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暂行条例(1950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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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契税暂行条例(1950年)契税是以全部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应缴税范围包括:土地运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大家对其的了解可能少之又少。那么跟随小编的脚步,一起来了解下吧!契税是什么契税(Deed Tax)是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向其承受者征收的一种税收。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在中国境内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契税。上述取得土地、房屋权属包括下列方式: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土地运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赠与和交换。以下列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
2、地运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收契税: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偿债务,以获奖的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的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契税实行3%-5%的幅度比例税率。契税,是指对契约征收的税,属于财产转移税,由财产承受人缴纳。契税中所涉及的契约,包括土地运用权转移,如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或转让,房屋全部权转移,应当称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如房屋买卖、赠送、交换等。除了买卖、赠送、交换外,房屋全部权转移的方式还有许多种。其中,有两种常见的房屋权属转移,按规定要缴纳契税:因特别贡献获奖,奖品为土地或房屋权属; 或预购期房、预付款项集资建房,只要
3、拥有房屋全部权,就等同于房屋买卖。契税是一种重要的地方税种,在土地、房屋交易的发生地,不管何人,只要全部权属转移,都要依法纳税。目前,契税已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固定来源,在全国,地方契税收入呈快速上升态势。各类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方式各不相同,契税定价方法,也各有差异。特点:契税属于财产转移税。契税由财产承受人缴纳。契税的征税对象: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境内转移的土地、房屋权属。详细包括以下五项内容:国有土地运用权的出让,由承受方交。是指土地运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运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运用权在肯定年限内让与土地运用者的行为。土地运用权的转让,除了考虑土地增值税,另由承受方交契税。是指土地运用者以
4、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运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土地运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房屋买卖:即以货币为媒介,出卖者向购买者过渡房产全部权的交易行为。以下几种特别状况,视同买卖房屋: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应由产权承受人,按房屋现值缴纳契税。以房产作投资或股权转让,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免纳契税。买房拆料或翻建新居,应照章纳税。房屋赠与赠与方不纳土地增值税,但承受方应纳契税。房屋交换在契税的计算中,留意过户与否是一个关键点。承受国有土地运用权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对承受国有土地运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契税暂行条例(1950年)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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