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合同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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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合同4篇房地产开发商在售房宣扬资料中所称的随房奉送的阁楼、阳台等未列入买卖合同中或在产权证中未予体现,是否构成重大误会,应结合双方买卖合同中的房屋单价、面积及房屋买受人之前是否明知进行综合推断。尤其要留意当房价出现波动时,当事人以此为由悔约的情形。【案情简介】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美旋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旋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旭东、谭新眉、金悄昕美旋公司为本市纪翟南路香港花园的开发商。XX年8月27日,美旋公司在上海楼市周刊刊登广告,载明香港花园二房一厅(阁楼55.04平方米),建筑面积74.73平方米,售价55.8万元。嗣后,美旋公司还曾在报刊刊登同类广告,除售价调整为57
2、.3万元外,其余内容与前述广告基本一样。另在美旋公司发布的楼书中亦载明六层有阁楼的内容。XX年9月13日,金旭东、谭新眉、金悄昕实地查看了本市纪翟南路××弄香港花园××号×××室房屋。同日,金旭东、谭新眉、金悄昕与美旋公司签订房屋定购协议书,该协议载明:金旭东、谭新眉、金悄昕向美旋公司购买本市纪翟南路××弄香港花园××号×××室房屋,建筑面积74.73平方米,每平方米7,673元,总价款573,403元;金旭东、谭新眉、金悄昕在
3、订立本协议后,支付美旋公司定金10,000元等。协议还对其他事项作了载明。嗣后,金旭东、谭新眉、金悄昕支付了定金10,000元。XX年9月23日,双方当事人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合同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价款与前述定购协议书一样。合同内未涉及有关阁楼面积的内容。同日,金旭东、谭新眉、金悄昕向美旋公司支付了房款104,703元、办证及贷款服务费1,000元。经审理查明,美旋公司的广告及楼书中所称之阁楼,其性质为6层房屋的屋面部分。因为此屋面部分的因素,金旭东、谭新眉、金悄昕所购房屋的价格略高于小区同期同类型房屋的价格。XX年10月8日金旭东、谭新眉、金悄昕诉至法院,诉称:美旋公司在售房过程
4、中只提到阁楼的面积,对阁楼的性质和形态没有说明,且阁楼仅是六楼的屋面部分,不能纳入运用范围,美旋公司承诺送阁楼却未在合同中反映出来,当事人存在重大误会,故恳求判令撤销金旭东、谭新眉、金悄昕与美旋公司于XX年9月23日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美旋公司返还金旭东、谭新眉、金悄昕房款114,703元及服务费1,000元。美旋公司则表示双方当事人对阁楼是六楼的屋面部分没有误会,对方是现场看了五楼、六楼房屋后才确定购房的,且在买卖合同及售房宣扬资料中也未将阁楼面积纳入房屋建筑面积中。对方恳求撤销合同实际是悔约行为,恳求法院驳回对方的诉请。【审判结论】一审判决:一、撤销金旭东、谭新眉、金悄昕与上海美旋
5、房地产有限公司就本市××弄香港花园××号×××室房屋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二、上海美旋房地产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金旭东、谭新眉、金悄昕房款114,703元及办证、贷款服务费1,000元。二审判决:一、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二、金旭东、谭新眉、金悄昕的诉讼恳求不予支持。【评析看法】一、应正确认定随房奉送标的物的权属性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吵的核心是随房奉送的阁楼是否应在房地产产权证中作为产权面积计算。在当前的商品房买卖中,开发商推出随房奉送的内容有涉及全部权的,如送车、送装修等,也有涉及运用权的
6、,如购别墅送花园等。要正确认定本案随房奉送标的物的权属性质应结合标的物的种类、行业惯例等进行综合考虑。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所送阁楼的权属性质未作明确约定;在开发商所发的宣扬资料中也明确,系争房屋的建筑面积并不包括阁楼面积,上诉人金旭东、谭新眉、金悄昕所支付房款中亦不包括阁楼的面积款;由于阁楼的层高不够,依规定不能列入产权证,仅由房屋产权人独家运用,这也是房地产行业一个公认的惯例。阁楼面积不列入产权证,但其全部权隐含在房屋产权中,是房屋产权的一部分。故对本案系争合同中所涉的随房奉送的阁楼权属性质,应认定阁楼面积虽未列入产权证,但它是该房屋整体的一部分,房屋业主拥有其全部权。二、认定重大误会成立与
7、否应以误会者利益受到较大影响或达不到订立合同目的为评判依据所谓重大误会,是指误会者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相识上的显着缺陷,其后果是使误会者利益受到较大的损失或达不到订立合同的目的。其核心是:必需对合同的内容构成重大误会,且合同的履行会使误会者的利益受到损害。本案当事人在购房前实地查看了系争房屋,并了解了该房屋与其它楼层的区分,签约时亦对房屋的建筑面积及所支付房款总价不包括阁楼有清楚的了解,故不存在对合同内容存在重大误会的事实。同时,该阁楼虽未列入合同内容,但客观上由上诉人金旭东、谭新眉、金悄昕独家运用,并未给购房者利益造成损害,相反给其生活带来了便利。故本案合同非因
8、重大误会而订立,上诉人金旭东、谭新眉、金悄昕要求撤销合同的诉请不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故不应获得支持。三、要充分敬重房地产行业惯例,谨防引发群体性诉讼房地产开发商所推出的宣扬资料购别墅送花园、购顶层送阁楼中所涉奉送部分均不包括全部权,仅为运用权,这已是房地产行业的一种惯例,也已被社会所接受。如以合同中不标明或产权证中未列明而撤销双方间的房屋买卖关系,将给房地产行业带来震荡,颠覆长期以来形成的习惯做法。更为严峻的是,有可能出现部分悔约者以此为由恳求退房、从而引发群体性诉讼的后果。因此,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应慎重对待,综合法律规定及事实依据后作出正确认定。重大科技创新项目专项资金无偿拨款合同重大合同(2
9、) | 返回书目项目编号:_第一条签约各方:_(以下简称甲方)_(创新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乙方)其次条甲、乙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_省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暂行方法,为顺当完成乙方担当的_省_年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安排专项资金无偿拨款项目_(以下简称本项目),特订立本合同。第三条本项目执行期自_年_月至_年_月。本项目完成时的总体目标及经济、技术、质量指标是:1.总体目标:在本项目执行期内,项目新增投资_元。本项目完成时,年生产实力达到:_;担当单位资产规模达到_元;新增就业人数_人;通过甲方的项目验收。2.经济指标:在本项目执行期内,实现累计销售收入_元,累计净利润_元,累计交税_
10、元,累计创汇_美元。3.技术指标:项目产品主要性能指标达到:_。4.质量标准:实施单位通过的质量认证体_。项目产品执行的质量标准_。项目通过的国家相关行业许可证_。第四条本项目实施的阶段目标是:1._年_月至_年_月:_。2._年_月至_年_月:_。3._年_月至_年_月:_。第五条为支持本项目,在本项目执行期内,甲方安排无偿资助乙方_元,乙方安排新增投资_元。甲方拨款安排及乙方配套资金到位进度:甲方:1._年_月,_元2._年_月,_元3._年_月,_元乙方:1._年_月,_元2._年_月,_元3._年_月,_元第六条甲方通过年度项目安排,分三次向乙方支配拨付资金,首次拨付总金额的_,在签定
11、合同后进行;其次次拨付总金额的_,在项目实施满一年(从合同签定之日计算)时,由实施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告项目进展状况,并经省创新办公室核实后进行;第三次拨付总金额的_,在项目实施结束,通过省创新办公室组织的验收后进行。第七条甲方资助资金主要用于与本项目干脆相关的:_;_;_。乙方应对上述资金及乙方为本项目自筹的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第八条乙方应照实、按时根据规定格式,向甲方报送半年、年度_省重大科技创新项目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状况调查表,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第九条在本合同生效后5年内,甲方有权因非商业目的(如:在政府性会议、报告、文件、统计资料等)运用乙方单位、项目信息。第十条签约双方应
