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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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制定的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规定晒香菜、放孔明灯都可能被惩罚,下面是条例的具体内容。 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 (20xx年11月23日宣城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xx年12月1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辖区内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第三条 本条例
2、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规划建设、环境爱护和园林绿化、市政公用设施、道路交通、市容环境卫生等公共事务和秩序进行管理的活动。第四条 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公众参加、依法治理、权责一样、协调创新的原则。第五条 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地管理,建立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基础的管理体制。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帮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刚好报告本区域内城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第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管理目标。将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建立与城市管理执法
3、工作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城市管理委员会,组织、指导、监督和考核城市管理工作,协调城市管理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城市管理委员会对城市管理重要事项作出的决议,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守和执行。城市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是城市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理的相关工作,依法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惩罚权。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环境爱护、水务、公安、民政、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督、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和商务等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管理工作。供水、
4、供电、供气、邮政、通信、公共交通和物业服务等单位,应当在各自经营服务范围内供应公共服务,担当设施修理养护责任,协作做好城市管理工作。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新城市管理的运行服务机制,引导和支持社会力气和社会资本参加城市管理,推动市政设施建设和维护、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公共服务社会化和市场化。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激励和支持公众参加城市管理,为公众参加城市管理供应物质和制度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志愿服务宣扬动员、组织管理、激励扶持等制度和组织协调机制,依法支持和规范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参加城市管理。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扬教化,增加市民社会公德意识和
5、文明素养,营造人人参加城市管理、人人维护城市形象的社会氛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城市管理相关规定,对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其次章 城市管理事项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户外广告等城市管理专项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市政工程管线、建筑物外立面等涉及城市管理内容的相关规划时,应当征求相关管理部门的看法。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建设出具认定看法,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第十四条 城市的道路、桥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保持设施完好、路面整齐;主干道有盲道、缘石等无障碍设
6、施并保持完好通畅;地名标记等公共标识设置完好、整齐、规范;(二)交通信号、技术监控设备以及护栏、隔离桩等平安设施的设置,符合有关标准和道路交通平安的有关规定;(三)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桥涵以及在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的,应当经过批准。第十五条 经批准占用、挖掘市政设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临时封闭交通的,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二)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三)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平安标记和防护设施;(四)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应当刚好清理现场或者复原原状。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上井(箱)盖、沟盖、管线、消火栓及其他城市道路附属
7、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平安的应当刚好补缺或者修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盗取设在城市道路上的井(箱)盖、沟盖、管线、消火栓等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施工现场实行围挡封闭,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区等实行硬化处理措施,出入口位置配备车辆冲洗设施;(二)施工现场实行洒水、覆盖、铺装、绿化等降尘措施;(三)建筑垃圾实行封闭清运,严禁高处抛洒;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实行封闭运输;(四)驶离工地的车辆进行冲洗保洁;(五)工程竣工后,刚好清理和平整场地;(六)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视频监控设施;(七)施工现场围挡墙体应当与美化城市街
8、景相结合,并设置公益广告。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二)擅自由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扬品、广告;(三)擅自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四)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沿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外立面设计方案,涉及预留户外广告和招牌位置的,应当遵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规定,并征求城市管理部门的看法。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经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后,根据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城市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爱护城市传统风貌和格局,与城市建设相协调,符合城市容
