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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业OEM合同样本本合同由以下双方 签订于 年 月 日: 1. 委托方,*,一一家于中华人人民共和国正正式注册的公公司,其法定定地址为*(以下称为“”); 2. 受委托方, ,一家在在中华人民共共和国正式注注册的公司,其其法定地址为为 (以下称为为 “制造商”);鉴于:公司和制造商商都是在中国国 产品业业从事制造、分分销和 销售售的有声望的的企业。 A. 公司希望委托制制造商、而且且制造商同意接接受委托,按按照本合同条条款和本合同同列明的条件件,由制造商商为公司制造造和包装(以以下简称“加工”)本合同规规定的食品产产品。 B. 公司拥有与该食食品产品的加加工相关的特特定的技术信信息、工艺、配
2、配方和其它相相关数据。C. 制造商拥有加工工该食品产品品所必需的工工厂、机器设设备、专门技技术和人才(以以下简称“必备加工条条件”);或者“乙方”保证能够在在本合同约定定的期限内实实现拥有“必备加工条条件”。 为此,双方达成成以下协议并并签订本合同同共同遵守:1. 定义1.1在本合合同中,除非非其上下文清清楚表明有其其它含义,以以下左侧的文文字应按其右右侧的含义解解释:“控制”直接或间接拥有有多于35%的有投票权权的股份;或或者是控制公公司董事会组组成或公司董董事会决议的的能力;或者者是任命董事事会成员或监监事会成员或或高级管理人人员的权利。“*集团”集团,一家在*注册的公公司,以及在在其直接
3、或间间接控制下的的任何公司。“双方”“甲方”和“乙乙方”。“合同一方”表示合同任任何一方。“产品”在附件1中列出出的产品,该该清单可通过过双方书面协协议而被添加加、修改或变变更。“商标”在附件2中列出出的“甲方”已注册、未未注册或正在在申请注册的的商标、商号号、标志、外外观设计、符符号、标语等等,以及与之之相关的、由由“甲方”拥有的或现现在及任何时时候被提供给给“甲方”使用的、与与“产品”有关的所有有“甲方”私有权利。“信息”任何由合同一方方所有并且属属于机密的信信息,包括但但不限于:(a) 本合同的内容(条条款和条件);(b) 与合同一方的分分销、特许经经营或其它安安排有关的信信息;(c)
4、任何商业秘密或或保密的业务务运作、工序序或发明的信信息;(d) 任何有关合同一一方的组织架架构、业务、财财务、交易、事事务等的信息息;(e) 有关合同一方的的业务或任何何其负责人、客客户或顾客的的业务与事务务的秘密或机机密的信息;(f) 合同一方的技术术、设计、文文件、手册、预预算、财务报报告或信息、客客户名单、交交易记录、顾顾客记录、市市场研究、图图画、笔记、备备忘录及其中中包含的信息息;(g) 任何与商业秘密密、工艺和技技术有关的信信息,或其他他与合同一方方任何产品或或服务的拓展展、制造、测测试、分析、市市场、销售或或供应,产品品或服务拓展展、营销之计计划有关的信信息; (h) 任何注明保
5、密或或本质上属于于为接收方专专有的信息或或资料。“质量标准”在附件4中列出出的质量标准准,以及双方方另行协商并并同意的任何何其他标准。“质量监督员”由“公司”派驻驻在制造商工工厂的一名“公司”职员,负责责监控制造商商是否按“质量标准”生产,并监监督任何质量量控制事宜,以以及其它任何何由“公司”指派的任务务。“制造材料”以下所定义的“包装材料”和“原材料”的统称:“包装材料”用作包装的材料料,包括但不不限于瓶或瓶瓶胚、纸箱、标标签和商标标标识等。“原材料”所有用作制造“产品”的成分,包包括但不限于于糖、食用香香精、色素等等。“必备生产能力力”如第5.1条所所列。1.2除非其其上下文有其其它要求,
