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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农民专业合合作社的财产产权作者:陈彦彦晶农业合作社社有着悠久的的历史,早在在汉默拉比大大帝时期(公公元前20667前20025年),汉汉默拉比法典典就允许获得得了经济自由由和独立的农农民在合作的的基础上管理理土地。但是是真正被称作作合作制之父父的是威尔士士人罗伯特欧文,一个个空想社会主主义者。现代代意义上的合合作社起源于于1844年年,一帮英国国的纺织工人人建立的Roochdalle Socciety of Eqquitabble Piioneerrs,这个协协会还在吸收收其他协会特特征的基础上上形成了Roochdalle原则,如如今美国的合合作社还是在在这个原则的的修正版指导导下运行。我
2、我国在建国之之初也曾经讨讨论过合作社社的引入,并并且在19550年7月形形成了中华华人民共和国国合作社法(草案),后后来随着一系系列的政治变变化,我国的的合作社逐渐渐发生了异化化。合作社运运动和人民公公社化运动让让现在的人们们一提起合作作社就想到那那个令人心有有余悸的年代代。本文所讨讨论的农民专专业合作社,是是指同类农业业生产者或者者同类农业服服务提供者之之间的互助性性组织,与我我国20世纪纪80年代以以前所说的合合作社不具同同质性。近年来,我我国农民专业业合作经济组组织,或称农农民专业合作作社获得了蓬蓬勃的发展,各各地专业合作作社在经济生生活中发挥了了重要的作用用,吸纳的农农户数量也占占据了
3、可观的的比例。目前前全国农民专专业经济合作作组织总数超超过15万个个,成员的数数量达到23363.5万万,占全国农农业总户的99.8%,占占农户总数的的23.3%,接近1/4。如此众众多的合作社社在农村经济济发展中发挥挥着举足轻重重的作用,成成为新形势下下农民致富、农农业发展,农农村改革的一一股全新力量量。然而,曾曾经有很长一一段时期我国国并没有规范范农民专业合合作经济组织织的法律规范范,甚至连部部门规章都没没有,有的只只是农业法法中的一些些原则性的规规定,并没有有实际的指导导意义,因此此过去农民专专业合作组织织很多登记为为有限责任公公司开展活动动。但是,农农民合作社是是不同于商事事公司的一类
4、类组织,在登登记、税收、反反垄断的豁免免方面都应有有不同于普通通公司的对待待方法,合作作社作为一种种特殊主体需需要特别的对对待。在这样样的经济和社社会背景下,浙浙江省20004年出台了了浙江省农农民专业合作作社条例,并并于20055年1月1日日起施行,成成为我国首部部规范农民专专业合作经济济组织的法律律文件。该条条例的出台使使得浙江省范范围内的农民民专业合作社社的设立、组组织运作和解解散等有了法法律上的依据据。全国人大大农委从20004年9月月开始在农农村经济管理理上发表农农民合作经济济组织法系列列立法专题研研究报告。22005年88月4日,农农民合作经济济组织法(征征求意见稿)(草稿)出炉,
5、20006年6月月,初审稿提提交全国人大大常委会讨论论,20066年10月331日中华华人民共和国国农民专业合合作社法由由第十届全国国人民代表大大会常务委员员会第二十四四次会议通过过,自20007年7月11日起施行。农农民专业合作作社法第44条规定,农农民专业合作作社依照本法法登记,依法法取得法人资资格。农民专专业合作社对对由成员出资资、公积金、国国家财政直接接补助、他人人捐赠以及合合法取得的其其他资产所形形成的财产,享享有占有、使使用和处分的的权利,并以以上述财产对对债务承担责责任。该条规规定了合作社社的法人地位位,采用列举举加概括的方方式规定了合合作社可以行行使权利的客客体,采用列列举的方
