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浅谈对离婚自由权及其限制自我见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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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本 科 毕 业 论 文论 文 题 目 :浅谈对离婚自由权及其限制自我见 指 导 老 师 :马永梅 学 生 姓 名 :陈剑锋 学 号 :44491022250003 院 系 :网络训练学院 专 业 :法学 写 作 批 次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 页,共 16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原 创 承 诺 书我承诺所呈交的毕业论文是本人在老师指导下进行的讨论工作 及取得的讨论成果; 据我查证, 除了文中特殊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 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讨论成果;假设本论文 及资料与以上
2、承诺内容不符,本人情愿承担一切责任;毕业论文作者签名: _陈剑锋 _ 日期: 2022 年 10 月 25 日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 页,共 16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目 录名师归纳总结 摘要 I 第 3 页,共 16 页Abstract 引言 导言 绪论 . 一、自由离婚主义与限制离婚主义 7 一、离婚自由 7 二 、限制离婚 7 1婚姻关系的特殊性质 7 2限制离婚自由的意义 7 3.限制离婚自由有利于爱护作用 8 三、自由离婚主义与限制离婚主义 8 二、离婚制度的历史演化和进展 8 一 、离婚立法主义的变化 8 8 8 8 1专权离
3、婚主义 2限制离婚主义 9 3自由离婚主义 9 二 、我国离婚制度的历史进展 9 1七出 9 2和离 9 3义绝 10 4呈诉离婚 10 10 10 1两愿离婚 2判决离婚 10 10 11 11 三、现代婚姻家庭制度的优越性; 三 、离婚自由权的进展趋势 11 一、离婚自由是社会进展到肯定阶段的产物 11 二、婚姻家庭自然属性中情感因素基本上处于被完全抹杀的位置 12 三、法律如何将泛滥的趋势的制约机制调动起来 12 1离婚自由是相对的自由 12 2离婚自由受到婚姻法自身限制 12 3法律的正义性、导向性打算着必需对离婚自由进行限制 13 4、法律的正义性、导向性打算着必需对离婚自由进行限制
4、 14 注释 14 参考文献 15 致谢词 16- - - - - -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I摘要婚姻自由是司法上“ 意思自治原就” 在婚姻关系中的表达,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本文主要阐释了离婚自由的内涵,论证了对离婚自由进行必要限制的正值性,并对在保证离婚自由的前提下如何限制离婚自由、行的建议;如何完善我国的婚姻立法提出了详细而又可名师归纳总结 关键词: 婚姻自由离婚自由社会属性社会正义限制离婚第 4 页,共 16 页- - - - - -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IIAbstract The freedom of ma
5、rriage is the principle of autonomy in marriage in embodiment,Including the freedom to marry and divorce in two aspects;This paper explains the connotation of the freedom of divorce.Argument on the freedom of divorce is necessary to limit the legitimacy,And put forward specific and feasible suggesti
6、on about protecting the freedom of divorce under the premise of how to limit the freedom of divorce, how to improve Chinas marriage legislation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5 页,共 16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III 导言婚姻自由既是宪法赐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益,又是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就;在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中发觉其进展规律、把握其必定性进展趋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49条规定:“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 ”