6、任任何在本合同同中涉及到“人”的地方,可可以指任何个个人、公司、其其他法人组织织、企业、合合伙企业、合合资企业、社社团组织、机机构、信托机机构、政府或或政府机关(无无论是否拥有有独立的法人人资格)。1.5本合同同各条款的标标题不应被认认为是本合同同的一部分或或在对本合同同进行解释时时作为考虑的的因素。1.6在此提提到的详述、条条款和目录是是指本合同或或与本合同有有关的详述、条条款和目录。2. 加工委托 2.1“公司司”在此委托“制造商”作为其独家家加工承揽方方,按本合同同规定在中华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乙方位位于某某省某某市的工厂内内为“公司”加工“产品”,“制造商”同意按照本本合同的条款款和条件
7、接受受上述加工任任务。在确保保和维护“乙方”为“甲方”加工“产品”而改造设备备权益的前提提下,经双方方同意:(11)本合同的的签订不得妨妨碍“公司”在自己的工工厂制造任何何产品(2)本本合同有效期期内,如果“制造商”的生产能力力和产品质量量能够满足“甲方”的要求,“甲方”同意在 “乙方”工厂所在的的 (省省、直辖市)区区域内不再委委托任何第三三方制造“产品”。2.2 本合同同签订后,在在“甲方”向“乙方”提供“产品”完整详细的的技术标准、工工艺流程、原原材料标准、质质量标准、各各项检测检验验标准和方法法后,“乙方”可进行试产产(试产数量量为?费用由由?承担),试试产加工出的的“产品”经双方共同
8、同检验合格后后,“乙方”方可按“甲方”订单进行正正式“产品”加工。如因因“甲方”提供技术参参数出现问题题造成的损失失,“乙方”不承担任何何责任。2.3 为接受本本合同规定的的加工任务,如如果“乙方”在签订本合合同时尚未具具备加工该食食品产品的“必备加工条条件”,则“乙方”必须自行承承担一切费用用和尽一切努努力,保证在在2004年年1月15日日前具备该“必备加工条条件”。双方同意意:“乙方”是否具备该该“必备加工条条件”,以“乙方”在以上2.22条规定的“甲方”质量保障体体系评审中是是否合格为标标准。如果“乙方”未未能在20003年1月115日前按时时具备“必备加工条条件”,“乙方”应当向 “支
9、付人民币圆(¥元)作为违约金金。“甲方”同时保留解解除本合同的的权利。如果“乙方”已已经按照上述述标准支付违违约金, “甲方”可考虑不解解除本合同并并给予“乙方”一个宽限期期到20044年2月20 日,即即 “乙方”必须在20004年2月20 日前具具备该“必备加工条条件”。如果“乙方”在2004年2月20 日仍然然未能具备“必备加工条条件”,“乙方”应向 “甲方”支付人民币圆圆(元)作为违约约金,同时“甲方”有权立即解解除本合同。3.产品制造造3.1“制造造商”同意为“公司”加工附件11中列出的“产品”。按照本合同同,“产品”可使用附件件2中列明或或“公司”随后以书面面通知要使用用的“商标”
10、。“制造商”应当以其自自有的劳力、设设施、工厂、机机器设备和其其它设备等完完成本合同规规定的委托加加工任务。“公司”应免费向制制造商提供加加工“产品”所必需的特特有模具(甲甲方所提供的的模具数量、规规格等见附件件6)。“产品”所需的吹瓶瓶模具质量必必须符合SIIDEL-SSBO 166设备的要求求。“制造商”应当妥善保保管甲方提供供的模具并只只能为履行本本合同而使用用。在合同期期满或因任何何原因提前终终止或解除的的情况下,“制造商”应负责在110日内把上上述模具完好好归还给“公司”(自然磨损损除外)。任任何时候且无无论发生任何何情况,上述述模具的所有有权均归”公司“所有。3.2“制造造商”在此
11、明确同同意,只有在在“公司”发出书面“采购订单”的情况下,才才能按照“采购订单”指定的数量量与质量进行行“产品”的加工。“制造商”按照“采购订单”所加工的“产品”数量与订单单数量的偏差差率不应超过过百分之五(55%),并且产产品质量必须须符合附件44中列明的质质量标准。3.3“制造造商”在加工“产品”时,应严格格遵从附件44中列明的质质量标准和中中国劳动法规规。在履行本本合同过程中中,“制造商”应向劳动者者提供国家法法律和地方法法规规定的待待遇和工作条条件。3.4双方应应当建立每半半年一次的评评审安排,由由双方共同考考虑并讨论“产品”加工的数量量和质量、生生产性能、生生产率等各个个方面的问题题