6、式规规定了合作社社对这些权利利客体所享有有的权利。这这种规定方式式回避了对合合作社法人在在财产方面享享有的权利的的概括性规定定,没能给合合作社的财产产权以适当的的空间,本文文意在通过分分析合作社法法人在财产方方面的权利,以以期在理论上上完善合作社社的主体地位位,避免实践践中因理论不不清而出现无无谓的争论。一、合作社社的法人财产产权合作社作为为一种法人,已已为新的农农民专业合作作社法所明明定,此即意意味着合作社社应当具有法法人所具备的的权利能力。“在在财产法上,法法人与自然人人的权利能力力的范围是一一致的,即它它不仅可以作作为财产权的的享有者,即即权利主体,而而且也可以作作为承担着,即即法律义务
7、的的归属主体。在在履行义务时时,它以属其其所有的财产产,而且仅以以其财产承担担责任。”这这是法人在财财产权层面一一种当然的状状态。然而,仅仅此并不足以以回应本文的的题目,也没没能对我国理理论上一个特特别的概念法人财产产权进行准确确的解读。在在德国和我国国台湾地区理理论上十分明明确的法人所所享有的财产产权概念因我我们将其合并并成了一个词词而有了别样样的内涵。(一)法人人财产权的解解读法人财产权权的内涵和性性质的争论是是随着我国提提出“企业法法人财产权”这这一概念而展展开的。与该该概念相伴相相随的则是我我国的国有企企业改革,在在面对“国有有企业中的资资产属于国家家”的政治性性前提下,理理论界曾就企
8、企业法人所有有权的内涵和和性质展开了了热烈的讨论论。形成了用用益权说、经经营权说、结结合权说和双双重所有权说说等等观点。可可以说,过去去这一争论在在理论上还是是有着十分重重要的意义,但但是随着20005年公公司法的修修改,已经将将其蒙上了历历史的尘埃。新新修订的公公司法第33条规定,“公公司是企业法法人,有独立立的法人财产产,享有法人人财产权。公公司以其全部部财产对公司司的债务承担担责任。有限限责任公司的的股东以其认认缴的出资额额为限对公司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公司的股东以以其认购的股股份为限对公公司承担责任任。”删除了了原有的公公司法第四四条第3款“公公司中的国有有资产所有权权属于国家”的的
9、规定,使法法人的财产权权利得到了回回归,对法人人财产权的内内涵和性质的的认识不必再再受国有资产产归属的掣肘肘,解释法人人财产权的内内涵和性质有有了更加自由由的空间。传统大陆法法系民法中,“权权利以其标的的物为标准,可可分为非财产产权及财产权权。后者指具具有经济利益益的权利,可可再分为债权权、物权及无无体财产权(智慧财产权权:著作权、商商标权、专利利权)。”就就财产权而言言,除以人之之身体劳务为为给付之债务务外,法人均均得享受权利利,负担义务务。因此,法法人自可享有有财产权无疑疑。而法人财财产权,即为为法人所享有有的财产权。这这种理解,即即避免了解释释的随意性,保保障对法人财财产权的解读读在法律
10、框架架内进行,不不致出现学者者所批评的“法法人财产权的的概念是一个个很不准确的的法律概念”;又保证了对对法人财产权权性质认识的的一致性,不不致出现理论论逻辑上的混混乱,使“法法人财产权”制制度成为一种种“既不科学学也不合理的的制度”。至至此,法人财财产权的性质质也就明了了了:“它不是是一项具体权权利,而是一一个权利束,是是具体法律权权利的上位概概念。”它具具有综合性和和动态性的特特征。就外延延上法人财产产权应当包括括物权、债权权、知识产权权以及财产性性利益。这里里的财产性利利益指的是具具有财产的性性质而又无法法归入物权、债债权和知识产产权范畴的利利益内容,例例如有限责任任公司的股权权、股份有限
