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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上海大学进口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出台 随着国家教育部和上海市对教育事业经费的加大投入,学校从国外订购的设备逐年增多,这些科教用设备必须通过海关才能正常运抵学校。对科教用设备进口国家有较多的规定和要求,在工作中必须认真地遵守海关的法规,坚决执行国家的政策。为了进一步搞好进口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管理部门 学校进口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是学校实验设备处。 二、进口设备购置申请、审批 校内各院(系)、使用单位根据经费的不同渠道,提出进口设备订购申请。单价10万元人民币仪器设备,或者有一定批量,且总价值超过30万元人民币,或者集成系统大于30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需填写大型精
2、密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 单价1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10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由院(系)自行组织专家论证,经院主管领导签字同意,报实验设备处审核和备案; 单价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仪器设备,由实验设备处组织专家论证审核(校外专家2名,校内专家1名)。申请时要特别注意提高现有设备的使用率和经费投资的合理性,避免设备闲置和低使用率设备的重复购置。 三、进口设备购置、技术谈判与商务谈判 本着技术谈判以院(系)为主,商务谈判以实验设备处为主共同组成谈判小组,与供货商进行技术、商务谈判。 技术谈判包括设备详细的技术规格、配置清单、售后服务、出国培训、验收标准等条款,须使用院(系)单位负责人审查及签
3、字盖章。 商务谈判包括最终合同价格、成交方式、交货日期、运输方式、付款条件、验收方式、索赔条件等。 最终价格由主管校长和设备处长审定签字后,签订正式合同。 单价超过100万人民币,或批量超过200万人民币的设备,或者属国家规定招标范围的产品,均要通过公开或内部招标程序对外公开招标。中标后,方可办理有关进口批件,签订合同。 四、办理进口证明及外贸合同签订 根据国家规定,在外贸合同签订前,必须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进口证明,如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进口配额证明、进口许可证等。此项工作由实验设备处负责统一申请办理。外贸合同必须由实验设备处委托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法人或组织(简称对外经营单位)签订,方为
4、有效。学校其他单位无权签订外贸合同,但可以和国外供货商签订备忘性的协议。 1.一般贸易必须填报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报上海市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审批,获准后由外贸公司签订合同。 2.订购的进口设备属国家配额管理的产品,需报上海市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审批,再报外经贸部进出口司配额处审批,领取配额证明 3.订购的进口设备属国家特定管理的产品,需报上海市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审批,再报外经贸部进出口司特定处审批,由外经贸部领取进口许可证。 五、付款 得到机电产品进口批件和签订外贸合同后,由实验设备处负责将进口设备货款转交外贸公司,外贸公司向供货商开具银行信用证。 六、进口免税证明申请 1.合同签订以后,根据海
5、关总署1997年第61号令科教用品免税范围的规定,办理合同货物的免税手续。 2.设备免税要遵照海关有关规定,各院(系)在进口设备时,为考虑合理的使用经费,可到实验设备处设备科咨询,并报海关征税处。如不能免税,各使用院(系)要考虑交纳海关的关税和增值税。 3.单独进口零配件及易耗品,须出示主机进口免税证明(免税证明有效期为5年)并按原整机价的10%为免税限额,超出部分照章纳税。 七、厂家发货、报关、提运 1.根据签订外贸合同及开具信用证的有关条款,执行合同双方的义务。到货后,须办理合同货物的报关、提运。 2.未经过实验设备处办理有关进口手续,国外公司擅自发运至海关的货物,实验设备处一般不受理此项
6、报关工作。如须实验设备处协助报关、提运,应由院(系)、各使用单位提 供相应的报送证明材料,补办有关批件,由此而引起的滞报金、仓储费等均由院(系)、各使用单位自己支付。 八、设备验收和索赔 合同货物运到相关实验室后,应及时通知供货厂商来验收,重要进口设备的验收由实验设备处派员参加。验收分常规验收和技术验收。 1.常规验收应根据合同逐一开箱验收清点。如发现短缺或破损,做好现场记录并双方签字认可。(填写好上海大学进口及国内精密仪器设备开箱记录) 2.技术验收应根据技术协议及产品技术指标,做好质量验收。如发现质量不符合要求,做好双方签字认可的备忘录。填写好上海大学进口及国内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质量验收记录
7、 3.如发现数量或质量有问题,一般情况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商检。凭商检证书,对外交涉索赔。索赔有效期为合同货物到货后90天。 九、结算 根据信用证条款外贸公司付款结汇后,各实验室配合做好固定资产入账,财务处报销冲账。 十、归档 设备归档主要有以下几部分: 1.可行性论证报告; 2.订购合同(复印件)、备忘录、协议等; 3.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 4.常规、技术验收报告; 5.商检索赔来往文件及结果; 6.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管理条例、维护制度、履历书等。 十一、海关监管 免税的进口设备五年内受海关监管。如在监管期内有产权关系变更,须填写免税物品产权变更申请表,报海关审批。若接受单位不具备免税条件,须照章纳税。违反规定,后 果自负。如果设备必须运到外地使用,使用院(系)应报实验设备处,到海关办理审批手续,保证设备仍在海关监管之下。免税设备超过海关监管期,使用院(系)组织填写减免税物品核销申请表,报实验设备处,向海关申报,海关批准后,方可撤消监管。 第 5 页 共 5 页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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