12、严格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觉乙方违反本合同及有关规定,甲方有权撤销或中止合同。撤销或中止合同后,乙方应进行项目清算,并将甲方支持剩余经费如数退还给甲方。同时,甲方在今后三年内不再受理乙方的项目申请。如乙方不能按时、按量落实配套资金,甲方有权停止对乙方后续资金的拨付。第十一条依据项目详细状况,经双方协商订立的附加条款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二条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_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_份,签约方各执壹份,省、市财政部门各壹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盖章):_ 乙方(盖章):_负责人(签):_ 负责人(签):_联
13、系人:_ 帐户名称:_电话:_ 开户行:_通信地址:_ 帐号:_邮编:_ 联系人:_电话:_通信地址:_邮编: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中保人寿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重大合同(3) | 返回书目第一章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其次章保险责任的起先及交付保险费其次条_公司_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起先。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本公司
14、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其次期及其次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第三条其次期及其次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其次期及其次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第三章合同效力的复原第四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
15、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复原。第四章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确定罹患重大疾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无论被保险人罹患一种或二种以上重大疾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公司所负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责任即行中止,其他保险责任接着有效。第六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损害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
16、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第七条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的交费期内罹患重大疾病,从其被确定罹患重大疾病之日起,免交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接着有效。第五章责任免除第八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罹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投保人的有意行为;二、受益人的有意行为;三、在合同订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或有意自伤身体;四、有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五、斗争、军事行动或动乱;六、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爱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
17、传性疾病;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八、无驾驶执照、酒后或其他违章驾驶;九、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内罹患重大疾病。发生第一款情形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发生其他各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第六章身体残疾鉴定第九条被保险人因意外损害或疾病而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假如自被保险人遭遇意外损害或罹患疾病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状况进行鉴定。第七章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第十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
18、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30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第八章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第十一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申请免交保险费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保险单、保险金申请书或免交保险费申请书;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四、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第十二条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四、被保险
19、人的户籍注销证明;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分证件。第十三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鉴定书;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分证件。第九章合同的解除第十四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或申请复效时,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有意隐瞒事实,不履行照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照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确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
20、人死亡、居居处不明,或其他缘由,通知不能送达时,本公司将该项通知送达受益人。第十五条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应于接到通知后30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分证件。第十章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第十六条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假如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
21、2年的除外。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的差额及利息,如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发觉的,本公司根据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给付保险金。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第十一章合同内容的变更第十七条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申请削减保险金额,但是减额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最低承保金额,其削减部分视为解除合同。若被保险人是本公司按标准体承保的,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被保险人60周岁前,可申请增加保险金额,但申请增加的保险金额累计不得高于保险单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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