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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2023年建筑工程管理行业文档 齐鲁斌创作第一章 社会保险登记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实行验证和换证。登记证有效期为8年,每两年验证一次。缴费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到社保分中心登记科办理验证和换证手续。二、缴费单位法人代表、银行账户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填写变更登记表,于每月26日至次月4日持相关证件到分中心登记科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三、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的,应持有关部门批准证件到分中心登记科申请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手续。第二章 基金征缴第一节 关于申报核定2013年度社会保险 缴费基数的通知各参
2、保缴费单位:201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即将开始,为规范做好缴费工资申报、基数核定、职工签字确认、复核检查等相关工作,现依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缴费基数核定表单的领取及申报在分中心窗口申报单位,办理2012年12月份缴费申报核定后,到所属分中心领取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名册(以下简称缴费名册)。2013年1月8日前,应将填报的缴费名册向所属分中心申报。遇特殊情况需后延申报的,需经所属分中心同意。网上申报单位,可在办理2012年12月份网上缴费申报核定后,通过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缴费工资录入模块”录入2013年1月缴费工资。在“缴费名册查询”模块打印缴费名册,一
3、并申报。二、月均“工资”栏的填报口径1、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人员,月均“工资”栏按照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除以工资领取月数确定。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计件超额工资、各种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2、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人员,月均“工资”栏,按年底档案工资确定。档案工资项目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技术等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等。3、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机关事业单位缴费人员,缴费工资构成按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构成与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230号)规定执行,工资项目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岗位工资、薪
4、级工资、绩效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等。三、2013年缴费基数核定有以下三种申报方式1、窗口报送纸介缴费名册申报核定以2012年12月份社会保险申报缴费人数计算,凡缴费人数在50人(含)以下且尚未实行网上申报的单位,按照如下流程操作:(1)于2012年12月15日2012年12月25日前到分中心领取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名册一式两份。特别注意:2013年1月份新增加的人员不要填写到名册中;减少人员的工资及缴费基数按实际工资录入。(2)2013年1月份有人员增减变动的单位,还需填报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登记、变动名册(表号:津社保登字4号)一式两份,并附相关增、减人员所需材料(户口
5、簿复印件、合同名册复印件或合同复印件、解除合同证明等)。(3)2012年12月26日至2013年1月4日之间,参保单位需携带上述12材料,到分中心办理2013年缴费基数核定及一月份社会保险申报缴费工作。2、窗口报盘申报核定以2012年12月份社会保险申报缴费人数计算,凡缴费人数在50人(含)以上且尚未实行网上申报的单位,按照如下流程操作:(1)于2012年12月15日2012年12月25日前携带U盘,到分中心拷贝本单位缴费人员名册数据文件和基数核定报盘软件。(2)通过基数核定报盘软件制作本单位缴费基数核定报盘文件。特别注意:2013年1月份新增加的人员不需录入到核定软件中;减少人员的工资及缴费
6、基数按实际工资录入。(3)通过基数核定软件打印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名册,一式两份,在办理一月份结算时与电子文件一并报送。(4)如2013年1月份有人员增减变动的,还需填报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登记、变动名册(表号:津社保登字4号)一式两份,并附相关增减人员所需材料(户口簿复印件、合同名册复印件或合同复印件、解除合同证明等)。(5)2012年12月26日至2013年1月4日之间,参保单位携带上述24材料,到分中心办理缴费基数核定及一月份社会保险申报缴费工作。3、网上申报核定(已经办理了网上申报的单位适用)已经办理网上申报并领取了电子认证密匙的单位,按照如下流程操作:(1)2012年12月26日
7、至2013年1月8日之间,参保单位可以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进行本单位职工的缴费基数核定录入工作及一月份增减员、申报结算工作。纸质材料及相关凭证在15日前报送分中心。(2)对于缴费人数较多的单位,建议在提交本单位最终结算数据前,与分中心进行数据核对,确保准确无误。(3)网上申报单位必须在完成缴费基数核定录入工作后,才可进行增减及补征操作,(提示:工资基数一经确定,当年不能再进行调整,所以在此提醒各参保单位,基数录入后,要认真核对,确认无误后,再做提交)。四、缴费名册的填报要求填报范围:2012年12月份在册参保职工。如果2013年1月有人员增减变动,填写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增加、减少变动名册,并