9、貌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二)不得损害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得影响所依附载体的运用功能和平安。附属设置的亮化设施应当与四周环境相协调,不得阻碍城市公共设施功能,不得影响交通、消防平安以及公众工作和生活;(三)设置招牌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建筑物楼体、楼顶不得擅自设置标牌、标识和标记;(四)保持户外广告外型美观、平安坚固和亮化设施功能完好。其次十条 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齐,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残损、脱落的,应当进行修补或者重新装饰、装修。建筑物、构筑物的全部人是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整齐的责任人;全部人与运用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产权不明或者由政府代管的建筑物、构
10、筑物外立面保持整齐工作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公共设施及其他设施的保持整齐工作由其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其次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公众集中区域或者居民居住区域设置统一的公共信息张贴栏,并负责日常维护和保洁。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悬挂宣扬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零星粘贴宣扬品,应当张贴在公共信息张贴栏中;(二)不得设置过街横条幅;(三)未经批准不得在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和悬挂宣扬品;(四)不得影响城市交通、环境卫生和市容市貌。其次十二条 城市园林绿化及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爱护,应当符合相关要求,注意公园、绿地的景观、生态、游憩、文化和防灾等
11、功能。城市园林绿化推广运用乡土植物,以种植树木为主,实行乔、灌、草结合,保持植物多样性。严格爱护古树名木和城市规划区原生树木,限制大树移栽,禁止引进不适合本地生长的外来植物。激励利用屋面、坡面、阳台、桥体、墙体等立体空间,发展垂直绿化,增加绿量。其次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因建设须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当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根据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结束后,应当托付具有资质的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复原原状。除正常养护外,不得擅自修剪、移植和砍伐城市内的树木。确需修剪、移植和砍伐的,应当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其次十四条 禁止在公园、广场、绿道等区域内
12、实施下列行为:(一)采摘花果、攀折树木、损坏绿地;(二)随意丢弃瓜果皮壳、塑料袋等废弃物;(三)在指定区域以外烧烤、露营;(四)晾晒衣被、果蔬等物品;(五)擅自摆摊设点;(六)在停车场或者规定区域以外停放、行驶机动车、电动车,但施工养护作业车辆及执行公务的公安、城管、消防、救援、抢险等车辆除外;(七)其他破坏公园、广场、绿道等环境和秩序的行为。其次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环境卫生责任主体应当履行清扫保洁义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责任区域、责任单位、责任人明确;(二)责任区内环境卫生保持整齐,环境卫生设施保持完好,无乱搭乱建、乱牵乱挂、乱摆乱卖、乱涂乱画等行
13、为;(三)责任区内无散放宠物和家禽、家畜,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杂物;(四)责任区内的车辆停放有序。其次十六条 集贸市场和各类专业市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市场的设置符合市场布局总体规划;(二)商品交易划行归市,摆放整齐,保持场内环境卫生整齐、设施完好、通道畅通;(三)场内经营者在指定区域亮照经营,不短斤少两、强买强卖,不在场外交易;(四)场内无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其次十七条 进入临时设摊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根据规定的时间、地点、范围经营;(二)根据规定配备经营和卫生设施,保持整齐完好、摆放有序;(三)根据规定处理废弃物和污
14、水,保持地面清洁;(四)运用电、燃气等清洁能源。划定的临时设摊经营区域,由城市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其次十八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依法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签订交通平安营运污染防治承诺书;(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机械设备和车辆停放场所;(三)承运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和技术条件。其次十九条 建筑垃圾应当由具有专业运输资格的企业运输。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具有专业运输资格的企业并公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以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驾驶人、车
15、主,列入不良信用档案并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三十条 城市市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经营中的歌舞、游艺等文化消遣场所,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二)禁止运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纳其他超出规定标准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宣扬商品或者进行流淌性商业宣扬;(三)在商业经营活动中运用空调器、排风扇、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四)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机关、医院、学校、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运用高音广播喇叭;(五)在公园、广场、街道等公共场所组织广场舞等消遣活动,运用音响器材产生的音量,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16、六)运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消遣活动时,不得对四周居民生活造成影响;(七)十二时至十四时、十九时至次日七时禁止在已竣工交付运用的住宅楼内运用电钻、电锯、电刨、冲击钻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具进行装饰作业;(八)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要求或特别须要必需连续作业的除外;(九)高考、中考等特别活动期间,不得违反规定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第三十一条 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运用,或者实行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
17、标排放,并防止对旁边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二)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供应场地。第三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对城市污水进行集中处理。禁止向城市河道、湖泊等水体排放污水和倾倒垃圾。水主管部门、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城市水域信息监测系统及水体污染预警机制,加强监督管理。保持城市河道、湖泊畅通,提高行洪排涝实力,发挥城市河道、湖泊的综合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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