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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煤层气地面开采的安全管理,保护工作人员、煤层气井和设备的安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与煤层气地面开采相关的设计、钻井、固井、测井、压裂、排采、集输、压缩等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煤矿井下瓦斯抽采和低浓度瓦斯输送另行规定。第三条 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以及承包商(以下统称煤层气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技术规范。第四条 煤层气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相关规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2、员,配备足够的安全生产设备和装备。第五条 煤层气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培训获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第六条 煤层气企业应当进行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普及安全生产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现场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的安全培训且考核合格才能上岗。其中属于特种作业人员的,应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的要求,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第七条 煤层气企业应当按规定提取、使用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安全生产费用,保障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生产投入和安全生产条件。第八条 煤层气企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
3、方面的合法权益。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职工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职工有权拒绝作业。第九条 煤层气企业应制定各类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及时修订。发生事故后,煤层气企业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避免人员伤亡和减少财产损失。第十条 在煤层气地面开采区域存在煤矿矿井时,根据“先采气后采煤”的原则,煤层气企业和煤矿企业双方应及时沟通煤层气地面开采项目的方案和煤矿开采计划,共享有关地质资料和工程资料,以确保煤层气企业地面和煤矿企业井下安全生产。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十一条 煤层气地面开采项目必
4、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评价时应系统地识别和确定潜在危险,并充分考虑作业内容、环境条件、地质灾害、设施类型、应急救援资源等因素。第十二条 承担煤层气地面开采项目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煤层气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十四条 煤层气地面开采项目的总体开发方案、煤层气集输管线、站场、供电等工程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煤层气井施工方案(钻井、压裂、排采、修井)由煤层气企业自行设计,但煤层气企业应当建立施工方案审批制度。第十五条 煤层气地面开采项
5、目工程施工和工程监理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煤层气井施工(钻井、压裂、排采、修井)监理可以由煤层气企业自己承担。工程监理应符合国家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有关要求。第十六条 在工程投标、签约时,煤层气企业应对承包商的资质和安全生产业绩以及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进行审查,在工程实施中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第十七条 煤层气企业应当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应当定期检测。各种安全阀、压力表、传感器、监测设备等必须定期校验、检定。第十九条 煤层气企业应建立相应的消防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和必要的装备、器材,或者与当地消防、急救机
