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商法讲义海商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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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考试商法讲义:海商法司法考试商法讲义:海商法司法考试商法讲义:海商法。2014 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海商法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精彩链接:精彩链接:司法考试商法讲义:保险法司法考试商法讲义:保险法司法考试商法讲义:证券法司法考试商法讲义:证券法司法考试商法讲义:票据法司法考试商法讲义:票据法司法考试商法讲义:企业破产法司法考试商法讲义:企业破产法一、海商法的适用范围一、海商法的适用范围1适用船舶。就适用的船舶而言,我国海商法所称的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装置,但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 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舶除外;2适用水域。就适用的水域而言
2、,我国海商法适用于海洋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亦即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但需注意的是我国 海商法不适用于我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而我国港口之间的旅客运输则适用;3适用事项。就适用的事项而言,除前述船舶、运输合同等事项以外,海商法还适用于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共同海损等海上事故。二、船舶优先权二、船舶优先权1船舶优先权的概念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2船舶优先权的特点船舶优先权具有以下一些突出特点:(1)法定性。(2)秘密性。(3)随附性。3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及其受偿顺序
3、(1)劳动请求权: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以上海事请求应优先于其他请求受偿。同属具有船舶优先权的请求权中,受偿顺序按上列(1)至(5)的顺序排列。同一优先项目中,如有两个请求,应不分先后,同时受偿。受偿不足的,按比例受偿。但是第(4)项关于救助款项的请求例外。救助款项中有两个以上优先请求权的,后发生的先受偿。同时,如果第(4)项海事请求后于第
4、(1)至(3)项海事请求发生的,第(4)项也应优先于第(1)至(3)项受偿。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4船舶优先权的消灭船舶优先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1)船舶灭失。(2)殆于行使权利: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而消灭。(3)司法拍卖。(4)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60 天不行使而消灭。5清偿顺序: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三、船舶碰撞三、船舶碰撞1船舶碰撞的认定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
5、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1)船舶碰撞必须发生在船舶之间,而且其中必须有一方是海商法 第 3 条规定的船舶,而其他方可以是除军事或执行政府公务的船艇以外的任何船艇。(2)船舶之间发生了实际接触。(3)船舶碰撞必须造成船舶、财产的损失或人员的伤害。(4)船舶碰撞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2责任承担我国对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1)各方无过失的碰撞:各方无过失的碰撞发生后,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损失由受害方自行承担。但若碰撞是因第三人的过错所致,则发生碰撞的各方可以向该第三人求偿。(2)单方过失的碰撞:单方过失碰撞即由于一船的过失造成的碰撞,由有过失的一方承担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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