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办法】通化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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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办法】通化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通化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建设,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抵御风险能力,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吉政令第151号)和通化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4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坚持市级统筹、省级调剂、分级管理的原则。全市工伤保险实行“六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费率标准、统一基金账户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工伤待遇支付标准、统一业务流程和业务信息系统。第二章参保缴费第
2、三条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收自支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统一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雇工和工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行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参保缴费政策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月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参保单位平均缴费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高于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新成立单位或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无法确定的,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第五条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各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按照国家和通化市实施工伤保
3、险条例暂行办法规定执行。缴费费率进行调整时,另行通知。第三章基金管理第六条市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担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工作,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设立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分别设立收入户和支出户,并按规定进行核算。(一)县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征缴的工伤保险费在每月25日前划入市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再由市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划入市级财政专户,县级收入户季度末无余额。(二)县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上季度基金征缴和待遇支付情况,在季末25日前向市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下季度用款计划,填制工伤保险基金使用资金申请表,同时上报工伤保险基金收支表,由市级工
4、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后,将全市工伤保险季度用款计划上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应当于下季度初5日前将用款计划拨付至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于下季度初15日前拨付至县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年底县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无余额。第七条市、县两级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分级管理、单独核算。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年末编制预、决算。第八条建立市级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储备金按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的5%提取,统一由市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存入财政专户,单独列账管理。储备金累计达到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总额的30%时,不再提取。储备金用于全市重大事故
5、时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或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的支出。市级储备金不足支付时,可申请省级调剂金进行调剂。使用储备金应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级财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第九条完成扩面与征缴任务的县(市),当年所征收基金不足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从市级储备金中支付。市级储备金不足支付时,可从申请的省级调剂金中支付。储备金和调剂金支付后仍不足部分,由基金出现缺口的县(市)财政负责支付;未完成当年扩面与征缴任务的县(市),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的,储备金不予支付,由同级财政负责支付。第十条市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标准及时上交省级调剂金,具体操作办法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6、第十一条工伤预防费、工伤认定调查费和职业康复费按照吉林省工伤预防费、工伤认定调查费、职业康复费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吉劳社工字2005341号)提取。上述三项费用的使用支付办法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第十二条工伤认定原则上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决定。市区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事故伤害,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受理、调查和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县级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事故伤害,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进行受理、调查和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事故伤害,应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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