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银行保函(共17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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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总结银行保函(共17篇)第1篇:银行保函 编号: 开立担保函合同 (适用于53 1)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编号: 开立担保函合同 鉴于申请人向担保人申请开立担保函,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申请人与担保人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担保函”,指担保人应申请人的申请开立的保函、备用信用证及其修改书。 “额度”,指担保人按本合同约定可能为申请人开立的 担保函余额(循环额度下)或担保函总金额(一次性额度下)的最大金额,该额度根据合同约定可以是循环额度或一次性额度(仅一次使用或可多次使用)。 “循环额度”,指申请人可按本合同约定多次申请使用额度、由担保人开立多份担保函,但在任一时点上担
2、保函余额不能超过约定的额度。 “一次性额度,指申请人可按本合同约定一次或多次申请使用额度开立担保函,但担保函总金额不能超过约定的额度。 “额度余额”,指额度扣减担保函余额(循环额度下)或担保函总金额(一次性额度下)后的金额。 “担保函金额”,指担保人出具的担保函所约定的担保人的最大担保金额。 “担保函余额”,指在循环额度下,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已开立且仍有效的担保函金额以及担保人在担保函项下的垫款金额(如有)之和。 “担保函总金额指在一次性额度下,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为申请人开立的所有担保函金额之和。 “授信期限,指担保人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及本合同约定为申请人开立担保函的期限,属于担保函的发生期间而
3、非担保函有效期限。 “基础交易合同”,是指申请人或受益人单方出具的或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签订的任何文件或协议,该等文件或协议表明或约定了申请人在包括且不限于借款、融资租赁、预付款、投标、工程质量维修等基础交易项下的义务、责任。 “银行工作日”,指担保人所在地的银行对公业务的开门营业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因节假日调整而营业的除外)。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履行日遇非银行工作日的,相应顺,延至后一银行工作日。担保函项下的日期及工作日,依担保函约定及担保函所适用的法律、国际惯例确定。 关联方、关联方交易、主要投资者个人等词语与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 6号一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以及其后对
4、该准则的修订中的相同词语具有相同含义。 第二条额度的使用 2.1申请人需使用额度时,应至少提前5个银行工作日向担保人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填写交通银行担保函贷款承诺信贷证明开立申请书(以下简称: “开立申请 书”)。 2.2额度的每次使用以符合下列全部先决条件为前提: (1)担保函余额(循环额度下)或担保函总金额(一次性额度下)未超过额度; (2)申请人申请开立的担保函金额不超过额度余额; (3)使用申请在授信期限内提出且担保函开立日在授信期限内; (4)申请人已按本合同约定的比例交存保证金或提供了同等金额的交通银行存单设定质押; (5)申请人已按担保人的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 (6)本合同项下的
5、反担保合同(如有)已生效且持续有效,担保合同系抵押合同及或质押合同的,担保物权已设立并持续有效; (7)申请人已办妥依法必须办理和担保人要求办理的政府许可、配额、审批、批准、核准、备案及登记等手续,且该等手续持续有效; ( 8)在本合同生效后,申请人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未有迹象表明其履行基础交易合同项下义务及或责任的能力明显下降; (9)申请人提供了担保人认可的证明其申请开立担保函与其对应基础交易合同及其项下一切交易、行为均合法合规的文件; (10)申请人申请开立的担保函未包含不利于或有损担保人利益的条款; (1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担保人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 (12)申请人
6、没有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2.3担保人将按本合同约定审查申请人的使用申请: 2.3.1担保人不同意使用申请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2.3.2担保人同意使用申请的,在开立申请书上签章确认,并按约定及时为申请人开立担保函。 2.4受益人、被担保事项、索赔条件、担保金额、担保期限、币种等内容均以担保人出具的担保函正本载明为准。 2.5担保函的币种与额度币种不一致的,仅为确定额度金额、余额的目的,按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布的每日日始的汇率折算,若没有可直接适用的汇率,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按合理方式确定的汇率折算。 2.6申请人成为反担保人的股东或公司法所定义的“实际控制人,后,在反担保人提供担保人接受
7、的其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同意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决议前,担保人有权暂停或取消申请人尚未使用的额度。 第三条 申请人的陈述与保证 3.1申请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3.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3.3申请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末涉及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申请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无不良记录。 3.4申请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担保人提供的全部文件、报表、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向担保人隐