12、。在评审过过程中,双方方应一起着手手于改进生产产安排以调整整“产品”加工过程中中出现的差异异。4.“制造材材料”的提供4.1.“制制造材料”:加工“产品”所需的相关关“原材料”与“包装材料”的详细说明明及要求应当当按照附件33的规定。除除附件3明确确规定或由双双方日后书面面约定由“公司”提供的“原材料”与“包装材料”之外,加工工“产品”所需的其他他材料由“制造商”提供。4.1.1 “原材料”:“公司”负责采购附附件3规定或或由双方日后后书面约定应应由“公司”提供的“原材料”并提供给“制造商”。(“制造商”会将“产品”与其他产品品的原材料区区分开)。“公司”在任何时候候均保留对“公司”所提供的原
13、原材料的所有有权。 4.1.2 “包装材料”:“公司”负责提供附附件3规定或或由双方日后后书面约定应应由“公司”提供的“包装材料”。“公司”在任何时候候均保留对所所有带有“公司” “商标”的“包装材料”的所有权。 4.1.3 “制造商”应在在收到甲方交交付的“原材料”与“包装材料”时根据“公司”提供的质量量说明、规格格等信息进行行验收。如果果“制造商”经验收发现现由“公司”或“公司”指定供应商商提供的某批批“原材料”或“包装材料”不符合其质质量说明等规规定的质量要要求和规格,“制造商”应在该批“原材料”或“包装材料”到货并检验后两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司”,以确保“公司”为“制造商”提供“产品”加
14、工所必需的“原材料”或“包装材料”。如果“制造商”未根据“公司”提供的质量说明、规格等信息进行验收或验收发现问题未及时向“甲方”提出,则公司 “制造商”应对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4.1.4 在没有“公司”事先书面同同意的情况下下,“制造商”不能改变、调调换、更换由由指定或约定定的供应商提提供的符合质质量要求的“原材料”与“包装材料”。否则,如如此所引起的的产品质量不不合格或生产产日期延误等等情况造成损损失,均由“制造商”承担。4.2“制造造材料”和“产品”的所有权及及储存和保管管: 4.2.1 所所有权 “公司”所提提供的“制造材料”,在任何时时候和任何情情况下,其所所有权始终属属于“公
15、司”。“甲方”按照本合同同委托“乙方”加工的所有有“产品”,无论是在在加工过程中中任何阶段或或者已经加工工完成,无论论是半成品或或者是成品,其其所有权亦始始终属于“甲方”。4.2.2 储储存和保管“制造材料”交交付给“制造商”后、用于“产品”加工之前,“制造商”应该自行承承担费用妥善善地储存和保保管这些材料料,如“制造材料”在“制造商”保管期间发发生任何损坏坏、减失、品品质下降或其其他损失和风风险,均由乙乙方承担责任任。制造商应在乙方方工厂内妥善善储存和保管管按“公司”委托所加工工的“产品”成品,并从从“产品”成品生产日日期起至多免免费储存和保保管9日。“制造商” 储存和保保管“产品”成品超出
16、99天的,应由由“公司”从第10天天起按照0.5元/平方方米/天向“制造商”支付仓储保保管费用,如如超出30日日,从第311天起按照110元/平方方米/天支付付费用。在“产品”成品处于“制造商”储存和保管管期间,“制造商”应当承担“产品”成品的所有有损失和风险险,直至“产品”成品运离“制造商”工厂。 “公司”应自费安排排“产品”成品的发运运,所发生的的费用由“公司”承担。4.3 原、辅辅材料的损耗耗:双方特此同意,“甲方”提供的“原材料”与“包装材料”在“乙方”储存、保管和瓶使用情况下的正常损耗率:瓶胚 5 ;瓶盖 5 ;纸箱 5 ;标签 5 ;原材料3 %。甲方”有权每月对上述材料的领用和消
17、耗情况进行盘点;若发现损耗超出正常损耗率,“乙方”应当按照超出部分的材料成本(甲方采购成本)赔偿“甲方”,并同意由“甲方”直接从“乙方”应得加工费中扣除该款。4.4包装箱箱回收:“乙方”有妥善善保管和整理理包装物的义义务,“甲方”需向“乙方”提供包装物物的回收标准准,“甲方”所提供瓶坯坯的包装箱及及标签的包装装箱“甲方”需要在 期期限内回收。双双方同意包装装箱的正常损损耗率为0.3%。若若损耗超出正正常损耗率(运运输中或供应应商造成的纸纸箱损耗除外外),“乙方”应当按每个个瓶坯包装箱箱的价格为116元、标签签包装箱的价价格为4元进进行赔偿,并并同意由“甲方”直接于“乙方”应得加工费费中扣除该款