11、限公司的股份份、合伙企业业的财产份额额等等。(二)合作作社的法人财财产权的内涵涵与外延合作社作为为法人,当然然应当享有法法人应当享有有的财产权的的全部内容,即即合作社应当当享有法人财财产权。此法法人财产权的的内涵应当符符合前述法人人财产权的内内涵。有学者者尽管也认为为,“随着合合作社法人地地位的确定,合合作社当然拥拥有法人财产产权”,但是是理由却是“法法人财产权是是一种物权,且且由合作经济济组织直接支支配”。该观观点与本文就就法人财产权权的内涵的认认识出现了严严重的分歧。论论者认为,“从从内涵来讲,法法人财产权与与企业的经营营权(经营管管理权)是一一致的”。首首先,作者的的论述有自相相矛盾之处
12、。两两个概念的内内涵一致意味味着这两个概概念具有等同同性,按论者者的说法,“法法人财产权即即企业的经营营管理权是物物权”。此种种说法显然违违背了物权法法上十分重要要的一项原则则物权法法定原则。物物权法定主义义系物权法构构造重要基柱柱之一,切不不可轻易违背背。无论如何何进行物权的的分类及细化化,我们都无无法找到企业业经营管理权权这一内容,因因其从本质上上即不符合物物权的特征。其其次,认为法法人财产权即即为企业经营营权过于武断断。最后,若若认为法人财财产权是一种种物权,则物物权成为财产产权的上位概概念,理论上上的困境无法法摆脱。合作社的法法人财产权,当当包括物权、债债权、知识产产权及其他财财产性利
13、益,易易言之,凡是是法人财产权权所包括的内内容,都应当当为合作社所所具有,从抽抽象意义上应应当这样认识识,也只有这这样认识,才才能让合作社社的法人地位位得到真正的的体现,不致致让该项规定定成为一纸具具文。但是,合合作社作为法法人,总是无无法避免权利利能力的限制制,并由此导导致有些权利利不能被合作作社所享有,后后文将予详述述。二、合作社社的财产归属属合作社的法法人财产权作作为权利的组组合,包括了了物权的内容容,其中最重重要的非所有有权莫属,而而就合作社的的法人财产权权中的所有权权部分,立法法及理论都有有诸多值得探探讨之处。(一)立法法上的认识与与评价在全国人大大农业与农村村委员会课题题组发表的农
14、农民合作经济济组织法立法法专业研究报报告(五)中中,就合作社社财产归属的的认识十分混混乱。该报告告中说:“农农民合作经济济组织的社员员仅对自己投投入企业的财财产享有所有有权,而且不不能任意支配配与转让。”“农农民合作经济济组织的财产产属于组织所所有,任何一一个社员都不不是财产权的的所有者,依依法分配的财财产才可以归归到社员名下下。”“农民民合作经济组组织的财产一一般来源于社社员股金、积积累资金和银银行贷款,也也有少部分其其他资金,这这些财产是农农民合作经济济组织独立支支配的财产,并并以这些财产产独立承担民民事责任,社社员不得拒绝绝以这些财产产对外清偿债债务。”现在来理清清一下这份报报告的逻辑,
15、首首先,农民合合作经济组织织的财产来自自于社员的股股金等。既然然称为组织的的财产,就应应当说承认了了财产的所有有权主体是组组织。因此,说说“组织的财财产属于组织织所有,社员员不是财产权权的所有者”是是正确的。但但是,“社员员对自己投入入的财产还享享有所有权”,则则纯粹是将法法律关系变得得飘忽不定,社社员既然将财财产投入合作作社,就意味味作为出资,该该财产属于合合作社了,社社员如何还会会对这部分财财产享有所有有权,果然如如此,那样就就出现了一个个物上有两个个所有权的局局面,这与我我们传统民法法上的“一物物一权”原则则相悖。在阐阐述了社员对对财产享有所所有权后,使使用了“而且且”这样的词词汇。“而
16、且且”一词表示示递进的意味味,后句的程程度应该比前前句更加严重重,既然享有有所有权就应应该可以任意意支配和转让让,这是所有有权制度应有有之意,“不不得支配和转转让”是对所所有权制度的的限制或者说说违反,此处处绝非递进的的关系,而应应当是转折的的关系。如此此显见的语法法错误出现在在这份报告中中,只能说反反映了报告撰撰写人对于民民法上所有权权理论的认识识尚待加强。另另外,如果出出资的形式是是货币出资,货货币的所有权权是完全以占占有为判断依依据,怎可说说他人控制下下的货币为自自己所有。原有的农农民合作经济济组织法(征征求意见稿)(草稿)中的表述,与与上述全国人人大农委的报报告有着一脉脉相承的默契契。