6、构签订正式的消防救援合同。第二十条 煤层气企业应建立应急组织,配备应急人员和应急救援设施、物资等资源,并确保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处于完好状态。第二十一条 煤层气企业应当制定保护员工健康的制度和措施,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与劳动保护的培训教育。煤层气企业应当建立员工个人防护用品、防护用具的管理和使用制度,根据作业现场职业危害情况为员工配发个人防护用品以及提供防护用具。第二十二条 现场作业人员应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规程,能熟练使用各类劳动保护用品和各种防护器材,作业时必须穿戴符合规范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和防护用具。第二十三条 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井场、站场。参观人员须经审批并进行安全教育后方
7、可进入井场、站场。所有进入井场、站场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服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第二十四条 井场、站场内禁止烟火。需进行电焊、气焊(割)等明火作业或其它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时,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第二十五条 设备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做到:(一)安全标志正确、齐全、清晰,安装位置合理;(二)定期巡检、维护、保养设备,消除设备缺陷,使设备始终处于完好状态,机械各传动部位要安装安全防护栏或防护罩;(三)做好设备的换季维护保养工作,防止设备锈蚀、冻裂;(四)各种带压设备应定期进行试压,合格后方可使用。第二十六条 站场控制室内的气体探测控制仪超限断电后,必须立即对相应的设备和室内环
8、境检查,严禁强行送电、开机。第三章硫化氢防护第二十七条 在含硫化氢的矿区进行施工作业和煤层气生产前,所有生产作业人员包括现场监督人员应接受硫化氢防护的培训,培训应包括课堂培训和现场培训,由有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时间应达到规定要求。临时人员和其他非定期派遣人员在施工前必须进行硫化氢防护知识的教育。第二十八条 在含硫化氢环境中生产作业应配备固定式和携带式硫化氢监测仪,硫化氢监测仪应定期校验,并进行检定。重点监测区应有醒目的标志并设置硫化氢监测探头和报警器。硫化氢监测仪发出不同级别报警时,所采取的措施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硫化氢含量达到10ppm时,硫化氢监测仪启动1级报警,提示现场作业
9、人员硫化氢的浓度超过阈限值;硫化氢含量达到20ppm时,启动2级报警,现场作业人员应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硫化氢含量达到100ppm时,启动3级报警,须立即组织现场人员撤离。第二十九条 在含硫化氢环境中生产作业时应配备防护装备,并做到:(一)在钻井、试气、修井及井下作业过程中,以及站场作业中应配备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及与其匹配的空气压缩机;(二)配备的硫化氢防护装置应落实专人管理,并处于备用状态;(三)进行检修和抢险作业时,应携带硫化氢监测仪和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第三十条 在含硫化氢矿区,场地及设备的布置应考虑季节风向。在有可能形成硫化氢和二氧化硫聚集处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设置警示标志,使用防爆通风
10、设备,并设置逃生通道及安全区。第三十一条 在含硫化氢环境中钻井、井下作业和煤层气生产及气体处理作业中使用的材料及设备,应与硫化氢条件相适应。第三十二条 在含硫化氢环境中生产作业时应制定防硫化氢应急预案。钻井、井下作业防硫化氢预案中,应确定煤层气井点火程序和决策人。第三十三条 含硫化氢矿区煤层气井钻井,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地质及工程设计应考虑硫化氢防护的特殊要求;(二)采取防喷措施,防喷器组及其管线闸门和附件应能满足预期的井口压力;(三)井场严禁烟火,并应采取控制硫化氢着火的措施;(四)应使用适合于含硫化氢地层的钻井液,监测和控制钻井液pH值;(五)在含硫化氢地层取芯和进行测试作业时,应落实有