8、瞒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的任何信息,申请人的财务状况自最新的财务报表报告日以来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3.5基础交易合同真实、合法、有效,且该等基础交易合同不存在尚未解决的商业纠纷或争议。申请人已向担保人提交了基础交易合同及其任何补充或修改文件,并提交了与基础交易合同密切相关的所有重要法律文件。 3.6申请人对于基础交易合同项下所承担的一切义务、责任,均已在合同中载明或向担保人明确告知或说明,且申请人对于该些义务、责任具有完全、充分的履行能力。 3.7申请人及其关联方均不属于联合国、欧盟或美 国制裁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不位于被联合国、欧盟或美国制裁的国家和地区。 第四条担保人的权利与义务
9、4.1担保人有权按本合同及其相应开立申请书、担保函修改申请书(如有)的约定向申请人收取手续费与其他相关费用。 4.2本合同项下担保函的受益人索赔时,担保人应根据担保函的约定对受益人的索赔进行审查。担保人认为索赔符合担保函约定的,可向受益人付款,无需事先通知或征得申请人同意。无论受益人索赔是否符合担保函约定,或者,担保函是否仍有效,担保人根据担保函适用的法律、法院仲裁机构判决裁决而向受益人付款的,担保人将依据该等要求付款无需以任何方式征得申请人同意。 4.3担保人对于担保函项下受益人的索赔,仅根据担保函的约定进行表面形式审查。因受益人欺诈所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承担。 4.4担保人根据本合同开立担
10、保函及受理索赔的过程中,享有相关国际惯例所规定的免责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只处理相关的单据、文件、证明等,对所涉基础交易、基础交易合同中的问题不负任何责任,对单据、文件、证明等的真伪及邮寄过程中的遗失均不负责。 4.5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不受基础交易合同的效力、履行情况或基础交易当事人争议的影响。申请人与受益人就基础交易合同的签订及或履行产生任何形式的商业纠纷或争议,均由申请人与受益人自行解决,与担保人无关。 4.6担保人就受益人索赔而向受益人支付的任何款项,均有权要求申请人立即予以偿付。申请人未按要求偿付时,担保人有权直接扣收对应金额的保证金(如有),及或向申请人追索垫付款项,及或对提供反
11、担保的保证人或抵质押财产依法采取追索及或执行、处置措施。 4.7在下列任一条件满足前,担保人有权拒绝解除或拒绝注销与担保函相关的反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 (1)收到受益人退回的担保函正本及受益人出具的解除担保人全部担保责任的证明文件; (2)法院或仲裁机构判决裁决担保人解除全部担保责任; ( 3)其他能确认担保人解除全部担保责任的情形。 第五条申请人的义务 5.1申请人应按本合同及开立申请书、担保函修改申请书(如有)约定支付手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5.2受益人提出索赔要求时,申请人应按担保人的要求及时足额地将款项划入担保人指定的账户,以备偿付。担保人已向受益人支付担保函项下任何款项或承担
12、任何费用的,申请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立即向担保人偿付。 5.3申请人应诚实履行基础交易合同及担保函中约定相关义务,并及时向担保人通报履约情况及可能出现的题。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申请人不应转让或由第三人代履行其在基础交易合同或担保函项下部分或全部义务。 5.4申请人应遵守本合同项下担保函所适用的律、国际惯例。 5.5申请人应配合担保人对担保函项下的项目进及或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及时提供担保人因风管理需要而要求的财务报表、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信息、境和社会风险报告、其他资料及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 5.6申请人有下列任一事项时,应当至少提前天书面通知担保人,并且,在提
13、供担保人认可的债务清偿案及反担保前不能采取行动: (1)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抵押、质押以其他方式处分全部或大部分资产或重要资产; (2)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限于实施承包、租赁、联营、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企业出售、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产权转让、减资等。 5.7申请人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 起7日内书面通知担保人: (1)申请人或其关联方修改章程,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通讯地址及营业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或作出对财务、人事有重大影响的决定; (2)申请人、其关联方或反担保人拟申请破产或可能或已被债权人申请破产;
14、 (3)申请人或其关联方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措施,或者,主要资产或本合同项下反担保物被采取了财产保全或其他强制措施,或者,主要资产或本合同项下反担保物的安全完好状态受到或可能受到影响或者价值减少或有减少可能; (4)申请人或其关联方为第三方提供担保,并因此而对其经济状况、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5)申请人或其关联方签署对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6)申请人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或优先清偿其他到期债务、为其他已有债务新增抵质押等任何形式的担保或作出任何有类似效果的安排或签署相关文件; (7)申请人、其关联方或反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或
15、营业执照被吊销; ( 8)申请人、其关联方、申请人或其关联方的主要投资者个人、申请人或其关联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或主要管理人员失踪、涉及违法违规或违反所适用的交易所规则或有异常变动; (9)申请人或其关联方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对申请人或其关联方经营、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或经济状况有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 (10)发生关联交易,且交易金额达到或超过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 (11)在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前,申请人成为或可能成为反担保人的股东或公司法所定义的“实际控制人”: (12)申请人或其关联方因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国家政策或行业标准等造成责任事故或被媒体曝
