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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资料推荐2009年杭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1 重要声明及提示 一、发行人董事会声明 发行人董事会已批准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发行人全体董事 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相关负责人声明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部门负责人保证本期债 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报告真实、完整。 三、主承销商勤勉尽职声明 主承销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有关要求,对本期债券发行 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了充分核查,
2、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投资提示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有关的信 息披露文件,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所作出的任 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债券风险作出实质性判断。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同自愿接受募集说明书 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 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投资者自行负责。 五、其他重大事项或风险提示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提 供未在本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和对本募集说明书作任何说明。 投资者若对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
3、券 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2 六、债券基本要素 (一)债券名称:2009年杭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简称“09杭城投债”,本期债券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发行代码751993, 简称“09杭城投”)。 (二)发行总额:22亿元人民币。 (三)债券期限和利率:本期债券为6年期固定利率债券,第3年末附 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人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前 3年票面年利率为4.35%(该利率根据Shibor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2.49% 确定,Shibor基准利率为发行首日前五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上公布的一年期Shibo
4、r (1Y)利率的算术平均数1.86%,基准利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 舍五入),在债券存续期内前3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 发行人可选择上调票面利率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债券票面年利率为 债券存续期前3年票面年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3年固定不 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四)发行方式:本期债券采取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 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 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部分预 设发行总额不超过21亿元,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部分预设发行总额不超 过6亿元,合
5、计不超过22亿元。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分为通过交易系统 网上面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和向机构投资者协议发行两部分,其中 网上面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部分预设发行额不超过1亿元,向机构 投资者协议发行部分预设发行额不超过5亿元。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交易所发行情况决定是否启用回拨机制,如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的额度全额认购,则不进行回拨;如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发行的额度认购不足,则将剩余部分一次性全部回拨至通过承销 3 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公开发行。 (五)发行范围及对象: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 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公开发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购的投资者
6、须持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 的基金证券账户或A股证券账户,并须在开户证券营业部存有足额保证 金。 (六)信用级别:经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长 期信用等级为AA+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级。 (七)债券担保:本期债券无担保。 (八)回购交易安排: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批准,本期债券上市后可以 进行新质押式回购交易,具体折算率等事宜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4 目录 释义5 第一条债券发行依据6 第二条本次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6 第三条发行概要12 第四条承销方式16 第五条认购与托管16 第六条债券发行网点18 第七条认购人承诺18
7、第八条债券本息兑付办法及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和投资者回售实施约定19 第九条发行人基本情况21 第十条发行人业务情况29 第十一条发行人财务情况43 第十二条已发行尚未兑付的债券47 第十三条筹集资金用途48 第十四条偿债保证措施51 第十五条风险与对策53 第十六条信用评级58 第十七条法律意见59 第十八条其他应说明的事项60 第十九条备查文件60 5 释义 在本募集说明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下列词汇具有以下含义: 发行人、公司:指杭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本期债券:指总额为22亿元人民币的2009年杭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
8、本期债券发行而制作的 2009年杭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摘要: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本期债券发行而制 作的2009年杭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 要 主承销商:指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承销团:指由主承销商为本期债券发行组织的,由主承销商、副主承 销商和分销商组成的承销组织 承销团协议:指主承销商与承销团其他成员签署的2009年杭州市 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承销团协议 余额包销:指承销团成员按照承销团协议所规定的承销义务销售本期 债券,并承担相应的发行风险,即在规定的发行期限内将各自未售出的本 期债券全部自行购入 中央国债
9、登记公司: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债券托管机构:指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和/或中国证券登记公司 工作日:指在北京市的商业银行的对公营业日(不包括国家法定节假 日)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 6 休息日(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法定节假日 和/或休息日) 元: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 市政府:指杭州市人民政府 城建发展:指杭州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水业集团:指杭州市水业集团有限公司 排水公司:指杭州市排水有限公司 燃气集团:指杭州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公交:指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
10、限公司 热电集团:指杭州热电集团有限公司 热力公司:指杭州市热力有限公司 居住区中心:指杭州市居住区发展中心有限公司 第一条债券发行依据 本期债券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2009884号文批准 公开发行。 第二条本次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杭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中河中路275号 法定代表人:王坚 联系人:胡国强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中河中路275号 电话:0571-87152663 7 传真:0571-87152615 邮编:310003 二、承销团 (一)主承销商: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拱北夏湾华平路96号二层
11、202-203房 法定代表人:段文清 联系人:张大行、韩远远、杨鹏程、罗晓波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A座10层 电话:010-88091639、88091683 传真:010-88091796 邮编:100140 (二)副主承销商 1、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张全、杨经华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电话:010-85130653、85130227 传真:010-85130542 邮编:100010 2、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3层 法定代表人:陈
12、敬达 联系人:徐丽、万萱、黄贞 联系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街23号平安大厦610 电话:010-59734902、59734911、59734907 8 传真:010-59734978 邮编:100140 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窦长宏、陈智罡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里16号琨莎中心二十三层 电话:010-84683272、84682335 传真:84682936 邮编:100004 4、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富城路99号震旦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联系人:隗红 联系地址:上海市富城路99号震旦