11、效的防硫化氢措施。第三十四条 含硫化氢煤层气井井下作业,应符合以下要求:(一)采取防喷措施;(二)采取控制硫化氢着火的措施;(三)当发生修井液气侵,硫化氢气体逸出时,应通过分离系统分离或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四)进入盛放修井液的密闭空间或限制通风区域,可能产生硫化氢气体时,应采取人身安全防护措施;(五)对钢丝作业、射孔作业、压裂作业等特殊作业应落实硫化氢防护的措施。第三十五条 含硫化氢煤层气生产和气体处理作业,应对煤层气处理装置的腐蚀进行监测和控制,对可能的硫化氢泄漏进行检测,制定硫化氢防护措施。作业人员进入可能有硫化氢泄漏的井场、站场、低凹区、污水区及其他硫化氢易于积聚的区域时,以及进入煤层气
12、净化厂的脱硫、再生、硫回收、排污放空区进行检修和抢险时,应携带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第三十六条 含硫化氢煤层气井废弃时,应考虑废弃方法和封井的条件,使用水泥封隔已经或可能产生达到硫化氢危险浓度的地层。埋地管线、地面流程管线废弃时应经过吹扫净化、封堵塞或加盖帽,容器要用清水冲洗、吹扫并排干,敞开在大气中并采取防止铁的硫化物燃烧的措施。第四章工程设计第三十七条 编写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充分收集相关资料,调研作业现场及其周边环境,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第三十八条 煤层气井不得布置在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带。第三十九条 气井井口与周围建(构)筑物、设施间距应符合以下要求:(一)距高压架空电力
13、线的直线距离不小于50m,距35kV及以上独立变电站距离不小于20m;(二) 距居民区、村镇、公共设施不小于25m;(三) 距国家铁路不小于20m,距工业企业铁路不小于15m,距高速公路不小于20m,距其它公路不小于10m;(四) 距相邻厂矿企业不小于20m。第四十条 钻井作业时,生活区、值班房应置于井架侧面,且处于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与井口的间距不小于10m。井场发电房与柴油罐间距应不小于5 m。第四十一条 井控装置的远程控制台应安装在井架大门侧前方、距井口不少于25m的专用活动房内,并在周围保持2m以上的行人通道。第四十二条 钻井工程地质设计应收集区域地质资料,确定各含水层组深度,制定相
14、应的安全措施。第四十三条 钻机及配套设备应满足钻井设计的要求,钻机的额定钻进深度应大于钻井深度;井架提升能力应满足钻具重量、地质条件的要求。动力设施应满足钻机、泥浆泵、排水泵等设施所需功率。第四十四条 钻井工艺技术应有利于保护煤储层,并制订井漏、井涌、井喷、井塌、卡钻、防斜等复杂情况的安全技术措施。第四十五条 探井设计时应参考本地区钻井所采用的井身结构,井径留有余地。套管系列设计应能保证施工安全,表层套管应至少下到稳定基岩内10m。第四十六条 固井作业设计应保证后续增产作业施工的安全。套管柱应进行强度设计,应综合考虑内应力、挤应力、拉应力等三种应力,以满足后续作业的需要。第四十七条 设计方案应
15、对各种复杂情况提出预防和处理措施。第四十八条 测井工程设计内容可参照国家现行的石油测井作业安全规程的规定。第四十九条 应建立测井安全操作管理和事故处理措施,其中对放射源等危险物品储存、运输、使用和防护应做特别规定。第五十条 应建立爆炸物品运输和使用、爆炸器材存储和销毁、废旧爆炸物品安全销毁的管理制度。应建立防止地面爆炸、施工深度错误、炸枪(卡枪)及炸坏套管的安全防范和处理措施。第五十一条 所选压裂井口的耐压等级应大于设计的最高井口压力,泵车组安全阀的设定压力值不得超过生产套管抗内压强度的80%。建立砂堵、砂卡、设备损坏等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和安全要求。以井口10m为半径,沿泵车出口至井口地面流程
16、两侧10m为边界,设定为高压危险区,并使用专用安全带设置封闭的安全警戒线。(施工的规定,不是设计的规定,放在后面)第五十二条 抽油机地基、底座基础应满足载荷要求;电缆、变速箱、其他电气设备、连接设施配套设备应与电机功率匹配;抽油杆柱应满足疲劳应力强度要求。第五十三条 排采泵的防冲距合理值应根据下泵深度、泵体型号、抽油杆的规格及机械性能确定,避免正常工作时柱塞碰泵。第五十四条 井口应设置排采沉淀池,煤层气井排出的水经过处理后,满足相关要求才可进行排放;水管线应以一定的坡度通向排采沉淀池,保证水流畅通。第五十五条 对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线,均应设防静电装置,如进出装置或设施处,爆炸危险场所的
17、边界,煤层气储罐、过滤器、脱水装置、缓冲器等及其连接部分,管道分支处以及直线段每隔 200300m处,压缩机的吸入口和加气机本身及槽车与加气机连接环节。站场入口和主要的操作场所,应安装人体静电导除装置,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有不宜大于100。连接管线的法兰连接处,应设金属跨接线(绝缘法兰除外)。当法兰用五根以上螺栓连接时,法兰可不用金属线跨接,但必须构成电气通路。第五十六条 工程和设备的防静电接地应遵守下列要求:(一)设施设备和车辆的防静电接地,不得使用链条类导体连线;(二)防静电接地、防感应雷接地和电气设备接地可以共同设置,其接地电阻不大于10;(三)防静电接地装置单独设置的,接地电阻不大