18、款。4.5记录:“制造商”应保保存足以证明明“制造材料”的使用数量量、“产品”成品数量和和详细说明等等的适当记录录。“公司”有权委派人人员查阅和复复印这些记录录。“制造商”同意除了用用于履行本合合同之外,不不把“公司”提供的“制造材料”用于其他用用途。“制造商”应正确记录录“制造材料”在用于“产品”加工过程中中的损耗或损损失。“制造商”应在任何时时候保存每次次使用“制造材料”的准确记录录和所有库存存变动的资料料,并在“公司”要求查阅或或者复印时提提供给“公司”。 5.生产计划划预报与订单单 5.1“必备备生产能力”:为实现本合同的的目的,“制造商”应确保在其其自己的工厂厂内或其它双双方事先书面
19、面同意的地点点内提供如下下规定的足够够的生产能力力(“必备生产能能力”)。双方同意,本合合同签订之日日起至年122 月31日日前,“甲方”要求“制造商”的“必备生产能能力”应该不低于于 每月 万箱(115瓶X 6600ml) “产品”的加工能力。 5.2“采购购订单”:“公司”应在每每批“产品”预定交货日日期的至少44之前向“制造商”发出“采购订单”,确定该批批委托加工“产品”的总数和预预定交货日期期等。“制造商”必须在收到到“采购订单”的12内确确认该“采购订单”并回复“公司”。如果遇到不不可抗力等因因素导致“制造商”可能不能完完成该“采购订单”,“制造商”应当立即书书面通知“公司”并与“甲
20、方”协商解决方方案。已被“制造商”接受和确认认的“采购订单”对“公司”和“制造商”均有约束力力。“制造商”应尽职尽责责完成该批“产品”加工任务,保保证在订单规规定的交货日日期或之前,使使按该订单规规定数量的“产品”成品处于可可以随时交付付给“公司”的状态。 “采购订单”由由“公司”每周向“制造商”发出并用于于确定下周的的加工任务。另另外,“公司”每月末可以以向“乙方”预报下月的的“生产计划”,双方同意该该等“生产计划”仅供“乙方”作为下月相相关生产安排排的参考,不作为正式式“采购订单”或“采购订单”的组成部分分。5.3订单未未能完成:双方特此同意,除除不可抗力外外,若“甲方” 当月各份份“采购
21、订单”确定的“产品”加工任务的的合计数量不不超过上述“乙方”的“必备生产能能力”,则“乙方”必须接受并并完成该加工工任务。若“乙方”拒绝接受或或未能完成该该加工任务,“乙方”同意按未完完成部分的数数量(瓶)乘乘以每瓶人民民币元的标准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金,并同意“甲方”从“乙方”应得加工费费中直接扣款款。 如果“乙方”非因不可抗抗力原因而拒拒绝接受加工工任务,或者者接受加工任任务后非因不不可抗力原因因没有完成该该加工任务超超过两次或两两次以上的,“甲方”除按照以上标准扣款之外,有权决定是否将“另一方”的过错视为实质性违反合同义务,并有权决定是否终止本合同。6.产品交付付 6.1“制造造商”应
22、当按“”提交的“采购订单”组织加工生生产,生产出出的“产品” 成品经过过观察、质检检后入仓,经经双方初步验验收合格后,方方可正式储存存到 “制造商”工厂内由双双方指定的仓仓库或储存区区域内。这些些“产品”成品除了必必须符合本合合同规定之外外,还必须符符合国家和地地方相关的法法律法规。6.2“产品品”成品储存到到 “制造商”工厂内由双双方指定的仓仓库或储存区区域后,如“制造商”需变更“产品”成品储存地地点,必须先先得到“”同意,否则则由此造成的的任何费用或或损失均由“制造商”承担。当“产品”成品成功装装上“甲方”安排的“产品”发运车辆后后,视为该部部分“产品”成品已正式式交付给“甲方”,该部分数
