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罪和盗窃罪的区别.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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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抢夺罪和盗窃罪的区别摘要: 本文从司法实践中的详细案例动身,在归纳当前理论界区分盗窃与抢夺的主要观点的基础上,以理论指导实践,对盗窃与抢夺的界分作出阐述。关键词: 盗窃 抢夺 界分通说认为,盗窃是指隐私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是指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依据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无法将盗窃与抢夺明确的区分开来,造成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不统一,面对抢夺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困惑,有学者曾对我国刑法中抢夺罪存在的合理性提出质疑,主见借鉴德日的做法,取消并分解抢夺罪,一部分归入盗窃罪,一部分归入抢劫罪。 抢夺罪的存在有其合理性,是我国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拆分抢夺罪也并不能彻底解决司法实
2、践的困惑,只是将盗窃与抢夺的界分问题,转换为盗窃与抢劫的界分问题,在法哲学原理、刑事政策的指导下,联系详细案例和社会生活,对刑法所规定的盗窃和抢夺的内涵和外延作出说明,反而更有利于刑法的完善。笔者试图从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盗窃与抢夺的区分进行分析。一、案情简介2012年2月3日,杨某某去到一手机店门口,假装试用用绳子挂在店门口货架的手机,趁被害人黄某某与向店内其他客人介绍手机不留意之际,杨某某用指甲钳剪断拴住手机的绳子,将挂在店铺门口货架上的一台手机拿在手上,并逃跑。黄某某发觉后紧追杨莫某并大声呼喊,闻讯赶来的巡逻民警合力将杨俊峰抓获,并从其身上起获被拿走手机一台和作案工具指甲钳一把。经鉴
3、定,上述手机价值人民币850元。虽然司法说明所规定的盗窃罪和抢夺罪数额较大(500元至2000元以上)、数额巨大(5000元至2万元以上)、数额特殊巨大(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相同,但地方在依据本区域经济状况等因素作出详细规定时,可能会对盗窃罪、抢夺罪的数额标准有所区分,例如广东省政法委的相关规定,抢夺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是500元人民币,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是1000元,这样规定也具有合理性,因为抢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要大于盗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司法实践中,应当加大对抢夺行为的打击力度。这使得盗窃罪和抢夺罪的区分非常必要。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某的行为性质是盗窃行为还是抢夺行为,若认定杨某某
4、的行为是盗窃行为,则由于盗窃物品的价值未达到追诉标准,因而不构成犯罪,若认定杨某某的行为是抢夺行为,则其抢夺物品的价值达到追诉标准,依法构成抢夺罪。二、理论归纳通说的观点是以盗窃行为的隐私性和抢夺行为的公然性作为区分盗窃与抢夺的标准,由于社会生活中,存在大量的行为人自以为没有被人发觉,而事实上行为人的行为始终在他人关注之下的情形,通说对隐私性与公然性的要求仅限于行为人的主观相识,而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是否具有隐私性则再所不论,马克昌教授指出,隐私窃取是指行为人主观自认为实行的是不被被害人发觉的方法取得并且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隐私窃取的实质在于行为人自认为行为时隐秘的、暗中的,至于事实上是否隐秘、
5、暗中,不影响行为的性质。但通说的观点受到了诸多诟病,张明楷教授认为,通说的观点仅以行为人的主观相识作为区分盗窃与抢夺的标准,这一做法颠倒了认定犯罪的依次,认定犯罪应当从客观到主观,先考察行为人行为的性质,再考察是否存在可以讲客观行为归责于行为人的主观要素,同时,通说的观点导致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没有任何区分,形成了客观行为类型完全相同,主观有意内容不同的不合理局面,另外通说的观点也无法处理行为人以和平方式取得财物,根本不考虑自己的行为是否被他人发觉的情形。从而提出,公开盗窃的情形大量存在,刑法理论应当面对现实,承认公开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区分盗窃于抢夺行为的标准是抢夺行为必需具有致人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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