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型化契约之修正重点优秀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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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LOGO1 認識消費保護法令認識消費保護法令報告人:簡燕青 壹、消費者保護法壹、消費者保護法(94年年2月月5日日)v第 一 章 總則1 v第 二 章 消費者權益7 v 第 一 節 健康與平安保障7 v 第 二 節 定型化契約11 v 第 三 節 特種買賣18 v 第 四 節 消費資訊之規範22 v第 三 章 消費者保護團體27 v第 四 章 行政監督33 v第 五 章 消費爭議之處理43 v 第 一 節 申訴與調解43 v 第 二 節 消費訴訟47 v第 六 章 罰則56 v第 七 章 附則632104年修正年修正v緣由:為使消保法之定型化契約、郵購買賣及訪問買賣等規範更加完備,並解決實務爭
2、議,爰蒐集及整理日本及歐盟等外國立法例,回應近年來我國實務之爭議問題而修正。v修法重點共有27 條修正條文(修正23 條,刪除1 條,增訂3 條)簡述如下:一、強化定型化契約記載事項之授權公告目的、內容、範圍、法律效果以及增訂行政罰3104修正修正v二、考量權益衡平,因商品或服務之性質特殊,增訂得不適用7日猶豫期之合理例外情事,授權由行政院定之v三、增訂消保團體發表檢驗結果後,應公布檢驗資訊。發表檢驗結果有錯誤時,應進行更正及澄清等措施4定型化契約之修正重點定型化契約之修正重點5一、業者所預先擬定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不論與不特定多數消費者或特定多數消費者訂約之情形,均有消保法之適用二、中心主管機
3、關擬訂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於公告前須先報請行政院核定三、增訂公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授權目的、內容、範圍及法律效果四、企業經營者运用定型化契約,違反中心主管機關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者,增訂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之行政罰有關郵購及訪問買賣之修正有關郵購及訪問買賣之修正6一、名詞修正為通訊交易及訪問交易,以切合實務交易形態二、業者應告知消費者享有7 日解除契約之權利,若有違反,7 日期間自供应之次日起算三、增訂得不適用7 日猶豫期之合理例外情事規定,並授權由行政院定之四、解約後,原則上業者應於15 日內取回商品,於取回商品或收到消費者退回商品後15 日內
4、返還對價五、何以要增訂公告記載事項之授權何以要增訂公告記載事項之授權內內容及其效力容及其效力7一、為法規之明確性及可預測性: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依現行規定係屬概括授權,依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606 號、第612 號及643 號等),授權範圍應就法律本身之立法目的,及其整體規定之關聯意義為綜合判斷,爰增訂具體之授權內容二、提升法規範之位階:中心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事項之效力,原規定於消保法施行細則第15 條第2 項,宜提升其位階於母法,併入消保法第17 條業者為通訊或訪問交易應供業者為通訊或訪問交易應供应应消費資訊消費資訊8一、依消保法第18 條規定,原則上應以書面供应消費資訊。以網
5、際網路所為之通訊交易,得以可供完整查閱、儲存之電子方式為之二、應供应之消費資訊如下:(一)業者之名稱及相關通訊資料。(二)商品或服務之內容、對價、付款期日及方式、交付期日及方式。(三)7日解除契約之行使期限及方式、商品或服務已經解除適用解除權之說明。(四)消費申訴受理方式,及其他主管機關公告事項。消費者如何行使通訊或訪問交易之解除權消費者如何行使通訊或訪問交易之解除權9一、行使期限: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 日內行使解除權二、行使方式:行使解除權之方式為退回商品給業者或以書面為解除契約之通知。其他以口頭或電話等方式為之者,因不易舉證,倘業者不予承認,實務上易遭敗訴之判決。三、解除權之生
6、效:消費者於法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毋庸擔心業者拒收之問題。消費者解除契約為何要採發信主義消費者解除契約為何要採發信主義10一、考量消費者對於其已送出商品或書面之事實雖有舉證之实力,惟當企業經營者主張未收受時,消費者對於非支配範圍之事項往往無法舉證,故消保法第19 條第4 項規定,消費者於7 日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二、參考歐盟指令2011/83/EU第11 條第2 項15及日本特定商事交易法第9 條第2 項規定,消費者毋需負擔商品或書面寄出後之舉證。通訊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想解約時通訊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想解約時業者應如何處理業者應如何處理11一、原則
7、:業者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15 日內至原交付處所或約定處所取回商品。(例外:需經當事人另有個別磋商合議者為限)。二、已支付對價之返還:解約後業者遲未返還對價為實務常見之糾紛,消保法第19 條之2 第2 項規定,業者應於取回商品、收到消費者退回商品或解除服務契約通知之次日起15 日內返還。業者及媒體經營者對於廣告須負何種責任業者及媒體經營者對於廣告須負何種責任12一、廣告:指利用電視、廣播、影片、幻燈片、報紙、傳單、海報、招牌、電腦、電話傳真、電子視訊、電子語音或其他方法,可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消保法施行細則第23 條)二、消保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
8、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另依同條第2項規定廣告內容於契約成立後,業者應確實履行。所以,業者不得陳稱廣告內容僅供參考。媒體經營者對於廣告須負何種責任媒體經營者對於廣告須負何種責任13依消保法23 條規定:一、媒體經營者若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仍予以刊登或報導者,就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要與業者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二、媒體經營者的責任是不能事先約定限制或拋棄的。14立法目的立法目的(消保法第消保法第1條條)v(一)為保護消費者權益。v(二)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平安。v(三)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v 15消費者權益消費者權益v(一)企業經營者之無過失責任原則-商品服務
9、的無過失責任消保法中有無過失責任原則,假如企業經營者沒有過失,但產品造成消費者權益受損時,企業經營者還是要負連帶責任,因為企業經營者運用許多社會資源,並向大眾販賣產品獲得利益,相對地要承擔較大的風險,甚至這個風險也可以用保險來轉嫁,因此,在法律上才會有無過失責任原則。16何謂消費?何謂消費?v一消費是一種為達成生活目的之行為:凡是基於求生存、便利或舒適之生活目的,在食衣住行育樂方面所為滿足人類慾望之行為,即為消費。換言之,凡與人類生活有關的行為,原則上均屬消費行為。v二消費是一種干脆运用商品或接受服務之行為:消費與生產為相對的兩個名詞,消費雖沒有固定的模式,惟可以确定的是生產絕不是消費。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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