7、 新中国 1950 年婚姻法、 1980 年婚姻法和 2001 年修订的婚姻法都规定了婚姻自由原就,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离婚自由是婚姻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制度,反对轻率离婚是婚姻家庭领域的一项道德要求和标准,而我国婚姻法也规定了限制离婚自由的条款;我国实行无过错离婚主义的离婚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表达,能到达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有机结合,具有科学性和必定性;但离婚自由是相对的,受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基础的制约,受到社会和善风俗和传统道德习惯的影响,受到法律自身的合理约束;离婚自由是社会正义的内涵之一,在把握和运用离婚自由原就的同时,要留意把握社会主义初期
8、阶段离婚自由仍旧是不断进展的动态过程不能超越社会正义的界线;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6 页,共 16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一、自由离婚主义与限制离婚主义一、离婚自由离婚自由的内涵离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婚姻是由社会认可的男女两性的结合;离婚制度为那些无法共同生活的夫妻,特殊是为那些处于痛楚婚姻的围城之中的人们供应了救济方法;离婚自由作为社会进步的一种标志,与结婚自由一起组成了婚姻自由的法律制度,没有离婚自由, 就不行能有完全的婚姻自由;离婚自由是法律赐予婚姻主体自主打算是否终止婚姻关系的一种权益,其法律效力表达在两个方面:
9、一是对外法律效力; 婚姻主体双方行使离婚自主权排除他人干预,包括国家的干预,比方夫妻双方的协议离婚实际上排除了国家权力的介入和干预;二是对内法律效力;即婚姻主体一方享有对另一方主见离婚的自由;婚姻主体的一方无论是否有过错均有向另一方提出离婚的权益,但这种权益仅是赐予一方主体离婚的资格,并未赐予他主宰另一方主体必需同意离婚的资格,假如另一方主体不同意离婚,就产生了离婚自由与不离婚自由的冲突;正是由于离婚自由的实现有时要以牺牲一方的自由为代价,并且离婚这种法律行为会带来家庭关系和社会关系的变化,因此,“ 必需在充分敬重一方离婚自由的同时要爱护由于离婚而使生活受到威逼的另一方及儿童,必需防止离婚自由
10、的滥用;(二)、限制离婚” 所以,有必要对离婚自由进行适当的限制;限制离婚自由的正值性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从来不存在肯定的不受任何限制的自由;离婚自由也一样, 在赐予婚姻主体离婚自由权益的同时,理的,是具有合乎法理的正值性的;1、婚姻关系的特殊性质对离婚自由进行限制是必要而且合婚姻关系的特殊性质打算了有必要限制离婚自由婚姻关系具有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婚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契约,婚姻自由原就不同于私法上的“ 意思自治原就”;婚姻是以爱情为基础构建的,其本质属性是社会属性;2、限制离婚自由的意义限制离婚自由可以防止当事人轻率离婚保证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原就的详细表达,是婚姻关
11、系的本质要求,但保证离婚自由并不等于答应随便离婚,离婚必需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定程序;法律上有关离婚的各项规定既是对离婚自由的保证,也是对轻率离婚的限制;对离婚自由做出必要的限制,有利于当事人朝着婚姻胜利的方向努力,防止草率结婚和轻率离婚;3、限制离婚自由有利于爱护作用限制离婚自由有利于爱护婚姻家庭中弱者的利益公正、正义是法律的重要价值理念;老人、妇女、儿童是婚姻家庭中的弱者,爱护他们的利益符合法律的公正正义的要求;婚姻名师归纳总结 是男女两性的结合,由于男女双方各自生理因素和社会因素的差异,他们的实际才能特殊是第 7 页,共 16 页- - - - - -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12、 - - - - 生存才能总会有强弱之分,当一方处于严峻困难时另一方又要离婚,这无异于雪上加霜,此时限制另一方的离婚自由就显得必要而且合理了;因此爱护婚姻家庭中的弱者利益,以保证婚姻的社会价值和家庭的社会职能的正常实现是婚姻家庭立法的正义所在;限制离婚自由仍有利于实现子女的最正确利益;要实现社会的最大利益,就必需留意到儿童利益,将儿童视为独立的个体, 赐予特殊的法律爱护;随着福利国家观念和儿童人权观念的兴起,未成年子女的权益逐步从父母的权益中别离出来,未成年子女从权益的“ 客体” 被确认为权益的“ 主体” ;这就是所谓的“ 子女最正确利益原就”;(三)、自由离婚主义与限制离婚主义自由离婚主义是
