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上海法院行政争议实质解决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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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年上海法院行政争议实质解决案例 2019 年上海法院行政争议实质解决案例(书目)一、上海蒙明仓储有限公司诉上海海关行政许可确定及海关总署行政复议案 二、白某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确定案 三、上海天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案 四、施镇某诉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连续工龄认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确定案 五、王某诉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要求撤销社会保险稽查告知案 六、吴某诉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 七、朱某诉上海市奉贤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规划行政 许可案 八、陶某某等诉上海市自然资源和确权登记局房屋登记案 九
2、、虞某某诉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惩罚确定、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行政复议确定案 十、上海市崇明县富鑫砖制品加工场诉上海市崇明区 新河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案 案例一:上海蒙明仓储有限公司诉上海海关行政许可确定及海关总署行政复议案一、基本案情上诉人蒙明仓储公司于 2012 年 11 月 14 日起,先后获得上海海关颁发的批准设立监管场所确定书和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证书,在本市外高桥地区从事外贸危急品商品的存储业务,有关证书有效期至 2017 年 4 月 14 日。因业务发展须要,2017 年 4 月 17 日蒙明仓储公司向上海海关提出两项申请,要求持续海关监管场所许可,并变更监管
3、场所面积,上海海关经审查认为,因其申请已超过海关监管场所行政许可有效期,蒙明仓储公司已不符合提出申请的条件,故于2017年4月25日确定对其两项申请不予受理。蒙明仓储公司不服,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海关总署于 2017 年 9 月 20 日作出行政复议确定,维持了上海海关的确定。蒙明仓储公司不服,向上海市其次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上海市其次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恳求,蒙明仓储公司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其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及上海海关的相关管理规范要求,投入巨额资金完成了监管场所的技术改造,因世界经济不景气,为降低经营成本,化解风险,上诉人与上海海关相关部门进行了多次沟通并
4、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场所进行分割改造,并申请许可延期及监管点面积变更,但上海海关却以超期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确定,致使上诉人的业务经营面临逆境。故恳求法院判令上海海关受理上诉人提出的相关监管场所许可申请。审理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并与上诉人进行充分沟通。 在法院主持下,通过一系列协调化解工作,本案上诉人撤回上诉。二、协调化解的主要做法(一)发挥庭审 宣示作用,以公开示范庭审和行政负责人出庭为抓手,为行政争议的解决打造坚实的信任基础。考虑到该案涉及营商环境和海关进出口仓储监管政策等特别因素,市高院组成了以分管院领导为审判长长和资深法官为成员的专项合议庭,结合 8.16 法治宣扬日活动对该案进行
5、了公开开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与上诉人沟通并作出说明,双方当事人充分发表看法后,蒙明仓储公司表示充分理解海关监管的国家政策,希望法院组织对本案进行协调化解,解决其经营困难的问题。审判长即当庭宣告本案将在庭审后接着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化解争议。(二)深化分析案情及 背景状况,结合实地调查相 ,找寻 争议点和突破口。合议庭通过调查谈话了解到,蒙明仓储公司因事前获得海关许可,对有关监管场所投入了较大资金。因国家对相关仓储管理政策有所调整,公司无法接着经营仓储业务,利益受到较大损失。开庭后,合议庭又深化涉案监管场所实地调查,发觉本案之所以无法取得共识,在于蒙明仓储公司未取得安监部门颁发的特种经营许
