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暂行条例.docx
《契税暂行条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契税暂行条例.docx(8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契税暂行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下文是小编收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欢迎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内容全文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其次条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二)土地运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前款其次项土地运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
2、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状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土地运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二)土地运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运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三)土地运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运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值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运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值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第五条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税率和第四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3、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根据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三)因不行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第七条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变更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第八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4、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第九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第十条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第十一条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二条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详细征收机关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契税 暂行条例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