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产品质量法认识报告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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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质量法认识报告产品质量法认识报告一、基本概念1、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产品生产、流通、交换、消费以及监督管理过程中,因产品质量而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产品:我国产品质量法第 2 条第 2 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第 3 款规定:“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购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3、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所具有的符合人们需要的各种特性,它包括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维修性、可靠性、经济性、卫生性等。二、产品质量法基本情况介绍(一)、产品质量法实施目的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2、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规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以及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缺陷产品所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二)、产品质量法的修改(1)、1993 年 2 月 22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根据 2000 年 7 月 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予以修正。新增条文为 25 条,修改原有条文 20条,删去原有条文 2 条,从 51 条增至现行的 74 条。(三)、产品质量法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产品质量的监
3、督第三章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一节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节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章损害赔偿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三、产品质量法注意事项(一)、产品质量法调整的产品范围(1)、产品的范围很广,但产品质量法调整的产品,是经过加工、制作的物质产品。未经过加工的天然形成的产品,如原矿、原煤、天然气等,还有初级农产品,如农、林、牧、渔产品等,均不是质量法所指“产品”。(2)、仅是经加工、制作的产品,还不是产品质量法严格意义上的产品,这种产品,还应是用于销售的产品。那些非用于销售目的的产品,或半成品、在制品,不在质量法调整范围之内。(3)、质量法所指产品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属于
4、质量法调整范围。建设工程,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二)、诉讼时效(1)、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2)、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 10 年丧失;满 10 年但没有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三)、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为:(1)、违反默示担保义务,即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有强制性要求的,违反了该项要求;简单点说,就是法律有规定,而违反法律的规定。(2)、违反明示担保义务,即违反生产者、销售者与产品的用户、消(3)、产品有缺陷,所谓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
5、和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四、进一步实施产品质量法的建议产品质量问题,关系到人民的生活质量,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关系到广大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产品质量法的正确实施对于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一)、加大宣传力度,提升产品质量意识。要继续广泛深入宣传贯彻产品质量法律法规,通过普及法律知识、宣传先进典型、曝光违法行为等措施,提高生产、经营者的质量意识和广大消费者的依法维权意识,营造全社会关注产品质量的良好社会氛围和执法环境。(二)、重视协调配合,提升质量监管合力。针对质量分段监管的现状,区政府要协调好质监、工商、卫生、食
6、药监等部门的工作关系,厘清权力边界,建立和健全质量监管的有效联动机制,形成质量监管合力。要加强检测机构建设,提高检测和执法的装备水平,为行政执法工作顺利进行提供必要的保障,对各部门分段监管设立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结果要实现共享。区政府要尽快建设食品和农产品检测中心并投入使用。(三)、重视信息公开,提升质量工作透明度。产品质量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涉及生产、流通领域的质量工作,内容多、范围广、责任大,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做好本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特别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等。对生产许可证、强制认证等方面的要求,要主动、及时告知辖区内的相关单位。针对特定行业涉及到质量
7、方面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相关职能部门要推行行政告知制度,告知其经营注意事项,提高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减少经济违法行为。(四)、加强质量监管,提升服务发展的水平。要正确处理好监管与服务、监管与收费之间的关系,充分履行职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要抓监管稽查,重视对生产许可证、强制认证的监管,严把市场准入关;要抓标准工作,鼓励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要抓品牌建设,提高我区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要抓队伍素质建设和廉政建设,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要加大经费投入,加强资金管理,属于政府行为的执法监督、抽查检测等专项活动的经费,应由政府拨款,减轻企业的负担。五、相关