8、作为缴费名册的补充。1、“工资”栏:按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填写,(工资总额除以12个月或职工在该单位工作的工资合计除以月数),无上年月平均工资的按“0”填写。工资保留到“元”。2、“缴费基数”栏:依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2013年缴费基数核定标准及缴费人员本人月均工资,核定2013年缴费基数。职工月平均工资在缴费上下限之间的据实填写,月均工资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按缴费基数下限核定;月均工资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按缴费基数上限核定。无上年工资收入的,填写下限,无上年工资收入且高于下限申报缴费的,“工资”栏和“缴费基数”栏均填写实际申报数额,缴费基数填写保留到“元”。3、缴费名册一式两联,不论
9、采取哪种方式申报,均应于2013年1月8日前报送分中心。分中心盖章后各留存一联。五、缴费基数签字确认经申报核定的缴费基数,参保单位要组织缴费人员本人签字确认。可以采取缴费名册确认或天津市参加社会保险职工2013年度缴费基数签字确认表确认两种方式,在2013年4 月底前,缴费单位应完成2013 年度职工缴费基数签字确认工作,经签字确认的缴费名册或确认表应留存企业备查。六、缴费基数的复核检查自2013年2月起,分中心将对缴费单位申报、核定的月均工资、缴费基数进行复核检查。年度复核户数不应低于核定户数的20%,复核人数不应低于核定人数的40%。缴费单位接到缴费基数复核通知后,应当提供2012年度企业
10、职工工资收入统计台帐、经签字确认的缴费名册或确认表,以及其他与工资收入有关的原始会计凭证、帐簿等。对经复核存在少报漏报缴费人数、缴费基数问题的单位,应填写天津市社会保险2013年度缴费基数核对表和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职工名册及时做调整基数补征集申报,对拒不改正的,分中心将提请劳动行政部门处理。提示:缴费下限和上限尚未确定,可打电话:29340094、29320036进行咨询,也可登录征缴科邮箱进行查询,用户名:wqfzxzjk密码:zjk123。分中心会将通知从网上发送给网上申报的单位,网上申报单位可在申报平台查看消息。附件一:天津市社会保险2013年度缴费基数核对表附件二: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
11、数职工名册附件一:天津市社会保险2013年度缴费基数核对表单位代码:单位名称:(章)序号核 对 项 目01一、职工人数 ( ) 人02 1.缴费人数 ( ) 人03其中:本月增加人数 ( ) 人042.未缴费人数 ( ) 人05其中: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 ) 人06外单位缴费人员 ( ) 人07实习学生 ( ) 人08离退休人员 ( ) 人09港澳台人员 ( ) 人10外籍人员 ( ) 人11本月减少人数 ( ) 人12 3.差异原因(1)(2)(3)13二、职工工资总额 ( )元141.缴费人员工资 ( )元152.缴费人员基数 ( )元16 3.未缴费人员工资 ( )元17其中:使用劳务派
12、遣人员工资 ( )元18外单位缴费人员工资 ( )元19实习学生工资 ( )元20离退休人员工资 ( )元21 4.未列入缴费基数原因(1)(2)(3)缴费单位负责人:审核人: 缴费单位制表人:天津市社会保险2013年度缴费基数核对表填表说明1、本表用于核对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由复核单位在基数复核时填报。2、职工人数(01),填写2012年12月全部职工总数;3、缴费人数(02),填写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总数;4、本月增加人数(03),填写本月新增缴费人数;5、未缴费人数(04),填写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数;6、劳务派遣人员(05),填写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人数,并提供劳务派遣单位营业执
13、照副本复印件、资质证明、双方协议、人员明细;7、外单位缴费人员(06),填写外单位缴费人员人数,并提供缴费人员所在社会保险分中心确认证明材料;8、实习学生(07),填写实习学生人数,并提供学生与学校双方实习协议复印件、实习生明细;9、离退休人员(08),填写返聘离退休人员人数,并提供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证明;10、港澳台人员(09),填写港澳台人员人数,并提供台胞证复印件、港澳通行证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11、外籍人员(10),填写外籍人员人数,并提供护照复印件;12、本月减少人员(11),填写本月减少的缴费人数;13、差异原因(12),填写需要说明的产生缴费人数与职工人数差异的原因。栏次不
14、足可另附说明;14、职工工资总额(13)填写2012年全部职工年工资总额;15、缴费人员工资(14),填写2012年全部缴费职工月工资合计;16、缴费人员基数(15),填写2013年1月全部参保职工缴费基数合计;17、未缴费人员工资(16)(20)按表格所示填写相应人员工资额数。18、未列入缴费基数原因(21),填写职工工资中未列入缴费基数的具体原因。栏次不足可另附说明。注:以上所需提供的复印件均要求加盖公章附件二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职工名册单位代码:单位名称:序号身份号码姓名调整月份原缴费 基数调整缴费基数调整后缴费基数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15、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第二节 征缴相关政策文件政策一: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政策规定一、新参保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规定对新参保人员,应依据户口簿填写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登记变动名册(津社保登字4号),分别按照本市非农业户籍、本市农业户籍、本市蓝印户口、外省市非农业户籍、外省市农业户籍,填写人
16、员身份,并提供户口簿第一页及本人页复印件。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参保:用人单位申报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时,依据护照、外国人就业登记表、外国人就业证或台湾、香港、澳门人员就业申请表、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提示:为了完善已参保职工的基本信息,对于单位中的已参保人员,要核准户口性质,借助年初申报缴费名册,(分中心将)根据参保单位申报方式的不同采取不同方式补录已参保职工的基本信息。1、窗口报送纸介缴费名册单位:要在缴费名册右侧空白处标明人员身份(市非农业户籍、本市农业户籍、本市蓝印户口、外省市非农业户籍、外省市农业户籍)2、窗口报盘申报缴费名册单位:登陆报盘软件后,在工资核定管理模块,点击个人户籍采
