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docx
项目名称: 慈铭健康体检武汉 xx 分院改造工程 项目地点: 1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 深圳市慈铭健康体检管理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深圳市成旺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 工程概况工程名称:深圳慈铭纪元门诊部装修工程 工程地点: 深圳市南山区桂庙路口光彩新世纪家园二层 工程规模: 2400 平方米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企业自筹 二、承包范围(1)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包括的:土建(二次改造) 、装饰、强电、弱电、给排水、通风空调、消防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上内容。 (2)上述所述几项所隐含的或可能涉及到的内容。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中未包括的或设计不完整的,由承包人予以完成免费深化设计。三、合同价款金额(大写): ¥ 叁佰捌拾玖万元整 (人民币)小写: ¥ 3890000.00 元其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为:(大写): 元(人民币)小写:¥ 元。四、合同工期开工日期: 2013 年 03 月 01 日 竣工日期: 2013 年 04 月 25 日合同工期: 55 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下发的开工令为准,发包人有权对本工程的施工进度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承包人不得另外向项目名称: 慈铭健康体检武汉 xx 分院改造工程 项目地点: 2发包人索取补偿和损失。 )五、质量标准:优良。六、合同文件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合同协议书;2、招标文件、投标函及投标文件(含附录) ;3、中标通知书;4、合同条款通用部分;5、合同条款专用部分;6、技术标准和要求;7、施工图纸;8、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所共同签署或认可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且符合本合同实质性约定的指令、纪要或同类性质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有效补充。七、承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缺陷承担维修责任。八、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九、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专用条款》中没有具体约定的事项,均按 《通用条款》执行。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 2013 年 02 月 04 日合同订立地点: 深圳慈铭体检中心会议室 双方约定: 自双方签字之日 起本合同生效。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项目名称: 慈铭健康体检武汉 xx 分院改造工程 项目地点: 3住所: 住所: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l、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承包工程施工的条款。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 发包人(雇主):指在本承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 承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 承包工程: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承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6 工程师:指在合同中约定的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1.7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履行合同的代表。1.8 承包合同:指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专业承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1.9 工程建设标准:指与承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以及经发包人确认的,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补。1.10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符合承包合同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1.11 报价书:指由承包人根据承包合同的规定,为完成承包工程,向发包人提出的承包合同报价。在发包人采用招标方式确定承包人时,该报价书应项目名称: 慈铭健康体检武汉 xx 分院改造工程 项目地点: 4与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一致。1.12 中标通知书:指由发包人发出的确定承包人中标的通知。1.13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承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4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承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完成承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5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本承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承包合同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6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款项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双方约定的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7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承包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现场总平面图中具体指定的供承包人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l.18 书面形式:指承包合同、信件和数据电文 (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9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内容,所应承担的责任。1.20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1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2 小时或天:本承包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 ;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休息日或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 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有时);(3)招标文件及补充招标文件;(4)承包人的投标函及报价书;(5)本合同专用条款;(6)本合同通用条款;(7)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8)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协 商 一 致 的 其 他 书 面 文 件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分包合同通用条款第 28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3.1 语言文字除本承包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承包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应与其它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相同。项目名称: 慈铭健康体检武汉 xx 分院改造工程 项目地点: 53.2 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除本承包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承包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应与其它合同文件中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在专用条款内约定。3.3 适用工程建设标准双方在本承包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的名称;本承包合同专用条款没有具体约定的,应使用其它与承包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发包人应按本承包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工程建设标准。本承包合同中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由发包人按照本承包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4、图纸4.1 发包人应按照本分包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根据总包合同,发包人对工程图纸负有保密义务的,承包人应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承包人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4.2 如分包工程的图纸不能完全满足施工需要,并且发包人委托承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承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在原分包工程图纸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深化设计,承包人的深化设计须经过设计院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如承包人不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应由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化设计。承包人应对自行设计的图纸负有全部的法律责任。关于发包人委托承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范围及发生的费用,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3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不能满足分包工程施工需要时,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承担。5、总分包管理通用条款修改如下:5.1 承包人进行专业分包时需经发包方审核同意,且分包队伍的资质及施工人员的职称证和上岗证同时报甲方备案。 5.2 承包人对有关分包工程的责任承包人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应承担因分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发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发包人的义务而产生的相关责任和经济费用。5.3 承包人与分包人的关系在分包人进场前 7 天,承包人应同分包人(含甲指分包)签订施工现场的安全等内容的管理协议,分包人须服从承包人或驻场工程师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并接受承包人在履行总包合同过程中对分包合同工作内容的协调与管理。发包人因分包合同履行事宜向承包人或驻场工程师所发函件,承包人应同时抄送分包人,以便发包人从中协调。项目名称: 慈铭健康体检武汉 xx 分院改造工程 项目地点: 66、指令和决定6.1 发包人指令就承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发包人随时可以向承包人发出指令,承包人应执行发包人根据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承包人拒不执行指令,发包人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承包人的相应款项中扣除。8、承包项目经理8.1 承包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承包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8.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承包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发包人,发包人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生效。8.3 承包项目经理按工程师、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或施工方案)和依据承包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人取得联系时,承包项目经理应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48 小时内向发包人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8.4 承包人如需更换承包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8.5 发包人可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承包项目经理。9、发包人的工作发包人应按本承包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下列工作:9.1 向承包人提供由发包人办理的与承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向承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9.2 按本承包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组织承包人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向承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9.3 提供本承包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设备和设施,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9.4 随时为承包人提供确保承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9.5 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承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承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承包人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9.6 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承包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10、承包人的工作10.1 承包人应按本承包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1) 承包人应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对承包工程进行设计 (承包合同有约定时)、施工、竣工和保修。