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50大巷工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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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王煤王矿计2017一工程施工一009号CHALCO宁夏王洼煤业王洼煤矿600万吨/年改扩建项目+1250m运输大巷、+1250m运输大巷车场、11采区下部车场永久避难洞室工程施工合同甲方:宁夏王洼煤业乙方:中煤第七十一工程处有限责任公司3.监理人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 监理人受甲方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 已得到甲方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甲方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 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甲方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3.1.2 合同约定应由乙方承当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乙方文件的审查或 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
2、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 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 2总监理工程师甲方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乙方。3. 3监理人员3. 3. 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 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乙方。被授权 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 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 定及时通知甲方和乙方。监理人员对乙方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 理的期限内提出否认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
3、后拒绝该项工作、 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3. 3.3乙方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 发出的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 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 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 5款约定应由总 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 4监理人的指示3.4. 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乙方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 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 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 字。3. 4. 2乙方收到监
4、理人按第3. 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 的,应按第8条处理。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 面指示,乙方应遵照执行。乙方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 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 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 . 4. 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 3.1项被授权的监 理人员处取得指示。4 .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乙方 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监理人承当赔偿责任。3. 5商定或确定4. 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
5、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 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 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5. 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 对总监理工程师确实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16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 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确实定执行,按照第17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 确实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6. 乙方6.1 乙方的一般义务6.1.1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 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 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6.1.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应提供为按照合同完成
6、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 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以及按合同约定的临时设施等。6.1.3 乙方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 平安性负责。6.1.4 乙方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 保护工作。4.1. 5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乙方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 时尚有局部未竣工工程的,乙方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 工后移交给甲方为止。乙方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 2履约担保4. 2.1乙方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甲方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甲方应在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乙方。4.
7、 2. 2如工程延期,乙方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的, 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甲方承当;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 约担保所需费用由乙方承当。4.3乙方工程经理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指派工程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乙方工程经理应按 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 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乙方为履 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乙方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乙方工程经 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4. 4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甲方按合同约定支付给乙方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4. 5不利物质条件1 .5.1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乙方在施工
8、场地遇到 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 但不包括气候条件。4 . 5.2乙方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 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乙方认为不可预见的 理由。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8条约定执行。监理人没 有发出指示的,乙方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甲方承当。5 .施工控制网5.1 甲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乙方提供测量基准 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应根据国家 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
9、,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 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 监理人审批。5.2 乙方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丧失或损坏的,乙方应及时 修复。乙方应承当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 点移交甲方。6 .工期6.1 进度计划乙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交进度计划。经甲方审批后的 进度计划具有合同约束力,乙方应当严格执行。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甲方 应当指示乙方对进度计划进行修订,重新提交给甲方审批。6. 2工程实施甲方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乙方发出开工通知。乙方应在第1.1. 4. 3目约定的
10、 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6.3 甲方引起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甲方的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因政府部门因素主 导的停工造成工期延误的除外),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 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5.1款的约定执行。(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甲方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4)因甲方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5)提供图纸延误;(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进度款;(7)甲方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6.4 乙方引起的工期延误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乙方应按照专用合同
11、条款中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 金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乙方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 乙方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7.工程质量7.1 工程质量要求工程质量验收按照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7.2 甲方的质量检查甲方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甲方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乙方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7. 3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经乙方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乙方应通知甲方在约定的期 限内检查。甲方应按时到场检查。甲方未到场检查的,除甲方另有指示外,乙方可 自行完成覆盖工作。无论甲方是否到场检查,对已覆盖的工程隐蔽部位,甲方可要 求乙方对
