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共8页).doc
《安徽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共8页).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徽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共8页).doc(8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安徽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已经2014年1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王学军2014年4月30日安徽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科学配置行政机构职责,规范行政机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构,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部门管理
2、机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的综合办事机构等。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机构的职责配置、机构设置、编制核定以及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转变政府职能、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改善公共服务、提升人员素质等途径,严格控制行政机构编制,提高行政机构编制管理和使用效益,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行政机构的职责配置、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应当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第五条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行政机构职责配置、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并对下级机构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是指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第六条 机构编制
3、管理事项,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除专项的机构编制法规、规章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外,行政机构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或者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就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不得干预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职责、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不得要求下级人民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行政机构。第二章 职责配置第七条 行政机构的职责配置和调整,应当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合理、权责一致,决策、执行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责,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确需由多个行政机构共同承担的,应
4、当明确主办和协办关系及其各自职责分工。第八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保密和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委托的事项外,应当由政府提供的社会公共服务和其他服务事项,原则上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转由社会力量承担。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职责,确定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购买服务的职责范围、具体职责事项及其工作任务量,负责制订政府职能转移目录,明确政府职能转移事项。第九条 行政机构的职责配置或者调整,由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调整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由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报本级
5、人民政府决定。第十条 行政机构职责配置或者调整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职责内容;(二)主要依据;(三)承担职责的行政机构;(四)其他有关事项。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构的职责应当调整:(一)职责配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对相关规定作出调整的;(二)行政机构设置变化的;(三)职责交叉或者职责分工不明确的;(四)行政管理事项变化或者管理权限调整的;(五)行政机构职责转移给事业单位或者各类社会组织的;(六)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形。第三章 机构设置 第十二条 行政机构的设立、变更,应当以职责的科学配置为基础,坚持大部门制原则,做到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行政机构及其内设机构
6、的名称、规格应当规范、统一、明确,并符合其机构的类型、职责和层级。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应当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和工作任务的变化在规定的限额内综合设置。行政机构的数量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限额,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改革开放进程不相适应的行政机构应当及时变更或者撤销。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省人民政府可以设立部门管理机构。严格控制设立议事协调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职责由相关行政机构承担。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规定撤销该机构的条件和期限。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设立综合办事机构。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合并或
7、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工作部门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还应当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乡(镇)人民政府综合办事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由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省垂直管理的行政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五条 行政机构设立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二)机构的名称、职责、规格和隶属关系;(三)内设机构的名称、
8、职责和规格;(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五)其他有关事项。行政机构变更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二)变更后的机构名称、职责、规格和隶属关系;(三)变更后内设机构的调整和职责划分;(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调整;(五)其他有关事项。行政机构撤销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撤销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二)被撤销行政机构职责的处理;(三)被撤销行政机构编制的处理;(四)其他有关事项。行政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方案,应当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第十六条 行政机构的规格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省人民政府的行政机构为厅级或者副厅级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安徽省 行政 机构 设置 编制 管理 规定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