13、大厦15层 电话:021-68598000-6502 传真:021-68598030 邮编:200120 5、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901室 法定代表人:罗浩 联系人:汪奇、王芳 联系地址:武汉市新华下路特8号长江大厦固定收益总部 电话:027-65799836、65799857 传真:027-85481502 邮编:430015 9 (三)分销商 1、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59号常信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纪文静 联系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路989号中达广场13楼 电话:021-50586660-886
14、3 传真:021-58201342 邮编:200122 2、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联系人:吉爱玲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6号中国人寿大厦1901室 电话:01085252650 传真:01085252644 邮编:100020 3、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姚江涛 联系人:佟国栋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甲56号 电话:010-84801793 传真:010-84801317 邮编:100012 4、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0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239号 法定代表人:胡关金 联
15、系人:杨歆、杨晓 联系地址:北京市金融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B座五层 电话:010-66226718、010-66226716 传真:010-66226706 邮编:100032 5、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宏源大厦 法定代表人:汤世生 联系人:叶凡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43号金运大厦B座5层 电话:010-62267799-6330 传真:010-62231724 邮编:100044 6、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雷波 联系人:孙恬 联系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969号谷泰滨江大厦15A层 电话:021-
16、61038302 传真:021-61038302 邮编:200011 7、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风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联系人:李海群、易琳 11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中心商务大厦22楼 电话:0755-82033494 传真:0755-82032850 邮编:518033 三、托管人 1、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5层 法定代表人:刘成相 联系人:张惠凤 电话:010-88087971 传真:010-88086356 邮编:100032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
17、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迪彬 电话:021-38874800 传真:021-38874800 邮编:200120 四、交易所发行场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 法定代表人:张育军 电话:021-68808888 传真:021-68802819 邮编:200120 五、审计机构: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溪路128号9楼 法定代表人:胡少先 12 联系人:沃巍勇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溪路128号金鼎广场西楼9F 电话:0571-88216722 传真:0571-88216890 邮编:310007 六、信用评级机构:联合
18、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中环世贸中心D座7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波 联系人:陈静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中环世贸中心D座7 层 电话:010-85679696 传真:010-85679228 邮编:100022 七、发行人律师: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11楼 负责人:章靖忠 联系人:李海疆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8楼 电话:0571-87902171 传真:0571-87903678 邮编:310007 第三条发行概要 一、发行人:杭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3 二、债券名称
19、:2009年杭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简称“09杭城投债”,本期债券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发行代码751993, 简称“09杭城投”)。 三、发行总额:22亿元人民币。 四、债券期限和利率:本期债券为6年期固定利率债券,第3年末附发 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人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前3 年票面年利率为4.35%(该利率根据Shibor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2.49% 确定,Shibor基准利率为发行首日前五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上公布的一年期Shibor (1Y)利率的算术平均数1.86%,基准利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 舍五入
20、),在债券存续期内前3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 发行人可选择上调票面利率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债券票面年利率为 债券存续期前3年票面年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3年固定不 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五、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100元人民币,平价发行。以1,000元 为一个认购单位,认购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六、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 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3年的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0至100个基点 (含本数)。 七、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公告日期: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3个
21、计息 年度付息日前的第10个工作日刊登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 上调幅度的公告。 八、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做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 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 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 债券。具体事宜,以发行人在主管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的具体回售登记办 14 法为准。 九、投资者回售登记期: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 售给发行人的,须于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公告日期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登 记;若投资者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债券并接受上述调整。登记手续 完成后,即视为投资者已经行使回售权,不可
22、撤销。 十、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投资者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 的发行网点认购的本期债券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立的一级托管账户托 管记载,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认购的本期债券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 公司托管记载。 十一、发行方式:本期债券采取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 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 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部分预 设发行总额不超过21亿元,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部分预设发行总额不超 过6亿元,合计不超过22亿元。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分为通过交易系统 网上面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和向机构投资者协议发行两部分,其中 网上
23、面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部分预设发行额不超过1亿元,向机构 投资者协议发行部分预设发行额不超过5亿元。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交易所发行情况决定是否启用回拨机制,如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的额度全额认购,则不进行回拨;如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发行的额度认购不足,则将剩余部分一次性全部回拨至通过承销 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公开发行。 十二、发行范围及对象: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 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公开发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购的投资者须持有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基金证券账 户或A股证券账户,并须在开户证券营业部存有足额保证金。 十三、发行期限:通过
