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纳税指南.doc
《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纳税指南.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纳税指南.doc(40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纳税指南潍坊市地方税务局二0一一年一月目 录契 税一、基础知识(条例及细则的规定)1、纳税人2、纳税范围 3、税率4、计税依据5、应纳税额的计算6、减免税7、纳税义务发生时间8、纳税期限9、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的受让行为10、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征税二、相关政策规定(一)纳税范围11、以补偿征地款方式取得的房产征收契税的政策12、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政策13、有偿受让土地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政策14、以项目换土地等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政策15、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政策16、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政策17、事业单位改制的
2、相关契税政策18、事业单位合并中有关契税政策19、私立医院承受房屋权属征收契税政策20、以土地、房屋作价出资及租赁使用土地有关契税政策21、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资产划转的契税政策22、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23、经法院调解的房屋权属转移有关契税政策24、承受综合人防工程产权用于商业服务业征收契税政策25、城镇居民委托代建房屋契税征免政策26、军队离退休干部购买经济适用房征收契政策(二)计税依据27、关于应税房屋的判断标准政策28、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29、关于计税价格政策30、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31、合作建房契税纳税人和计税依据的确
3、定政策32、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再转让,契税纳税人及计税依据的政策 3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政策3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35、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36、改制企业承受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依据 37、免征土地出让金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政策38、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政策39、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 40、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征收契税政策(三)减免税41、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减免税政策42、经营性事业单位的减免政策4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取得房地权属用于经营的部分是否免税政策4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
4、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政策45、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政策46、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政策47、以土地、房屋权属抵缴社会保险费免征契税政策 48、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49、股权变动导致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更名登记不征契税政策 50、教育税收政策51、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政策52、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53、城镇房屋拆迁契税优惠政策适用对象 54、国有银行改制相关契税政策55、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56、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契税优惠政策57、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政策58、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契税优惠适用认定政策59、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60、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
5、区改造项目有关契税优惠政策61、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契税政策62、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重组过程中有关契税政策63、中国农业银行改制有关契税政策64、监狱管理部门承受土地房屋直接用于监狱建设免征契税政策65、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在收购处置不良资产中免征契税政策66、免征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所涉及契税政策67、免征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所办企业脱钩移交过程中所涉契税政策 68、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在财产清理中取得土地房屋权属所涉契税政策69、免征预备役部队营房建设所涉耕地占用税、契税政策(四)退税 70、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退还已征契税政策 (五)纳
6、税时间71、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政策 (六)会计处理72、契税会计处理政策(七)综合规定73、关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的政策74、耕地占用税 契税减免管理办法 75、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政策76、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 耕地占用税一、基础知识(条例及细则的规定)1、纳税人2、计税依据3、税额4、减免税5、退税6、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规定7、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用地的规定8、适用征管法的规定9、占用
7、园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规定10、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1、纳税地点二、相关政策规定12、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补征税款政策13、关于纳税人的认定政策14、计税面积的核定政策15、未经批准占地行为的征税政策 16、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7、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18、机场减征耕地占用税政策19、综合性水利工程占地有关耕地占用税政策契 税一、基础知识1、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条例所称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条例所称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2、纳税范围 (一
8、)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出售,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赠与,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其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三)房屋买卖。条例所称房屋买卖,是指房
9、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四)房屋赠与。条例所称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五)房屋交换。条例所称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3、税率契税税率为35%。根据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1号)第三条规定,山东省契税税率为3%。4、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条例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二)土地使用权赠
10、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5、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6、减免税契税暂行条
11、例及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是指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购买的公有住房。城镇职工享受免征契税,仅限于第一次购买的公有住房。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仍应按照规定缴纳契税。(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细则规定包括:1、土地、房屋被县级
12、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2、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3、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7、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
13、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纳税人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天。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8、纳税期限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9、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的受让行为(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
14、属;(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10、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征税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二、相关政策规定(一)纳税范围11、 以补偿征地款方式取得的房产征收契税的政策广东省财政厅:你厅关于以补偿征地款方式取得的房产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粤财农19993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你省汕头市龙眼街道办事处征用属下南墩管理区土地与华乾工业园有限公司合建商品房,并在商品房建成后,将其中一部分商品房产权以补偿征地款方式转移给南墩管理区的居民。这种房地产转
15、移方式实质上是一种以征地款购买房产的行为,应依法缴纳契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补偿征地款方式取得的房产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737号) 12、 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政策河南省财政厅:你厅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征收契税的请示(豫财农税字19992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房屋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属。根据现行契税法规的规定,房屋使用权的转移行为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契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465号) 13、有偿受让土地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政策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对本溪金岛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16、承受土地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辽地税农20001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你省本溪金岛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有偿受让桓仁县横道河子村林地及耕地使用权50年,用于生态农业的综合开发,不属于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应按土地使用权转让征收契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本溪金岛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受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财税200026号) 14、以项目换土地等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政策江西省财政厅:你厅关于以土地换资金以土地换项目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是否应征收契税的请示(赣财农税20023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根据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通过完成土地使用权转让方约定
17、的投资额度或投资特定项目,以此获取低价转让或无偿赠与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契税征收范围,其计税价格由征收机关参照纳税义务发生时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项目换土地等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094号) 15、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政策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而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20077号)收悉,批复如下: 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
18、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45号) 16、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政策黑龙江省财政厅:你厅关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是否应予退还契税问题的请示(黑财农村20084号)收悉。批复如下: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438号) 17、事业单位改制的相关契税
19、政策根据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国有事业单位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对于改建前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新设公司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征收契税;对改制前后投资主体没有变化,新设公司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免征契税。(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征税管理局关于当前契税政策执行中若干具体问题的操作意见农便函200628号)18、事业单位合并中有关契税政策深圳市财政局:你局关于事业单位改制征收契税问题的请示(深财农20033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经你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市人事局直属的原深圳市人才服务中心、深圳市人才大市场两个事业单位撤并为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且合并后新设立的深圳市
20、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仍为市人事局直属事业单位。 在上述事业单位撤并过程中,原深圳市人才服务中心和深圳市人才大市场的房地产权属需分别过户至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名下,所发生的房地产权属转移属于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的行政性调整和划转。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中的相关规定,对上述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承受原深圳市人才服务中心、深圳市人才大市场的房地产权属,不征收契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合并中有关契税问题批复国税函20031272号)19、私立医院承受房屋权属征收契税政策广西财政厅:你厅关于私人承受房产办医院是否免征契税的请示(桂财农税
21、20034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事业单位性质的医院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医疗的,免征契税,其他性质的医疗单位不在免税之列。你区北海市先觉新医正骨医院不属于(公有)事业单位,对其购买房屋作为医疗用房应照章征收契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私立医院承受房屋权属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31224号) 20、以土地、房屋作价出资及租赁使用土地有关契税政策青岛市财政局:你局关于以作价出资方式或租赁方式使用土地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青财农税20032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的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
22、让、房屋买卖征收契税。四方机车车辆有限责任公司承受国家以作价投资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应按其作价出资额计征契税。二、根据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土地租赁行为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四方机车车辆有限责任公司将土地租赁给南车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不涉及契税征免问题,不征收契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土地、房屋作价出资及租赁使用土地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322号) 21、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资产划转的契税政策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一个自然人可以投资且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契税征管中,对于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契税 耕地 占用 纳税 指南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