18、于100,埋设周围情况良好;(四)防静电接地不得使用防直击雷引下线和电气工作零线,测量点位置不宜设在爆炸危险区域内;(五)检修设备、管线可能导致防静电接地系统断路时,应当预先设置临时性接地,检修完毕后及时恢复。第五十七条 进站槽车的防静电应遵守下列要求:(一)槽车应设置汽车专用静电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大于10;(二)槽车的防静电接地线必须连接在作业场所的专用防静电接地点上,并不得采用缠绕等不可靠的连接方法;(三)槽车的防静电接地连线应当采用专用导静电橡胶拖地线或铜芯软绞线。第五十八条 防雷安全要求:(一)建(构)筑物、工艺设备、架空管线、各种罐体、电气设备等应当设置防雷接地装置;(二)进入变(
19、配)电室的高压电路应当安装与设备耐压水平相适应的过电压(电涌)保护器;(三)信息系统配电线路的首、末端与电子器件连接时,应当装设与电子器件耐压水平相适应的过电压(电涌)保护器;(四)防雷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引下线距地面2m至0.3m以上无破坏,接地测试断接点接触良好,埋设周围情况良好;(五)防雷装置保护范围不得缩小;(六)防雷击接地措施不得影响输气干线管线阴级保护效果;(七)接地装置应定期由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测试。第五十九条 站场内应设置风向标,风向标应挂在相关人员都能看到的地方。第六十条 压缩机房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压缩机房应设置防爆应急照明系统;(二)当采用封闭式厂房时,应有煤层气泄露
20、的报警装置、良好的机械通风设施和足够的泄压面积;(三)压缩机房电缆沟宜用砂砾埋实,并应与配电间的电缆沟严密隔开;(四)压缩机房应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五章钻井固井第六十一条 井场应平整、坚固,井架地基填方部分不得超过四分之一面积,填方部分应采取加固措施。在山坡修筑井场时,在坚硬、稳固地层,井场边坡坡度不得大于85度;在松软地层,井场边坡坡度不得大于60度。必要时,砌筑护坡、挡土墙。第六十二条 井场的井架、油罐应安装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第六十三条 暴雨、洪水季节,在山沟、洼陷等低凹地带施工时,应加高地基,修筑防洪设施。第六十四条 井场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应
21、由专人管理,定期维护保养,不得挪作它用。消防器材摆放处,应保持通道畅通,取用方便。第六十五条 井场、钻台及井架梯子的入口处,钻台上、高空作业区和绞车、柴油机、发电机等机械设备处以及油罐区、消防器材房、消防器材箱等处应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第六十六条 立、放井架及吊装作业应与架空线路保持安全距离,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架空线路。第六十七条 井架绷绳安设不少于4根,绷绳强度应与钻机匹配,地锚牢固可靠。第六十八条 钻机水龙头和高压水龙带,应设保险绳。第六十九条 钻台地板铺设应平整、紧密、牢固;井架二层以上平台,应安装可靠防护栏杆,防护栏高度应大于1.2m,采用防滑钢板。活动工作台应安装制动、防坠、防窜
22、、行程限制、安全挂钩、手动定位器等安全装置。第七十条 钻机钢丝绳安全系数应大于7;吊卡处于井口时,绞车滚筒钢丝绳圈数不少于7圈;钢丝绳固定连接绳卡应不少于3个。第七十一条 发电机应配备超载保护装置,电动机应配备短路、过载保护装置。第七十二条 柴油机排气管应无破损、无积炭,其出口不得指向循环罐,不得指向油罐区。第七十三条 井场电气设备应设保护接零或保护接地,保护接地电阻应小于4。第七十四条 井场电力线路应采用电缆,并架空架设,经过通道、设备处应增加防护套。井场电器安装技术要求参照国家现行井场电气安装技术要求执行。第七十五条 安装、拆卸井架时,井架上下不得同时作业。第七十六条 施工现场应有可靠的通
23、信联络,并保持24h畅通。第七十七条 安装井控装置时,放喷管线的布局要考虑当地季节风向、居民区、道路、油罐区、电力线及各种设施等情况。第七十八条 钻进施工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现行标准关于常规钻进的安全技术要求;(二)一开、二开、钻遇目标煤层前等重要工序,应由钻井监理或甲方委托的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业;(三)钻井作业队伍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执行钻井作业设计中有关防火防爆的安全技术要求;(四)钻进时应严格选择适当的钻井液;(五)钻进施工中若出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第七十九条 下套管作业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吊套管上钻台,