23、数量即为“甲方” 实际的“提货数量”。6.3“制造造商”负责“”在其厂内的的“制造材料”及“产品”成品等的装装卸及费用,并并协助搞好“产品”成品的发货货运输。7.质量控制制7.1标准:“制造商”同意意按照附件44中列出的“质量标准”进行“产品”加工生产。“制造商”不得在没有有“公司”事先书面同同意的情况下下更改或替换换“产品”的配方或详详细质量要求求等。“制造商”同意在“产品”质量控制方方面将尽最大大能力与“公司”紧密合作7.2 “质量监督员”:“公司”将会在在“制造商”工厂派驻一一名“质量监督员员”,负责监督督“产品”加工过程中中“质量标准”的实施和一一致性,其费费用由“公司”负责。双方方同
24、意,“质量监督员员”的存在并不不在任何程度度上减轻或降降低“制造商”根据本合同同应当承担的的责任和义务务。“乙方”有证据证明明“甲方”“质量监督督员”在履行职责责时,因其判判断出现错误误并给“甲方”带来经济损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质量监督员员”应善意地执执行其职责,“公司”应对“质量监督员”的在其职责范围内的行为和决定负责。“制造商”应对下列事宜尽到合理的努力:(i) 为“质量监督员员”在“产品”成品交付给给“公司”之前对成品品进行检验提提供方便; (ii) 为“质量监督员员”提供与相关关“产品”有关的质量量文件和报告告;(iii) 为“质量监督员员”检测分析“制造材料”提供方便; (
25、iv) 在提前至少一个个工作日通知知的情况下,乙乙方会为“质量监督员员”在需要时提提供支持或协协助; (v) 确保在“质量监监督员”与制造商管管理层之间有有直接的沟通通,以便任何何与质量或“产品”质量控制有有关的事项得得到有效的重重视。 “质量监督员”有权代表“公司”否决或拒绝绝任何损坏的的、有缺陷的的或不合格的的“产品”,或在发现现任何不符合合“质量标准”的情况时要要求制造商暂暂停“产品”的加工。7.3产品检检验:7.3.1 “公司”有权要求“乙方”在“产品”交付给“公司”前送交“产品”成品的一定定比例作为样样品用作检验验和测试,以以确保“产品”符合“公司” 的“质量标准”。(具体比比例按双
26、方另另行约定或“甲方”通知)7.3.2 为了保保证产品质量量,便于质量量跟踪,“乙方”需按“公司”的“质量标准”对每天生产产的产品取样样进行检验。若若“产品”检验不合格格,由此造成成“制造材料”及其他费用用的损失,由由“乙方”承担;若不不合格“产品”已从“乙方”工厂仓库发发运并已离开开“乙方”工厂,无论论尚在途中或或已到达目的的地,均由“乙方”负责按该批批“产品”目的地上个个月相同“产品”的批发价赔赔偿“公司”,并负责处处理该批“产品”的相关直接接费用。7.3.3 “乙方”加工的“产品”如微生物检检测不合格,则则必须全部作作为废品处理理,处理过程程必须在“公司”监督下进行行。若双方对对微生物检
27、测测结果有争议议,可共同委委托或由任何何一方委托国国家权威的微微生物研究所所*8进进行鉴定,并并以其鉴定结结果为准。 7.4审查:7.4.1 “”必须具有有符合国家要要求的生产许许可证明,并并向“”提供符合合国家规定的的有效证明文文件(与原件件核对无误的的复印件交“”备案)。7.4.2 为保证产品品质量,未经经“”书面同意意,“”不得擅自自将加工工作作的部分或全全部转包给第第三方,否则则“”有权拒收收有关“产品”并终止本合合同,“”需承担因因此给“”造成的损损失。7.4.3 出现下列情情况的,“”需得到“”书面同意意后,方可进进行批量生产产,否则“”需承担因因此造成的所所有损失:7.4.3.1
28、1 “”更换了生生产线的部分分或全部设备备(模具);7.4.3.22 “”改变原有有工艺流程的的;7.4.3.33“”生产现场场环境、工艺艺参数等出现现改变,“”认为可能能影响产品质质量的。7.4.4 “”应保存好好与“产品”加工有关生生产、质量等等各方面的记记录,并在“质量监督员员”或由“”书面授权权的其他人员员要求审查时时提供。“”同意在“”需要时为为其提供与“产品”加工生产相相关的财务和和管理方面的的往来信息。 7.4.5 出现以下两两种情况的,“”有权对“”的质量保障体系进行重新评审,评审不合格的,“”有权决定是否终止本合同。7.4.5.11 “”跨年度为为“”加工“产品”的;7.4.