17、集,查询出全部参保人员信息,可点击批量设置户籍性质模块将全部人员设置为当前户籍性质,也可以设置好户籍性质后双击“工资”将户口性质变为当前户籍性质,还可以通过输入个人序号然后回车来完成定位并添加个人户籍性质为当前户籍性质。3、网上申报缴费名册单位:登陆网上申报系统后在缴费申报管理模块人员待审核信息申报查询出单位人员信息后逐人双击单位职工信息弹出窗口后在左下方“户口性质”栏依据职工户口本选择录入户口性质。(网上申报单位在操作时,只能修改户口性质,其他信息千万不能修改或添加,否则分中心会将申报信息审核为不通过)二、补缴费规定用人单位为新参保职工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应进行审核确认。其中:申报办理补缴
18、时间距缴费时间不足12个月(含)的,将补缴凭证报分中心审核,分中心审核后方可办理补缴费手续;申报办理补缴时间距缴费时间超过12个月而不足36个月(不含)的,应依据经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的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审核表(以下简称补缴审核表)到分中心办理补缴费手续;申报办理补缴时间距缴费时间超过36个月(含)的,依据经市补缴会审小组审核的补缴审核表到分中心办理补缴费手续。对网上申报单位,分中心依据按规定审核的补缴审核表,审核确认网上对应补缴费信息。个人窗口缴费人员补缴费时间的审核确认。新参保人员补缴费时间,按照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出具的补缴费确认表确定;续接缴费人员补缴费时间,按照本人申报且不早于
19、其起始缴费时间确定。三、补缴保值费、滞纳金管理对于单位参保人员,补缴2011年6月30日以前养老保险费的,按照津劳社局发200885号文件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核定加收保值费用;对补缴2011年7月1日以后养老保险费的,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欠费日从欠费之月的16日起计算至申报补缴费上月25日。对个人缴费窗口人员,补缴2011年6月30日以前养老保险费的,按照津劳社局发200885号文件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核定加收保值费用;对补缴2011年7月1日以后养老保险费的,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保值金,欠费日从欠费之月的16日起计算至申报补缴费上月25日。对机关合同制工人补缴1992
20、年底前养老保险费的,以260元作为1992年及以前的月社会平均工资计算保值费用,并按照绝对额补征集的方式统一征收。四、转移接续管理对2010年1月1日以后新参保,申请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我市的人员,应审核确认户籍情况。对确认为外省市户籍,且在本市首次参保缴费时,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应按津社保201074号文件有关规定为其建立临时缴费账户,不能办理养老保险跨省转入手续。对确认为我市户籍,且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应依据市补缴会审小组备案确认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续接手续。五、后延缴费管理对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单位参
21、保人员,办理后延缴费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并向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依据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备案确认的后延缴费退休申请确认表按整年度后延,“延迟退休”的人员不再核定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险种。对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直接办理后延缴费。其中:2011年6月30日以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人员,后延缴费5年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趸缴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办理趸缴费核定时,缴费基数按趸缴时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六、缴费信息确认管理参保单位在为退休人员办理缴费人员减少时,应认真核实人员基本信息(包括公民身份号码、姓名、户籍、视同缴费年限等)、历年缴费基数、月账户记
22、账金额等内容。对于因领取失业保险金而造成间断缴费的,应填写领取失业金或1993年以后视同缴费人员申报表并提供就、失业证原件、复印件,分中心依据就、失业证上记载的领取记录,录入失业保险待遇领取起止时间;其中属于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仅录入领取当月的时间。对于1993年以后审定了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应填写领取失业金或1993年以后视同缴费人员申报表并提供连续工龄审定表,分中心依据连续工龄审定表录入视同缴费年限的起止时间。上述信息审核无误、录入完毕后,方可办理缴费人员退休减少和打印工资指数单等业务操作。提示:目前发现很多单位在为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职工缺少连续工龄或连续工龄不对,由于连续工龄现在
23、要经过市人社局进行审核,短时间内不能完成连续工龄的认定,会造成职工延迟退休,所以提示参保单位要在为职工办理退休前两个月核对职工的参加工作时间、连续工龄、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以便及时补录和更正。七、“平均工资指数单”打印管理参保人员间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间断缴费期间参与“平均工资指数”和“全部平均工资指数”计算,缴费基数按照“0”处理。其中,首次缴费在1993年1月1日之后、且其首次缴费之前没视同缴费年限(或核定缴费年限)的人员,其工资指数从首次缴费之月起计算。录入的领取失业保险金、1993年以后视同缴费年限期间,不参与“平均工资指数”和“全部平均工资指数”计算,缴费基数不按照“0”处理。 二一
