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信访条例-最新上海市信访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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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信访条例:最新上海市信访条例为了保障信访人(进展信访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维护信访活动的正常秩序,上海市推出上海市信访条例。下文是WTT搜集的上海市信访条例,!上海市信访条例完好版全文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 为了保障信访人(进展信访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维护信访活动的正常秩序,促进国家机关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信访人通过书信、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及其负责人反映情况,表达意愿,并由有关机关和单位负责处理的活动。第三条 信访是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参
2、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一种途径,是国家机关发扬社会民主,联络人民群众,承受监视的一种方式。第四条 信访工作是国家机关及其负责人的重要职责。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确定一位负责人分管信访工作,并为信访工作提供必要的业务设施和工作条件。第五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倡导和支持信访人对本市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城市建立等各方面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并认真听取、研究和处理;信访人所提批评和建议对改革开放、开展经济、稳定社会、改良工作等有显著作用的,有关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和鼓励。第六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公开信访工作制度,承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监视。第七条 处理信访事项
3、应当遵循以下原那么:(一)实事求是,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二)按照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办事;(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四)处理实际问题与进展思想教育相结合;(五)及时办理,力求把信访事项解决在当地或者基层。第二章 信访人第八条 信访人依法信访,其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信访人进展压制和打击报复。第九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一)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二)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三)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问题、提出要求;(四)按照规定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催促处理、要求答复和复查信访事项。第十条 信访人在信访
4、活动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三)走访要到国家机关设立的来访接待室,并遵守接待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保护公共财产;(四)承受国家机关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处理意见。第十一条 通过书信反映问题,提倡签署真实姓名,写明通信地址和邮政编码。控告、检举、告诉、申诉信要写清被反映者的姓名、单位、根本领实和投诉要求。第十二条 通过走访反映问题,除重要的情况和建议或者紧急问题外,应领先向责任归属单位反映。反映群体意愿的走访,应当推选代表进展。代表人数最多不超过五名。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信访工作人员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国家机关应当建
5、立信访工作机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可以建立信访工作机构或者装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信访工作人员;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信访接待室,装备专职或者兼职信访工作人员。第十四条 信访工作机构是代表本机关受理信访的工作部门,其职责是:(一)承受来信,接待来访,为信访人提供效劳;(二)承受上级机关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向下级单位或者有关机关转办、交办信访事项,并负责催促、检查,直到妥善处理;(三)参与协调处理有关信访事项;(四)协助国家机关负责人检查指导本机关、本地区或者本系统的信访工作,总结交流信访工作经历,组织培训信访工作人员;(五)经常调查、研究和分析p 信访情况,及时向国家机关及其负责
6、人提供信访信息和解决问题的建议;(六)向信访人宣传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第十五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应中选择作风正派,廉洁奉公,实事求是,责任心强,有必要的法律知识、一定的政策程度和群众工作经历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第十六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活动中有提出建议、应急处置、作必要的取证和参加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的权利。第十七条 信访工作人员的人身自由和平安受法律保护。信访工作人员的人身自由和平安受到损害时,当地公安、保卫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第十八条 信访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忠于职守,遵纪守法,主动与有关单位合作,努力做好信访工作。第十九条 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和
7、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四章 受 理第二十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受理以下信访事项:(一)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和建议;(二)对国家机关通过的决议、决定以及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建议和意见;(三)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方面的询问;(四)对国家机关提出的申诉和要求;(五)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控告和检举;(六)属于本市各级国家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信访事项。第二十一条 来信来访的受理按照以下规定进展:(一)信访的受理实行分级负责制,信访事项由责任归属单位受理;(二)对越过责任归属单位的走访,接待单位应当向走访人指明受理单位,但对反映重要的情况和建议或者紧急问题的越级