29、5.22 “”加工“产品”过程出现重重大质量事故故的(双方同同意,“重大质量事事故”的标准为:单次事故直直接损失金额额等于或超过过人民币十万万元)。重新评审的时间间:第7.44.5.1项情况为为下一年度的的开始第一个个月内;第77.4.5.2项情况为为质量事故发发生后一个月月内。7.5质量责责任:7.5.1 “”须对全部部加工工作质质量及其所加加工的“产品”质量负责。在在“产品”保质期内,若若出现产品质质量问题,导导致包括但不不限于经销商商、消费者投投诉,退货、索索赔、新闻单单位曝光、政政府行政管理理机关处罚等等情况的,经经乙双方确认认或经仲裁机机关仲裁确认认属于“乙方”责任的,“乙方”应当赔
30、偿“甲方”由此而受到到的一切直接接损失(包括括但不限于“制造材料”损失、运费费、搬运费、仓仓租、回购产产品费等)。7.5.2 “乙方”加工的“产品”进入市场后后,“甲方”发现有质量量问题的,“甲方”有权立即采采取适当措施施进行处理,以以减少因该质质量问题对双双方可能造成成的负面影响响和损失。“甲方” 同时应当当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后后,必须及时时按照“甲方”要求在244小时内派员员到“甲方”或现场确认认相关处理方方案或措施并并协助处理;“乙方”没有按照“甲方”要求在244小时内派员员到“甲方”或现场的,视视为“乙方”已授权“甲方”代表确认相相关处理方案案和措施,并并同意承担所所有
31、相关费用用。“乙方”也可书面通通知由“甲方”自行决定处处理方案和措措施,但相关关处理费用和和任何赔偿、损损失等仍由“乙方”承担。7.5.3 市场退货或或需销毁的属属“乙方”加工的不合合格“产品”,“乙方”必须在接到到“甲方”通知后十五五个工作日内内派人处理;超过时间的的,“甲方”有权自行处处理,费用由由“乙方”承担。7.5.4 经“乙方”证明如属于于“甲方”提供的“制造材料”造成的 “产品”质量问题,除除本合同另有有规定外,由由“甲方”承担责任。但但是,由于 “乙方” 在“制造材料” 的保管、储储存、使用、检检验过程中的的过错导致的的“制造材料”质量问题造造成的“产品”质量问题,应应由“乙方”
32、承担责任。7.6产品安安全:在由“公司”提提供的“制造材料”是安全的并并适合消费者者食用的情况况下,“甲制造商双双”应为所加工工的“产品”安全并适合合消费者食用用承担责任。 7.7危机管管理:如果在制造过程程中发生“危机”,比如生产产线上出现的的工艺问题、机机器损坏、劳劳动争议、与与生产执照有有关的问题和和任何会影响响按本合同加加工的“产品”交货日期的的问题,制造造商应在“危机”发生后的224小时内通通知“公司”。如发现任任何关于“产品”对人体健康康或生命有害害的报告,“制造商”必须在3小小时内尽快通通知“甲方”。“公司”应向制造商商告知“*危机管管理程序”和“*危机管管理程序”的相关内容容,
33、双方应共共同执行这类类程序。双方方应担负对此此类危机的有有关信息的保保密责任,以以及在双方没没有达成书面面同意之前,不不向公众、媒媒体或任何第第三方透露的的责任。但任任何一方不应应不合理拒绝绝给予这一书书面同意。8.加工费支支付8.1 加工费单价: 在“制造商”依依照本合同完完成加工任务务,并且“产品”质量初步验验收合格的情情况下,“公司”按照以下单单价向“制造商”支付加工费费:每瓶的“加工费费单价”为人民币 (¥元 ),其其中: )“产品”成品代代加工费用:元/只(人人民币 )上述 “加工费费单价” 为含税价价,并且“产品” 成品代加工工费用中已包包括“产品” 成品运离“乙方”工厂之前的的与
34、“产品”有关的所有有费用。上述单价是在双双方认为公平平和合理的情情况下,充分分考虑双方各各自现有的商商业成本的基基础上经双方方同意的。8.存货清单单/财务报表表在每个月28日日之前, “”应向“”提供一份份详细清单,内内容应当包括括:从“”所收到的的“制造材料”品种和数量量,“”目前库存存的“制造材料” 品种和数量量,已用于“产品”加工的“制造材料” 品种和数数量,任何这些“制造材料”的盘亏和损损耗,正处于于加工过程中中的半成品品品种和数量,“产品”成品的数量。 “”应同意 “”查阅与“产品”加工和本合合同第8条履履行有关的财财务报表(无无论是法定报报表、管理报报表、工业生生产或其它的的报表)
