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意见】广宁县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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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意见】广宁县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落实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交执20101200号)和广东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粤府令178号)、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粤府令201号)和肇庆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肇交字2015107号)等规定和要求,强化政府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责任主体地位,建立完善超限超载长效治理机制,促进治理
2、车辆超限超载责任和措施落实,加强源头监管,严格路面治理,规范执法行为,切实防范重特大事故特别是桥梁坍塌、断裂事故的发生,确保公路交通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对进一步加强我县车辆超限越载治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立足源头、依法严管、标本兼治、长效治理”的总体要求,建立完善“全县统一领导、属地政府负责、部门协作实施、区域联动治理、责任倒查保障”的工作机制,坚持源头治理与路面执法并重,建立完善治超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深化全县治超工作,为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提供保障。二、工作目标按照国家、省和市政府确定的治理工作指导思想、原则和总体目标要求,巩固和扩大
3、治超成果,建立健全治超工作长效机制,从根本上规范车辆装载和运输行为,有效遏制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现象。行政区域内、省道干线公路、县乡公路和夜间、短途超限超载情况得到进一步遏制。三、工作措施各镇政府和县直各职能部门要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现代高科技手段,对超限超载行为要依法实行“控”(控制源头装载)、“拆”(对非法改装、拼装、报废车辆强行恢复、拆解和销毁)、“卸”(卸载超限超载货物)、“罚”(处罚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记”(对违法驾驶人给予记分)、“拘”(拘留违法行为当事人)等综合治理措施,坚持源头治理与路面治理相结合,重点治理与长效治理相结合,严格治理超限超载非法行为,确保非法超限超载行为
4、得到根本治理。(一)进一步明确治超工作责任,不断健全工作架构和加强队伍建设1、进一步明确治超工作责任主体。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全省治超工作由省人民政府主导,各市、县、镇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治超工作的责任主体,市、县、镇政府行政首长为第一责任人。我县各镇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的治超工作责任,由县政府与各镇政府、县直有关职能部门签订广宁县人民政府治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书予以明确。2、进一步加强治超工作的组织领导。县、镇治超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车辆非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领导,至少定期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分析总结治超工作形势,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提出新举措,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3、进
5、一步加强路面治超执法队伍建设。认真按照广东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粤府令178号)等有关治超工作的要求,要继续坚持和不断完善公安、交通联合执法机制,县要组建相对固定的路面治超执法队伍,人员主要由交通和公安交警两个部门人员组成,公安、交通部门必须确保人员到位并保持相对固定。在路面治超执法工作中,公安交警人员主要负责超载运输车辆违法行为的查处和维持交通、治安秩序及对逃避、拒绝执法检查等行为的处置,交通综合执法人员主要负责对运输车辆的检测、认定和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查处。(二)各镇政府要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各镇政府要认真按照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
6、超载治理办法(粤府令201号)等有关规定,建立镇政府负责、县职能部门协作实施的工作机制,切实抓好各镇辖区货运源头治超工作的实施。1、各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切实加强对工矿企业(重点包括矿山及瓷土开采、水泥厂、钢铁厂、陶瓷厂等)、沙石料场、建筑(设)工地、火车站、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含物流园区、物流中心)、蔬菜集散站(场)等货物集散地、装卸场地等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管理。一是由各镇政府牵头、县直相关职能部门(货运源头单位的主管部门)配合,按全县统一的货运源头单位企业信息登记表,做好各镇辖区内货运源头单位的核查、确认,在2015年4月30日前报县人民政府公示,明确
7、重点货运源头单位,明确货运源头治超监管责任单位和监管对象;二是县直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工矿企业、砂石料场、建筑(设)工地、货运站场等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生产经营、许可(审批、核准、备案,下同)机关或主管部门对源头治超工作的职责,并督促落实。同时,督促相关企业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的治超制度,按要求安装称重等计量设备,建立视频远程监控系统,按照规定为车辆装载、计票,不得放行未经称重或者超限载的车辆等。三是镇人民政府应尽快制定实施进出厂矿及相关工地等货运源头单位的车辆准运制度。2、交通、公安、经信、工商、国土、住建、质监、安监、水务、林业、公路等货运源头单位的生产、
8、经营许可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各自在货运源头治超工作中的职责,并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以及“管行业要管治超、管业务要管治超、管生产经营要管治超”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建立并公示本部门的货运源头治超工作责任制度,切实加强源头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一是县交通运输运输局要按照县政府的要求,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好各镇报来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核查和确认工作,并对确定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通过加强巡查等方式,切实加强对货运站场等货物装载源头的监管,对确定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违反货运源头治超相关规定的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不落实源头治超规定、不配合执法等行为或不属于
