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工程项目建设标准doc-城市交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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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2023年建筑工程管理行业文档 齐鲁斌创作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996年9月1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国家固定资产投资与建设的宏观调控,提高城市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科学管理的水平,合理确定和掌握建设标准,推动技术进步,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建设的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城市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汽、电车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
2、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新建汽、电车工程项目。改、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汽、电车工程项目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节约能源、节约用地、环境保护的规定和行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 第五条 汽、电车工程项目的建设,应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以当地城市目前的经济技术水平为基础,根据生产建设、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装备水平。 第六条 汽、电车工程项目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含城市交通规划或公共交通规划)的要求。场站设施建设必须与车辆发展规模相协调。车辆、首末
3、站、枢纽站、停车场、保养场等项目建设必须统一规划、系统建设、逐步实施。以安全、方便、迅速、舒适的服务,满足城市居民出行的需求。 第七条 汽、电车工程项目的建设应落实场站选址、资金等建设条件。建设资金的筹措应明确资金来源及其构成。引进外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场站设施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社会化服务的原则,改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第九条 汽、电车工程项目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十条 汽、电车工程项目建设规模按下列标准车的数量可划分为三级:一级为 601辆及以上;二级为 201-600辆;三级为 1
4、00-200辆。100辆以下城市参照三级建设规模执行。 注:车辆指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年度标准运营车辆总数。按车长9m作为标准车换算单位,即换算系数1.0,其它类别车辆按车长折算。 第十一条 汽、电车工程项目由运营车辆、场站设施和职工住宅构成。(一)运营车辆包括市区与郊区(含开通至市域的公交线路)运营的各种类型的公共汽车、无轨电车。 (二)场站设施包括中途站、首末站、枢纽站、停车场、保养场;无轨电车系统还包括整流站、线网、供电管理设施。第十二条 首末站、枢纽站主要包括:停车坪、回车道、候车廊、运营调度、司售休息、机修备件、厨房、厕所、浴室等站房设施。中途站设候车廊、路牌。 第十三条
5、 停车场主要包括下列设施:(一)停车设施:停车坪(库)、洗车台(间)、试车道、场区道路、防冻防滑设施等;无轨电车停车场增设线网和专路馈线供电设施,距整流站较远时,应建小型单机组整流站。(二)运营管理设施:调度、票务、车队管理、行政办公、路务修缮等。(三)生产及辅助设施:低保车库及附属工间、库房、配电室、锅炉房、加油站、警卫、消防、环保、劳保后勤库、防暑降温等。(四)生活服务设施:单身宿舍、文娱室、医务室、托幼班、食堂、浴厕、女工卫生间等。第十四条 保养场主要包括下列设施:(一)生产及辅助设施:保养车库、修理工间(含车身中整修)、车辆检测线、材料仓库(含轮胎库)、危险品库、动力系统(变压器室、配
6、电室、空压机房、锅炉房、乙炔氧气站)、加油站、警卫、消防、房屋修缮、劳保后勤库、防暑降温等。 (二)生产管理设施:技术管理、保修机务调度、行政办公、职工培训等。(三)停车设施:待保停车坪(库)、洗车台(间)、试车道、场区道路等;无轨电车保养场增设线网和专路馈线供电设施,距整流站较远时,应建单机组整流站。(四)生活服务设施:单身宿舍、文体、医务保健、托儿所、食堂、浴厕、女工卫生间等。 (五)安全、环保设施等第十五条 兼运营、低保功能的保养场,应参照第十三条增加相应的设施。 第十六条 职工住宅和生活服务设施应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充分利用当地的社会协作条件进行建设。 第三章 车辆与装备水平第十七
7、条 汽、电车工程项目运营车辆配备不应低于下列规定: (一)200万人口以上的特大城市由7.7辆/万人争取逐步提高到11.0辆/万人;(二)100万人口至200万人口的特大城市由5.3辆/万人争取逐步提高到10.0辆/万人;(三)大城市由3.9辆/万人争取逐步提高到9.0辆/万人;(四)中等城市争取逐步提高到7.0辆/万人。注:“城市人口”按城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非农业人口理解。 “辆/万人”按“标车/万人”理解。 第十八条 城市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的车辆宜按下列三类结构合理配置。具体选型可结合各城市的形态、道路设施水平和市场需求等条件合理确定。 一类:以大型客车为主,中、小型客车为辅;二类:以大、
8、中型客车并举,小型客车为辅; 三类:以中型客车为主,小型客车为辅。 第十九条 汽、电车工程项目的车辆选择应符合下列原则:(一)安全可靠、经济耐用、操纵灵活、维修方便、配件易购。(二)舒适、美观,车型应尽可能统一。(三)与客车车辆生产的大型化、柴油化、标准化、专用底盘化的生产发展方向一致。(四)立足国内。第二十条 不同建设规模的汽、电车工程项目的场、站设施,宜按下列组织管理形式系统建设:(一)一级建设规模宜采用高级保养集中、低级保养分散,建设保养场、停车场、首末站、枢纽站及综合运营管理设施。 (二)二级建设规模宜建保养场、首末站、枢纽站和相应运营管理设施。(三)三级建设规模宜建以运营、停车为主要
9、功能,保修合一的综合性保养场及首末站和相应运营管理设施。第二十一条 保养设备的配备应执行国家城市公共交通主要保修设备配备的有关规定。保修设备主要包括金属切削、清洗、举升、拆装、修理专用、检测、锻压、焊接切割、木工缝纫、起重运输、动力、喷漆、热处理和环境保护等设备。 第二十二条 一级建设规模的汽、电车工程项目应相对集中设置车辆检测线,二级建设规模的汽、电车工程项目也可设置车辆检测线。第二十三条 汽、电车工程项目运营调度与管理设施水平应按以下三类合理配置:一类:应实行计算机辅助管理。运营调度采取有线与无线相结合的中心调度方式,逐步向车辆监控以及与计算机结合的“示踪”调度系统发展。 二类:可实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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