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效已显 问题尚存 显有成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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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效已显问题尚存 显有成效上海市教化法制探讨与询问中心谭晓玉长期以来,我国中小学校学生损害事故难处理、处理难,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无法可依。2001年9月1日,我国第一部处理校内损害事故的地方性法规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损害事故处理条例实施,2002年9月1日,教化部部委规章学生损害事故处理方法(简称方法)在全国范围实施。随后,其他一些省(区、直辖市)相继制定了校内损害事故处理的条例或实施细则,或正在调研起草相关法规,基本上变更了我国校内损害事故处理无法可依的被动局面。通过立法,明确了学校对学生担当的责任性质,确立了学校担当责任归责原则,细化了学校管理责任的范围,规定了处理校内损害事故纠纷解决的途径
2、,界定了学生损害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提出了解决校内损害事故损害赔偿的资金来源的渠道。实践表明,制定校内损害事故的专项法规,依法处理校内损害事故,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这一观点,已经得到学校、家长、司法界的认可。 首先,校内损害事故专项立法的重要原则规定,已经得到国家司法审判机关的认可和确认并且影响到法院判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明示,学校对校内损害事故担当过错责任,不是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人的责任,监护职责不因未成年人到学校接受教化而当然发生转移。教化机构依法负有对未成年人的教化、管理和爱护义务,因过错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致使发生学生损害事故的
3、,学校应当担当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司法说明的规定,明确了教化机构对学生损害事故的责任性质。在司法实践当中,方法对司法审判也产生了肯定的影响。其所规定的原则和内容,为一些法院审理当中供应了有益的参照,得到了司法机关的认同。 其次,校内损害事故专项法规的颁布、实施,有效地规范了学校常规管理活动和对老师责任心的管理,增加了学校的防范意识,提高了学校的责任观念。在校学生损害事故中,相当部分是由学校预防意识不强、管理措施不到位而造成的责任事故。立法明确了学校爱护学生平安的责任范围,加强了防范措施,促使学校实行措施,消退平安隐患,有效削减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三,保障了素养教化的正常开展。以往由于学生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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