6、可证,在申请人证照不全的状况下,无法受理相关行政许可。因此国家对此类仓储管理的政策背景以及安监部门的许可与否问题可能成为本案化解争议的突破点。(三)搭建良好沟通平台,促进信息沟通,切实化解行政争议。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表示其曾获得安监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但也 已失效,由于当时政策调整,安监部门无法发放要式许可证书,现安监部门依据形势改变已经同意颁发相关许可证。合议庭将有关状况刚好联系海关,海关表示现有规范已修订,如符合条件,上诉人可重新提出申请,海关将依法重新作出确定,切实爱护上诉人合法权益。通过与双方当事人的沟通,上诉人表示情愿重新申请,并表示服判息诉,依法撤回了两起案件的上诉。三、典型意义
7、行政审判中,构建良好沟通平台非常必要。无论是院庭长的示范庭审,还是机关负责人出庭的同等沟通,以及合议庭主持下当事人之间的观点互通,都为化解争议供应了良好基础。本案实质性化解的最终结果,是企业经营权益和海关监管权力取得了合理平衡。在法治营商环境建设的大背景之下,通过本案的协调化解工作,切实做好法律和政策实施中的有效连接,取得了较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对行政案件中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具有示范意义。 案例 二 :白某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确定案一、基本案情白某与丁某、翁某因邻里纠纷发生肢体冲突,致丁某稍微伤。某派出所经调查,对白某作出罚款 500 元的行政惩罚确定,丁某不服,向上海市浦东新
8、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经审查,认定白某殴打丁某、翁某并致丁某稍微伤,未取得受害人谅解,亦未赔偿损失,某派出所作出的行政惩罚确定认定白某殴打他人情节较轻,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作出被诉行政复议确定撤销前述行政惩罚确定。白某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丁某、翁某以白某为被告就人身及财产损失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一审判决白某赔偿丁某、翁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六千余元。白某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法院调解,促成行政争议及民事争议一并化解。二、协调化解的主要做法本案系因民间邻里纠纷引发的治安惩罚案例,行政管理权的行使不仅应
9、当做到罚责相当,通过行政管理手段对行政相对人起到警示、教化作用,还应当更多关注纠纷的实质解决。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加强行政、民事争议化解的联动性,一站式、一揽子解决争议。(一)厘清事实,找准化解切入点。法院对该复议确定予以维持,驳回白某诉讼恳求,则白某将面临行政拘留的行政惩罚。白某与丁某、翁某系多年邻居,发生冲突的起因系白某家中窗外安装空调外机时排水管未固定好,漏出的水时常流至丁某、翁某家中,影响其生活。考 虑到该案系由于生活琐事引起的邻里纠纷,即使白某被行政拘留,也未必能消退对立心情,改善邻里关系。本案以协调化解方式解决是最优路径。(二)行民联动,分层绽开 案内外 调解。本案涉及的民事诉讼
10、系丁某、翁某向白某索要侵权赔偿款之诉,一审判决款项与丁某、翁某诉请金额有较大差距。依据相关规定,丁某、翁某所主见的部分费用无法得到支持,该案件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仍存在肯定调解难度。一中院行政庭及民庭法官经过沟通,把握利益平衡点,协商调解方案,尝试行政、民事争议一并化解,达成一样看法后,分别绽开调解工作。在行政调解中,承方法院向白某进行释法说理,同时对丁某、翁某进行心理疏导,缓解当事人之间对立心情,避开当事人日后再次发生邻里纠纷,发生更为严峻的冲突。在民事调解中,承方法官向丁某、翁某进行法律风险提示,告知其部分诉讼恳求金额难以通过诉讼得到支持,引导当事人换位思索,回来理性,可通过调解方式争取更多
11、赔偿。(三)坚持便民原则,搭建平台简化诉讼程序。在前期协调化解的基础上,行政、民事法官为削减当事人诉累、一次性化解纠纷,主动为当事人搭建对话平台,组织当事双方及某派出所民警至法院开展进一步调解工作,促使双方达成治安调解协议,组织白某向丁某、翁某即时履行赔款义务并表达歉意,获得丁某、翁某谅解。在此基础上,某派出所不再对白某作出行政拘留惩罚,而以治安调解方式结案。至此,行政及民事争议均得以实质化解,当事人均撤回起诉和上诉。三、典型意义 在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需在合法性审查基础上,留意探究当事人提起行政争议背后的真正诉求。行政惩罚及行政复议案件往往涉及关联民事争议,在此情形下,应增加跨部门合作,充分
12、发挥行政、民事调解各自特性及优势,从不同层面对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风险提示,做到功能互济、有机连接,寻求最佳解决途径,达到利益平衡,一站式、一揽子解决行民争议,不仅有利于削减当事人讼累,提高争议化解的有效性、高效性,更能不断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案例三 :上海天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上海 市 浦东新区航头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违法建筑 案一、基本案情上海天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浦东新区航头镇芦南马路 4546 号建房经营,有证建筑面积 3500 余平方米,其他建筑物未办理审批手续。2018 年 7 月,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人民政府先后向天虹公司发出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和限期拆除确定书