8、案例分析案例一:丁某于 1995 年 6 月从市场买回一只高压锅,一开始高压锅能正常使用,未有异常。1996 年 9 月 6 日,丁某做饭时,高压锅发生爆炸,锅盖飞起,煤气灶被损坏,天花板被冲裂,玻璃震碎。发生事故后,丁某找高压锅的生产厂家某日用品厂要求赔偿。日用品厂提出,丁某是于 1995 年买的锅,已经过去一年多了,早已过了规定的保修期,因此对发生的损害不负责任。丁某与日用品厂进行多次交涉未果。分析: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产品责任的 2 年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即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后,受害人必须在 2 年的期限内向
9、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就丧失了损害赔偿的胜诉权。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民法通则规定的产品致人伤害的诉讼时效为 1 年。产品质量法是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应依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伤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 10 年丧失。本案中,丁某购买的高压锅虽然超过了保修期,但并不影响产品的诉讼时效,丁某购买的高压锅仍然在诉讼时效期内,丁某有权就高压锅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要求日用品厂赔偿损失,日用品厂应当赔偿丁某的全部经济损失。案例二:刘某与某机械厂的王某是好朋友,一日李某到机械厂办事,顺便找王某聊天。刘某走时发
10、现自行车没气了,就问王某有无气筒,王某顺手拿起一个气筒递给刘某说:“这是我们厂新出的一批气筒的样品,你用吧。”当刘某拿起气筒打气时,气筒栓塞脱落,栓塞飞到刘某脸上造成伤害,刘某花去医疗费1600 元,要求机械厂予以赔偿。分析:气筒确实存在缺陷,但该气筒只是机械厂的样品,未投入流通,刘某并非消费者或用户,因此,气筒因缺陷造成刘某的损害不适用产品质量法解决而应依民法的规定进行处理。第二篇: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一、判断题(正确的在题后括号内划“”,错误的划“”)1.追究产品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的条件是生产者在主观上必须有过错。2.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
11、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二、单项选择题1、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下列何种产品属于该法所称的产品。a、芝麻油 b、大坝c、冰毒 d、电力2.某酒厂用食用酒精勾兑制成白酒,使用本厂酿制的粮食白酒“幸福特曲”的包装及标贴向社会销售。该种勾兑制成的白酒理化、卫生指标符合国家标准,每瓶售价仅为“幸福特曲”的四分之一,销售状况甚好。对该厂的上述作法应如何定性。a.属于以假充真行为b.有关指标符合国家标准,不属以假充真行为c.与“幸福特曲”差价显著,不属以假充真行为d.国家允许生产代粮白酒,不属以假充真行为3、所谓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指的是()a、wto 系列标准 b、trims 系列标准
12、 c、iso9000 系列标准 d、cb/t19000 系列标准三、多项选择题1.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国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生产者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有 a、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b、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c、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d、投入流通前已作了严格的检验2.甲从国外低价购得一项未获当地政府批准销售的专利产品“近视治疗仪”。甲将产品样品和技术资料提交给我国 x 市卫生局指定的医疗产品检验机构。该机构未作任何检验,按照甲书写的文稿出具了该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随后,该市退休医师协会的秘书长乙又以该协会的名义出具了该产品的质量保证书。该产品投入市
13、场后,连续造成多起青少年因使用该产品致眼睛严重受损的事件。现除要求追究甲的刑事责任外,受害者还可以采用哪些民事补救方法。a.要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b.要求该卫生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c.要求该检验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要求该退休医师协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下列哪些产品的包装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要求。a.某商场销售的“三星”彩电只有韩文和英文的说明书 b.某厂生产的火腿肠没有标明厂址c.某厂生产的香烟上没有标明“吸烟有害身体健康”d.某厂生产的瓶装葡萄酒没有标明酒精度4.某医院给病人高某开的治疗湿疹的药物,使用后反而加重了病情。经检验,这批药因在医院库房存放过久已经变质。下列有关该案处理的表述
14、中哪些是正确的。a.对医院应依据产品质量法进行处罚 b.对医院应依据药品管理法进行处罚 c.医院应赔偿给高某带来的损失 d.药品生产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5.下列关于产品责任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应对因该产品造成的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 b.缺陷产品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该产品的销售者和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 c.因缺陷产品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 1 年d.销售音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其供货者的,应承担赔偿责任6.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在下述哪些情况下,生产者不承担赔偿责任。a.产品的修理者对其进行改装前没有缺陷的b.