24、二年十二月五日- 14 -附件三: 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审核表申报单位名称:单位代码: 所在区县:序号职工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在职情况户籍性质补缴时间月缴费基数1本市 外省市 非农业 农业 年 月至 年 月元2本市 外省市 非农业 农业 年 月至 年 月元3本市 外省市 非农业 农业 年 月至 年 月元4本市 外省市 非农业 农业 年 月至 年 月元5本市 外省市 非农业 农业 年 月至 年 月元6本市 外省市 非农业 农业 年 月至 年 月元7本市 外省市 非农业 农业 年 月至 年 月元8本市 外省市 非农业 农业 年 月至 年 月元9本市 外省市 非农业 农业 年 月至 年 月元10本市 外
25、省市 非农业 农业 年 月至 年 月元11本市 外省市 非农业 农业 年 月至 年 月元12本市 外省市 非农业 农业 年 月至 年 月元 用人单位意见上述人员已提交补缴申请,经核实,确与我单位曾建立劳动关系,按规定应为其补缴养老保险费。现予以申报审核。区县人力社保局意见经审核,原用人单位申报属实,报请市会审小组审核。市会审小组意见经审核,同意所报意见,允许申报单位为上述人员中的 人办理补缴。经办人:(盖章) 年 月 日经办人: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此表一式四份:本人档案、社保分中心、区县人力社保局、市会审小组各留存一份附件四: 领取失业金人员或1993年以后视同
26、缴费人员申报表单位代码: 年 月 日单位名称:(章)序号姓 名身份证号码93年以后视同缴费领取失业保险开始时间终止时间开始时间终止时间123456789101112131415注:填写93年以后视同缴费的人员须附连续工龄审定表、填写领取失业金的人员应提供就失业证原件、复印件。单位经办人:(章)政策二:关于加强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审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为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加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连续工龄审定工作的管理,依据津人社局发201219号文件规定通知如下: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符合连续工龄审定条件的人员,应及时办理连续工龄审定手续。二、
27、办理审定连续工龄的人员应先行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已进行连续工龄审定但尚未参保的人员,应于参保缴费后重新进行连续工龄审定。三、2011年12月31日前应进行工龄审定而尚未审定的人员,或已进行连续工龄审定但尚未参保的人员,应于2012年12月31日前参保并办理连续工龄审定手续; 2012年1月1日以后机关事业单位转入人员、退役军人等,应及时参保缴费,并在参保缴费6个月内办理连续工龄审定手续。四、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将对原审定的连续工龄进行复核。申报单位应如实告知本人连续工龄、养老保险缴费情况等基本信息,并由本人核实后,在工龄审定表上签字确认。本人对审定的连
28、续工龄有异议的,应及时办理连续工龄更正手续。五、与原国有、城镇集体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尚未进行工龄审定的人员,应严格按照关于我市城镇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审核办理有关程序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072号)执行。其他需要进行连续工龄审定或更正的人员,应由本人现档案关系所在单位向本人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六、申请办理工龄审定或更正的,应填写天津市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审定表、天津市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审定花名册,或天津市企业职工连续工龄更正表、天津市企业职工连续工龄更正花名册并提供本人档案、招收录用手续、调动、辞职、辞退、解除劳动关系、退伍以及工资发放单、养老保险缴费凭证等原始资料
29、。七、自2011年1月1日起,从事有毒有害特殊工种工作的年限不再进行工龄折算,折算的工龄不再作为计发和调整养老金的依据。八、符合连续工龄审定和更正条件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后,还要报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复核。二一二年十二月五日政策三: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跨省转移接续办法各参保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以下简称187号文件)(津人
30、社局发2010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2、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及死亡的,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3、参保人员跨省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资金如何计算:(1)个人账户储存额:
31、1998年1月1日之前个人缴费累计本息,1998年1月1日后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含单位划转)。(2)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4、参保人员跨省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下列规定办理:(1)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2)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
32、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3)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但应报市会审小组备案后再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5、建立临时账户的人员管理对在外省市建立临时账户的人员,参保单位持外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通知书以下简称临时账户通知书,到分中心为其添加“外省市临时账户”标识。对到我市就业的外省市户籍人员,男满50周岁、