35、。8.付款:在每月25日,“”按“”当月实际的“产品”提货数量开具加工费增值税发票(税率17%),“”同意在“产品”与“采购订单”相符的情况下(3.2条),在收到加工费发票后的二十天内向“乙方”以银行电汇方式支付该笔加工费,甲方逾期付款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9.知识产权权9.1“”(和和/或“*集团”)应始终作作为其所拥有有的“信息”和知识产权权的所有权人人,包括但不不限于版权、商商业机密、商商标或专利权权。虽然为了了本合同的目目的,以上“信息”或知识产权权将由“”向“”公开,但但本合同的任任何条款都不不能被视为上上述“信息”或知识产权权的所有权转转移的根据
36、。 9.2在本合合同履行期间间和合同结束束之后,“”不能申请请注册、使用用或准许他人人使用“”或“*集团”的“商标”,或与上述述“商标”相似及容易易造成混淆的的任何商标,不不能将“”的“信息”或任何此类类权利、版权权、配方或商商业机密用于于其自身业务务或准许第三三方用于其业业务。9.3在涉及及任何有关知知识产权的方方面,“”应保证在在任何时候都都不从事或因因疏忽造成对对“”或“*集团”的权利及利利益有不利影影响的行为。10.责任 10.1法律律责任:双方都应根据现现行的法律承承担各自的税税款。双方都都应保证遵守守所有适用于于本合同的履履行的有关法法律、法规。11.保密11.1双方方同意不公开开
37、或允许把“信息”、数据或材材料(口头或或书面的)直直接或间接地地向任何第三三方公开,或或者通过任何何方式将另一一方的“信息”或“商标”用于或允许许他人用于本本合同约定之之外的任何用用途。如有任任何一方违反反这一条款,另另一方有权终终止本合同;双方应总是是尽各自最大大努力去避免免向未经授权权的第三方泄泄露或公开此此类“信息”。不论本合合同由于何种种原因而终止止,每一方都都应立刻把所所有“信息”包括详细说说明、设计、画画图和其它由由另一方提供供或公开的材材料(包括任任何副本在第16条条中列出的或或相关的任何何形式)归还还给另一方,并并从此不再使使用这些“信息”。 11.2在本本合同生效期期间及合同
38、终终止(不论因因何种原因终终止)后,双双方同意对任任何商业的、工工艺的、工业业的(包括但但不限于他们们对商业运作作、计划、成成本结构、制制造能力、技技术、配方、顾顾客、供应商商方面的分析析、编辑或研研究的信息和和知识)或其其它可获得的的属于另一方方所有的信息息严格保密,并并在本合同限限制范围外也也对此类信息息严格保密或或不加以滥用用。但任何已已由他人公开开的信息、法法律上需要公公开的信息不不在此列。 11.3双方方应担负对“信息”严格保密的的责任。“制造商”应尽量减少少员工接触“公司”所提供的配配方和工艺信信息资料,并并把该部分员员工名单提供供给“公司”。“公司”会保存因履履行本合同需需要而向
39、“制造商”提供信息或或数据的记录录。 12.排他他性12.1在本本合同有效期期间或合同终终止后,“制造商”不能为为自自己或任何第第三方生产、供供应、包装或或销售任何维维生素食品类类产品或贴有有公司“商标”的产品。 12.2在本本合同有效期期间或合同终终止后,“制造商”不能利用“公司”的“信息”参与第三方方任何食品产产品的生产、供供应、包装或或销售。 12.3在本本合同有效期间,如如果没有“”的事先同同意,“”不能为“”的竞争对对手进行委托托加工。也不不能把“甲方”委托加工的“产品”销售或提供供给除“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三方以外的任任何其他第三三方。 13.保险 13.1双方方都应各自向向
40、保险公司投投保,保险险险种应当能够够覆盖本合同同履行相关事事宜。 14.不能转转让或转包/分包14.1在没没有得到另一一方书面同意意的情况下,双双方都不能把把本合同中规规定的各自任任何的权利或或义务转让、转转交或把合同同履行的任何何部分转包/分包给任何何第三方。15.合同期期限15.1合同同有效期:本合同自双方签签订之日起生生效,至2000 年年 月 日期满满终止。 (“合同期间”)。15.2合同同终止: 尽管存在本本合同其他规规定,如果出出现以下情况况,则合同一一方在不妨碍碍自身的任何何其他权利或或对该权利的的救济的前提提下,可以经经提前两个月月向对方发出出书面通知,终终止本合同:15.2.
