会议记录,并永久存档、备查。第六条 实行公开制度。采取适当方式对民主决策情况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第七条 主动接受监督。主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财政审计等部门对“三重一大”事项民主决策的监督检查。第八条 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和问责制度。对不按制度执行或执行制度不力的责任人,尤其是对造成损失或恶
22、劣影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问责处理或党政纪处分。领导干部不允许插手工程项目和招投标制度第1条 为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加强工程项目和招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转让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制定本制度。第2条 本制度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市人社系统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含处级以上职级干部)。第3条 本制度所称插手,是指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政策性规定或者议事规则等,利用职权向相关部门采取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定、强令等方
23、式,影响正常市场经济活动的行为。第4条 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插手工程项目和招投标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一)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不招标,或者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邀请招标,以及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假借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的名义规避招标的;(二)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三)操纵或者以暗示、授意、指定等方式影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资格的确定或者评标、中标结果,擅自变更建设工程项目中标人的;(四)要求中标人分包、转包建设工程,或者指定使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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