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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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2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3 .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合伙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外方合伙人其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 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那么应当经与中国 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
2、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 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 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外国自然人来华投资设立企业,提交的身份 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公证认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身 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提交港 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认证。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 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 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认证。外方有限合伙人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含签证页)复印件,可免于 提交公证、认证或转递文件。 合伙人为其他类型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4.主要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 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工程,提交 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注:依照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原合 伙企业登记管理方法设立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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