24、必须使用适当的钢丝绳,不得使用棕绳;(二)套管上扣时推荐使用套管动力钳,下放套管时密切观察指重表读数变化并按程序操作,发现异常及时处理;(三)套管串总重量不得大于钻机或井架的提升能力,否则应采取相应的减重措施。套管下放时,应边下放边注钻井液,以免将浮鞋、浮箍压坏。第八十条 固井作业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摆车时应设专人指挥,下完套管后如套管内钻井液未灌满应先灌满套管,不得直接开泵洗井;(二)开泵顶水泥浆时所有人员不得靠近井口、泵房、高压管汇、安全阀及放压管线。第六章测井第八十一条 测井施工前,应召开安全会,提出作业安全要求。测井施工现场如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得进行测井作业。第八十二条 井场钻台
25、前方10 m以外应有摆放测井车辆的开阔地带。器材堆置不得影响车辆的进出及就位。第八十三条 车载仪器及专用器具上井前,应妥善包装和固定,运输中禁止与有碍安全的货物混装。车载计算机须采取防震、防尘措施。测井车辆行车前及长途行车途中应做好车况、放射源及仪器设备安全检查。途中留宿,必须将车辆停放在安全场所。第八十四条 测井人员不得擅离职守,不允许在井架、钻台上进行与测井无关的其他作业,未经许可不得动用非本岗位的仪器设备。第八十五条 测井设备摆放应充分考虑风向。测井仪器车等工作场所的电源、温度、湿度应符合安全需要,并做好相应消防措施。测井车接地良好,电路系统不得有短路和漏电现象。当钻井井口或井内一定区域
26、内可能有煤层气积聚时,停止测井作业。第八十六条 测井前,应将井口附近的无关物品移开,及时清除钻台转盘及钻台作业面上的钻井液。冬季测井施工,应及时清除深度丈量轮和电缆上的结冰。在井口装卸放射源时,应先将井口盖好,不得将工具放在转盘上。仪器开机前应对电源、仪器接线及接地、各部件及计算机、需固定装置的安装状况、绞车的刹车及变速装置进行复查。测井过程中,操作人员应观察仪器、设备工作状态,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第八十七条 下井仪器应正确连接,牢固可靠。出入井口时,应有专人在井口指挥。第八十八条 绞车启动后,电缆提升和下放过程中,应避免紧急刹车和骤然加速,工作人员应避开绞车和电缆活动影响区,严禁触摸和跨越电
27、缆。第八十九条 仪器起下速度应均匀,不得超过4000m/h,距井底200m时应减速慢下;进入套管鞋时,起速不得超过600m/h,仪器上起离井口约300m时,应有专人在井口指挥,减速慢行。第九十条 下井仪器遇阻时,应将仪器提出井口,通井后再进行测井作业。严禁遇阻强冲。第九十一条 下井仪器遇卡时,应立即停车,缓慢上下活动;如仍未解脱,应迅速研究处理事故的具体措施。第九十二条 仪器在井底及裸眼井段静止时间不得超过1分钟,对停留时间有要求的测井项目除外。第九十三条 仪器工作结束后,须将各操纵部件恢复到安全位置。严禁在通电状态下搬运仪器设备和拔、插接线。第九十四条 夜间施工,井场应保障照明良好。第九十五
28、条 遇有七级以上大风、暴雨、雷电、大雾等恶劣天气,应暂停测井作业。若正在测井作业,应将仪器起入套管内,并关闭仪器电源。第九十六条 遇有硫化氢或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特殊测井作业时,应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并制定测井方案,待批准后方可进行测井作业。第九十七条 放射源必须存放在专用源库中,源库的设计及源库内外的剂量当量率应符合国家现行油(气)田测井用密封型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放射源的使用档案及领用、保管制度。施工区应建立临时源库,源库应设有警戒标志并有防盗等措施。临时源库距居住区距离须大于20 m。井场临时放置的放射源罐距工作人员应大于10m,且应采取防止丢失的措施。第九十八条 运
29、输放射源的防护容器应加锁。容器外表面除应标示放射性核素名称、活度、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外,还应标示容器的编号。防护容器、运源车内及车附近的剂量当量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油(气)田测井用密封型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第九十九条 放射源必须专车运输、专人押运,中途停车、住宿时应有专人监护。运源车严禁搭乘无关人员和押运生活消费品。未采取足够安全防护措施的运源车不得进入人口密集区和在公共停车场停留。第一百条 在室外、野外从事放射源工作时,必须根据辐射水平或者放射性污染的可能范围划出警戒区,在醒目位置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设专人监护,防止无关人员进入警戒区。第一百零一条 对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应定期进行个人
