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余县人民法院:吕彦宏与冯立波申请支付令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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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扶余县人民法院:吕彦宏与冯立波申请支付令案_(2021)扶督字第7号支付令吉林省扶余县人民法院支付令(2021)扶督字第7号申请人吕彦宏,男,1976年8月24日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冯立波,男,1973年5月18日生,汉族,农民申请人吕彦宏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被申请人于2021年向申请人购买辣椒,尚欠申请人辣椒款978.00元。被申请人约定当年年末付款,并出欠据一枚,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以与他人合伙做辣椒生意失败为由拒绝给付。现申请人吕彦宏要求被申请人冯立波给付欠款978.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依照
2、该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冯立波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吕彦宏人民币978.00元。申请费5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何景才二o。九年一月十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王哲第二篇:扶余县人民法院:孙运礼与马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扶余县人民法院:孙运礼与马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_(2021)扶诉前保字第47-1号民事裁定书吉林省扶余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扶诉前保字第47-1号申请人孙运礼,男,1953年12月8日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马
3、波,男,1976年6月8日生,汉族,司机本院于2021年7月1日作出的(2021)扶诉前保字第47号民事菜地概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保全是交担保金人民币5万元,现被申请人请求解除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金人民币5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马波驾驶的黑afc615号尼桑小型越野车(车籍登记人为王双滨)的查封。代理审判员何景才二o。九年七月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王哲第三篇:扶余县人民法院:霍亚珍与苑青松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案扶余县人民法院:霍亚珍与苑青松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案_(2021)扶诉中保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吉林省扶余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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