17、该草稿中中既承认了社社员对出资的的所有权,又又认为合作社社对合作社财财产有占有、使使用、收益和和处分的权利利。最终通过过的农民专专业合作社法法中,这种种错误的认识识被纠正过来来。法律中没没有了一个物物上两个所有有权的表述。该该法第4条第第2款规定,农农民专业合作作社对由成员员出资、公积积金、国家财财政直接补助助、他人捐赠赠以及合法取取得的其他资资产所形成的的财产,享有有占有、使用用和处分的权权利,并以上上述财产对债债务承担责任任。关于社员员对出资所享享有的权利已已经被删除了了。尽管农农民专业合作作社法避免免了一个物上上有两个所有有权的窘境,但但是还是未能能彻底的将合合作社的财产产归属厘清。就就
18、上述所列财财产,恐怕不不是无主物,那那么它们究竟竟属于哪一主主体所有,合合作社、社员员、还是其他他?该法中回回避了所有权权这样的概念念,也没有就就财产的所有有权归属作出出规定,而仅仅仅列举了合合作社对财产产所享有的三三项权利。可可这三项权利利正是所有权权所具有的四四项权能中的的三项,最能能体现所有权权特点的处分分权也被包括括进来,既然然如此,三项项权利的列举举又和民法法通则第771条规定的的所有权有什什么区别呢?法律没有列列举收益权,是是不是合作社社对于这些财财产没有收益益权?显然不不能这样认为为。收益,指指收取所有物物之天然孳息息及法定孳息息而言。尽管管法律上没有有认可第4条条第2款的各各项
19、财产为合合作社所有,但但是对于这些些财产的收益益恐怕很难认认为不属于合合作社。因此此,尽管农农民专业合作作社法没能能规定合作社社对于第4条条第2款各项项财产享有所所有权,但是是实际上所规规定的恰恰是是所有权的内内容。其实,完完全可以直接接规定合作社社对于第4条条第2款所列列举的各项财财产具有所有有权,退一步步讲,如果实实在不愿意如如此,也可以以如公司法法那样,使使用法人财产产权的概念,而而不必采用如如此迂回的方方式。也许法法律起草者们们担心如果写写成合作社对对这些财产具具有所有权,就就是剥夺了农农民对这些财财产的所有权权,会引起农农民的疑虑和和抵制。这种种担心大可不不必,时代发发展到今天,能能
20、够团结起来来组织或者参参加合作社的的农民,思想想观念上早已已经不再停留留在法律起草草者们所设想想的那种不肯肯放弃任何自自己的财产的的状态了,既既然他们能够够加入合作社社,就应该对对加入合作社社所带来的财财产关系上的的变化,自己己承担的风险险和可能获取取的收益有所所认识;而对对于那些本来来不打算参加加合作社的农农民,这样回回避法律关系系的界定意图图拉拢也是枉枉然。这样的的规定只会带带来法律关系系上模糊,一一旦就财产权权属发生纠纷纷,解决起来来必然面临法法律规定不完完善的问题并并进而引起法法律解释的巨巨大困难。(二)理论论上的观点与与探讨理论上,有有学者认为,为为了一方面维维护合作经济济的特征,一
21、一方面使其产产权制度有现现代性,满足足建立现代合合作制经济的的需要。立法法中,可作以以下制度安排排:第一,在在产权所有制制形式上,农农民合作经济济组织应坚持持“民有”原原则,这种“民民有”应该是是一种“联合合所有”,即即约定共合所所有。资产一一旦进入到合合作经济组织织,合作经济济组织就享有有集体的终极极所有权。组组织成员可以以通过虚拟量量化比例和数数量来获取利利益。财产的的最终归属权权实质上应为为合作经济组组织成员所有有,形式上则则有合作经济济组织依法依依章程行使,本本质上要明确确“联合所有有”是社会主主义集体所有有制的一种实实现形式。上述理论有有三个方面的的内容值得商商榷:第一,所所有制形态
