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2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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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21 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2021年修订)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提高决策水平,保证投资效益,促进直属高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结合直属高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直属高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的编制,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直属高校基本建设项目根据资金来源不同,分别实行审批管理或备案管理。直属高校申请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的建设项目,实行审批管理;利用自有资金(包括学校自有、捐赠、地方预算资金等)
2、的建设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四条教育部是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申请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指导编制校园规划及五年基本建设规划、审批备案建设项目和监督项目实施。 第五条直属高校是基本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报审校园规划和五年基本建设规划,报批报备建设项目、筹措建设资金并组织实施项目。 第六条直属高校基本建设应当遵循基本建设规律,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第二章校园规划编制 第七条校园规划是学校确定建设项目、开展基本建设的重要依据,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不得随意变更。 第八条编制校园规划(含新编和修订,下同)应当贯彻保护环境、节地、节水、节能、节
3、材的基本方针,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校园。 第九条编制校园规划应当坚持适用、经济、勤俭节约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新建校区和既有校区的关系。校园建筑规划面积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 第十条直属高校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校园规划,组织专家评估 1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开相关信息,充分听取师生员工意见。有条件的应当制定相应的规划设计导则,设立校园规划委员会。 第十一条直属高校校园规划经地方规划部门批准或备案后,在校内公开发布并报送教育部备案。 第十二条直属高校应当根据校园规划,结合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务能力,按照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周期,在教育部的指导下编制五年基本建
4、设规划,确定5年内规划实施的建设项目和投资方案,并上报教育部审核。 第十三条直属高校五年基本建设规划实施期间,原则上可调整一次。 第十四条教育部对直属高校五年基本建设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价。第三章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五条直属高校申请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教育部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直属高校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建设项目,由教育部初审后,按要求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第十七条报教育部审批的建设项目,其审批环节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对已列入五年基建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 第
5、十八条直属高校因规划设计、土地征用、争取投资等需要,可报请教育部审批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 直属高校申请审批项目建议书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请示文件; (二)学校决策会议纪要; (三)校园规划; (四)项目建议书,主要包括项目概况、建设依据和必要性、投资估算、效益分析等内容;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直属高校申请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请示文件; (二)学校决策会议纪要; 2 (三)校园规划;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编制单位资质文件; (五)城乡规划、用地、环评等批复文件,以及节能评估材料; (六)资金筹措证明;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
6、告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要求的前期工作质量和深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论; (二)需求分析与建设规模; (三)场址选择; (四)建筑方案选择; (五)节能节水措施; (六)环境影响评价; (七)劳动安全卫生消防; (八)组织机构与人力资源配置; (九)项目实施进度; (十)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十一)招标方案及项目招标基本情况表; (十二)财务评价; (十三)社会评价; (十四)研究结论与建议。 第二十一条按照国家预算管理要求,计划申请下一年度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的新开工建设项目,项目高校应当于本年度5月底前一次性向教育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文件。教育部受理
7、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后,经审查确认符合本办法相关要求的,应于3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说明理由或提出修改意见。 第二十二条申请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审批前投资咨询评估制度,咨询评估工作应当按照投资咨询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需要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的建设项目,其评估时间原则上为30个工作日,此时间 3不计入批复时限。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下达之日起3年内开工建设。 存在下面情况之一时,应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逾期未开工建设的; (二)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总投资超过批复金额10%的。 第二十四条可行
8、性研究报告获批后,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严格依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直属高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建设项目设计质量,有效控制项目变更。 第二十五条直属高校申请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请示文件;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主要包括设计总说明、总平面图、各专业计算书及设计图纸、工程概算书等;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的,学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后报教育部申请调整。第四章项目备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直属高校利用自有资金的建设项目,应当先向教育部申请办理项目备案手续。申请项目备案时,直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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