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新修增订条文对照表blod.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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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稅法新修(增)訂訂條文對照表表課本頁次法條內 容第46頁稅捐稽徵法第28條納稅義務人自行行適用法令錯錯誤或計算錯錯誤溢繳之稅稅款,得自繳繳納之日起五五年內提出具具體證明,申申請退還;屆屆期未申請者者,不得再行行申請。納稅義務人因稅稅捐稽徵機關關適用法令錯錯誤、計算錯錯誤或其他可可歸責於政府府機關之錯誤誤,致溢繳稅稅款者,稅捐捐稽徵機關應應自知有錯誤誤原因之日起起二年內查明明退還,其退退還之稅款不不以五年內溢溢繳者為限。前二項溢繳之稅稅款,納稅義義務人以現金金繳納者,應應自其繳納該該項稅款之日日起,至填發發收入退還書書或國庫支票票之日止,按按溢繳之稅額額,依繳納稅稅款之日郵政政儲金一年期期定期儲
2、金固固定利率,按按日加計利息息,一併退還還。本條修正施行前前,因第二項項事由致溢繳繳稅款者,適適用修正後之之規定。第92頁所得稅法第5-1條綜合所得稅之標標準扣除額、薪薪資所得特別別扣除額及身身心障礙特別別扣除額以第十七條規規定之金額為為基準,其計計算調整方式式,準用第五五條第一項及及第四項之規規定。前項扣除額及第第五條免稅額額之基準,應應依所得水準準及基本生活活變動情形,每每三年評估一一次。第8691頁頁所得稅法第17條按前四條規定計計得之個人綜綜合所得總額額,減除下列列免稅額及扣扣除額後之餘餘額,為個人人之綜合所得得淨額:一、免稅額:納納稅義務人按按規定減除其其本人、配偶偶及合於下列列規定
3、扶養親親屬之免稅額額;納稅義務務人及其配偶偶年滿七十歲歲者,免稅額額增加百分之之五十。但依依第十五條第第二項規定分分開計算稅額額者,納稅義義務人不得再再減除薪資所所得分開計算算者之免稅額額:(一)納稅義務務人及其配偶偶之直系尊親親屬,年滿六六十歲,或無無謀生能力,受受納稅義務人人扶養者。其其年滿七十歲歲受納稅義務務人扶養者,免免稅額增加百百分之五十。(二)納稅義務務人之子女未未滿二十歲,或或滿二十歲以以上,而因在在校就學、身身心障礙或因因無謀生能力力受納稅義務務人扶養者。(三)納稅義務務人及其配偶偶之同胞兄弟弟、姊妹未滿滿二十歲者,或或滿二十歲以以上,而因在在校就學、或或因身心障礙礙或因無謀生
4、生能力受納稅稅義務人扶養養者。(四)納稅義務務人其他親屬屬或家屬,合合於民法第一一千一百十四四條第四款及及第一千一百百二十三條第第三項之規定定,未滿二十十歲或滿六十十歲以上無謀謀生能力,確確係受納稅義義務人扶養者者。但受扶養養者之父或母母如屬第四條條第一項第一一款及第二款款之免稅所得得者,不得列列報減除。二、扣除額:納納稅義務人就就下列標準扣扣除額或列舉舉扣除額擇一一減除外,並並減除特別扣扣除額:(一)標準扣除除額:納稅義義務人個人扣扣除七萬三千千元;有配偶偶者加倍扣除除之。(二)列舉扣除除額:1.捐贈:納稅稅義務人、配配偶及受扶養養親屬對於教教育、文化、公公益、慈善機機構或團體之之捐贈總額最