13、。同年 8 月 2 日上午,天虹公司约 400 平方米违建房屋被强制拆除。天虹公司曾就限期拆除确定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浦东新区政府维持原行政行为。天虹公司不服,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另案)。同时,天虹公司向静安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航头镇政府强拆行为违法,静安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天虹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市其次中级人民法院。二、协调化解的主要做法本案看似仅涉及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争议,但天虹公司另有上万平方米房屋的征收与补偿问题才是双方当事人关注的真正焦点。为此,承方法官制定了具有针对性且须分步实施的协调化解方案:(一)辨法析理与判例推送相结合,分析二审裁判可能的走向和结果
14、。一方面指出航头镇政府在已启动拆违程序的状况下,却称对辖区内发生的有众多人员参加的拆违事务毫不知情,于常理不符。天虹公司供应了拆违现场照片、视频和 110 报警记录等证据,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另一方面告知天虹公司,其即使在本案中胜诉,也只是解 决了拆违行为的违法定性问题,对企业与镇政府之间的征收补偿争议于事无补,甚至可能因双方的心情对立而久拖不决。(二)案外自行协商与法官适时介入相结合,确保争议化解不偏离既定轨道。通过第一阶段工作,航头镇政府相识到可能担当的不利后果,加之市政工程建设进度要求,表达了和解意愿。天虹公司在意识到通过诉讼不能解决其实际问题后,也表示情愿协商。承方法官遂要求双方在规定
15、期限内先行洽谈,营造相对宽松的谈判氛围,再由法官定期跟踪进度,刚好提示、劝解,并供应必要的法律释明,在潜移默化中不断缩小双方差距。(三)补偿项目核对与时间成本估算相结合,激励跨越争议化解的最终一公里。在双方就征收补偿达成初步共识后,承方法官刚好组织双方对账,以确定补偿的详细项目和金额。在航头镇政府供应名目清楚的企业补偿结算单和同类企业的补偿案例后,天虹公司经过测算和比对,最终打消怕吃亏的顾虑,但双方在装修补偿项目上仍有数百万元的差距。此时,法官建议双方转换思路,各自考虑磋商失败后可能付出的时间成本。在航头镇政府表示情愿加快款项审批和付款进度后,天虹公司也作出让步,双方就补偿数额最终协商一样并签
16、订和解协议,天虹公司随即撤回上诉,同时向静安法院撤回另一关联诉讼。三、典型意义近年来,企业因政府实施房屋征收和拆违工作而提起的行政诉讼的状况较多。维护案涉企业合法权益。虽然依法裁判是法院监督依法行政和定纷止争的主要手段,但通过法官的居中调解或引导当事人案 外和解,使行政争议得到实质化解,对于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有时效果更佳。本案的处理说明,法官应坚固树立司法为民的主旨,努力提高群众工作实力和化解冲突水平。在主持调解与案外和解时做到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换位思索,因案施策,努力实现解决行政争议的立法宗旨。 案例四:施镇某 诉 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连续工龄认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7、行政复议确定 案一、基本案情施镇某自称诞生于 1959 年 3 月 2 日,并于 1970 年 6 月至 1989年 4 月期间随家人在安徽省定远县插队落户。插队落户名册(1972)中记载施锁某(手写)的人诞生年月为 1959 年 3 月 2 日,但施镇某的身份证显示的诞生日期为 1957 年 4 月 24 日。2017 年 9 月 1 日,施镇某向市社保中心提出申请要求认定其在安徽省定远县上山下乡期间为 1992 年底前的连续工龄,市社保中心经审查,发觉施镇某供应的材料中人员姓名和诞生日期的信息不一样,要求施镇某补充供应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施镇某未补充供应,市社保中心随后作出办理状况回执
18、,告知其申请事项不能办理。施镇某收悉后不服,向市人保局申请行政复议,市人保局予以维持。施镇某不服,诉至原审法院。原审经审理认为,施镇某未供应其与落户名册中施锁某系同一人的证据材料,判决驳回了施镇某的诉讼恳求。施镇某不服,上诉至上海三中院。二、 协调化解的 主要 做法(一)探明 实质争议。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仔细听取上诉人看法后认为,本案虽然属于社会保险争议,但实质上涉及公民的身份信息争议,与公安机关所管辖的身份及户籍状况具有干脆的关联性。当事人只有补充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此我即彼我这一实质性问题,社会保险的行政争议方可迎刃而解。 (二)加强 外部沟通 。合议庭留意到上诉人当时是从豫园派出所迁出,前