30、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确认放射损伤者,应调离放射性工作并及时治疗。拟参加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体检,有不适应症者,不得参加此项工作。测井施工人员应按照辐射防护的时间、距离、屏蔽原则,采取最优化的辐射防护方式,进行装、卸放射源作业,禁止直接接触放射源。第一百零二条 严禁打开放射源的密封外壳和严禁使用密封破坏的可溶性放射源测井,必须裸露使用放射源时,应使用专用工具。放射性液体和固体废物应收集在贮存设施内封存,定期上交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第一百零三条 放射源的调拨、处理、转让、废弃处理,以及遇有放射源被盗、遗失等放射性事故时,必须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
31、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及放射事故管理规定的要求妥善处理。放射源掉入井内必须尽量打捞,并指定专人负责实施;打捞无效,应检测放射源所在位置,并按有关规定打水泥塞封固。第一百零四条 严禁在放射工作场所吸烟、进食和饮水。第七章射孔第一百零五条 射孔作业前应通井。射孔作业现场周围的车辆、人员不得使用无线电通信设备;装配现场除工作人员外,严禁他人进入,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装配时,操作人员应站在射孔枪的安全方位。第一百零六条 在井口进行接线时,应将枪身全部下入井内,电缆芯对地短路放电后方可接通。未起爆的枪身起出井口前,应先断开引线并做好绝缘后,方可起出井口。未起爆的枪身或已装好的枪身不再进行施工时,应在圈闭相
32、应的作业区域内及时拆除雷管和射孔弹。使用过的射孔弹、雷管不得再用。第一百零七条 撞击式井壁取心器炸药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火工品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百零八条 检测雷管时应使用爆破欧姆表测量,下深超过70m时方可接通电源。第一百零九条 大雾、雷雨、七级风以上(含七级)天气及夜间不得进行射孔和爆破作业。第一百一十条 施工结束返回后,应直接将剩余火工品送交库房,并与保管员办理交接手续。爆炸物品的销毁,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关于石油射孔和井壁取心用爆炸物品销毁的规定。第八章压裂第一百一十一条 井场应具备能摆放压裂设备并方便作业的足够面积,设有齐备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一百一十二条 施工作业前,应详细了解井场内地下管
33、线及电缆分布情况,按设计要求做好施工前准备。第一百一十三条 新井、一年内未进行任何作业的老井均要进行通井。通井时,如遇到异常情况,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作业。第一百一十四条 压裂设备、井口装置、地面管汇应能满足压裂施工工艺和压力要求。压裂施工所用高压泵安全销子的剪断压力不得超过高压泵额定最高工作压力。井口用专用支架或其它方式固定。高压管线长度超过8m时应有固定高压管线的措施。第一百一十五条 设备摆放时,应安排好混砂车与管汇车、管汇车与压裂泵车、压裂泵车距井口的距离。仪表车应安放在能看到井口、视野开阔的地点。第一百一十六条 压裂施工必须在白天进行。压裂施工应统一指挥,指挥员应随时掌握施工动态,保持通
34、讯系统畅通。第一百一十七条 施工前应召开安全会,提出安全要求,明确安全阀限定值,同时进行如下安全检查:(一)检查压裂设备、校对仪表,确保压裂主机及辅机的工作状况良好,待修或未达到施工要求的设备不得参加施工;(二)按设计要求试压合格,各部阀门应灵活好用。设备和管线泄漏时,应停泵、泄压后方可检修;(三)压裂车逐台逐挡充分循环排空,排净残液、余砂。第一百一十八条 施工期间应由专人负责巡视边界,严禁非施工人员进入井场。高压区必须设有警戒,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第一百一十九条 施工中进出井场的车辆排气管应安装阻火器。施工车辆通过井场地面裸露的油、气管线及电缆,应采取防止碾压的保护措施。第一百二十条 泵车操作
35、要平稳,严禁无故换档或停车。若出现故障必须停车时,应及时通知指挥员采取措施。第一百二十一条 压裂期间必须有专人监测剩余压裂液液面、支撑剂剩余量和供应情况,以确保连续供液和供砂。第一百二十二条 加砂过程中,压力突然上升或砂堵时,应及时研究处理,不得强行憋压。使用放射性示踪剂应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定期对放射性示踪剂的活度、存储装置是否完好进行检测,对接触人员进行体检。第一百二十三条 压裂施工后,对设备的气路系统、液压系统、吸入排出系统、仪表及执行结构系统、混合系统、柱塞泵、卡车、燃料系统等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保养。第九章排采第一百二十四条 排采井场应符合如下要求:(一)平整、清洁、无