12、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重新检验,乙方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 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甲方承当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乙方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 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乙方承当。乙方未通知甲方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甲方有权指示乙方钻 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 期延误由乙方承当。7. 4清除不合格工程由于乙方的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造成的任何缺陷, 甲方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乙方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到达合同要求的质 量标准,
13、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乙方承当。8.试验和检验8.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8.1.1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甲方 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 约定应由甲方与乙方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乙方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 始记录。8.1.2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甲方另有指示外,乙方可 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甲方,甲方应签字确认。8.1.3 甲方对乙方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乙方试验和检验成果 的可靠性要求乙方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甲方与
14、乙方共同进行。重新 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乙方承当;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 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甲方承当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 付乙方合理利润。8. 2现场材料试验8. 2.1乙方根据合同约定或甲方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乙方提供试验 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所产生费用由乙方承当。8. 2.2甲方在必要时可以使用乙方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 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乙方应予以协助。9.变更9.1 变更权在履行合同过
15、程中,经甲方同意,监理人可按第8. 2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乙方 作出变更指示,乙方应遵照执行。9. 2变更程序乙方应在收到变更指示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监理人应审查, 并在收到乙方变更报价书后14天内,与甲方和乙方共同商定此估价。在未达成协 议的情况下,监理人应确定该估价。9. 3变更的计价依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招标时的计价依据及 相关文件执行。9.4计日工9 . 4.1甲方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乙方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 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10 .计量与支付10.1 工程进度付款乙方应按监理
16、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 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 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合同价款;(2)根据第8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4)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监理人应在收到乙方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结算资料后的7天内完成审 核、出具付款证书并送甲方审核,甲方应在收到结算资料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并向 乙方出具相应的付款资料。10. 3质量保证金甲方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乙方向甲方申请到期应
17、返还乙方剩余 的质量保证金金额,甲方应在14天内会同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乙方是否 完成缺陷责任,并将无异议的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乙方。10. 4竣工结算10. 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价格不因物价波动和法律变化 而调整。11. 4. 2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乙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甲方 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甲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的7 天内完成审核。12. 竣工验收12.1 竣工验收的含义竣工验收是指乙方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甲方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2.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当工程具备竣工条件时,乙方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2
18、.3 竣工和验收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提请甲方进行工程验收。甲方经过验 收后同意接收工程的,由监理人向乙方出具经甲方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 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11. 4竣工清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乙方应对施工场地进行清 理,直至监理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乙方承当。12.缺陷责任及保修责任12.1 缺陷责任缺陷责任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缺陷责任期内,已交付的工程由于乙方的 材料、设备或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所产生的缺陷,修补费用由乙方承当。由于乙方 原因造成某
19、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 检查、检验和修复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 不超过2年。12. 2保修责任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 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3.保险13.1 保险范围13.1.1 乙方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为其履行合 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人身意外伤害险费。13. 1.2甲方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为其现场机 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人身意外伤害险费。13.1. 3甲方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20、参加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为其现场机 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人身意外伤害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 此类保险。13. 2未办理保险13.1.1 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 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当。13 . 2.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 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 当事人支付。14 .不可抗力13. 1不可抗力确实认13.1.1 不可抗力是指乙方和甲方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 不可防止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
21、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 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13 . 1.2不可抗力发生后,甲方和乙方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 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 监理人按第3. 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16条的约定执行。14 .2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 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 要的证明。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 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
22、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 后14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3. 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 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那么承当:(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 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甲方承当;(2)乙方设备的损坏由乙方承当;(3)甲方和乙方各自承当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乙方的停工损失由乙方承当,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 修复工程的金额由甲方承当;(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乙方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甲 方要求
23、赶工的,乙方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甲方承当。14.违约14.1 乙方违约14. 1. 1如果乙方拒绝或未能遵守监理人的指示,或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 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或违反合同不顾书面警告,监 理人可发出通知,告知乙方违约。15. 1.2如果乙方在收到监理人通知后21天内,没有采取可行的措施纠正违约, 甲方可向乙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甲方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乙 方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甲方的这一行动不免除乙方应承当的违约责 任,也不影响甲方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14.2甲方违约1 如果甲方未能按合同付款,或违反合同不顾书面警告,乙
24、方可发出通 知,告知甲方违约。如果甲方在收到该通知后14天内未纠正违约,乙方可暂停工 作或放慢工作进度。14 . 2.2如果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28内未纠正违约,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解除合 同通知。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 工作,按甲方要求将乙方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同时甲方应为乙方的撤出提供 必要条件,但乙方的这一行动不免除甲方应承当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乙方根据合 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15.索赔15.1 乙方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乙方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 序向甲方提出索赔:(1)乙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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