22、上上论者主张“民民有”、“联联合所有”,即即约定共合所所有。作者并并没有具体解解释这三个概概念的内涵,从从目前所能见见到的教科书书和民法通则则的规定上,无无法找到作者者提出的概念念。作者应该该就所提出的的概念给予读读者基本的定定义。农民合合作组织法作作为一部商事事组织法,创创建一种民法法上没有的所所有权制度,似似乎有些难度度。第二,作作者一方面认认为合作经济济组织享有集集体的“终极极所有权”,另另一方面又认认为财产的“最最终归属权”应应为合作经济济组织成员。作作者没有说明明“终极所有有权”、“最最终归属权”所所指为何。按按一般的汉语语意思,所谓谓终极所有权权就应当是财财产的最终归归属权。论者者
23、在这里将这这两种从从文义上看是是一种权权利赋予不同同的主体,并并没有给出任任何说明或理理由。第三,作作者强调“联联合所有”是是社会主义集集体所有制的的实现形式。通通过考察民民法通则第第74条可以以发现,该条条所称的劳动动群众集体组组织和村农业业生产合作社社都不是今天天立法上所讨讨论的农民合合作经济组织织。而该条正正是集体所有有制在民法上上的根据。今今天所说的农农民合作经济济组织,是在在家庭承包经经营基础上,同同类农产品的的生产经营者者、同类农业业生产经营服服务的提供者者和利用者,资资源联合、民民主控制的互互助性经济组组织。合作经经济组织的成成员可以跨越越村、乡,甚甚至县等行政政区划而组建建,另
24、外法人人也可以成为为合作经济组组织的成员,这这些特点都无无法归人到民民法通则第第74条的集集体所有制形形式当中。至至此,我们很很遗憾的发现现,论者将现现今立法上讨讨论的农民专专业合作经济济组织和改革革开放前合作作化运动以及及人民公社时时代的农业生生产合作社混混为一谈了。综上,既然然承认合作社社的法人地位位,就应该尊尊重现行合作作社的活动实实践,尊重民民法财产和所所有权理论的的结构,成员员出资、公积积金、国家财财政直接补助助、他人捐赠赠以及合法取取得的其他资资产所形成的的财产等所有有以合作社的的法人面目获获得的财产,在在未分配给社社员之间,都都应该归合作作社法人所有有。三、合作社社法人财产权权的
25、其他外延延除了所有权权外,法人财财产权还包括括定限物权、债债权、知识产产权及财产性性利益。分析析合作社法人人财产权中所所有权以外的的其他内容,即即将合作社法法人财产权的的外延加以细细化,对于补补充立法的不不足,清晰的的确定合作社社在其他财产产权上的可能能性和内容无无疑具有重要要的助益。(一)定限限物权定限物权系所有有权以外的其其他物权,具具体包括用益益物权及担保保物权。作为为农民专业合合作社,自应应参与民事交交往,能够对对外签订合同同,在对外签签订合同中如如果为确保债债权能够得到到实现而设定定担保物权或或因债权关系系而产生法定定担保物权,应应无否定的道道理。问题在在于合作社能能够享有用益益物权
26、。对于于合作社法律律并未限定其其出资方式,而而是将此项权权力授予合作作社章程。因因此,对于农农民以一定年年限的土地承承包经营权作作价出资的,合合作社法未予予反对。同时时,农村土土地承包法为为此提供了制制度的可能,在在此情况下,应应当承认农民民专业合作社社有获得农村村土地承包经经营权的可能能,因此,也也应当承认合合作社用益物物权的主体适适格性。而对对于我国目前前农村而言,很很多地方的合合作社正是采采用此种方式式,实现大规规模土地的集集中耕种,以以提高生产效效率,解放农农村劳动力,这这也是解决我我国农业生产产力低下问题题的一个可资资参考的思路路。(二)债权合作社法明明确规定了合合作社以“上上述财产
27、”(内容已如前前述)对债务务承担责任,认认可了合作社社承担债务的的可能性,这这也就没有理理由否定合作作社享有债权权的资格,合合作社不能仅仅承担债务而而不享有债权权,因为在大大多数债的关关系中,债权权债务都是双双向的。此外外,合作社对对外从事交往往也是合作社社生存不可或或缺的,对外外民事交往过过程中必然要要产生债权,如如果否定了合合作社的债权权人地位,将将会使合作社社法人地位失失去在现实生生活中的意义义。(三)知识识产权在我国法律律意义上的知知识产权主要要包括三个方方面的内容,商商标权、专利利权和著作权权。对于这三三方面的权利利,合作社也也应当具有。商商标权是合作作社保护自身身及成员产品品的重要