33、女满40周岁,且不能提供县级以上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入文件的,不能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但应核对参保人员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为其添加“本市临时账户”标识。参保人员转出临时缴费账户时,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应填写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申请表,分中心核准后为其打印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以下简称临时账户联系函,加盖“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XX分中心转移专用章”,待收到临时账户联系函回执后,办理参保人员临时缴费账户资金跨省转出手续。参保人员转入临时缴费账户时,参保单位应提供外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临时账户联系函,分中心核对系统参保人员基本情况无误的,
34、在回执栏加盖“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XX分中心转移专用章”,邮寄至外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待资金到帐后,依据转移接续信息表办理跨省转入接续手续。6、个人账户处理2010年1月1日后,参保缴费人员(含建立临时缴费账户人员)出国或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退还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参保人员(含建立临时缴费账户人员)死亡的,退还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储存额余额。对跨统筹范围存续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的缴费人员,经与本人协商,确认终止我市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分中心根据参保人员在两地的缴费情况,其在我市同期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2010年1月1日前退休人员重复领取养老金的,确认终止我市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35、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7、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
36、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8、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持原社保经办机构开据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
37、,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说明。(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4)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9、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
38、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10、按照暂行办法和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在城镇企业就业的农民工应与城镇职工同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11、在军队参加养老保险的随军配偶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12、我市原有规定,凡与暂行办法、187号文件、津人社局发201028号不一致的,均以暂行办法、187号文件津人社局发201028号规定为准。13、本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提示:1、对于办理养老保险跨统筹转出人员,用人
39、单位首先确认该离职人员已经在转入地省市的社保经办机构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建立个人帐户,再打印缴费凭证2、用人单位或存档部门为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我市新参保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由外省市转入手续,应先由本人填写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报用人单位或存档部门核实。经用人单位或存档部门核实无误后,由经办人在转入申请上签字并盖章确认。同时,用人单位或存档部门填写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审核表(简称转入审核表),报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初审,初审通过并报市补缴会审小组备案后,到社保分中心办理。3、用人单位一个月内为2名以上的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我市手续,报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初审,初审通过后向市人力社保局书面申请,经市补缴会审小组审核通过后,由市人力社保局函复通知。附件五: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申请附件六: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附件七: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附件八: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附件九: 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申请表附件十: 临时基本养老保险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