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维实施细则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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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运行维护能力评估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山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运行维护能力试行评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进行我省系统集成企业的运行维护能力评估,颁发山西省系统集成企业运行维护服务资质证书,以提升我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运行维护水平,规范省内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市场,为推动我省信息化建设做出积极贡献。第二条 山西省运维资质的的评定范围包括:1、 我省未达到工信部运维资质评定条件的系统集成企业。2、 达到工信部运维资质条件,但尚未通过评定的我省系统集成企业。3、已取得工信部运维资质的企业,不得申报山西省运维资质。第三条 山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运行维护服务资质
2、在山西省全省范围内具有效力。第四条 省经信委负责山西省运维资质评估管理工作,省经信委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资质办)负责山西省运维资质评估的具体日常组织管理工作。各市经信委负责运维能力评估的初审工作。在试行期间由山西省信息技术产业协会(以下简称省信产协会)承担运维能力评估的第三方评审工作。 第五条 在试行期间不设等级,经评估通过即授予山西省运维资质。第六条 评估条件:(一) 综合条件1、独立从事或合作从事运维业务不少于一年是指企业完成的首个运行维护项目的合同签订时间须满1年。2、企业拥有相应系统集成资质,包括工信部系统集成一、二、三、四级资质,或山西省系统集成企业
3、甲、乙级资质。企业具有承接各类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硬件系统、软件系统、运行环境等的运行保障和系统维护等环节的相应额度合同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最近年度没有因企业原因造成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或应由企业承担责任的用户重大投诉。3、 具有相应的专业队伍。4、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具有相应的运维平台、产品或工具,且在已实施的运维项目中应用良好。5、财务状况良好是指财务数据真实可信,须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最近年度没有出现亏损。(二) 经营业绩近两年运维收入总额不低于200万元(或不低于60万元且运维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0%)是指上2年度运维业务收入总额不低于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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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维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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