19、往安徽插队落户,后迁回淮海中路派出所,于是分别联系了某区公安分局和两家派出所,查看了该户的原始档案资料,确认上诉人与家人户籍变动轨迹。经法院协调,公安机关表示可以出具上诉人及其家人共同迁移户籍的证明,由上诉人向公安机关调取其家庭关系及家人的户籍证明,证明其与家人于 1970 年 6 月 17 日户口一同迁往安徽省,及一同迁回本市的户籍资料,作为此我即彼我的佐证材料。(三)充分 释明举证义务。合议庭向上诉人释明举证的义务,指明举证方向。但因种种缘由,施镇某无法在安徽更正落户名册。上诉人又在合议庭的帮助和引导下,补充了其上海邻居的证人证言以证明其家庭成员关系,以及一同前往安徽人员的证人证言以证明其
20、举家前往安徽的基本状况,形成比较完整的证据链,还原了上诉人随家人迁往安徽后迁回上海的基本领实。上诉人持新证据重新向社保部门提出申请,并以本案诉讼目的已经达到、无接着诉讼必要为由撤回本案上诉,上海三中院经审查依法予以准许。三、 典型意义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工作应当以爱护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动身点和落脚点,法官在开展协调化解工作时应当精确把握实质争议,拓展解决纠纷的思路与方法,切实从源头解决当事人的纷争。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该案虽为申请认定连续工龄的行政案件,但实质争议涉及因历史缘由导致上诉人的身份及户籍信息的争议问题。在上 诉人提交材料无法自证、举证无门的状况下,通过释明,指导其收集证据形成证
21、据链,并搭建沟通平台,不仅促进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更避开了上诉人的讼累,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五 :王某诉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要求撤销社会保险稽查告知 案一、基本案情2019 年 3 月 1 日,王某向市社保中心提出申请,要求某物业公司为其补缴 2012 年 6 月至 2017 年 6 月期间社会保险费,并提交了劳动仲裁裁决书、确定书,民事判决书、调解书以及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凭证等材料。市社保中心经审核后,于同月 18 日作出告知书,认定王某目前供应的材料不符合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条件,对其申请不予办理。王某不服,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撤销上述告知,责令市社保中心重新作出处理
22、。王某认为,其曾于 2018 年 10 月 31 日就同一事项向市社保中心反映,市社保中心要求其补充供应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纳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此次提出申请时供应的材料完全符合上述规定。一审法院认为,王某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依据不足,判决驳回其诉讼恳求。王某不服,遂上诉至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恳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请。二、协调化解的主要做法(一)理出问题头绪,寻求 解决 路径 。二审法院受理后,围绕争议事实绽开深化研判,通过阅卷、组织谈话、开庭等方式,找出问题症结。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王某申请时供应的
23、相关文书能否证明案涉期间其与某物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审法院认为,王某经向市社保中心后,曾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该物业公司在案涉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但因在仲裁审理中该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以争议不存在为由确定撤销案件。王某作为一般劳动者已尽到证明义务,综合其供应的现有法律文书和历年劳动合同、工资明细综合等材料,能够证明案涉期间内与某物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市社保中心未能充分考虑个案的特别情形。(二)依法释明风险,推动 主动作为。二审法院以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导向,向市社保中心充分阐明王某诉求的合理性、对当事人利益带来的影响及诉讼风险。市社保中心收到法院的建议后非常重视,同意共同妥当、有效
24、、彻底解决纠纷。(三)把握时机按部就班 ,逐步达成最优化解方案。本着兼顾政策规定及保障上诉人权益的最大化原则,先提出较为合理的化解方案。审理中了解到王某还曾提交过一个要求补缴 2 年 11 个月社会保险费的申请,法院认为该申请一次性补缴期间未超过 3 年,并不违反人社部的相关规定,确定以此为突破口主动作为,与双方反复沟通、释明利弊,最终市社保中心同意办理为其补缴 2 年 11 个月社会保险费,王某也表示不再就剩余期间提出申请。至此,本案行政争议基本解决,但王某已经五十余岁,2011 年来上海务工后才缴纳社会保险、缴纳时间尚不足十五年,是否能够补缴五年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对其领取养老金的时间影响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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