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判文书应繁简分流_王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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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 题 探 讨 民事裁判文书应繁简分流 王松 一、实行裁判文书繁简分流的理论和现实根据 对民事案件和裁判文书应否进行繁简分流 , 学界观点并不统 一 , 最高人民法院持肯定态度 , 近年来多次提出要推进裁判文书 改革 , 实现繁简得 当 ; 否定的观点 认为普通程序与简 易程序的界 限并非容易划分 , 而裁判 文书的繁简、是否需要详尽 说理及如何 进行说理又完全取决于法官 , 因此即便有了 统一的样式 , 显然也 欠缺可操作性。 笔者对此持肯定态度 , 理由如下。 ( 一 ) 是满足当事人诉讼需求和合理利用有限司法资源的必 然要求。既然案件有复杂和简单之分 , 诉讼程序也有普通程序和 简易程序
2、之分 , 同时每位法 官的素质参差不齐 , 目前 还不都能具 备审理复杂案件、撰写疑 难案件裁判文书的 能力 , 实 行裁判文书 的繁简分流 , 可以 把有限的 审判人员的主要 精力和时间 , 用于集 中审理少 数复杂、疑难案 件上 , 从而加 快诉讼进 程 , 提高诉 讼效 率 , 使有限的司法资源的使用发挥最大的效益。这里更为重要的 理由在于当事人在个案中所追求的具体诉讼目的存在差异 , 如因 达成合意而考虑其程序利益请求简化判决书内容、作出快速判决 等等 , 只要这种需求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的 要求 , 法院都没有理由不满足其需要。也就是说 , 应当适当赋予当 事人根据自
3、己在个案中所追求 的具体诉讼目的参与 决定文书制 作的权利 , 从满足被裁判者诉讼需求的角度 来说 , 裁判文书的繁 简、长短和格式等等以不违背当事人获得及时、准确、公正的裁判 的诉讼需求为前提 , 并与个 案的司法投入相对 应 , 体现 出小额诉 讼、简易诉讼、普通诉讼及复杂诉讼的差异。” ( 二 ) 最高法院和各地法院已经试行并取得了一些成功的经 验。为充分利用审判资源 , 提高诉讼效益 , 最高人民法院和一些地 方法院已有类似的做法。例如福建省高院和广东省高院分别制定 了福建省法院民事简易程序裁判文书样式和广东省法院关于 简化民事裁判文书的规定 ( 试行 ) , 最高法院也于 年制定民
4、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 ( 样式 ) , 其中有 种民事调解书样式 、 种民事判决书样式 , 要求全国基层法院参照执行。 ( 三 ) 符合世界各国诉讼制度的通行做法和发展趋势。在德 国 , 法官“应当以令人能够理解的、与案件紧密相连的方式说明在 裁判理由范围中所使用的论据 , 以避免出现毫无用处的空话” , 裁 判理由的论证并不要求机械 地、同等 地、彻底 地证明所有一切理 由的正当性 , 仅当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以具体的理由明确地对法 律理论原理提出质疑时 , 才有必要重新详细说明其理由 , 因此“绝 对可以以切实可行的方式简短地概括裁判理由”。 日本的判决书 关于法律问题的解释说明究竟详细到
5、什么程度 , 虽然在司法实践 中根据当事人争议的强度、法律问题本身的性质以及法官本人的 个性而有很大的弹性或伸缩 幅度 , 但是作为 通说或权威性的见 解 , 一般认为一审判决书针对法律问题的判断应简洁地表明法官 采取的法律观点即可 , 不宜长篇大论地对有关的学说和判例都一 一加以引用来展开过分详细的法律解释。而且 世纪 年代以后 日本司法界又对裁判文书进行了改革 , 新样式的判决书相对于传 统样式的一个明显变化就 是以不致损害判决 书说理及论证的功 能作为前提条件 , 更加强调内容篇幅的简洁和着眼于日常生活的 常识性理解。 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 条也规定 , 判决 书“事实项下 , 应记
6、载言词辩论时当事人之声明 , 并表明其声明为 正当之攻击或防御方法要领。理由项下 , 应记载关于攻击或防御 方法之意见及法律上之意见。一造辩论判决及基于当事人就事实 之全部自认所为之判决 , 其事实及理由得简略记载之”。 英国民 事司法制度为促进纠纷的迅 速、简易 解决 , 设 置了多种无须经开 庭审理而迳行处理纠纷的审前 处理 机制 , 包括和解、第 章要约 和第 章付款、缺席判决、简易程序、撤诉、基于自认的判决等 , 在 审前阶段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动议 , 法官直接对案件作出裁决。这 些机制对民事诉讼的有效运行至关重要 , 并切实可行地促进了程 例如 , 肖扬院长在 年 月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
