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局行政监管清单内容信息表参考模板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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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局行政监管清单内容信息表(1)市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局行政监管清单内容信息表(1) 填表日期 年12月监管事项名称城市出租汽车客运许可管理监督监管事项编码46010000WS-JG-0001-A00监管事项类别道路运输监管对象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监管依据1.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九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合理配置资源的原则。从事出租汽车营运,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规定,经行政许可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禁止无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从事出租汽
2、车客运活动。第十条 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达到规定标准;(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客运车辆、配套设施和设备或者相应的资金;(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和经营场所;(四)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技术、财务和经营管理人员及管理制度;(六)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并取得客运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客运车辆;(三)有固
3、定停车场所及相应的设备、设施;(四)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市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对出租汽车许可经营数量实行总量控制。新增出租汽车数量,由市交通部门广泛征求意见,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在本市出租汽车年平均有效里程利用率低于60%的情况下,一般不再新增出租汽车数量。新增出租汽车方案应当经过充分论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听取乘客代表、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以及有关部门的意见。第十四条 市交通部门应当采取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经营者。市交通部门应当制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招投标方案和招标文件,报市人民政府
4、批准后实施。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招投标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招标书中应当载明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数量、许可对象、许可期限,运营车辆车型、更新年限、质量要求,服务质量承诺等内容。第十五条 参加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招投标的投标人应当向市交通部门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一)营业执照;(二)本条例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三)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证明和材料。经营者在竞标前2年内发生过两次以上重大或者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或者有两次以上限期整改记录的,不得参与竞标。第十六条 竞标中标人应当在中标后3个月内,持中标通知书向市交通部门申领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和车辆运营证。中标人逾期未申领出
5、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和车辆运营证的,丧失中标资格。市交通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中标人核发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对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条件的出租汽车核发车辆运营证,不予核发证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车辆运营证实行一车一证。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其中标取得的经营许可期限。第十七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以一次性卖断或者分期卖断、收取风险抵押金和运营收入保证金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牟取暴利。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将投入运营的车辆列入企业固定资产和会计核算。运营车辆的购置发票、银行资金流动单据、购车协议所载明的车辆所有权人应当与企业名称一致。运
6、营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和车辆运营证应当与企业名称一致。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应当对运营车辆拥有所有权,并亲自从事驾驶客运服务;根据经营情况可以聘用1至2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员协助客运服务。本条例施行前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交通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十八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许可期限最长为10年。经营权期限届满,经营者应当终止运营,并办理车辆运营注销手续。本条例施行前合法取得的出租汽车经营权许可,在原批准期限内继续有效。在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期限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报废的出租汽车应当报废,并由市交通部门注销其车辆运营证。经
7、营者更新车辆的,可以申请核发更新车辆的运营证,但新的车辆运营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的剩余年限。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招标书有车辆更新要求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要求更新车辆,但确有充分证据证明未达到国家汽车报废标准,且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除外。第二十一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持有以本人实名登记的客运资格证及服务质量监督卡,驾驶经营者核准的车辆上岗营运。驾驶员身份证、客运资格证及服务质量监督卡应与准驾车辆一一对应,并报市公交客运管理机构备案。第二十三条 本市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经营资格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客运活动。非本市出租汽车不得从事起点和终点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客运活动;载客进
8、入本市行政区域的,乘客下车后不得显示空车待租标志或者重新载客。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或者驾驶员不得转让、出租、出借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或者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不得将出租汽车交给无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人员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与个人发现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和车辆运营证的其他机动车用于客运出租运营,非本市出租汽车从事起点和终点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客运活动以及载客进入本市行政区域,乘客下车后显示空车待租标志或者重新载客的,可以向市交通部门或者公交客运管理机构举报,市交通部门或者公交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查处。监管内容1、出租
9、汽车客运经营资质审核;2、本市出租汽车经营者是否按照经营资格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客运活动;3、每年进行一次出租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4、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是否带证上岗;5、经营权许可期限是否到期,到期将收回重新许可;6、车辆使用年限是否到期,到期车辆需退出营运市场。监管措施1、 加强公交客运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2、 加强日常巡查,加大查处力度;3、 发现违规行为按规定进行处罚。监管公开形式网络或新闻媒体公开监管主体名称市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局实施监管部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市交通港航综合执法支队投诉监督电话9 3 备注单位主要负责人:刘文市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局行政监管清单内容信息表(2) 填表日期
10、年12月监管事项名称公交客运经营许可监督管理监管事项编码46010000WS-JG-0002-A00监管事项类别道路运输监管对象公交客运经营者监管依据1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公交客运线路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从事公交客运线路经营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线路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线路经营: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符合线路经营要求的运营资金、运营车辆或者相应的车辆购置资金;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并取得客运服务资格证书的驾驶员; (四)有符合要求的停车场地和配套设施; (五)有合理、可行的线路运营方案; (六)有健全的客运服务、行车安全等方
