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的区别.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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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的区别司法考试网权威发布司法刑事诉讼法预习学问点:刑事诉讼证明对象,更多司法刑事诉讼法预习学问点相关信息请访问国家司法考试网。为了帮助各位考生系统的复习司法考试,全面的了解司法考试的相关重点,大范文网整理了司法刑事诉讼法预习学问点:刑事诉讼证明对象,希望对您参与本次考试有所帮助!1.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概念。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也称证明客体、待证事实或要证事实,是证明主体运用肯定的证明方法所要证明的一切法律要件事实。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在诉讼证明活动中居于极为重要的地位,它是诉讼证明活动的起点和归宿。正是因为在观念上首先设定了证明对象,才产生了证明主体、证明责任、证明程序等概念。
2、证明对象和证明标准一起,形成了证明的方向、内容和目标。整个诉讼证明活动,都是围绕证明对象进行的。而证明过程的完成,则有赖于证明对象得到法律所认可的证明。2.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内容。证明对象是必需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案件事实,主要是由实体法所规定的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当处以何种刑罚的事实。此外,在诉讼中对解决诉讼程序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由于与正确处理案件亲密相关,也是应当予以证明的事实。(1)实体法事实。实体法事实是干脆确定案件处理结果的关键所在,解决的是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所犯何罪、罪重还是罪轻、应否处以刑罚、应处以何种刑罚的问题,因此是刑事诉讼中首要的证明对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3、193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从理论上来说,实体法事实可以分为以下几类:犯罪构成要件的诸事实,即关于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事实。诉讼理论上将应予证明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诸事实概括为“七何”要素,即何人,何时,何地,基于何种动机、目的,采纳何种方法、手段,实施了何种犯罪行为,造成了何种危害结果。影响量刑轻重的各种量刑事实,即作为影响量刑的从重或者从轻、减轻、免除惩罚理由的法定情节或者酌定情节。足以解除行为的违法性、可罚性和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即所谓违法阻却事由和责任阻却事由。例如:依据刑法的规定,正值防卫、紧急避险、行使职
4、权以及意外事务等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后果,但由于以合法形式出现,从根本上就解除了违法性;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几种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法定情形解除了行为的可罚性;行为人没有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或者精神病人在不能分辨或者限制自己行为的期间犯罪,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不担当刑事责任。(2)程序法事实。能够成为证明对象的程序法事实,主要包括: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强制措施的事实;关于回避的事实;耽搁诉讼期限是否有不能抗拒的缘由或者其他正值理由的事实;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有关管辖争议的事实;与执行的合法性有关的事实,如关于罪犯“是否怀孕”的事实;其他须要证明的程序性事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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