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加工运输合同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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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_混混凝凝土土加加工工运运输输合合同同(适适用用于于混混凝凝土土搅搅拌拌站站)合同编号 :需方(甲方):需方(甲方): 供方(乙方):供方(乙方): 使用方向(工程项目):使用方向(工程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将工程所用混凝土加工、运输业务承包给乙方,并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业务概况1.1 业务范围: 等所用混凝土拌制、运输。1.2 业务内容:加工混凝土所用搅拌站设备基础制作,搅拌站设备采购、安装、调试,设置避雷装置,搅拌站设备校验标定,混凝土的拌制并运输至各施工现场。第二条 工期2.1 开工日期: 年
2、月 日开始试运行;年 月 日达到混凝土的正常供应量。2.2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2.3 如业主、建设单位与甲方所签合同工期调整,则甲乙双方约定的竣工日期相应调整。第三条 生产条件-_3.1 乙方必须保证建设二条完好的生产线使用,以确保达到甲方工程所需砼数量(高峰期日最大供应量 m3) 。建站期间乙方使用的水电费用自理。3.2 乙方所提供生产线必须设备齐全、运行良好。要求使用新型 拌和站(自动上料,骨料仓、粉料仓、水、外加剂均使用电子计量)两套。乙方提供 100t 地磅一台,备用发电机一台。3.3 乙方提供甲方宣传所用条幅、标识等悬挂地点。3.4 乙方应出具成品混凝土的检验合格报告。3.5
3、乙方应具有混凝土罐车不少于 辆。第四条 合同单价、数量、价值4.1 本合同采用包干单价:4.1.1 混凝土加工、运输综合单价为 元m3,单价包含的内容:混凝土的拌制及运输、装卸费(运距 公里) ;拌合站临时设施费含拌合站生活、贮存、生产设施、砼实验设施(标养室) 、围墙、地面硬化、排水设施、文明施工设施等;地方事宜协调费;拌合站及搅拌车设备费及安装、维修、拆除费;砼原材料场内的保管、搬运、标识费;抽水设备费及安装、使用 、维修、拆除费;水电费;设备及人员调迁费、各种保险费、税费、安全措施费及施工管理费等为完成混凝土加工、运输所需的全部费用。4.1.2 本合同为综合单价,不因任何因素变化进行调整
4、。4.2 数量:本合同各规格混凝土供应总数量约计 m3。具体结算时以实际供应数量为准。-_4.3 价值:价值为混凝土供应单价乘以混凝土供应数量。本合同总价值约计 万元,具体以实际结算为准。第五条 计划及供货5.1 甲方于混凝土使用前 4 小时填写混凝土需用计划单送乙方,乙方在计划供混凝土时间前 3 小时签字回执确认按计划供应混凝土。5.2 如甲方变更需用混凝土时间,需提前 2 小时以书面形式书面告知乙方,乙方签字回执甲方。5.3 乙方根据施工需要及时将混凝土送达施工现场。如因乙方原因导致不能及时供应或中断混凝土供应时,所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承担。5.4 甲方在灌注临近结束最后两车前向乙方电话通知
5、剩余实际需用方量。第六条 运输及装卸6.1 乙方负责办理混凝土的运输、装卸等手续直至交到甲方指定的施工现场。乙方混凝土运输车辆送货到达施工现场后,应安排专人负责调度指挥,保证车辆及随行人员进出场的安全,以及车辆驶出现场达到环保要求。6.2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需的混凝土供应保障条件:做到施工现场道路平整、畅通,有足够保证输送混凝土必需的电力、照明、水源及临时清洗车辆等设施。第七条 检验和验收7.1 乙方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混凝土技术规范组织生产,并随机取样制作试件和养护。若出机口试件不合格,引起工程实体质量问题由乙-_方承担;若出机口试件合格,需双方具体分析原因,引起的工程实体质量问题由责任方承担
6、。7.2 甲方在混凝土到达施工现场后对混凝土相关性能指标进行检验测试。现场初试按本合同有关要求及国家标准进行,主要指坍落度、温度、黏聚性等,不能满足要求时,由乙方负责调试,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调试合格,可以投入使用,否则乙方就地作废处理。7.3 乙方制作的混凝土在浇筑前经甲方表观检验如有质量异常现象,不得在工程上使用,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责任由乙方承担。7.4 混凝土运输到达浇筑地点后,如果由于甲方现场准备不充分等原因不能及时浇筑,导致混凝土拌和物的相关性能指标不能满足灌注要求或产品失效报废时,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7.5 混凝土运到施工现场后,乙方单方掺加外加剂、掺和物、生水等,由此发生的混凝
7、土质量问题和造成的损失、责任等由乙方承担。7.6 甲方对浇注到工程部位的混凝土发现有质量异常时,应在发现之时 24 小时内书面通知乙方进行核实。如有争议,应由甲方组织,会同工程监理、政府主管质量监督部门共同分析确认发生质量异常的原因、责任,并共同提出书面处理意见,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7.7 甲方应按照国家关于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规范(GB50164-92)加强浇捣养护,否则造成的质量问题及损失等由甲方承担。第八条 结算及付款方式8.1 工程计量方式:钻孔桩基础的混凝土数量按双方实际签认量(以跟随车辆的单据为依据)进行结算(混凝土供应过程中甲方抽检,发现数-_量不符时当批次供应量按最低的抽
8、检数量进行计量)。桥涵其他部位混凝土用量按设计图纸量为结算依据进行计量。出现跑模、涨模时按双方现场确认的数量据实计量。根据配合比计算砂石料的实际数量。8.2 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后 7 日内,乙方缴纳合同总额的 5作为履约保证金。未按约定时间缴纳的,乙方同意甲方从第一次结算款中扣除合同总额的 5%作为履约保证金。甲方与业主、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交(合格)后 30 日内,据合同履行情况无息返还。8.3 工程进度结算及付款:本工程无预付款。结合工程形象进度按月计量付款,每月按实际结算额的 70 支付工程款,季度付款按实际结算额度的 90 支付。8.4 竣工末次结算及付款:甲方与业主、建设单位办理
9、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30 日内办理末次清算手续,工程款付至结算款的 95%,剩余 5%作为质量保证金。付款时乙方提供发票。8.5 质量保证金支付:保修期满(一年) ,无质量问题或修复完所有质量缺陷后,经甲方出具质量保证金返还凭据后,由甲方返还(无息) 。8.6 结算程序:乙方报送甲方并经甲方按审核程序审核(甲方审核程序:技术负责人、材料负责人、预算工程师、施工负责人、项目经理)及工地代表亲笔签字的计量单,作为施工期间和最终结算、付款依据。除此之外任何证明、收条、欠款、信函等文件资料,都不能作为结算、付款依据。甲方其他人员的任何签字、签认都不具有该事项最终确认的效力,甲乙双方或任何第三方持有的此
10、类文件,对甲方不产生效力。第九条 材料及设备-_9.1 本工程所用水泥、砼外加剂、粉煤灰、砂石料由甲方供应,乙方负责保管及数量控制。9.2 本工程所用材料损耗数量以甲方提供的砼配合比乘以约定消耗系数 (一般碎石 3%,中砂 5%,水泥 0,粉煤灰 2%,外加剂 1%) 为准。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甲方供应材料用量超出配合比的额定数量部分,甲方在结算中按市场价扣除乙方所超用甲方供料款,并加收 8% 的管理费。9.3 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满足工程需要的搅拌站及砼运输设备,保证在出现设备故障、临时停电、设备检修等情况时不中断砼供应。主要设备有:两套 搅拌机及相应的四斗配料机,配齐相关的水泥罐、粉煤灰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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