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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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二四年一月目 录1 总则 2 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 3 企业取得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4 申请和受理 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6 产品抽样与检验 7 审定与发证 8 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9 收费办法 10 附则 附件1 眼镜产品申证单元及规格型号 附件2 眼镜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附件3 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附件4 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附件5 眼镜企业生产条件现场审查计划确认表附件6 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 附件7 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附件8 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样品抽样登记表 附件 9 眼镜产品检验收费标
2、准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为了做好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眼镜产品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眼镜产品。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眼镜产品为:光学眼镜片毛坯、眼镜镜片、眼镜架、老视镜、太
3、阳镜、护目眼镜、验配眼镜及其他眼镜产品。申证单元见附件1。2 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眼镜产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眼镜协会,“国家眼镜玻璃搪瓷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派员参加审查部工作。审查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的有关事宜,具体职能为:负责起草眼镜
4、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组织或配合组织向企业宣讲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指导各审查组按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审查;审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组织或配合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以下简称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以下简称检验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眼镜产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东长安街6号 邮政编码:100740 电 话:010-83559070,83559071,835
5、59072 传 真:010-83559075 联 系 人:戴维平、刘华春、葛宗瀛2.3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眼镜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查和监督查处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眼镜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查和监督查处的日常工作。2.4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国家眼镜玻璃搪瓷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 址:上海市延安西路1882号213信箱(材料大楼四楼)邮政编码:200051电 话:02162379548、62378598、62379399传 真:02162378203联
6、系 人:孙环宝、张尼尼、张仁康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3号邮政编码:100029电 话:01084654179传 真:01084654179联 系 人:毕永金黑龙江省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地 址:黑龙江省哈市香坊区司徒街99号邮政编码:150036电 话:045182303193传 真:045182304368联 系 人:韩 威黑龙江省哈尔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 址:黑龙江省哈市香坊区珠江路5号邮政编码:150036电 话:045182318953传 真:045182314447联 系 人:陈丽霞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地 址:吉林省长春市卫星路20号邮政编码:13
7、0022电 话:04315374704传 真:04315374707联 系 人:孙 平沈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滑翔路26号邮政编码:110021电 话:02425898768传 真:02425898718联 系 人:苏锡辉大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 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万岁街682号邮政编码:116021电 话:04114643675传 真:04114603289联 系 人:王春燕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地 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工农路368号邮政编码:050051电 话:03113034190,3034900传 真:03113010654联 系 人:高增明河北省计
8、量科学院地 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友谊南大街175号邮政编码:050051电 话:03113050364,3019289传 真:03113059680联 系 人:张瑞林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 址: 天津市南开区科研西路2号增1号邮政编码:300192电 话:02223005919传 真:02223005915联 系 人:贾庆红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 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222号 邮政编码:030012电 话:03517243604传 真:03517243704联 系 人:王五一陕西省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地 址: 陕西省西安市咸宁西路30号邮政编码:710048电 话:02922145
9、59传 真:0292214585联 系 人:秦 宇甘肃省眼镜质量监督检验站地 址: 甘肃省兰州市北城壕4号邮政编码:730030电 话:09318465959传 真:09318427550联 系 人:杨晓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 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32号邮政编码:83002电 话:09912817436传 真:09912817437联 系 人:李 明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 址: 河南省郑州市东明路北17号邮政编码:450004电 话:03716370826传 真:03716325987联 系 人:杨长军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所地 址: 山东省济南市千佛山东路28号邮政编
10、码:250014电 话:05312966533传 真:05312964412联 系 人:葛茂才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 址:山东省济南市山大北路81号邮政编码:250100电 话:05318118755传 真:05318118790联 系 人:李子安安徽省皖西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 址: 安徽省安庆市市府路1号邮政编码:246001电 话:05565365043传 真:05565366988联 系 人:胡忠新湖北省计量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地 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东胡路3号邮政编码:430071电 话:02787813411传 真:02787813411联 系 人:王大充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11、所地 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台北路70号邮政编码:430015电 话:02785795691传 真:02785795691联 系 人:余永良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新建西路41号 邮政编码:410007电 话:07315535680,5535641传 真:07315557071联 系 人:成益民湖南省计量检测研究院地 址: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55号邮政编码:410004电 话:07315581751传 真:07315581751联 系 人:晏政权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所地 址:江苏省南京市石鼓路227号邮政编码:210029电 话:0256611130传 真:
12、0256614785联 系 人:汪东华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德胜路98号邮政编码:310013电 话:057185026180传 真:057185121983联 系 人:邢泽亮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 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门街2号邮政编码:610031电 话:02886264749传 真:02886261631联 系 人:文永勤重庆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 址: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小苑二村2号 邮政编码:400020电 话:02367503554,67512891传 真:02367516636联 系 人:倪 平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 址: 云南省昆明市教场东路23