36、杂草;(二)井场周围应设围栏,围栏高度不得低于1.2m,并有明确的警示标识;(三)井场内所有可能对人体产生碰伤、挤伤或其它伤害的危险物体均应涂以红色标记,以示警告。第一百二十五条 排采沉淀池应布置在井场围栏范围内,设置在排采围栏范围外时,应设独立围栏。第一百二十六条 放空火炬的位置应考虑当地全年主风向,宜置于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距井口10m以外。第一百二十七条 排采设备应置于远离放空火炬的一侧摆放,发电机排气筒方向不得正对井口。定期用瓦检仪检测阀门、管线是否漏气,发现漏气应立即检修处理。气、水管线分别安装气、水阀门,气管线应涂成黄色,水管线应涂成绿色。第一百二十八条 定期检查气水分离器(
37、如有)的阀门、安全阀是否灵活好用。第一百二十九条 气水分离器(如有)应定期排水,防止造成水堵或积聚。第一百三十条 抽油机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地基要夯实,水泥基础要坐落在土质均匀的原土上,冰冻地区应开挖至冰冻层以下;(二)基础表面不得有裂纹、变形现象;(三)抽油机底座与基础墩接触面应紧密贴实,地角螺栓不得悬空;(四)平衡块与曲柄的装配面及曲柄燕尾槽内严禁夹入杂物。第一百三十一条 抽油机启动前应确保抽油机各部位牢固可靠、刹车及皮带松紧适宜、供电系统正常、抽油机周围3m以内没有妨碍安全运转的障碍物。第一百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巡检时应与抽油机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刹车操作后应合上保险装置。抽油机运
38、转或未停稳时,不得接触、靠近抽油机的运转部位,也不得进行润滑、加油或调整皮带等操作。第一百三十三条 进行调整冲程、更换悬绳器等高空作业时,操作人员应系好安全带站稳,防止滑下跌伤和工具掉落伤人。第一百三十四条 更换井口装置时,施工现场应配备防火、防爆设施。如需割焊井口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第一百三十五条 螺杆泵设备运行期间,应确保各连接部位无松动、减速箱不漏(缺)油、皮带无松弛、光杆不下滑、机体无过热现象。第一百三十六条 欠载跳闸时,应排除方卡子松动、传动部分打滑、断杆卸载等原因后方可开机;过载跳闸时,应排除短路、缺相现象后方可开机。第一百三十七条 排采设备的控制柜应有防护措施,埋地电
39、缆处须做标记。第一百三十八条 测量电潜泵机组参数时,必须把控制柜总电源断开,并挂警示牌。第一百三十九条 电潜泵停机时,不允许带负荷拉闸。电潜泵出现故障停机时,在没有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前,不允许二次启动。第一百四十条 动液面测试前,必须首先关闭套管阀门并释放压力后,才能安装井口连接器。采用氮气进行击发,严禁采用声弹进行击发。第一百四十一条 连接器安装好后,连接器上的放空阀应关严,缓慢打开套管阀门。对有套压井,必须在套管阀门打开时无异常情况下才能装接信号线。第一百四十二条 测试结束后要关严套管阀门,打开放空阀门,拆除各连接电缆后方可卸下井口连接器。第一百四十三条 示功图测试前抽油机驴头必须停在下死点
40、,拉住刹车;操作人员应选择安全的操作位置安装仪器;仪器安装后,必须确保挂上保险装置。第一百四十四条 修井时,探砂面、冲砂起下管柱应按国家现行常规修井作业规程的安全规定执行。第一百四十五条 冲砂前,水龙带必须拴保险绳,循环管线应不刺不漏。冲砂时,禁止人员穿越高压区。第一百四十六条 下泵时,井口应安装防掉、防碰装置,严防井下落物和因碰撞产生火花。禁止挂单吊环操作。修井机井架应安设4根绷绳,绷绳强度应与钻机匹配,地锚牢固可靠。第一百四十七条 洗井时,泵车、水罐车等设备的摆放场地应在距井口5m以外便于操作的安全位置,出口管线连接应平直,末端用地锚固定。第一百四十八条 洗井前必须试压合格,各部阀门应灵活
41、好用。第一百四十九条 洗井期间,提升动力设备要连续运转不得熄火。泵压升高,洗井不通时,应及时分析处理,不得强行憋泵;设备和管线泄漏时,应停泵、泄压后方可检修。严重漏失井要采取有效堵漏措施后再进行施工。第一百五十条 煤层气企业应对报废的煤层气井进行封井处理,建立报废煤层气井的档案,并有施工单位和煤层气企业等相关部门的验收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 报废的煤层气井的井筒必须用水泥浆或水泥砂浆封固,封固高度从井底到最上面一个可采煤层顶板以上100m。废弃的井筒必须在井口打水泥塞,并将地面以下1.5m套管割掉,用钢板将套管焊住,然后填土至地面平齐。第十章煤层气集输第一百五十二条 煤层气集输管线线路走向应依据
42、地形、工程地质、沿线井场(站场)的地理位置以及交通运输、动力等条件确定最优线路。管线线路的选择应遵守以下要求:(一)线路应尽量顺直、平缓,减少与天然和人工障碍物的交叉;(二)线路必须避开重要的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区域;(三)线路应避开城镇规划区、大型站场、飞机场、火车站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区域。当受条件限制管线需要在上述区域内通过时,必须征得有关部门同意,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留出足够的安全距离;(四)除管线专用公路的隧道、桥梁外,管线严禁通过铁路或公路的隧道、桥梁、铁路编组站、大型客运站和变电所;(五)应避开地下杂散电流干扰大的区域,避不开时应采取符合标准、规
