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离资产管理处置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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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剥离资产管理处置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剥离资产的监管,盘活剥离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根据国有资产监管和国土资源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剥离资产管理和处置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剥离资产管理和处置提出以下意见: 一、剥离资产构成 剥离资产是指国有企事业单位在改制过程中,按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经市国资、市财政部门批准,从国有企事业单位整体资产中剥离的资产。它包括剥离土地、剥离房屋建筑物及其他剥离资产。剥离资产属国有资产。 二、剥离资产管理和处置原则 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剥离资产统一授权市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以下简称市国资总公司)负责管理,以法律法规文件为
2、依据,按照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的原则,国有资产必须有偿使用的原则,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规范处置。 三、剥离资产处置方法 (一)剥离土地资产的处置 *年1月1日开始,除法律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使用土地外,剥离土地全部实行有偿使用。 1.现用途与城镇规划用途一致的剥离土地,原则上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剥离土地使用单位向市国资总公司提出申请,经初审,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国资委或市财政局及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由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并经市国土资源局备案,按评估备案价的60%由市国资总公司收取土地开发费,按评估备案价的40%由市国土资源局收取土地出让金后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2
3、.现用途与城镇规划用途不一致的剥离土地,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剥离土地使用单位向市国资总公司提出申请,经初审,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国资委或市财政局及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由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市国土资源局核定租金,由市国资总公司和市国土资源局分别与土地使用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市国资总公司按核定租金的60%收取土地开发租赁费,市国土资源局按核定租金的40%收取租赁费后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租赁期一般为13年。 3.剥离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储备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市国资总公司签订土地收购协议,补偿标准按有关土地收购储备规定执行。待土地公开出让后再支付给市国资总公司作为土地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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