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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方法(试行)第一章总 那么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监督管理,规范现货交易 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加快推行现代流通方 式,促进商品现货市场健康开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 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 38号)和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 37 号)精神及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中国 人民银行、证监会令2013年第3号)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商品现货交易场所,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由省政府批准设立的,运用互联网技术为买卖双方进行公开的、经常 性
2、的或定期性的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活动,具有信息、物流等配套服务 功能的场所或互联网交易平台,包括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商 品现货交易场所、省外商品现货交易场所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但 不包括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和仅从事车辆、房地产 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本方法所称商品现货交易,是指通过协议交易、单向竞价交易方 式,以实物商品或以实物商品为标的的仓单、可转让提单等提货凭证 为交易对象进行的大宗商品交易行为。本方法所称协议交易,是指买卖双方以交易标的物交收为目的, 采用协商等方式达成一致,约定立即交收或在一定期限内交收的交易 方式。第三十一条 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
3、公 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方法(试行)的通知 (豫政办(2016) 186号)同时废止。第三十二条省商务厅可根据本方法制定实施细那么。本方法所称单向竞价交易,是指一个买方(卖方)向市场提出申请,市场预先公告交易对象,多个卖方(买方)按照规定加价或减价,在约定交易时间内达成一致并成交的方式。第三条省政府负责全省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的设立审批,建立交 易场所风险处置协调机制,协调和催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市级政府 做好交易场所的监管和风险管控工作。授权省商务厅为全省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场所的行业监督管理部 门,负责全省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的开展规划、准入管理、日常监管、 统计监测、违规处理等工
4、作。第四条市级政府按照属地责任,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现 货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承当相应的风险防控和处置责任。省属 企事业单位发起设立交易场所的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由发起单位主 管部门牵头负责。第五条 商品现货交易场所应当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宗旨,上线交 易品种以促进本省具有比拟优势产业开展的生产生活资料为主。现货 交易场所交易的实物商品应当符合现行质量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质量 担保责任的法律、法规。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六条 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那么,统筹规 划各类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的数量规模和区域分布,制定商品现货市场 行业开展规划和审查标准,使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的设立与
5、监管能力及 实体经济开展水平相协调。第七条新设商品现货交易场所应当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除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为实缴货币资本。(二)主发起人为第一大股东,且为资信良好、管理规范的企业 法人,近两年企业连续盈利,无不良信用记录和违法违规记录。(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从事现货交易相关行 业从业背景及从业经验,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及违法违规记录,具 有符合任职资格的条件。(四)股东用于出资的资金必须是自有合法资金。(五)具有与开展商品现货交易相适应的固定营业场所、配套仓 储物流设施,具备平安、稳定、可靠的交易信息
6、系统。(六)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制度和风险防控制度,公平公 正的交易规那么。(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申请设立商品现货交易场所,应当提交以下文件和材 料:(一)设立申请书。包括拟设立交易场所的名称、地址、经营范 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交易品种、交易方式、交易结算、交收、 信息物流及仓储等配套服务设施等情况。(二)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设立交易场所的目的、依据、可行 性和必要性、交易品种设计分析、同业状况及市场前景分析、风险控 制能力分析、未来业务开展规划及社会经济效益分析等。(四)交易场地及仓储物流设施、交易系统等配套设施情况。(
7、五)章程草案。(六)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包括:交易品种及交易规 那么、交易管理制度、会员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金管理制度、 风险控制及应急处置制度等。(七)发起人基本情况。包括:主发起人企业基本情况简介;加 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近 两年财务审计报告;企业出具的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和未受到相关 行政管理部门和公检法司机关违法、违规处分的承诺书;股东的基本 情况、资信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A)拟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及证明材料; 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及违法违规记录承诺书。(九)股本结构及发起人出资承诺书、出资人协议书。(十)拟加入会员
8、名单。(十一)市级政府或省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及风险承诺保证 书。(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九条新设交易场所的主发起人应当向所在地市级政府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市级政府初审同意后,将初审意见和风险承诺保证书会同 企业申报材料一并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负责对拟设现货交易场所规 划、申请人资质、交易品种、现货交易业务规那么、交易场所及配套设 施、风控制度及措施等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并就市场交易规那么、交易 资金监管等内容分别征求河南证监局和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意见后,报 省政府审批。新设商品现货交易场所主发起人为省属企事业单位的,由其主管 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和风险承诺保证书,报省商务厅审查并征求相关