43、范的排流措施;(六)应避开不良工程地质地段。当避开确有困难时,应选择合适的位置和方式穿越。第一百五十三条 煤层气管线及管线组件的材质选择应根据使用压力、温度、煤层气特性、使用地区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煤层气管线及管线组件的材质选择应遵守下列要求:(一)采用材料的强度、寿命应满足安全要求;(二)材料生产企业应按相应标准生产,并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三)选用的管线组件应符合安全标准并提供质量证明书;(四)管线材质应满足当地的抗震要求;(五)所采用钢管和管线组件应根据强度等级、管径、壁厚、焊接方式及使用环境温度等因素对材料提出韧性要求;(六)穿越铁路、公路、大型河流及人口稠密区时,应采用钢管
44、,管线组件严禁使用铸铁件。第一百五十四条 煤层气集输管线应采用埋地方式敷设,特殊地段也可以采用土堤、地面、架空等方式敷设。管线敷设应满足抗震要求。第一百五十五条 埋地管线坡度应根据地形的要求,采用弹性敷设,管线埋地深度应在冻土层以下。覆土层最小厚度、管沟边坡和沟底宽度应符合国家现行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管线与其他管线交叉时,其垂直净距不得小于0.3m。当小于0.3m时,两管间应设置坚固的绝缘隔离物;管线与电力、通信电缆交叉时,其垂直净距不得小于0.5m。管线在交叉点两侧各延伸10m以上的管段,应采用相应的最高绝缘等级。管线改变方向时,应优先采用弹性敷设(R1000D),垂直面上弹
45、性敷设管线的曲率半径应大于管线在自重作用下产生的挠度曲线的曲率半径。曲率半径的计算应符合国家现行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五十六条 用于改变管线走向的弯头的曲率半径应大于或等于外直径的4倍,并应满足清管器或检测仪器顺利通过。现场冷弯弯管的最小曲率半径应符合国家现行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弯管上的环向焊缝应进行X射线检查。管线不得采用斜口连接,不允许采用褶皱弯或虾m弯,管子对接偏差不得大于3度。第一百五十七条 管线穿、跨越铁路、公路、河流,应符合国家现行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标准和油气输送管道跨越工程设计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五十八条 管线沿线应设置里程桩、
46、转角桩、标志桩和警示牌等永久性标志。里程桩应沿气流前进方向从管线起点至终点每500m连续设置,可与阴极保护测试桩结合设置。第一百五十九条 钢制埋地集输管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防腐绝缘与阴极保护的规定。管线阴级保护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经检测确认防腐层发生老化时,应及时安排防腐层大修。第一百六十条 裸露或架空的管线应有良好的防腐绝缘层,带保温层的,采取保温和防水措施。管线应定期排水、防止造成水堵、冰堵。站场的进出站两端管线,应加装绝缘接头,确保干线阴极保护可靠性。第一百六十一条 站场的选址及布局,应依据煤层气田地面建设总体规划以及所在地区城镇规划、集输管线走向,结合地形、地貌、工程和水文地质条
47、件统一规划,并远离地质灾害易发区,在站场服务年限内避免受采空区、采动区的影响,确保站场安全。第一百六十二条 站场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站场主要设施与周边相关设施的安全距离应遵守下列要求:(一)与居民区、村镇、公共设施防火间距不小于30m;(二)与相邻厂矿企业、35KV及以上变电所防火间距不小于30m;(三)与公路间距不小于10m;(四)与铁路线间距不小于20m;(五)与架空通信线、架空电力线间距不小于1.5倍杆高;(六)与爆炸作业场地(如采石场等)间距不小于300m。第一百六十三条 站场内平面布置、防火安全、场内道路交通及与外界公路的连接应符合国家现行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 站场的防洪设计标准应根据站场规模和受淹损失等因素综合考虑,集气站重现期为10-25年,中心处理站重现期为25-50年。第一百六十五条 放空管宜位于站场生产区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宜布置在站场外地势较高处,其高度应比附近建(构)筑物高出2m以上,且总高度不得小于10m。放空管距站场的距离一般应不小于10m,放空量大于12000m3 /h且等于或小于40000m3/h时,不应小于40m。第一百六十六条 站场设备应由具备资质的企业生产,出具产品合格证书并满足安全要求。第一百六十七条 应定时记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