28、标识识,是合作社社参与市场竞竞争十分重要要的因素。例例如,上海老老港瓜果蔬合合作社就拥有有“田乐牌”注注册商标,为为自己的产品品创造了不同同于其他同类类产品的标识识。合作社在在生产经营过过程中通过不不断的技术探探索,研究出出了新的动物物和植物产品品的生产方法法,申请专利利的,按照专专利法的规规定可以授予予专利权,合合作社应当具具备专利权人人的资格。著著作权在经济济生活中虽然然不大可能被被合作社享有有,但并不能能因此否定其其主体资格,因因为合作社作作为法人成为为著作权人的的能力已被著著作权法所认认可。(四)财产产性利益法律上总有有一些权利和和利益不被既既有的分类所所包含,于是是就产生了诸诸如“财
29、产性性利益”这样样的兜底性概概念。就公司司股权究竟性性质为何,争争论良久也未未有定论。目目前比较通行行的说法是社社员权,但股股权当中有财财产性的内容容是没有争议议的,农民专专业合作社能能否享有股权权(股份)?本文认为,合合作社不能享享有股权。合合作社虽然作作为法人,财财产权的内容容十分广泛,但但也要受到合合作社权利能能力的限制,按按农民专业业合作社法第第2条的规定定,农民专业业合作社是在在农村家庭承承包经营基础础上,同类农农产品的生产产经营者或者者同类农业生生产经营服务务的提供者、利利用者,自愿愿联合、民主主管理的互助助性经济组织织。农民专业业合作社以其其成员为主要要服务对象,提提供农业生产产
30、资料的购买买,农产品的的销售、加工工、运输、贮贮藏以及与农农业生产经营营有关的技术术、信息等服服务。此即表表明合作社的的本质是互助助性经济组织织,其宗旨在在为成员提供供服务。这便便将合作社对对外投资限制制在了合作社社的权利能力力之外。因此此,合作社不不能享有股权权及合伙企业业中的份额这这样的因对外外投资而产生生的财产性利利益。当然,这并并非意味着完完全否定合作作社法人财产产权中财产性性利益的内容容。我们的法法律和社会实实践总是在不不断的发展和和进步,而我我们每个人的的认识能力又又必然受到他他所处的时代代的局限。如如果有新的财财产性利益出出现而又不违违背法律的规规定和合作社社的性质的,就就应认可
31、其能能够成为合作作社法人财产产权的外延之之一。四、小结农民专业合合作社在我国国现今农村社社会中占据了了十分重要的的地位,农农民专业合作作社法的出出台消除了实实践中合作社社法律地位和和活动无法可可依的尴尬局局面。但是,该该法只有区区区56条,与与公司法2219条的规规模相比简直直只能称为大大纲,很多重重要的制度没没能在该法中中得到体现。这这与我们的合合作社历史并并不久远,立立法和实践经经验尚不成熟熟有关。同时时,这也与我我们的理论认认识没能达致致应有的深度度有很大的干干系。立法机机关研究报告告中的说法不不符合法律的的逻辑,违背背了民法的基基本原则。一一些学者的认认识也没能起起到辩明是非非的作用,反反而让问题变变得更加模糊糊,他们提出出的一些新奇奇的概念并没没有理论和法法律上的支撑撑。法律已经经出台,寄希希望于修改法法律以达到完完善在短期内内已经不具有有现实性,因因此解释的任任务就摆在了了学者的面前前,如何解释释法律指导社社会生活就成成为当下农民民专业合作社社发展中的核核心问题。农农民专业合作作社的法人财财产权即是这这样一份工作作中最先纳入入研究视野的的内容,其对对于解决合作作社主体地位位的充分性,合合作社对外交交往的适格性性,合作社各各方主体权利利义务的明确确性等问题具具有基础性的的意义。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