41、1对方违反了了合同的任何何条款,并且且在收到书面面通知30天天内没有履行行相关义务或或做出相应补补救或赔偿的的;15.2.2对方在一年年内连续违反反本合同中类类似性质的规规定多于三次次(即使其完完全按第155.2.1条条所列要求进进行补救或赔赔偿); 15.2.3对方濒临破破产、无力偿偿还债务、与与其债权人和和解并作出抵抵债安排、自自愿或非自愿愿地处于受法法院或政府破破产管理人管管理的状态、公公司解散的议议案已通过或或正处于解散散动议讨论期期间;15.2.4对方的业务务、资产或运运作的一个重重要部分被指指派或置于政政府或司法机机关的所有、拥拥有、控制或或管理之下,或或者被转移或或分配给第三三方
42、。 15.2.5如果“”被兼并或或者直接或间间接被与“*集团”有商业竞争争行为的第三三方“控制”。16.合同终终止的权利16.1不管管出于何种原原因,当本合合同终止时:16.1.1“”应把其所所持有、管理理或控制的所所有“制造材料”在10日内内交还给“”。16.1.2“”应把其所所持有、管理理或控制的所所有“信息”和“商标”(包括任何何形式的副本本)在10日日内交还给“”。17.不可抗抗力17.1如因因火灾、水灾灾、禁运、政政府法规或行行为、战争(无无论宣战与否否)、叛乱、暴暴动、罢工、民民众骚乱等人人力不可控制制、无法预测测的因素等(在下文中称称为“不可抗力事事件”)而导致不能能履行或迟延延
43、履行本合同同规定的任何何义务,双方方均无需为此此向对方承担担违约责任。17.2如果果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事件”导致不能履行行其义务或延迟履行其其义务,其应应该在“不可抗力事事件”发生后马上上书面通知对对方,并清楚楚地向对方指指出可以预测测到的后果。 17.3然后后,双方应尽尽最大努力把把随之发生的的损失减到最最低。声称由由于“不可抗力事事件”而无力履行合合同义务的一一方,应采取取适当的方式式以减轻或消消除该事件的的影响,并应应尽可能在最最短时间内重重新履行受该该事件影响的的合同义务。17.4 假假如“不可抗力事事件”持续超过990天,并且且在此期间双双方经善意磋磋商仍不能达达成一个合适适的解决
44、方案案,那么任何何一方都有权权通过书面通通知另一方的的形式以终止止本合同。18.赔偿18.1双方方都同意就违违反本合同任任何条款而造造成对方的损损失向对方作作出赔偿。 19.通知19.1所有有按照本合同同发出或作出出的通知、要要求或其它必必需的沟通信信息,应以书书面形式亲自自送到或用寄寄送到以下的的通信地址给给指定的接收收人,或者传传真到以下传传真号码给指指定的接收人人。(一方通通信地址、传传真号码、接接收人如有变变更,应当及及时书面通知知对方,否则则视为未变更更)。“”:收件人: 通信地址:传真号码:“”:收件人: 通信地址:传真号码:19.2任何何此类通知、要要求或沟通信信息如果按照照以下
45、形式发发送,应视为为已经送达:如果是当面面递交或传真真发送,则视视为已经当即即送达(在传传真发送情况况下,如有发发送成功报告告则视为对方方已收到);如果是用寄寄送,在地址址书写无误、邮邮资足额支付付、信件已被被递送的情况况下,则在寄寄出后5天后后视为已送达达。20.完整合合同20.1本合合同包括了双双方对于本合合同标的所共共同同意的全全部条款和条条件,本合同同应取代和废废除双方此前前达成的任何何与本合同规规定不一致的的任何协议、意意向书和承诺诺等,无论是是书面的还是是口头。除非非由双方正式式授权的代表表书面签署补补充或修改协协议,本合同同的条款不得得更改。21.部分无无效21.1本本合同若有任任何属于法律律规定为违法法、无效或不不能执行的条条款,不应影影响本合同其其它条款的合合法、有效或或可实施性。21.2如果果本合同的任任何条款被发发现属于违法法的或无效的的条款,或由由于法律政策策等情况变化化已成为违法法或无效的条条款,双方应应善意地协商商并将其修改改为具有相同同效用的合法法有效条款。22.非弃权权22.1合合同一方未能能行使或者迟迟延行使其在在本合同中的的任何权利或或救济,均不不应构成其对对相应权利或或救济的弃权权。任何一方方单独或部分分的行使了其其在本合同中中的权利或救救济,也不妨妨碍其进一步步行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