7、谈会上的讲话中就将依法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 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 , 提高司法效率作 为全国法院深入贯彻“公正司法 , 一心为民”指导方针的九项措施之一。 张锡敏 : 裁 判文书改革的若干法理思考” , 载法律适用 年第 期。 傅郁林 : 民事裁判文书的功能与风格” , 载中国社会科学 年第 期。 福建省法院民事简易程序裁判文书样式、广东省法院关于简化民事裁判文 书的规定 ( 试行 ) 和最高法院民事简 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 ( 样 式 ) 分别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年第 卷、 年第 卷和 年第 卷。此外 , 北京、上海、江苏、广州、成都等地的法院也都对裁判文书的简化制 作进行过探索。 德
8、米夏埃尔等编 : 德国民事诉讼法 学文萃 , 赵秀举译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年版 , 第 页。德国民事诉讼法第 条第 项也规 定 , 裁判理由项下 , 应简略地、扼要地记载从事实和法律两方面作出裁判所依据的论据”。 王亚新 : 对抗与判定 : 日本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 , 清华大学出版社 年版 , 第 页。 我国台湾地区增订、删除并修正“民事诉讼法” ( 上 ) , 载中国民商法律网 ( :? ) 年 月 日文章。 法法法律律适适用用月月刊刊 年 总 总第第 期 期期 问 题 探 讨 序经济和诉讼效率。 即便是以旁征博引为特色的美国裁判文书 , 也并非总是那样长篇大论 , 美国一 审裁判中大
9、约 为独立存在 的司法命令 , 不制作意见书 , 还有些更简单的“背书命令” , 也就是 把命令直接写在含有那项请求的纸的背面 , 比如“兹命令 , 准予所 请” , 然后签上自己的名字 , 注明职务和日期。美国裁判文书是否 说明理由不是根据程序问题或实体问题区分的 , 而视所涉问题是 否有向当事人、上级法院及公众制作审理报告的价值而定。即使 仅为程序事项 , 只要说明理 由对于解释复杂 问 题、创 制司法判例 或说明自由裁量的理由等方面具有意义 , 法官也会像处理实体问 题一样长篇大论 , 而大量判例就是在对程序事项和法律适用问题 “ ” 。 , , 两大法系通行的做法 , 这对我们制作裁判
10、文书具有一定的启发意 义。 实行裁判文书的繁简分流 , 应当和法院的审判管理工作结合 起来。如前所述 , 目前我国现有法官的司法能力参差不齐 , 有一部 分法官并不能完全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 , 既然当事人向法院提出 了诉讼请求 , 法院就有义务为其提供合 格的法官和公正高效的司 法服务 , 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现有的部分不合格法官 成长为合格法官无疑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 ( 有的法官能否成长为 合格法官本身就是一个问题 ) , 在这个“成长”过程中 , 对这部分法 官审判活动的合理监督就事关当 事人合法权益和司 法公正的实 现 , 无论如何 , 也不应以牺牲当事 人的利益和司法公 正的代
11、价来 落实所谓的“法官独立” , 这 对涉案当事人来说 是不公平的 , 对司 法公正则是有害的。笔者的思路是 , 对现有的法官通过推行审判 长竞争和淘汰机制予以分类管理 , 具体由法院考 评委员会及其上 级法院组成考评组 , 采取综合考核的方式 , 通过对法官职业道德素 质、适用法律、制作文书等能力进行综合考核和选拔 , 并且不预先 确定考核过关的审判长的数量指标 , 过关一个任命一个。 从而将 那些具有丰富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 , 并且品行端正、廉洁自律的法 官选拔为审判长 , 赋予其独立裁决所承办案件的权力 , 给予其相对 较高的待遇 ; 而未能考核过关的法官和被淘汰下来的审判长只能 作为审
12、判长的助理 , 办一些相对较简单的案件 , 撰写简单案件的文 书 , 还要接受审判长的监督 , 鼓励其通过努力 , 通过考核 成为审判 长。同时疏通出口 , 将那些不适应审判工作的法官调离或辞退 , 并 选拔人才充实法官队伍。通过两类人员的分类管理 , 逐步减少或取 消案件审批环节 , 在将来最终取代现有的法官群体。 二、民事裁判文书的规范化制作 民事裁判文书的规范化制作 , 是指裁判文书应当具有格式规 范、要素齐全、逻辑严谨和适用法律正确等基本特征。现在施行的 是最高法院 年制定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 ( 试行 ) , 规定文书 包括“原告诉称”、被告辩称 ”、经审理 查明”、 本院认为”和“判
13、 决如下”五个部分。在全国 统一裁判文书样式的优点在于可以统 一法院的审判活动 , 文书要素分类清楚 , 布局简明 , 比较 规范 ; 缺 点在于把文书重心放在法 院经过审理查明的 事实和法院认为案 件应当如何处理上 , 职权主义色彩浓 厚 , 不能 全面反映庭审的举 证、质证、认证过程 , 割裂了事实和证 据、事实 和法律适用的有机 联系 , 也抹杀了实际案件千差万别的个 性 , 没有 考虑到不同诉讼 当事人的实际需求 , 繁简不分 , 不易推行 , 并因此出现了许多格式 正确但却让人读不懂的文书。笔者认为 , 年裁判文书样式过 于机械 , 最高法院 宜规定法官通常制作 的裁判文书 ( 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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