24、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 15 公开发行的发行期限为三个工作日,自发行首日至2009年4月16日;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发行的发行期限为一个工作日,即发行首 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协议发行的发行期限为三个工作日,自发行首日 至2009年4月16日。 十四、发行首日:本期债券发行期限的第1日,即2009年4月14 日。 十五、起息日:自发行首日开始计息,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每年4 月14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十六、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09年4月14日至2015 年4月13日止,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 限为2009年4月14日至2
25、012年4月13日止。 十七、还本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 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兑 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十八、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0年至2015年每年的4月 1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如投 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0年至2012年每 年的4月1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 日)。 十九、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5年4月14日(如遇法定节 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 权,则其回售部分
26、债券的兑付日为2012年4月1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 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二十、本息兑付方式:通过本期债券托管机构办理。 二十一、承销方式:承销团余额包销。 二十二、承销团成员:主承销商为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主承销 16 商为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分 销商为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南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十三、债券担保:本期债券无担保。 二十四、信用级别:经
27、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 长期信用等级为AA+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级。 二十五、流动性安排: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1个月内,发行人将向有 关证券交易场所或其他主管部门提出上市或交易流通申请。 二十六、回购交易安排: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批准,本期债券上市后可 以进行新质押式回购交易,具体折算率等事宜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七、税务提示: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 应缴纳的有关税金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四条承销方式 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8、海际 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分销商东海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西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组成的承销团采取余额包销方式进行承销。 第五条认购与托管 17 一、本期债券采用实名制记账方式发行,本期债券通过承销团成员设 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的部分由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托 管记载,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的部分由中国证券登记公司托管记载, 具体手续按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的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业务 规则和中国证券登记公司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
29、 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的要求办理。该规则可在中国债券信息网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站 ()查阅或在本期债券承销商发行网点索取。 二、境内法人凭加盖其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 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认购本期债券;境内非法人机构凭加 盖其公章的有效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认购本期债券。 如法律法规对本条所述另有规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须持有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基金证券账户或A股证券账户,未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有关规定及时履行资金 交收义务的认购无效。具体
30、认购办法请登录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查询2009年杭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 债券发行公告。 四、认购本期债券的金融机构投资者应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立甲类 或乙类托管账户,或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中的债券结算代理人开立丙 类托管账户;其他机构投资者可通过债券承销商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中 的债券结算代理人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立丙类托管账户;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须持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开立的基金证券账户或A股证券账户。 五、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时,不需缴纳任何附加费用;在办理登记和 18 托管手续时,须遵循债券托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六、本期债券发
31、行结束后,投资者可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进行债券的转 让和质押。 第六条债券发行网点 本期债券部分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国 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公开发行。具体发行网点见附件一。 本期债券部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持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基金证券账户或A股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 以通过开户的证券营业部进行认购。 第七条认购人承诺 购买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包括本期债券的初始购买人和二级市场的购 买人,下同)被视为作出以下承诺: 一、接受本募集说明书对本期债券项下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 束; 二、本期债券的发行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
32、,在 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 接受这种变更; 三、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申请本期债券在经批准的证券交 易场所交易流通,并由主承销商代为办理相关手续,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 种安排; 四、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限内,若发行人将其在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 转让给新债务人,则在下列各项条件全部满足的前提下,投资者在此不可 19 撤销地事先同意并接受这种债务转让: (一)本期债券发行与上市(如已上市)或交易流通(如已交易流通) 的审批部门同意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转让; (二)就新债务人承继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有资格的评级机构对本 期债券出具不次于原债券信用级别的评级报
33、告; (三)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取得必要的内部授权后正式签署债务转让 协议,新债务人承诺将按照本期债券原定条款和条件履行债务; (四)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就债务转让进行 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八条债券本息兑付办法及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 和投资者回售实施约定 一、利息的支付 (一)本期债券在存续期限内每年付息1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 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付息日为2010年至2015年每年的4月14日(如 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如投资者行使 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0年至2012年每年的4 月1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二)未上市债券利息的支付通过债券托管人办理;上市债券利息的 支付通过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利息支付的具体办法将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由发行人在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指定媒体上发布的公告中加以说明。 (三)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 获利息收入应缴纳的所得税由投资者承担。 二、本金的兑付 (一)本期债券到期一次还本。本金兑付首日为2015年4月14日(如 20 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如投资者行使 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2年4月14日(如遇法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