9、部 门意见后,报省政府审批。第十条 申请人持省政府批准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相 关手续完备后,应当将营业执照副本、开户行开户信息卡、增值电信 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验资报告等资料分别报所在地市级政府 和省商务厅备案。第十一条省内商品现货交易场所原那么上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确 有必要设立分支机构的,需按照新设交易场所有关规定报省政府审 批。省外交易场所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持所在地省级政府批 准文件,按我省新设交易场所申请程序报省政府审批。第十二条商品现货交易场所有以下事项之一的,需经所在地市 级政府或省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并送省商务厅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审 批:(一)新增或变更交易品种;
10、(二)调整经营范围或变更经营规那么; (三)分立或合并;(四)5%以上股权及股东变更。第十三条交易场所有以下变更事项之一的,需报经所在地市级 政府或省主管部门和省商务厅核准备案;(一)变更名称、住所或分支机构营业场所;(二)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 负责人;(三)在保有不低于设立交易场所实缴注册资本限额外,增加或 减少注册资本;(四)修改章程;(五)撤销分支机构;(六)变更交易保证金第三方存管银行;(七)停业;(八)注销。第十四条商品现货交易场所涉及终止事项,应当及时向所在地 市级政府或省主管部门和省商务厅报告,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终止。交易场
11、所因解散而终止的,应当至少提前3个月将相关安排告知 交易商及关联方,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应当向市场 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发布公司终止公告。交易场所因 经营不善,破产终止的,应当依法实施破产清算并发布破产公告。第三章业务规定第十五条 商品现货交易场所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老实信用的原那么。第十六条商品现货交易场所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 关政策的规定。不得开展法律、法规及国发(2011) 38号、国办发(2012) 37号文件禁止的交易活动,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 合约交易。本方法所称的集中交易方式,包括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 合、匿名
12、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但协议转让、依法进行的拍卖不 在此列。本方法所称标准化合约,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由交易场所统一 制定,除价格外其他条款固定,规定在将来某一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 量标的物的合约;另一种是由交易场所统一制定,规定买方有权在将 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卖出约定标的物的合约。第十七条规范现货挂牌交易行为,不得进行持续挂牌交易,即 在商品买入后5个交易日内挂牌卖出同一交易品种或在卖出后5个交 易日内挂牌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第十八条商品现货交易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并公示市场交易、交 收、结算、仓储等业务规那么,以及会员管理、信息发布、风险防控、 市场管理等制度。应当及时披露交易行情等相
13、关信息,保证信息真 实、准确,不得发布虚假信息。第十九条商品现货交易场所应当实时记录商品仓储、交易、交 收、结算、支付等相关信息,采取完整的数据平安保护和数据备份措施,确保登记、存管、结算、交收资料信息完整和平安,并保存5年 以上。第二十条 商品现货交易场所应当切实维护客户资金平安,实行专户存管,并与存管银行签订账户监管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挪用、 拆借、截留、侵吞交易保证金或交易资金。第二十一条商品现货交易场所交易活动应当以实物交收为目的,不得从事虚拟产品、收藏品、投资品及金融产品交易。禁止自然 人和无行业背景的投资机构入市交易,严禁将商品现货交易场所演变 为社会公众参与的投资场所。商品现货交
14、易场所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和受托金融理财、吸收社会存款等业务。第四章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第二十二条 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协调、督办全省商品现货交易场所风险防控、违规处理和违法处置工作;催促各地政府及有 关省属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制定现货交易场所风险防范和处置预案, 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第二十三条 省、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和省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利用社会监督力量,加强对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经营行为的约束、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第二十四条省、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或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日常监管制度。可采取查阅、复制文件和资料、查看实物、谈话及
15、询问等方式对交易场所进行现场检 查,交易场所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五条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或省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 或隶属原那么,建立商品现货交易场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负责本辖区 内或本部门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的统计监测、信息报送、风险防控、违 规处理等日常监管工作。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银行依据职责负责当地商品现货交易涉及 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七条河南证监局负责全省商品现货交易场所非法期货交 易活动的认定等工作。第二十八条商品现货交易场所应当强化内部管理,提高风险防 范意识和水平,建立健全内部风险防控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制 定风险警示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做好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第二十九条商品现货交易场所应当根据监管部门要求,报送月 度交易数据信息及相关资料、年度工作报告和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年度财务报告。第三十条商品现货交易场所在经营过程中假设存在违法违规或违 反本方法行为的,监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风 险提示、限期整改、违规处理、停止违规交易等方式进行处理;涉嫌 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五章附 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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