承包人在审阅承包合同时,或在承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承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发包人。(2) 按照本承包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完成规定的设计内容,报发包人确认后在承包工程中使用。项目名称: 慈铭健康体检武汉 xx 分院改造工程 项目地点: 7(3) 在本承包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 向发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承包人不能按工程师、发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工程师、发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以保证承包工程如期竣工。(4) 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工程师、发包人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师、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批准,承包人方可执行。(5)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如未达到相关规定,需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罚。(6) 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工程师及其双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承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承包合同有关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承包人应提供方便。(7)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应负责已完承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8) 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承包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10.2 承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12、 转包与分包12.1 除 12.2 款规定的情况外,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全部或部分分包给他人。如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或分包,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12.2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承包资质的劳务承包企业。12.3 承包人应对分包的劳务作业的质量等相关事宜进行督促和检查,并承担主体责任。 13、 开工与延期开工13.1 承包人应当按照本承包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本承包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5 天,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发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 4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发包人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 48 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3.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承包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发包人应通知承包项目经理,推迟开工日期。14、 工期延误14.1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承包工程工期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 不可抗力的原因;(2) 本 承 包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中 约 定 的 或 发 包 人 同 意 工 期 顺 延 的 其 他 情 况 。14.2 承包人应在 14.1 款约定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 14 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项目名称: 慈铭健康体检武汉 xx 分院改造工程 项目地点: 815、暂停施工发包人或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并在提出要求后 48 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停工和复工程序以及暂停施工所发生的费用,按本承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16、工程竣工16.1 承包人应按照本承包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6.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承包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7、质量检查与验收17.1 承包工程质量应达到本承包合同协议书和本承包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方法或额度在本承包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17.2 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应的标准规范履行。17.3 承包工程的检查、验收及工程试车等,由承包人负责。17.4 承包人应允许并配合发包人或监理进入承包人施工场地检查工程质量。18、安全施工18.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由此发生的费用。18.2 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承包人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批准后由承包人实施。19、合同价款及调整19.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本承包合同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依据工程报价书在本承包合同协议书内约定。19.2 承包工程合同价款在本承包合同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本承包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1) 固定价格。双方在本承包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 可调价格。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本承包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3) 成本加酬金。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本承包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19.3 可调价格计价方式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3)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项目名称: 慈铭健康体检武汉 xx 分院改造工程 项目地点: 9(4) 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19.4 承包人应当在 16.3 款情况发生后 7 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价款同期支付。20、工程量的确认20.1 承包人应按本承包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计算报工程师审核,发包人在接到工程师的审核报告后 7 天内予以回复意见。20.2 承包人未按本承包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其所提交的报告不符合发包人要求且未做整改的,发包人不予计量。20.3 对承包人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21、合同价款的支付21.1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在本承包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21.2 在确认计量结果报经发包人审核批准后 14 天内,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及配合费,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21.3 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的调整、索赔的价款或费用以及其他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待工程结算时给予支付。21.4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 (预付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22、 工程变更22.1 承包人应根据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补或核减的方式对承包工程进行变更:(1) 工程师根据合同作出的变更指令。该变更指令由工程师作出并经发包人确认;(2) 除上述 (1)项以外的发包人作出的变更指令。22.2 承包人不执行从工程师处直接收到的未经发包人确认的有关承包工程变更的指令。如承包人直接收到此类变更指令,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向发包人提供一份该直接指令的复印件。发包人应在 24 小时内提出关于对该指令的处理意见。223 承包工程变更价款,承包人应在工程变更确定后 14 天内向工程师、发包人提出变更承包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22.4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 14 天内不向工程师、发包人提出变更承包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23、竣工验收23.1 承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交日期和份数。项目名称: 慈铭健康体检武汉 xx 分院改造工程 项目地点: 1023.2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 7 日内组织验收,承包人应配合进行验收。23.3 承包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且属于承包人原因的,承包人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23.4 承包工程竣工日期为承包人提供竣工验收报告之日。需要修复的,以提供修复后竣工报告之日。24、竣工结算及移交24.1 承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工程师、发包人认可后 28 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承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等资料,双方按照本承包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本承包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24.2 工程师、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承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28 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在发包人审核批准拨付款项后 7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承包工程竣工结算价款。24.3 承包人应在承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7 日内办理工程实体移交手续,否则按违约(专用条款)处理。25、质量保修在承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承包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具体保修责任按照承包人与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签订的质量保修书执行。质量保修期为承包工程验收后 2 年。26、违约26.1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发包人违约:(1) 本承包合同通用条款第 21.2 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承包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2) 发包人不履行承包合同义务或不按承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本承包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26.2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承包人违约:(1) 本承包合同通用条款第 12.1 款提到的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或再承包;(2) 本承包合同通用条款第 16.2 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承包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3) 本承包合同通用条款第 17.1 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4) 承包人不履行承包合同义务或不按承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承包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