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重点.doc
《国际法重点.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际法重点.doc(12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国际法复习材料(按照向老师所画重点进行整理 )1,国际法:国际法是一个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它是国家在相互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2,国际法的特征答:国际法是法律,因为它具有阶级性、规范性和强制性这一切法律所具有的共性。但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相比,又有不同于国内法的特征。国际法的特征主要表现在:、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国际法是国家以协议的方式来制定的。国内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按一定的法律程序制定,而国际法是在国家平等的基础上协议制定。国内法反映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国际法则是国家间的意志协议或协议意志。、国际法采取与国内法不同的强制实施方式
2、。国内法主要依靠有组织的国家强制机关来实施,而国际法的实施,主要是靠国家本身的行动来执行。3近代国际法的形成:一,众多主权国家和一个国际社会的存在是近代国际法产生的基础。二,威斯特法利亚合约是近代国际法形成的标志。三,战争与和平法对国际法的形成与发展有重要作用4国际法的渊源 是指国际法规则作为有效的法律规则存在和表现的形式。 一,国际条约 二,国际习惯, 三,一般法律原则5国际习惯 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两个要素:必须有通例存在;存在的通例已被各国接受为法律。6一般法律原则 是指能适用于国际关系的各国法律体系中的某些共有的原则。如(时效原则,禁止反言原则,善意原则)
3、国际法的基本原则1,国际法基本原则含义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2,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的特征 一,国际社会公认 二,具有普遍约束力 三,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 四,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一,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二,互不侵犯 三,互不干涉内政 四,平等互利 五,和平共处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4,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 二,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适用武力的原则 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 四,不干涉内政原则 (*) 五,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六,国际合作原
4、则 七,民族自决原则5,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每一国均享有充分主权之固有权利;每一国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之人格;国家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每一国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每一国均有责任充分并一秉诚意履行其国际义务,并与其他国家和平共处。第四章1,国家主体 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独立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2,构成国际法主体的要件主要有:1 有独立参与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2 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3 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3、为什么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答: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指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
5、处于一种主要的、基本的地位。国家之所以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由国家的特性以及它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的。具体是由以下情况决定: 、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始终处于最主要的地位和起着最重要的作用。国际关系是国际法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而国际关系,主要就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或者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是国际关系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形式。 、只有国家才拥有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因此,国家可以独立自主的对外进行交往,行使国际法上的权利,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国家的这种能力是由国家具有主权这一特性决定的。 、国家之间的关系是国际法的主要调整对象。从国际法的内容来看,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规则、原则
6、和规章的制度。这也充分说明只有国家才是国际法是基本主体。4,国家的要素: 定居的居民 确定的领土 政权组织 主权5,国家的基本权利: 一,独立权: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不受他国的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二,平等权:国家在国际上的地位平等的权利。 三,自保权: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的权利。 四,管辖权: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享受豁免权者除外)、物和所有发生的事件,以及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 五,国家主权豁免:国家根据国家主权平等原则而享有的不受他国管辖的特权。6,国际法上的承认: 承认是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
7、关系的国家。7,承认的特征: 国际法上的承认意味着承认国对新国家的国家地位以及由此产生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认可和接受;承认国在承认条件存续期间,对这些权利义务不得加以否认; 国家承认还可以在承认国和被承认国之间确立某些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上的承认可以在两国间建立起全面的外交关系;但承认并不是建交。国家承认对承认国的国家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具有约束力;承认引起一定的法律效果。8,承认的性质: 承认的构成说: 指认为新国家只有经过承认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的一种学说。19世纪以来持这种观点的著名学者有斯特鲁普、奥本海、劳特派特、凯尔逊等。 承认的宣告说: 指认为承认只是宣告新国家业已成立的
8、事实,国际法主体的产生不决定于他国的承认,承认只是宣告其存在并表示愿意和它建交而已。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主要有里维尔、孔慈、霍尔、布赖尔利、耶赛普等。 9有效统治原则:(对新政府承认原则) 新政府必须在其控制下的领土有效地行使权力的条件下,各国才能予与承认。10国家法上的继承: 指国家法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11实际生存原则 国家动产的继承,不是单存以该动产的地理位置为依据,而是以该动产是否与所涉领土有关为依据,与所涉领土的活动有关的国家动产,应专属继承国。 国际法律责任1,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 国际法律责任是指国家法主体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
9、律责任。2,国际法律责任的特征: 一,主体与国际法的主体基本上是相同的。 二,根据是国际不当行为或损害行为 三,目的是要确定国际不当行为或损害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3,国际不当行为责任: 是指国际法律责任主体所做的国际不当行为所引起的国际责任。4,国际不当行为: 是指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所作的违背其国际义务的行为。它包括一般国际不当行为和国际罪行。5,国际损害责任:指国际法律责任主体在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活动中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国际责任。 领土法1,领土主权:指国家对其领土行使最高的和排他的权力。 一,领土所有权 二,领土管辖权 三,领土主权不容侵犯2,领土的组成 国家领土是由陆地,领水、领空以及
10、领陆和领水的底土部分组成的立体的结构。领水附属于领陆,领空和底土则附属于领陆和领水。3,传统领土变更方式先占,亦称占领,是指国家有意识地取得无主地的领土主权。 先占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先占的对象必须是无主地 实行有效的占领时效,时效是指一国原先不正当地或非法地占有他国领土,而占有者已经长期而安稳地占有并行使事实上的主权,丧失国予以默认或不提出抗议,以致造成一种信念或错觉,以为事物的现状是合乎国际秩序的,占有国即取得被占领土的主权。添附是指由于自然的原因或人为的作用而形成的土地。割让征服4,现代领土变更的新方式民主自决公民投票收复失地交换领土5,国际地役 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特定领土在一
11、定范围内提供给他国为某种目的而永久使用。 国际法上的地役与国内法上的地役不同:国际法上的地役往往是基于不平等条约而产生的,而国内法上的地役则是基于双方自愿的意思表示。国内法上的地役以土地相邻为必要条件,而国际地役则不完全如此。6边界的划分原则与划分程序 原则: 一,以山脉为界时,边界的划分一般以分水岭为准。二,以河流为界时,通航河流以主航道中心线为界,不通航河流则以中间线为界。三,河流上的桥梁以桥中间为界。四,湖泊以中间为界。程序: 一,签订边界条约,确定两国边界的主要位置和边界走向。 二,由缔约双方依据边界条约设立划界委员会,实地进行勘测,树立界桩,作为标志。 三,由双方起草边界议定书并绘制
12、地图。 第八章 海洋法1,内海的含义: 内海是指一国凌海基线的全部海域。它包括一国的港口、海湾和海峡以及领海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 内海的法律地位: 内海与国家的陆地领土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国家对其行使完全的、排他的主权,有关内海的法律地位均由各国国内法确定。由于内海的这种地位,外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驶入一国内海,也不得进行捕鱼和其他海洋活动,否则,就构成了对沿岸国领土主权的侵犯。另外,公约规定,如果按照直线基线方法确定直线的效果使原来并未认为是内水的区域被包围在内成为内水,则在此项水域内应允许外国船舶无害通过。外国军用船舶要进入内海必须通过外交途径办理必需的手续。对于遇难船舶,各国一般允许进入,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国际法 重点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