5、最高不超過綜綜合所得總額額百分之二十十為限。但有有關國防、勞勞軍之捐贈及及對政府之捐捐獻,不受金金額之限制。2.保險費:納納稅義務人、配配偶或受扶養養直系親屬之之人身保險、勞勞工保險、國國民年金保險險及軍、公、教教保險之保險險費,每人每每年扣除數額額以不超過二二萬四千元為為限。但全民民健康保險之之保險費不受受金額限制。3.醫藥及生育育費:納稅義義務人、配偶偶或受扶養親親屬之醫藥費費及生育費,以以付與公立醫醫院、全民健健康保險特約約醫療院、所所,或經財政政部認定其會會計紀錄完備備正確之醫院院者為限。但但受有保險給給付部分,不不得扣除。4.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人、配偶或受受扶養親屬遭遭受不可抗力力
6、之災害損失失。但受有保保險賠償或救救濟金部分,不不得扣除。5.購屋借款利利息:納稅義義務人、配偶偶及受扶養親親屬購買自用用住宅,向金金融機構借款款所支付之利利息,其每一一申報戶每年年扣除數額以以三十萬元為為限。但申報報有儲蓄投資資特別扣除額額者,其申報報之儲蓄投資資特別扣除金金額,應在上上項購屋借款款利息中減除除;納稅義務務人依上述規規定扣除購屋屋借款利息者者,以一屋為為限。6.房屋租金支支出:納稅義義務人、配偶偶及受扶養直直系親屬在中中華民國境內內租屋供自住住且非供營業業或執行業務務使用者,其其所支付之租租金,每一申申報戶每年扣扣除數額以十十二萬元為限限。但申報有有購屋借款利利息者,不得得扣
7、除。(三)特別扣除除額:1.財產交易損損失:納稅義義務人、配偶偶及受扶養親親屬財產交易易損失,其每每年度扣除額額,以不超過過當年度申報報之財產交易易之所得為限限;當年度無無財產交易所所得可資扣除除,或扣除不不足者,得以以以後三年度度之財產交易易所得扣除之之。財產交易易損失之計算算,準用第十十四條第一項項第七類關於於計算財產交交易增益之規規定。2.薪資所得特特別扣除:納納稅義務人、配配偶或受扶養養親屬之薪資資所得,每人人每年扣除數數額以十萬元元為限。3.儲蓄投資特特別扣除:納納稅義務人、配配偶及受扶養養親屬於金融融機構之存款款利息、儲蓄蓄性質信託資資金之收益及及公司公開發發行並上市之之記名股票之
8、之股利,合計計全年扣除數數額以二十七七萬元為限。但但依郵政儲金金匯兌法規定定免稅之存簿簿儲金利息及及本法規定分分離課稅之利利息,不包括括在內。4.身心障礙特特別扣除:納納稅義務人、配配偶或受扶養養親屬如為領領有身心障礙礙手冊或身心心障礙證明者者,及精神衛衛生法第三條條第四款規定定之病人,每每人每年扣除除十萬元。5.教育學費特特別扣除:納納稅義務人就就讀大專以上上院校之子女女之教育學費費每人每年之之扣除數額以以二萬五千元元為限。但空空中大學、專專校及五專前前三年及已接接受政府補助助者,不得扣扣除。納稅義務人或其其配偶之薪資資所得依第十十五條第二項項規定,分開開計算稅額者者,該薪資所所得者之免稅稅
9、額及薪資所所得特別扣除除額,應自分分開計算稅額額之薪資所得得中減除;其其餘符合前項項規定之免稅稅額或扣除額額,不得自分分開計算稅額額之薪資所得得中減除,應應一律由納稅稅義務人申報報減除。依第七十一條規規定應辦理結結算申報而未未辦理,經稽稽徵機關核定定應納稅額者者,均不適用用第一項第二二款第二目列列舉扣除額之之規定。第99頁各類所得扣繳率率標準第2條條納稅義務人如為為中華民國境境內居住之個個人,或在中中華民國境內內有固定營業業場所之營利利事業,按下下列規定扣繳繳:一、薪資按下列列二種方式擇擇一扣繳,由由納稅義務人人自行選定適適用之。但兼兼職所得及非非每月給付之之薪資,扣繳繳義務人得按按給付額扣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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