16、光; (13)申请人或其关联方发生安全或环保事故: (14)申请人的关联方与申请人之间的控制或被控制关系发生变化; (15)申请人或关联方发生重大股权变更; (16)申请人的外部审计师对其财务报表发表的审计意见不是标准的无保留意见: (17)申请人因违反法律法规和或监管要求被或可能被有权机关调查、处罚或采取类似的其他措施; (18)申请人或其关联方被纳入联合国、欧盟或美国的制裁名单,或者其所在国家和地区被纳入联合国、欧盟或美国制裁国家和地区名单; ( 19)发生影响申请人或其关联方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不利事项。 5.8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发生不利于担保人的变化时,申请人应按担保人的要求及时提供担保
17、人认可的其他反担保。 本款所称“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反担保人合并、分立、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营业执照被吊销、申请或被申请破产;反担保人的经营或财务状况有重大变化;反担保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行政措施,或主要资产被采取了财产保全或其他强制措施;反担保物的安全完好状态受到或可能受到影响;反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可能减少或被采取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反担保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涉及违法违规或违反所适用的交易所规则;反担保人为个人的,反担保人失踪、死亡(宣告死亡):反担保人在反担保合同项下有违约行为;反担保人与申请人发生争议;反担保人要求解除反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未生效或无
18、效或被撤销;反担保物权未设立或无效;或影响担保人债权安全的其他事件等。 5.9申请人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不从事涉及洗钱、恐怖融资的活动,积极配合担保人开展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各项反洗钱工作。 5- 10申请人保证,申请人及申请人员工及代理人不以何形式向担保人或担保人员工提供、给予、索取或收受本同约定以外任何形式的物质利益(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实卡、旅游等)或其他非物质利益;不将担保人提供的资金服务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用于与贪腐或贿赂有关的动;申请人如知晓任何违反本条约定的情形,应及时如实完整、准确地向担保人提供线索和相关信息,按照担保人要求配
19、合相关事宜。 第六条 担保函的修改 6.1担保函开立后,申请人需对担保函进行修改的,按附件格式向担保人提交担保函修改申请书。 6.2申请人申请修改担保函,应符合本合同项下对额度使用、保证金等的约定要求,担保函项下有反担保的,申人应按担保人的要求征得反担保人的同意和或办理反担保的变更手续。 6.3担保人经审查后同意为申请人发出担保函修改书的,在担保函修改申请书上签章,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担保函修改书。 6.4担保函修改内容以担保人发出的担保函修改书正本载明为准。 6.5担保人均有权自主决定拒绝申请人的担保函修改申请。担保人将及时通知申请人,但无需就此承担任何责任 6.6担保人发出修改通知后,若受益
20、人不接受该修改,保人仍按原担保函的内容履行担保义务。担保人因担保函修改收取的手续费不予退还。 第七条额度的调整1 7.1下列任一事件发生时,均视为本合同项下的“额度调整事件”: ( 1)申请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将任一担保函项下的偿付款项划入担保人指定账户的; (2)申请人在本合同项下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真实; (3)申请人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 (4)第5.7条所列应通知的任一事项实际发生,影响或可能影响担保人债权的安全; (5)因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发生变化致使担保人按本合同约定开立担保函构成或可能构成违法或违规的; (6)申请人在履行与担保人订立的其他合同或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时,有违约行为或
21、债务可能或已经被宣布提前到期的。 7.2当出现任一“额度调整事件”时,担保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多项或全部措施: ( 1)调低、暂停或取消本合同项下额度; (2)停止为申请人开立、修改担保函; (3)要求申请人补充保证金,直至达到本合同项下已开立且仍有效的担保函金额总和; (4)要求申请人变更、增加其他反担保措施。 第八条违约 8.1自担保人垫付款项之日起,申请人应立即向担保偿付垫款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申请人未按本合同定按时足额支付费用的,自应付日次日起,应按合同约定率向担保人支付利息。 8.2申请人偿付款项(包括申请入主动偿还和担保人依合同约定扣划所得款项)不能足额清偿申请人全部债务时
22、(1)应首先用于清偿抵充到期未付的费用。本金及利息逾期不足9 0天的,抵偿费用后的余额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罚息、复利,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本或利息逾期9 0天以上的,抵偿费用后的余额先用于抵偿;期未付的本金,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罚息、复利 (2)申请人有多笔债务(包括申请人在其他合同下列担保人的债务),担保人有权自行决定申请人各笔债务的偿抵充顺序,只要该等抵偿顺序不违反担保人所适用的法法规、规章制度及相关监管要求的强制性规定。担保人应抵偿债务的结果通知申请人。双方对本款事项另有约定的外。 8.3申请人未按时足额支付费用、偿还担保人已支付款项或支付利息的,应当承担担保人为实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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