11、面的运营管理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申领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市交通部门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或者资信证明。第二十三条 市交通部门应当与取得公交客运线路经营权的经营者签订公交客运线路特许经营协议,并给其核发公交客运线路经营许可证。第二十四条 公交客运线路特许经营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运营线路、站点、首末班车时间、发车间隔、车型及车辆数量、运价标准; (二)线路经营权期限; (三)各项运营服务指标; (四)主管部门应当履行的职责; (五)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六)违约责任;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本条例施行
12、前已获准从事公交客运线路经营但没有办理线路经营权手续的经营者,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60日内到市交通部门补办城市公交客运线路经营权手续,并补签公交客运线路特许经营协议。逾期不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其线路经营权。 第二十五条 市交通部门对取得公交客运线路经营权的经营者,按照线路经营许可证确定的运营车辆的数量核发车辆运营证。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取得的公交客运线路经营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不得将公交客运线路经营权以单车承包、带车挂靠等方式发包、分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经营者拟在经营权期限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个月向市交通部门提交终止经营的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停止运营。线路经营权期满,市交通部门应当根据本
13、条例的规定,重新确定该线路经营者,原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二十七条 公交客运线路经营权期限最长为8年。 经营者拟在经营权期限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个月向市交通部门提交终止经营的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停止运营。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吊销公交客运线路经营许可证的,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维持公交客运线路正常运营的,市交通部门可以指定其他取得许可证的公交客运经营者对该线路实行临时经营,但临时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公交客运线路特许经营协议确定的运营线路、站点、班次(车数)、车型和时间组织运营。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道路交通流量流向发生变化,确
14、需调整线路的,市交通部门可以对经营者的线路(站点)进行调整,经营者应当执行。线路调整前,市交通部门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部门、公众、专家和经营者的意见。根据前款规定调整线路的,市交通部门应当于实施调整之日的10日前向社会公告,并及时为经营者办理相应变更登记手续。第三十九条 公交客运车辆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未经年度审验或者经年度审验不合格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后仍不符合经营条件的,由市交通部门吊销其车辆运营证。第四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后拒不接受处罚的,市公交客运管理机构可以暂扣其车辆运营证等相关证件,签发待理证,等接受处罚后交还。 第四十一条 市公交客运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
15、辆运营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经营车辆可予以暂扣,并出具暂扣凭证;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凭证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市公交客运管理机构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市公交客运管理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 市交通部门应当定期对公交客运线路运营服务状况进行评议,其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经营者公交客运线路经营权期满重新授予经营权的依据。 市交通部门组织评议时,应当邀请公交专家、乘客代表参加,并征询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监管内容1、 公交客运线
16、路经营资质审核;2、公交客运线路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有效期届满将收回重新许可。3、公交客运车辆是否通过年审,更换车辆运营证。4、公交客运车辆是否携带车辆运营证等相关证件经营。5、公交客运线路经营者是否按照公交客运线路特许经营协议确定的运营线路、站点、班次(车数)、车型和时间组织运营。6、车辆是否按时维护,年度是否进行综合技术性能评定。监管措施1、加强公交客运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2、加强日常巡查,加大查处力度;3、发现违规行为按规定进行处罚。监管公开形式网络或新闻媒体公开监管主体名称市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局实施监管部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市交通港航综合执法支队投诉监督电话9 3 备注单位主要负
17、责人:刘文市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局行政监管清单内容信息表(3) 填表日期 年12月监管事项名称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管理监督监管事项编码46010000WS-JG-0003-A00监管事项类别道路运输监管对象客运经营企业监管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八条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第二十九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四十六条
18、道路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应当向公众提供连续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第五十五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个小时。客运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法规和道路运输驾驶员操作规程,安全驾驶,文明服务。第五十六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制定突发公共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客运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第五十七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
19、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资料和信息。第五十八条 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车,遵守乘车秩序,文明礼貌,携带免票儿童的乘客应当在购票时声明。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它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第五十九条 客运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有关证件,在规定位置放置客运标志牌。客运班车驾驶人员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第八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客运车辆有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第八十一条 客运经营者在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
20、理机构应当依法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结果记录到道路运输证上,并抄告作出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第八十二条 客运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后拒不接受处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其道路运输证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证件,签发待理证,待接受处罚后交还。第八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一)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二)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三)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第九十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
21、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一)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三)客运包车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的;(四)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六)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
22、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监管内容1、从事道路货运站(场)是否取得经营许可;2、道路货运站(场)经营企业是否按照许可事项经营;3、道路货运站(场)经营企业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规定合法经营。监管措施1、强化日常监督管理。2、把好市场准入关、抓好班线客运的监督。3、加强安全监管。监管公开形式网络或新闻媒体公开监管主体名称市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局实施监管部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市交通港航综合执法支队投诉监督电话0898-963333 3单位主要负责人:刘文市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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