15、事故是由于外购件存在缺陷引起的c.产品是按国家标准组织生产并达到标准要求的d.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技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7.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生产者对产品质量的默示担保义务。a.电冰箱应当具备制冷的功能b.家具应当符合以实物样品表明的质量状况c.保健食品所含主要成份及其含量应当与其产品的国家标准吻合d.燃气热水器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说明所列标准吻合8.在甲公司举办的商品展销会期内,消费者李红从标明参展单位为乙公司的展位柜台购买了一台丙公司生产的家用电暖气,使用时发现有漏电现象,无法正常使用。由于展销会已经结束,李红先后找到甲公司、乙公司,方得知展销会期间乙公司将租的部分柜台转租给了丁
16、公司,该电暖气系由丁公司卖出的。在这种情况下,李红可以向谁要求赔偿。a.甲公司 b.乙公司 c.丙公司 d.丁公司四、案例分析(一)镜泊制冷公司建成冷库一座,并从龙江机电公司购进牡丹发电设备厂生产的发电机一台,1995 年 7 月 1 日安装调试,一周后正式发电使用。冷库购进一批价值 50 万元的果品储存。9 月 1 日发电机出现质量故障,无法发电,制冷公司立即找机电公司退货。机电公司与发电设备厂协商后退还了制冷公司的全部货款,并在票据上注明“因发电机质量问题退款”。制冷公司于 9 月 2 日另购一台发电机,经过安装调试,于 9 月7 日投入正常使用。10 月 20 日发现果品有腐烂现象,半个
17、月内腐烂大批果品。经有关部门鉴定,系冷库突然升温所致。制冷公司为减少损失,对尚能食用的果品降价处理,仅销售 20 万元。次年 4 月,制冷公司起诉机电公司要求赔偿,机电公司提出答辩意见如下:(1)电机质量有问题,我们已经退货,承担了所有的民事责任。(2)冷库马上安装了新电机,温度上升致水果腐烂不能再追究我们的责任。(3)已经超过 6 个月的诉讼时效。(4)牡丹发电设备厂是电机生产厂家,如有责任应由该厂承担,再向我们要求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请你作为原告制冷公司的代理人,针对被告机电公司的答辩意见,提出本案的代理要点。一、判断题 1.2.二、单项 1.a2.a3.c三、多项1.abc2.acd3.
18、abcd4.bc5.abd6.ad7.abcd8.abcd四、案例分析(一)参考答案(1)机电公司退货承担的是违约的民事责任(1 分)。(2)电机毁坏造成制冷造成温度上升致水果腐烂系侵权的民事责任(2 分)。(3)冷库因不能正常制冷造成温度上升致水果腐烂系侵权的民事责任(2 分)。(4)侵权的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是两年,而不是六个月(1分)。(5)依照民法通则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1分),本案原告人有权选择被告人,既可以向销售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请求赔偿(1 分)。第三篇:产品质量法案例产品质量法案例分析题案例 1.案情李某在 1995 年 2 月份时从本市某商场购买了“南极”牌电冰箱一台,使
19、用了 3 个月后,冰箱起火,李某损失 7000 多元。事发后,李某找到商场,商场同意赔偿了3000 元,李某认为商场至少赔 5000 元。双方遂起纠纷,李某诉到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认定产品质量问题,应由技术监督部门出具鉴定书。但技术监督部门提出,该冰箱己烧毁,又无库存,无法鉴定。法院开庭,认为不能排除消费者使用不当造成冰箱起火的可能性,虽然冰箱没有合格证,但产品质量问题证据不足,驳回起诉。问题1.冰箱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为什么。2.法院判案是否正确。为什么。3.本案应如何处理。答案与分析1.根据产品质量法第 15 条的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必须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20、明:(2)必须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3)凡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应当相应予以标明;(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5)对于由于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附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在本案中冰箱没有检验合格证,当属不合格产品。2.法院判案不正确。因为冰箱既然属于不合格产品,并且消费者李某使用不当并无证据,所以法院没有理由驳回李某的起诉。3.在本案中由于冰箱属于不合格产品,根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销售者所售出的商品如果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21、而事先未作说明;或者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或者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只要具备上述情形之一,销售者就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若给购买产品的用户、消费者造成了损失,则销售者应赔偿其损失。对于本案中李某的损失应由销售者即销售冰箱的商场负责赔偿。案例 2.案情1990 年某日的一天,段某点燃了刚从单位拿回的卡式炉,正打算给来宾露一手。谁知,“轰”的一声,卡式炉爆炸。段某的手被炸1 伤,事后,段某找到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对此进行调查。原来该型卡式炉是某市一家电器公司的新产品,出事前几天送到段某单位(电子产品检验所)请求测试,段某认为该电器公司产品质量一直不
22、错,于是就顺手拿回了一台,准备来人用,谁想竟生故障。问题若段某起诉卡式炉制造公司(即某市电器公司),能否胜诉。为什么。答案与分析段某不能胜诉。根据产品质量法第 29 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失、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人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在本案中产品尚未投入流通,因此生产者不承担赔偿责任。段某自己存在过错,将未投入流通的产品拿回家用,责任应当自负。案例 3.案情某市稻米村食品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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