13、指依据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恳求离婚的意愿;无论当事人有无过错只要婚姻关系破裂的均准予离婚的立法主见;也就是说法律以敬重当事人的婚姻自由权为宗旨不以无过错作为享有离婚恳求权的限制条件即使双方缺乏离婚合意 甚至一方有过错只要婚姻关系确已破裂致其不堪共同生活的依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要求也可准予离婚;自由离婚主义既无男女性别限制也无过错限制;享有离婚权的主体在法律上的位置是公平的夫妻任何一方无论有无过错均可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出离婚恳求;限制离婚主义是指夫妻双方均享有离婚恳求权但法律对离婚条件加以限制的立法主见;即法律明确规定离婚的理由;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理由才准许离婚;故而又称其为“ 有因离
14、婚”; 最初资本主义国家立法规定离婚理由为一方有过错 如通奸、虐待、抛弃、重婚、一方被判刑等等 享有离婚诉权的就是无过错的一方;以后立法者又将一些非当事人的过错但婚姻关系却不能爱护的状况也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加以规定如一方患有精神病、一方失踪、 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 性行为等等;二、离婚制度的历史演化和进展(一)、离婚立法主义的变化古代离婚立法主义的演化大体沿着两条轨迹:古代采禁止离婚主义的向采许可离婚主 义演化;古代采许可离婚主义的经受了由男子专权离婚主义向男女平权离婚主义的进展过 程,近现代很多国家的离婚立法在实行许可离婚主义时,先后由有责主义或称过错原就进展到兼采无责主义或称干扰原就,最终走
15、向自由离婚主义或称破裂原就;1、禁止离婚主义是指夫妻在生存期间无论出于何种缘由,均不得离婚;2、许可离婚主义是指答应夫妻基于法定事由,解除婚姻关系的立法主见;许可离婚主义承认婚姻的可 变性及可离异性, 答应夫妻在生存期间基于法定事由而解除婚姻关系;但许可离婚的法定事 由或法定条件就有一个从严到宽的进展演化过程;即从古代的男子专权离婚主义,进展 到近现代的男女平权离婚主义,近现代离婚法的限制离婚主义先后不同程度地从有责离婚主 义进展到兼采无责离婚主义,并逐步走向自由离婚主义;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8 页,共 16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1)、
16、专权离婚主义是指夫家或夫本人单方面享有较多的离婚权,而妻本人或者没有离婚权或者离婚权受到极为严格的限制,故又称男子专权离婚主义;这种离婚制度是男子在政治上、经济上处于统治位置的必定结果;中国封建法律中的“ 七出” 之条,是专权离婚主义立法的典型代表;(2)、限制离婚主义是指夫妻双方均享有离婚恳求权,但法律对离婚条件严加限制的立法主见;即法律明 确规定离婚的理由,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理由,始许离婚,故又称“ 有因离婚”;(3)、自由离婚主义是指依据夫妻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恳求离婚的意愿,无论当事人有无过错,只要婚姻关 系破裂的,均准予离婚的立法主见;二、我国离婚制度的历史进展1、我国古代的离婚制度
17、在以男性为中心的宗法制度下,实行限制与剥夺妇女离婚权的专权离婚主义;中国古 代离婚有四种形式:出妻、和离、义绝,及基于特定事由的呈诉离婚;(1)、七出又称“ 七弃” ,是指礼法规定的丈夫“ 出妻、 夫家”出妇“ 的七条理由; 详细内容是:第一,不顺父母,为其逆德也;“ 指儿媳不孝敬公婆,公婆可命儿子休妻;其次,“ 无子,为其绝世也; ” 指妻子不生儿子就为大不孝,要承担断绝夫家香火之罪责,理 当休弃;第三,淫,为其乱族也;“ 妻子与人通奸,乱夫家的血统,为封建伦理所肯定不能 容忍,应当休弃;第四, “ 妒,为其乱家也; ” 为了爱护家庭伦理关系,为人妻妾者必需相安 和谐,如存忌妒之心,就应为夫
18、休弃;第五,“ 有恶疾,为其不行与共粢盛也”;妻子假如患 有严峻疾病,既对家族兴盛不利,又影响夫妻正常生活,故应休弃;第六,“ 口多言,为其 离亲也” ;假如妻子担心分生活,多嘴多舌,搬弄是非,离间了夫家的亲属关系,就违反了女子“ 三从四德” 中“ 妇言” 的要求,于礼应休;第七,“ 窃盗,为其反义也; 子妇无私货,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 妻子对家庭财产没有处分权,凡妻子擅自动用家庭财产,包括未经家长许可将夫家财物赐予娘家亲属或外人等就视为盗窃,丈夫家人可将其休弃;唐律和以后的封建法律都明确地规定,“ 七出” 是男子休妻的合法理由,妇女因触犯“ 七出”中任何一条,不需经官府,由丈夫写成
19、休书,邀请男女双方近亲、近邻和见证人一同署名,就可弃去, 这是我国古代法定的弃妻方式;古代礼法仍有例外情形,以“ 三不去”对“ 七出”进行限制, 即:“ 尝更三年丧不去”曾为公婆守孝三年的不得离去:“ 有所受而无所归不去”妇女无娘家可回的不去:“ 贱娶贵不去”娶妻时夫家贫贱,后来富贵的不去;(2)、和离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9 页,共 16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即协议弃妻,现代称两愿离婚,类似当今的协议离婚,是我国古代一种通过协议答应 夫妻离异的离婚方式;(3)、义绝是我国封建社会特有的一种强制离婚方式;它是指假如夫妻之间或夫妻一方与他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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