9、本部门处罚的,及时按规定移交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二是货运源头单位的生产、经营许可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要分别落实好货运源头监管相关职责。认真按照县政府的要求,做好本行业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摸查、核实、上报和确认,并督促确定的货运源头单位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的治超制度,按要求安装称重等计量设备,建立视频远程监控系统,按照规定为车辆装载、计票,不得放行未经称重或者超限载的车辆等。对不建立单位内部治超制度、不按规定安装称重设备、视频远程监控系统或放行超限超载车辆的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分别由企业许可机关或者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并给予停业整顿甚至关停,并由主管部门或者监管部门依法追究主要
10、负责人责任。三是进一步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管责任。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矿山、瓷土、采石场等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管;住建部门负责对建筑(设)工地、水泥绞拌场等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管;水务部门负责对采售砂场等装载运砂车辆源头单位的监管;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对水泥厂、瓷砖厂等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对建材市场等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管;质监部门负责承压类汽车罐车充装单位等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管;安监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等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管。其他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生产、经营许可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要分别对其所许可的货运源头单位负责监管。四是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对货运源头不按规定建立
11、单位内部治超制度、不按规定安装称重设备、视频远程监控系统或不接受源头治超执法检查、不依法履行违规处罚义务等行为,以及对路面执法当中发现的超限超载违法行为抄告货运源头单位的生产、经营许可机关、注册登记机关或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要督促货源单位依法履行相关义务,并根据通报的违法行为情节,依照相关规定对违法业主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罚款、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等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抄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3、严查违法违规车辆源头。由公安部门会同交通运输等相关职能部门,在全县范围统一开展货运车辆联合清理整顿行动。一是2015年3月31日前恢复车辆原状的货运车辆,由公安、交通等部门免费进行车辆外廓检测并补发相
12、关证照。自2015年4月1日起,凡未按规定办理检审的货运车辆一律不得上路行驶,凡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外部特征的货运车辆,一经发现,一律依法强制恢复车辆原状,并由公安、交通部门依法从重处罚。二是由公安部门加强车辆登记管理和审验,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进行车辆审验,对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车辆不予登记、发放车辆号牌和审验过关,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使用,对查获的非法改装车辆,依法强制恢复原状。三是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
13、货运车辆营运证照的发放和审验严格把关,依法纠正和处理非法改装营运货车。同时,对擅自改装货运车辆的维修经营者依法进行查处。四是工商部门依照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规定,依法查处无营业执照擅自从事车辆改装维修经营者经营的行为。五是质监部门按照职责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严格按规定对机动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严防非法改装车辆通过检定上路行驶。4、对违法超载驾驶人施行扣分记分制度。公安交警部门严格按照公安部123号令(2012年)等规定,对超载30%以下的驾驶员扣3分,对超载30%以上(含)的驾驶员扣6分;对累计扣分达到12分的驾驶员,一律扣留驾驶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三)进一步加
14、强道路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路面执法监管工作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要继续严格执行交通部、公安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明确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和卸载标准,坚决禁止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非法运输行为。对超过国家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超限超载车辆除依法处罚外,一律实施卸载,未消除违法状态的,一律不得放行,禁止以“罚”代“治”、以“罚”代“管”。要继续以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超限超载违法车辆为重点对象进行治理,交通部门要对流动治超巡查路段制订流动治超执法方案并组织实施;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大对流动治超路段以外的主干道路的超限超载执法,遏制超限超载车辆绕道行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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