8、走访,接待单位应当直承受理;(三)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在承受之日起五日内移送责任归属单位,并告知信访人;(四)对涉及几个单位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由最先收到来信接待来访的单位受理;对信访事项的受理有争议的,可以由他们的共同上级机关协调、指定受理或者直承受理;(五)对责任归属单位已合并的信访事项,由合并后承当其职责的单位受理;责任归属单位已经撤销的,由其上级机关直承受理或者指定受理。第二十二条 对应当通过仲裁、复议、诉讼或者可以通过调解解决的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仲裁机构、复议机关、司法机关或者调解组织提出。第二十三条 信访事项的转办、交办和承办按照以下规定进展:(一)初次来信来
9、访反映的问题,需要由有关单位承办的,承受初次信访的机关及其信访机构,应当在承受之日或者在收到有关机关负责人批办之日起五日内,向责任归属单位转办或者交办,同时将转办或者交办的情况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告诉信访人;(二)信访事项的承办单位应当在承受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完毕,情况比拟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办理结果应当答复信访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对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假如不能如期办理完毕,应当向交办机关报告原因,申请延期,办理结果应当答复信访人,并报告交办机关,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交办机关对承办单位办理信访事项的报告,处理
10、正确的应当予以办结,并作出答复;假如认为事实不清,处理不当,可以退回重新办理,必要时可以阅卷审查,听取汇报,催促办理或者直接调查;(五)对转办、交办不当的信访事项,有关单位应当在收到转办、交办件之日起五日内退回转办、交办件,并说明理由。第二十四条 对属于上级国家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立即报送有关上级国家机关。对有较大参考价值的建议和意见,反映群体意愿的信访,应当提请有关机关负责人及时研究处理。第二十五条 信访事项的复查按照以下规定进展:(一)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不服或者不满意,可以向处理单位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查要求,上一级机关应当在承受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查答复;(二)上级机关假如发现处
11、理单位对信访事项处理不当,有权直接复查或者指定有关单位进展复查;有关单位一般应当在接到复查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复查完毕并向上级机关报告复查情况和结果;(三)上级机关对信访事项的复查,假如确认原处理并无不当,应当予以维持,并向信访人作出说明;信访人对复查说明仍不服或者不满意,但又提不出新的事实和理由,原处理单位和上级机关一般不再处理。第五章 信访秩序的维护第二十六条 信访工作人员和信访人应当共同维护信访秩序。受理信访事项的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当正确对待和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积极维护信访秩序。信访人在行使信访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七条 受理信访事项
12、的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在信访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认真处理人民来信,热情接待人民来访,对信访人不得刁难和歧视,对信访事项不得置之不理,敷衍塞责,推诿拖延;(二)坚持原那么,秉公办事,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三)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对外透露工作机密,不得扩散信访人要求保密的内容,不得将控告、检举材料交给或者告知被控告人、被检举人;(四)严以自律,认真负责,不得丧失、隐匿和擅自销毁信访材料。违背上述规定和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由主管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自觉遵守接待秩序,不得在接待处理完
13、毕后滞留不走、占据办公场所,妨害公务,不得在走访中寻衅滋事、破坏公私财物,不得侮辱、殴打或者跟踪、纠缠国家机关负责人和信访工作人员;(二)维护接待场所的平安,严禁携带弹药、爆炸物、有毒物品和管制刀具;(三)保护老人、病人、残疾人和婴幼儿的人身权利,不得将他们舍弃在接待单位;(四)维护治安秩序,不得在走访中造谣惑众、煽动闹事、冲击机关和会场、拦截公务车辆。违背上述规定和有其他扰乱信访秩序的行为,经教育无效的,由信访人所在单位或者地区带回,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危害社会治安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 精神病人到来访接待场所纠缠,其监护人或者所在单位有责任接
14、回,其住所地公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无家可归,又无经济来的,由民政部门收容。有肇事、肇祸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第三十条 接待单位发现来访者患传染病,应当向所在地卫生部门报告,并会同卫生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一条 对于已经接待处理完毕,坚持不走,经说服教育无效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本市郊县的来访人,由本市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出具公函,由接待来访当地的公安部门协助,送收容遣送站。第六章 附 那么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适用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市级国家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制定施行细那么。第三十三条 本市各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的信访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十四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
15、、港澳台居民及华侨的信访适用本条例。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3年12月15日起施行。上海市信访事项听证试行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目的和根据)为标准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在信访事项办理中的听证行为,增强信访工作的透明度,及时准确查明事实、分清责任,进步处理信访事项的有效性,根据信访条例、上海市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在处理、复核信访事项过程中进展听证的活动,适用本方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根本原那么)听证程序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便民的原那么,充分听取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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