13、号邮政编码:650223电 话:08715113192传 真:08715113192联 系 人:曾光琪广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 址: 广西南宁市新竹路12号邮政编码:530022电 话:07715869795传 真:07715841875联 系 人:孙剑峰广东省技术监督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地 址:广东省广州市广仁路11号 邮政编码:510030电 话:02083362159传 真:02083332502联 系 人:周伦彬福建省眼镜质量监督检验站地 址:福建省福州市华林路147号 邮政编码:350003电 话:05917842840传 真:05917818204联 系 人:王藴可江西省产品质量
14、监督检验所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江大南路9号邮政编码:330029电 话:07918310907,8331780传 真:07918331595联 系 人:张在田企业可将所抽、封的样品送至上述批准的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任一检验机构。3 企业取得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3.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3.2 企业生产的眼镜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见附件2)以及企业明示的标准;3.3 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3.4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见附件3);
15、3.5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3.6 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3.7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4 申请和受理4.1 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4.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4.2 申请和受理程序4.2.1企业应到其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中“产品名称”一栏填写申证单元,“规格型号”一栏填写申证范围,每一申证单元填写申请书一式三份
16、。4.2.2 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4.1要求的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4.2.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材料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4.2.4 对申证单元中包含3、4、5、6、7、8、9、10、12单元的眼镜生产企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留存一份申请书备案,并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组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审查。4.2.5 对只申请1、2、11申证单元的眼镜
17、生产企业和验配眼镜企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留存一份申请书备案,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组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审查。4.3 无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企业具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均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4.4 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生产许可证的申请。4.4.1 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时,必须在申请时注明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经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合格后,经济联合体方可取证,只有以经济联合体的名称出厂的产品,方可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4.4.2 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子公司或生产厂,也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
18、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4.4.3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子公司或生产厂,也可由经济联合体分别和每一个子公司或生产厂,一起申请生产许可证(持经济联合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该经济联合体的证明),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4.4.4 由经济联合体统一领取生产许可证后,又新增加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及时申请补充审查和产品检验。对新增加的子公司或生产厂,补充审查和产品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如不合格,不得使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否则,吊销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4.4.5 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时,除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外,还应填写生产
19、许可证申请书附页表1经济联合体(见附件4)。4.5 验配眼镜连锁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的申请4.5.1连锁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申请方式参照4.4.1。申请时除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外,还应填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表2验配眼镜连锁企业(见附件4),在表2中必须注明全部所属的连锁店,并在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时,连锁企业方可取证。4.5.2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连锁店,申请方式也可参照4.4.2。4.5.3 对于跨省、地区的连锁店,申请方式可参照4.4.14.4.3。当参照4.4.1或4.4.3方式申请时,申请地域为连锁企业(总部)的所在地;当参照4.4.2方式申请时,申请地域为连锁店(分部)
20、的所在地。4.5.4由连锁企业统一领取生产许可证后,又新增加了连锁店,应及时申请补充审查和产品检验。对新增加的连锁店,补充审查和产品检验合格后方可按8.7要求标注连锁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如不合格,不得使用连锁企业生产许可证。否则,吊销连锁企业的生产许可证。4.6增项和变更的申请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证书增项或变更时,除提交4.1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生产许可证证书附件。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5.1审查组按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见附件6)的要求,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审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5.1.1 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
21、有公正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企业可要求予以回避;5.1.2 审查组应由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及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专家组成,审查时请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代表参加;5.1.3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5.1.4审查组成员一般为2-4人。5.2 现场审查5.2.1对于申证单元中包含第3、4、5、6、7、8、9、10和12单元的生产企业5.2.1.1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组。审查部自接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5.2.1.2 由审查部确定现场审查日程安排,制定审查计划,并提前通知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及企业。5.2.2 对只申请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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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眼镜 产品 生产 许可证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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