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贯彻《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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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贯彻教育督导问责方法实施细那么(试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中共中央办 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 会教育督导问责方法,以及福建省教育督导条例、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 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那么。第二条 教育督导问责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对福建教育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 院教育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弘扬社
2、会主义核 心价值观,推动提高教育治理能力,催促各地各校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 方向,切实履行立德树人职责,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第三条 本实施细那么所称的教育督导问责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在教育督导 工作中,发现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各类学校和其 他教育机构、有关工作人员等被督导对象,存在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教育职 责的问题,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能和管理权限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一项工作制度。第四条 教育督导问责遵循依法问责、分级实施、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的原那么。第五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问责及其相关行为,适用本实施细那么。第二章问责
3、情形第六条 被督导的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及其有关责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应当予以问责:(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 求不力,履行规划、建设、投入、人员编制、待遇保障、监督管理、语言文字工作等教育 职责不到位,严重影响本地区教育开展。(二)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对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管理严重失 职,学校办学行为不规范,教育教学质量持续下降、教育结构失衡、侵犯学校合法权益、 群众满意度低。(三)未将教育开展主要目标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开展规划,未落实财政教育投入责 任,截留、挤占和挪用财政教育经费,严重影响本地区教育开展。(四)推进新时
4、代教育评价改革不力,教育开展理念存在短视行为、功利化倾向,唯 分数、唯升学、唯文凭、唯论文、唯帽子问题严重,教育生态问题突出、造成严重社会影 响。(五)教育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未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规定目标任务。(六)教育群体性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群众反映强烈。(七)因履行教育职责严重失职、平安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保障或卫生防疫不力,导致 发生重大平安事故或重大涉校案(事)件。(A)对教育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推诿扯皮、不作为等,导致未能完成 整改任务或整改后出现严重反弹。相关教育问题受到国家有关部门或省委、省政府通报批 评、约谈。(九)推进落实深化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工作不作为、不到位
5、,严重影响教育督导 工作开展。(十)阻挠、干扰或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提供虚假信息,对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工 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十一)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第七条 被督导的各级各类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应当予以问责:(-)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 求不力,措施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在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的评估监测、督 导检查工作中未到达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认定的合格(通过)标准。(二)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在招生入学、学籍管理、人才培养、科学 研究、课程开设和教材使用等工作中存在办学行为不规范或严重违规
6、行为;存在超标超前 培训、虚假宣传、超期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侵害师生合法权益,出现教师师德严重失 范、学生欺凌等危害学生身心健康情况或重大负面舆情。(三)未落实学校法治工作相关要求,未真正把过重的学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减下 来并存在突出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四)教育群体性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处置失当,群众反映强烈。(五)落实平安主体责任、卫生防疫主体责任、食品平安校长负责制不力,平安风险 防控体系建设不达标,导致发生重大平安事故、严重食品平安事件或重大涉校案(事) 件。(六)对教育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推诿扯皮、不作为等,导致未能完成 整改任务或整改后出现严重反弹。(七)阻挠、
7、干扰或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提供虚假信息,对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工 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A)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第八条 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玩忽职守,不作为、慢作为,贻误督导工作。(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三)滥用职权、乱作为,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四)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危及师生生命平安隐患却未提出整改意见并催促学校 和相关部门处理。(五)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六)没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职责等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第三章问责方式第九条 对被督导单位的问责方式为:(-)公开批评。省、市、县人民政
8、府教育督导机构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开 督导报告,责成被督导问责单位深刻剖析发生问题的原因,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并切实整 改。对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予以点名批评并视情况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二)约谈。省、市、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被督导问责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 作出书面记录并报送其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同时应当列明被督导问 责单位履行职责不力的主要事实,并提出整改要求。(三)督办通报。省、市、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将教育督导结果和整改情况等向 其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向党委组织部门报备,向有关单位报送。通 报中应当列明被督导问责单位履行职责不力的主要事实和整改
9、要求,建议在整改要求落实 完成前其领导班子成员不得评优评先、提拔使用或转任重要职务。(四)资源调整。省、市、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通报被督导问责单位所在地党委 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求对被督导问责单位在表彰奖励、政策支持、财政拨款、招生计 划、学科专业设置等方面,依照职权进行限制或调减。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含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依据法律规定应予以行政处 罚的,由省、市、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视违法 情形依法予以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招生、撤销办学资格
10、 或撤消办学许可证。上述问责方式,可以根据问题严重程度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第十条对被督导单位相关责任人的问责方式为:(一)责令检查。省、市、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责令被督导问责单位相关责任人 作出书面检查,深刻剖析原因,切实整改。(二)约谈。省、市、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被督导问责单位相关责任人进行约 谈,责令整改,作出书面记录并报送被督导问责单位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部门备 案,作为个人考核的重要依据。书面记录应载明谈话人、记录人的姓名、职务,约谈的日 期、地点和被督导问责单位相关责任人履行职责不力的主要事实,并明确整改要求。(三)通报批评。省、市、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将教育督导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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