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生态治理可探索的制度创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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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京津冀生态治理可探索的制度创新打开文本图片集区域合作过程中的金融创新、服务创新能不能得到更好地落实与开展,与制度创新有着直接关系,在我国环境治理日益迫切的当下,推进京津冀生态环保一体化,亟待深化改革,创新制度,积极探索区域生态环保新体制、新机制和新模式。建立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和管理机制区域的合作需要大量的沟通协调,具体到京津冀的生态环境治理,亟待成立区域生态环保协调机构。可依托京津冀协同发展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以及京津冀三地市长(省长)组成的指导小组,共同组成京津冀生态环境发展的联合协调理事会,负责研究制定京津冀生态环境保护战略规划,协调三地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推动生态环境合作的顺利实施。探
2、索建立跨地区环保机构。整合三地的环境保护力量,在联合协调理事会下设专门的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战略规划的执行,开展环保执法,保障京津冀生态环境保护日常工作的开展。同时,成立生态环保合作督导组,进一步监督协同工作的开展。可由国家发改委、环保部、国土部、水利部、林业局等部门共同组成京津冀生态环境合作督导组,负责监督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执行、大气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执行、环保执法、项目环评等情况。建立区域环境污染联防联控机制京津冀经济发展程度不同,生态环境治理的阶段不同,实现协同治理,应统一区域生态环保标准。进一步加大政策整合力度,统一并完善京津冀生态环保标准,研究区域一体化的产业准入和退出
3、机制,实现三地生态环境保护指标的无缝对接。在标准统一的基础上还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快推行京津冀生态环境信息平台建设,实现污染和环境质量监测信息共享,建立京津冀统一的实时在线环境监控系统。同时,还需要建立环境预警、联合监察和交叉执法机制。建立跨区域的大气、地下水、地表水和海域等环境预警协调联动机制,提高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能力。形成京津冀环境联合监察机制和交叉执法机制,针对区域性重大问题开展联合执法。建立区域生态红线保护制度吸取过往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经验教训,京津冀协同必须跳出各自的“一亩三分地”,在开展生态环境治理的过程中,统筹考虑京津冀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及资环境承载力,设立并严守资消耗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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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京津冀 生态 治理 探索 制度 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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